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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规定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规定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规定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一个提供创业者以及新成立的科技企业资源和支持的重要机构,为聚集创新人才以及推动科技创新提供了帮助。

然而,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需要严谨、规范和多元化,以确保与自治和规律性。

为了确保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的顺畅性和高效性,国家对其实行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我们将在以下段落详细介绍这些规定。

一、管理机构为了保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监管及管理,应当设立管理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并由地方政府组织建设基础设施、制定政策、技术支持以及教育设施等需要的条件。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机构需要完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部门规定,并要按照规章制度、项目承诺书以及合同等文件进行管理。

二、收费标准科技企业孵化器所收取的费用应当严格按照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严禁以超出行业标准的方式,对创业者和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同时,管理机构还要定期进行费用公示,确保费用清晰透明,切实保障创业者的合法权益。

三、招商引资和风控科技企业孵化器作为推动科技创新的机构,应该具备调查、分析、评估以及风险控制等能力。

它应该以创新技术和项目的创新程度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指标,并要审慎处理引进技术和项目的风险,以保证新兴企业的长期发展。

同时,管理机构还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平台,公开招商引资的信息及风险评估情况,并定期对已引进的企业和项目进行监管,以控制风险。

四、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创业者和企业的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的保护。

关于这一点,最值得关注的是,如何解决孵化器与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管理机构应制定规范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程序,对侵权行为进行预警、分析、监督和处理。

如果发现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该及时地提醒企业进行修复,并追究侵权责任。

五、人员管理科技企业孵化器应该对人员进行科学管理,要根据企业需求择优招聘有经验的管理人才,通过培训、交流、聘请顾问等方式加强团队能力建设,并对创业者和企业进行一些常规相关培训,以保证能顺利进入市场。

《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 申报时间
每年3月
• 备案原则
采取备案制,达标一批,备案一批。达到国家级标准的,向科技部推荐备案
• 增加社会监督环节
省科技厅及市科技局二次公示,保证评定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
• 规范统计
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 动态管理
对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省级科技企业 孵化器资格
• 新增重大事项变更管理规定
如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 需在一个月内向市主管科技部门提出报告,经市级审核 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 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建议
• 加大处罚力度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取消其省级评审资格,二年内不得再次 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等行为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投融资
主体资质
02 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二年,且至 少一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运营时间
06 知识产权
(1)≥35%的在孵企业已申请专利 (2)≥20%的在孵企业拥有有效知 识产权
(1)综合孵化器≥30家,且 每千平方米平均≥2家 (2)专业孵化器≥20家,且 每千平方米平均≥2家
05
在孵企业
服务团队 孵化场地
02 提供政策和财政支持: 根据省级以上孵化器建设发展 的实际情况,在发展规划、用 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04 加强培训: 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 创业导师队伍
按照产业领 域界定专业 孵化器
专业孵化器拥有可自主支配的专业服务平台,提供 研究开发、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专业技术服务的 孵化器
08
(1)综合孵化器≥10家 (2)专业孵化器≥10家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22.12.04
•【字号】大科发〔2022〕 235号
•【施行日期】2022.1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
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6号),促进我市科技创业孵化平台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创业孵化体系构建新格局、发挥新效能、实现新提升,依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要求,结合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实际情况,我局研究制定了《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2月4日。

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实现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型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我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提升创业服务能力和孵化绩效,形成类型丰富、主体多元、形态多样的发展格局,不断培育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第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工作,并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申请省级、国家级孵化器。

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至少有一年按要求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大连市孵化器补贴实施细则

大连市孵化器补贴实施细则

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补贴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根据《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补贴的科技创业服务平台,是指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创新型孵化器。

第三条补贴标准:(一)对2015年1月1日后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贴;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大学科技园的单位,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贴。

(二)每年按照创新创业人才、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科技创业服务活动等科技创业孵化绩效,对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创新型孵化器进行考评,对考评优秀的单位按照不超过上年度运营成本70%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金补贴。

第四条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考评补贴程序:(一)市科技局每年在“科技指南针”平台发布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补贴申报通知,明确补贴资助对象,规定申请方式、程序及相关要求等。

自通知发布日到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

(二)申报单位填写《大连市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考评补贴申请表》并提供批文、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行文推荐。

(四)市科技局对科技创业服务平台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后,确定受理。

(五)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考评,形成当年全市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补贴计划。

(六)市科技局将拟补贴计划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七)市科技局将拟补贴计划在“科技指南针”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八)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补贴计划,市财政局根据补贴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负责拨付资金。

第五条补贴资金应用于提升孵化服务能力软硬件设备购置费、部分服务设施改造费和水费、电费、物业费、取暖费、房租以及举办各项创业孵化服务活动费用等。

市科技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孵化管理制度办法

孵化管理制度办法

孵化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孵化器的管理行为,保障孵化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孵化器的运行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孵化器的管理单位、孵化器管理人员和孵化项目的申请单位。

第三条孵化器应当以创新创业为宗旨,服务于创新创业企业和创新创业项目,促进创新创业发展。

第四条孵化器应当遵循市场化运营、公平竞争、风险自担、长久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孵化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孵化器相关政策的学习和了解,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六条孵化器管理单位应当依法设立、依法合规经营、依法纳税,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孵化器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七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孵化器的章程,忠实履行职责,保障孵化器的正常运营。

第八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认真处理孵化项目的申请和管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保护孵化项目的知识产权,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十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保障孵化项目的商业秘密,维护孵化器的商业信誉。

第十一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报告和公开孵化器的经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相应的责任,尽快纠正错误并消除不良影响。

第三章孵化项目的申请与管理第十三条孵化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孵化器的规定,提出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方可入驻孵化器。

第十四条孵化项目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合法,并经过孵化器管理人员的审核。

第十五条孵化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孵化器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入驻手续,并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孵化项目的申请人应当遵守孵化器的管理规定,认真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孵化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孵化项目的申请人应当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商业秘密,遵守市场规则,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孵化器的经营和资金管理第十八条孵化器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孵化项目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孵化器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孵化器的正常运营。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是指针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认定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标准和程序。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良性发展,为科技创新和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支持。

下面将从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认定标准1.孵化器类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根据其所服务的创业者的需求和特点,明确其孵化器的类型,包括技术型孵化器、产业型孵化器、资本型孵化器等。

2.基础设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包括办公场所、实验室、会议室、网络设备等,能够满足创业者的工作和研发需求。

4.技术创新能力: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能够为创业者提供技术研发支持、技术转化等服务。

5.成果转化能力:科技企业孵化器应能够有效促进创业项目的成果转化,包括技术转让、产业化推进等。

二、认定程序1.条件审查:认定机构对申请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初步条件审查,核实其是否符合认定标准。

2.资料提交: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需要向认定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孵化器的基本情况、服务能力、技术创新能力等。

3.审查评估:认定机构对申请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等环节,对其符合认定标准的情况进行评估和确认。

4.发布结果:认定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对申请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管理要求2.创业项目管理: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对入驻的创业项目进行管理和培育,帮助其解决问题、提高创业成功率。

3.资源整合:科技企业孵化器应积极整合政府、企业、投资机构等资源来支持创业者的发展,为其提供项目推介、融资、市场拓展等支持。

4.监督管理:认定机构应对已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定期监督和管理,确保其遵守认定标准和管理要求。

综上所述,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是为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良性发展,为科技创新和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支持而建立的一系列规定、标准和流程。

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条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总则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中小科技企业,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科技进步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大学创业园以及二次产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家为宗旨的社会公益性科技服务机构。

孵化器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核心。

第三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孵化器职能与要求第四条孵化器应行使和履行下列职能:(一)通过整合社会科技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足够的创业场地和共享设施;(二)具有扶持在孵企业的优惠政策和孵化资金投入,开展信贷担保及风险资本引导和产权交易服务;(三)搭建科技信息网络平台,能够提供国内外最新科技和产业信息;(四)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各种科技交流、科技协作和市场开拓等活动;(五)注重创业文化与氛围的营造,积极帮助创业者提高科技创业能力;(六)适应在孵企业发展要求做好各种培训、交流与合作服务。

第五条孵化器要建立起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主导的运行机制,通过优质的有偿服务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实现其经济和社会效益。

要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向专业化、多元化、网络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

第六条要支持和鼓励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鼓励各类组织和机构、企业团体以及有条件的个人创办多种形式的孵化器,包括综合性孵化器、专业技术孵化器、大学创业园、国有企业孵化器、民营孵化器等。

第三章孵化器认定与管理第七条孵化器管理采取市区两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办法。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区(市)县建立的孵化器,符合市级孵化器条件,经所在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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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中小科技企业,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科技进步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大学创业园以及二次产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家为宗旨的社会公益性科技服务机构。

孵化器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核心。

第三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孵化器职能与要求
第四条孵化器应行使和履行下列职能:
(一)通过整合社会科技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足够的创业场地和共享设施;
(二)具有扶持在孵企业的优惠政策和孵化资金投入,开展信贷担保及风险资本引导和产权交易服务;
(三)搭建科技信息网络平台,能够提供国内外最新科技和产业信息;(四)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各种科技交流、科技协作和市场开拓等活动;
(五)注重创业文化与氛围的营造,积极帮助创业者提高科技创业能力;
(六)适应在孵企业发展要求做好各种培训、交流与合作服务。

第五条孵化器要建立起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主导的运行机制,通过优质的有偿服务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实现其经济和社会效益。

要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向专业化、多元化、网络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

第六条要支持和鼓励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鼓励各类组织和机构、企业团体以及有条件的个人创办多种形式的孵化器,包括综合性孵化器、专业技术孵化器、大学创业园、国有企业孵化器、民营孵化器等。

第三章孵化器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孵化器管理采取市区两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办法。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区(市)县建立的孵化器,符合市级孵化器条件,经所在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

第八条申报市级孵化器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孵化器目标、性质、定位及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要求;
2、具有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其中综合型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应占总场地面积的2/3以上;
3、综合型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年毕业科技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数的25%以上;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齐全,可为企业提供场地、商务、资金、信息、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5、领导班子得力、管理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6、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7、孵化器每年用于支持在孵企业发展的孵化资金不少于50万元,并与创业投资、专业担保机构等建立了经常业务联系;
8、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第九条进入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或机构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2、企业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的基本资金;
3、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和产品应符合科技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和国家及地方鼓励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
4、企业负责人应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5、企业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和要求;
申请进入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条孵化器毕业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以上:
1、经市科技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或产品);
2、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具有产业化生产能力及条件;
3、年技工贸总收入在200万元以上,或在孵期间年技工贸总收入和资产递增率超过50%;
4、企业负责人具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孵化器毕业企业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核,对符合条件企业颁发孵化器毕业企业证书。

第十一条申报市级二次产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1、产业孵化目标、性质、定位及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要求;
2、具有可自主支配场地,其中综合型二次产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专业技术型二次产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总场地面积的2/3以上;
3、综合型二次产业孵化基地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专业技术型孵化基地在孵企业不少于5家;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齐全,可为企业提供场地、商务、资金、信息、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5、领导班子得力、管理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6、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
计数据齐全;
7、综合型二次产业孵化基地及在孵企业年技工贸总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专业技术型二次产业孵化基地及在孵企业年技工贸总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8、企业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第十二条孵化器毕业企业进入二次产业孵化基地,在同等条件下,可享受市、区(市)县各级科技计划、风险投资机构、贷款担保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科技资源的优先支持。

第十三条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企业为自身或本行业发展建立的工程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1、研发中心(机构)目标、性质、定位及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要求;
2、具有可自主支配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应占总场地面积的2/3以上;
3、具备从事相关研发领域必备的硬件设施及设备,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4、领导班子得力、管理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5、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6、在研发中心(机构)自主研发项目(技术)5项以上,进入中试
阶段的研发项目2项以上;
7、研发中心(机构)年投入研发经费不少于100万元;
8、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第十四条申报市级孵化器,应首先向所在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上报材料,经审核后,由区(市)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依据本办法和《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孵化器,颁发证书或“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基地)”牌匾,予以公布。

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基地)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五条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基地)须提交下列材料:
1、《大连市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孵化器管理人员情况表
5、孵化器上年度财务报表;
5、入驻企业名录、毕业企业名录及淘汰企业名录;
6、孵化器内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名录;
7、孵化器配套创业投资情况说明材料;
8、其他附件。

第四章孵化器扶持与考核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科技进步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经批准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基地),可享受大连市有关孵化器优惠政
策,区(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规划、用地、财政、收费等方面为孵化器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全市孵化器建设在市科技计划中列创新孵化体系专项,每年安排相应的财政拨款。

各区(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高新区管理部门要将孵化器(基地)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孵化器(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

第十八条市科技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基地)认定标准,向国家、省有关部门推荐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基地)。

第十九条市科技主管部门将定期组织市级孵化器考核,对在孵化器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对连续2年绩效评估达不到条件的孵化器,将取消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基地)的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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