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石油天然气、危险化学品管道相关区域工程施工联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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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辽安委[2012]8号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辽安委[2012]8号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辽安委〔2012〕8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气象局、省工商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镇燃气的使用更加普及、广泛。

但是,由于城镇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等危险特性,一旦使用不慎和管理不当,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从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特别是2012年3月6日,盘锦市兴隆台区鸭哥鸭掌烧烤店因燃气泄漏发生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25人受伤,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

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城镇燃气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燃气设施是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从气源到用户的全过程存在生产、储存、运输、安装、经营、充装、使用和检验等多个环节,使用单位更是数量庞大,性质复杂,所涉及管理的部门多,管理职责交叉,容易出现管理漏洞。

同时,城镇燃气的生产经营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严重财产损失,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危害性大,影响严重。

因此,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大局,切实做好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消除事故隐患,遏制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促进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省安监局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省安监局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适用本《细则》:(一)生产的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二)生产化学品过程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建设项目;(三)经营(含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建设项目;(四)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细则》:(一)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二)危险化学品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建设项目;(三)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储存建设项目;(四)城镇燃气辅助储存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未经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检查督促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中央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外);(二)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三)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四)跨地级以上市的;(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

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三、关于安全评价的有关规定:
(一)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二)对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三)并要求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 进行安全评价: 1、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 批(核准、备案)的; 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5、安全监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特别要求的。
八、许可有效期限(121号文)
➢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通过后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有效 期分别为2年,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 之日起计算。
➢ 在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安 全许可意见书自动失效。
➢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机关在出具建设项目安全 许可意见书时,要在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 上注明有效期。
五个相关问题:
一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国家行业发展规划(如《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
划》)、国家发改委批文等; 二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地方规划
《城乡规划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文件; 三是建设项目必须通过环评
环保部环评的批复;
四是审查人员和专家审查意见 集中审查时的审查人员和专家审查意见不是最终
相关的两个文件: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建设部 办公厅文件《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规划行政许可证明的 通知 》(安监总厅危化(2006〕15号)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 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

76号文

76号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设计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从设计源头遏制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资质要求(一)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规定的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

(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资质甲级。

二、切实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职责(三)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工程设计,依法申请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

对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应将安全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合同中应主动要求设计单位对设计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审查,并派遣有生产操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审查,对HAZOP审查报告进行审核。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基础设计阶段开展HAZOP分析。

(四)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全面负责。

设计单位应建立安全设计责任制,制定安全设计管理规定,明确各级管理岗位及设计岗位的安全设计职责,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终身负责。

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的要求编制设计专篇,配合建设单位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含试验性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及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二)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且有储存设施(无论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的企业;(三)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四)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企业;(五)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企业;(六)危险化学品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工企业。

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氢气等)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省应急管理厅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及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委托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范围,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安监总管三〔2016〕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设计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从设计源头遏制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资质要求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大型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行业、专业资质甲级。

二、切实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职责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工程设计,依法申请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

对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应将安全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合同中应主动要求设计单位对设计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审查,并派遣有生产操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审查,对HAZOP审查报告进行审核。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基础设计阶段开展HAZOP分析。

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全面负责。

设计单位应建立安全设计责任制,制定安全设计管理规定,明确各级管理岗位及设计岗位的安全设计职责,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终身负责。

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编制设计专篇,配合建设单位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及竣工验收等进行安全审查。

参加审查的专家应具有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生产运行或安全管理的相关经验,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要点清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要点清单
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第3.2条4)
设备、工艺
(13)完整、正确地列表说明设备名称(含位号)、规格型号、操作参数、设计参数、材质、介质、数量,明确关键设备选型安全合理性。
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第3.2条6)
(14)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一览表全面、清晰,与流程图、设备布置图等一致,注明安全设施所在位置。
(3)设计人员的专业范围包括安全设施设计涉及的全部专业,包括总图、工艺(储运)、设备(管道)、电气、自控、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消防)、安全等。
安全设施设计及图纸签字、签章应清晰、完整。
AQ/T3033-2022附录F;川应急〔2023〕34号附件1-2
2
安全设施设计格式及与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
安全
(29)明确竖向布置、装置及场地的事故污水收集和排放的设计与相关标准规范的符合性。
7
建筑设计
总图安全
(30)明确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爆、抗震、层数、面积、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及安全疏散距离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符合性,并设置必要的防火、泄爆、抗爆、防腐、耐火保护、通风、排烟、除尘、降温等安全设施。
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第3.2条5、7
4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及危险性分析
工艺
(19)说明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种类、特性(爆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等)、数量、浓度(含量)、物料禁配性和所在的工艺单元及其状态(温度、压力、相态等)。
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第3.3.1条
(20)从生产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主要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过程,主要设备、装置、特种设备等方面分析可能出现爆炸、火灾、中毒、灼烫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全面、正确,列明危险、有害因素的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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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石油天然气、危险化学品管道相关区域工程施工联合审批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我市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危险化学品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相关区域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落实属地管道保护责任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国家能源安全、公共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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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管道相关区域以下工程施工:
1.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2.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3.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4.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的采石、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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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暂行规定不适用石油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和相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内部维检修等施工作业。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联合审批是指各级发展改革、住房与城乡建设、公安、安监、交通、国土、环保、水利、质监、工商、消防、电力、铁路、通信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所述工程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申请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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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或区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是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两级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影响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程施工申请进行联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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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市、区市县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监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涉及市属以上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工程施工申请的联合审批;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涉及属地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工程施工申请的联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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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联合审批办公室设在各牵头组织单位,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召开联审会议、现场勘察、专家安全评审等工作,并对联合审批实施全程监督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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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合审批程序
第七条工程施工申请。

工程施工前,工程施工单位向联合审批牵头组织单位提出工程施工申请。

申请具体内容见附件1.《大连市石油天然气、危险化学品管道相关区域工程施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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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工程施工申请的初审。

接到施工单位申请后,联合审批牵头组织单位应首先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双方同意施工作业方案后,签订安全防护协议,作出初审意见;协商不成的,组织进行安全评审,再作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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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联合审批的前期准备。

联合审批牵头组织单位根据工程施工具体情况,确定工程施工涉及的相关部门,以联合审批办公室的名义向上述部门下发《大连市石油天然气、危险化学品管道相关区域工程施工联合审批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见附件2),并附带前期初审材料复印件。

接到《通知单》的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施工进行前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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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联合审批。

联合审批的结论性意见以召开联审会议的形式确定,联合审批办公室按《通
知单》确定的时间组织召开联审会议,联审会议实行一票否决,参会相关部门要最终形成工程施工的可行性结论意见,并以联审会议纪要形式印发给各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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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根据联审会议纪要的结论意见,联合审批牵头组织单位向工程施工申请单位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三、工作要求第十二条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工程施工前期审查工作,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各尽其责。

第十三条联合审批牵头组织单位要精心组织布置联审会议,安排好联合审批时间、掌握对工程施工申请单位作出决定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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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联审会议实行签到制度,牵头单位负责签到并记录在案,联审单位如无故缺席联审会议,按照缺席默许的原则,视为同意联审会议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

第十五条联审项目需现场踏勘的,由联合审批牵头组织单位组织参加联审的部门统一时间、集体踏勘。

第十六条区市县联合审批牵头组织单位负责批准的工程施工,应及时向市联合审批牵头组织单位报备。

第十七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城市燃气等城镇管网的相关工程施工,相关部门应参照本暂行规定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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