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办法》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办法》的通知各市(行署)科技局:现将《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6月18日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16〕33号),进一步优化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管理与服务,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良好发展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培育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市(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备案条件与程序第四条孵化器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孵化器备案主体系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社团法人;(二)孵化器发展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具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三)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空间,能够为在孵企业和团队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四)具有不少于3人的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能够为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配套服务;(五)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其中入驻办公企业不少于5家。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
备案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6.09.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
法》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扩权试点县科技局:
为加强对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指导,推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做大做强,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川府发〔2015〕27号),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制定了《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见附件),现将该备案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9月27日。
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备案条件及注意事项

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备案条件及注意事项
备案网址:/record/login.htm 填写备案信息时,除了按照《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申请填写说明》要求填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接收孵化器专业培训人员
有培训证书的一般不少于5人,若不足,可填无培训证书的补齐,但有证书的最好2人以上
2、专注的技术领域
填一个在孵企业数45家以上的领域,最好只填一个技术领域
3、建设的专业公共研发技术平台
填写与专注的技术领域一致的平台1个以上
4、公共研发技术平台设备
填写与专注的技术领域一致的研发设备30台套以上
5、创业导师
5人以上
6、成立以来开展活动
至少10个
7、投资(子)基金
至少1个投资(子)基金
8、签约科技服务机构
3个以上
9、企业数
某一领域内的企业数值至少45家以上
2018年3月16日。
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业孵化能力与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孵化器的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创业企业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孵化器包括各类综合性、专业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校园科技创业孵化器、归国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大学科技园等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提供政策、法律、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培训、辅导与咨询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培育成功的科技型企业和创业领军人才。
第四条全市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在地的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申报国家和省级孵化器及市级孵化器备案工作。
第二章孵化器的组建第五条孵化器组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和可共享的基础设施。
2、有孵化器组织机构和管理团队,制订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3、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性的创业服务。
4、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支持企业专业化发展的服务能力。
第六条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应是科技型创业企业,其中,科技型创业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或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3、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4、在孵企业从事研究、生产的主营产品应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知识产权明晰。
5、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十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备案

十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备案
申报书
孵化器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十堰市科学技术局制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基本信息表》;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发展情况,包括:管理运营核心团队情况、运行机制及服务模式、提供服务的内容及服务开展情况、孵化及资金或种子基金的设立运用管理情况(提供1-2个实际案例);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企业、毕业企业详细信息情况(包括企业入驻或毕业时间、注册时间、注册资本等);
四、相关证明材料:
1、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3、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接受孵化器从业资格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4、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服务平台建设相关证明材料,如服务台账、活动新闻、合作协议等;
5、拥有种子基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孵化基金的文件、投资证明文件等);
6、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
7、在孵企业、毕业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及职能设置相关文件复印件,企业入孵、毕业管理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9、当地政府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在孵企业的优惠政策文件的复印件。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基本信息表。
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中小科技企业,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科技进步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大学创业园以及二次产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家为宗旨的社会公益性科技服务机构。
孵化器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核心.第三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孵化器职能与要求第四条孵化器应行使和履行下列职能:(一)通过整合社会科技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足够的创业场地和共享设施;(二)具有扶持在孵企业的优惠政策和孵化资金投入,开展信贷担保及风险资本引导和产权交易服务;(三)搭建科技信息网络平台,能够提供国内外最新科技和产业信息;(四)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各种科技交流、科技协作和市场开拓等活动;(五)注重创业文化与氛围的营造,积极帮助创业者提高科技创业能力;(六)适应在孵企业发展要求做好各种培训、交流与合作服务.第五条孵化器要建立起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主导的运行机制,通过优质的有偿服务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实现其经济和社会效益。
要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向专业化、多元化、网络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
第六条要支持和鼓励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鼓励各类组织和机构、企业团体以及有条件的个人创办多种形式的孵化器,包括综合性孵化器、专业技术孵化器、大学创业园、国有企业孵化器、民营孵化器等。
第三章孵化器认定与管理第七条孵化器管理采取市区两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办法。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区(市)县建立的孵化器,符合市级孵化器条件,经所在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
四川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四川科技厅

四川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四川科技厅附件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我省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搭建创新创业平台~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业领军人才~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川府发〔2015〕27号,》~制定本备案办法。
第二条本备案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全要素创业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本办法所称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辅导、咨询、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专利代理、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条鼓励孵化器通过前伸后延孵化功能建设科技创业苗圃,以下简称苗圃,与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建立以孵化器为核心的“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
鼓励创投机构、天使投资人、行业领军企业、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等社会主体建立孵化器~通过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初创科技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
鼓励各类孵化器引入专业化、市场化运营管理团队~提升孵化器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能级。
第四条科技厅对全省孵化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各市,州,或扩权试点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在地区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条件与程序第五条各地区的孵化器~经所在地市,州,或扩权试点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依照本办法向科技厅申请备案。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温科发〔2021〕31号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温科发〔2021〕31号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予印发《温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2021年10月31日温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条件第三章备案与管理第四章促进与发展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温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实现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孵化器是我市创新孵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属于专业孵化器。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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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业孵化能力与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孵化器的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创业企业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孵化器包括各类综合性、专业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校园科技创业孵化器、归国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大学科技园等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提供政策、法律、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培训、辅导与咨询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培育成功的科技型企业和创业领军人才。
第四条全市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在地的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申报国家和省级孵化器及市级孵化器备案工作。
第二章孵化器的组建
第五条孵化器组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和可共享的基础设施。
2、有孵化器组织机构和管理团队,制订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3、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性的创业服务。
4、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支持企业专业化发展的服务能力。
第六条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应是科技型创业企业,其中,科技型创业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或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3、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4、在孵企业从事研究、生产的主营产品应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知识产权明晰。
5、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第七条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累计营业总收入超过500万元。
3、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4、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上市。
第三章孵化器备案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孵化器,可向市科技局申请备案:
1、发展方向明确,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团队具有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
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孵化器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7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20%以上。
2、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
综合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包括校园科技创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0%以上。
3、综合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孵企业总数不低于20家,专业孵化器(包括校园科技创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不低于12家。
在孵企业15%以上已申请专利,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30%以上。
4、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与创业投资担保、投融资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5、孵化器运营时间一般达一年以上,运营情况良好。
年均毕业企业数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10%或累计毕业企业数达5家以上。
能够按要求组织上报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且统计数据真实、齐全。
6、形成了创业服务体系,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具备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辅导,以及政策、法律、投融资、人力资源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功能;
7、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公共平台或中试基地,且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8、新组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由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运营满一年后,可根据运营情况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九条孵化器备案程序:
1、申报主体填写《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登记表》。
2、市科技局常年受理备案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核和实地考察,备案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告。
第十条申请备案的孵化器须提交以下材料:
1、《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登记表》。
2、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的书面推荐意见。
3、附件:
(1)孵化器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孵化器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3)孵化器管理人员情况表及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复印件。
(4)拥有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或借用孵化资金的文件等);
(5)主要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名单和营业执照、入孵协议复印件。
(6)拥有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需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
(7) 申报专业孵化器,需附能提供专业技术平台或中试基地主要设备清单(包括名称、用途和单价等)。
(8)孵化器机构设置与相关管理的文件复印件。
第五章孵化器服务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帮助并指导孵化器开展创新创业服务工作,协助孵化器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创新创业企业参加各类创新创业活动,为创新创业企业与科研院所、风投基金等建立联系,帮助解决其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技术和经济难题。
开展对在孵企业的培训、咨询、辅导服务和对毕业企业的跟踪服务,满足科技型高成长企业的发展需求。
第十二条备案在列的孵化器在每年12月中旬向市科技局报送年度运营情况。
市科技局将根据孵化器的年度运营情况给予和协助争取各级各类科技资源;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指导其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孵化器;
第十三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
孵化器的性质、产权、地点、场地面积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局,并视其变更情况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在孵化器组建、备案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的,取消其备案资格,并永久取消其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孵化器的被推荐权。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