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四川科技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1.06•【字号】川市监规发〔2023〕10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市监规发〔2023〕10号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0月27日省局第7次局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6日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备案办理第一节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备案第二节食品摊贩、群体性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备案第三节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入网服务提供者备案第四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第四章食品经营信息报告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食品经营行为,加强食品经营备案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以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有关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及非食品经营者的备案,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一)食品小经营店;(二)小食堂;(三)食品摊贩;(四)群体性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五)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六)入网服务提供者;(七)从事冷藏冷冻等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鼓励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改善条件,依法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经营者,不需要再取得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备案。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当地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各级经委。
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
省内跨市(州)级行政区域、跨流域,需省协调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由省级项目备案机关负责备案,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项目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其他项目均由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市(州)、县(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权限的划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二章项目备案内容和程序第五条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应予备案的项目,应按备案权限划分的相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同时提交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项目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项目单位应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项目备案申请表由省级备案机关统一制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法人基本情况;(二)项目基本情况;(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项目单位应按统一格式和要求填写项目备案申请表。
第七条项目备案机关受理项目备案申请表,应向项目单位出具签收凭证。
第八条项目备案机关作出备案决定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备案申请表)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受理项目备案申请表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单位。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引才引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科专〔2019〕6号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引才引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引才引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科专〔2019〕6号各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全省引才引智基地管理与体系建设,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外专发〔2017〕199号),结合我省实际,科技厅制定了《四川省引才引智基地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8月30日四川省引才引智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聚天下英才而用之”战略思想,落实省委、省政府人才工作部署,完善全省引才引智基地管理与体系建设,力争通过5年时间,在重大科技发展领域、产业技术创新领域、社会与生态建设领域和农业与乡村振兴领域建设四川省引才引智基地50个以上。
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引才引智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在开展引才引智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能够发挥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备案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基地建设坚持需求导向、政府引导原则,突出“高精尖缺”,使基地成为聚集高层次外国人才的载体,创新引才引智政策和体制机制的载体,培育、转化和推广重大引才引智成果的载体,带动激励国内人才素质提升的载体。
第二章职责与义务第四条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即科技厅、各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部门(以下统称“推荐单位”)根据各自职能,承担对基地的管理和指导职责,依托单位具体承担相应义务。
四川省备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备案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四川省内各类主体的备案管理,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制定本《四川省备案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范围内的各类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等主体进行备案管理的情况。
三、备案管理的基本原则1. 便捷性原则:备案管理程序应当简洁高效,便于主体进行备案申报和修改。
2. 公平性原则:备案管理应当公平,不得歧视任何主体。
3. 透明性原则:备案管理应当公开透明,主体可以获得备案相关信息。
4. 合规性原则:备案管理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备案内容的合法合规。
四、备案管理的主体与义务1. 备案主体:备案主体包括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
2. 备案义务:备案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完成备案申报,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备案信息。
五、备案管理的程序1. 备案申报1. 备案主体应当在备案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申报。
2. 备案申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备案主体的基本信息、备案事项的具体内容等。
2. 备案审核1. 备案管理机构对备案申报进行审核,核实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审核结果应当在一定时间内予以反馈,并说明审核通过或审核不通过的理由。
3. 备案管理1. 备案管理机构对通过审核的备案申报进行备案管理,备案号,并将备案信息记录在备案管理系统中。
2. 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备案主体发送备案管理情况的通知。
4. 备案信息修改1. 备案主体如需修改备案信息,应当在备案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信息修改申请。
2. 备案信息修改申请经备案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进行相应的备案信息修改。
5. 备案信息公开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开备案信息,确保备案信息的透明性和公开性。
六、备案违规处理1. 对于提交虚假备案信息的备案主体,备案管理机构有权做出警告、限期整改、暂停备案或撤销备案等处理措施。
2. 对于违规使用备案信息的行为,备案管理机构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或采取其他合法措施。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实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实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3.21•【字号】川科资〔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实方案》的通知川科资〔2022〕1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实验动物许可审批,根据科技部《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国科发基〔2021〕354号)工作要求,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实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3月21日四川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实方案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做好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规范实验动物许可审批,优化准入服务,激发市场活力,发挥好实验动物对我省科技创新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根据科技部《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国科发基〔2021〕354号)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落实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举措。
通过优化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审批服务流程,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推动实验动物许可审批减材料、减程序、减环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营造公开公平、便捷高效的市场准入环境。
二、改革任务(一)完善实验动物行政许可事前咨询服务改革目标:健全实验动物行政许可事前咨询服务机制,提供更加顺畅和完善的咨询服务。
改革举措:一是主动公开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在“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四川省实验动物资源共享与服务平台”,主动公开实验动物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流程、环节、时限等行政服务内容;二是提供事前咨询服务。
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质量的若干意见-

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质量的若干意见正文:---------------------------------------------------------------------------------------------------------------------------------------------------- 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质量的若干意见(2003年4月7日)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培育和扶植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
孵化器通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支持,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帮助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与发展,培养成功的企业和企业家。
我国1987年创立第一家孵化器,到目前为止,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类孵化器已达400余家。
科技部于2001年制定并发布了《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五”期间发展纲要》和《关于“十五”期间大力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意见》,提出了孵化器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和推进措施;2002年6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进一步确立了孵化器的法律地位。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孵化器的服务水平已不能充分满足经济与科技发展的需求。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科技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国孵化器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孵化器的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孵化器的社会任务和功能定位1.孵化器是由于社会专业化分工而产生的旨在促进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社会经济组织。
其主要作用是向打算创业的科技人员和处于创业初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0.11.29•【文号】国科发高[2010]68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促进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新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原办法《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同时废止。
科技部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2018年12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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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四川科技厅附件
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我省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搭建创新创业平台~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业领军人才~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川府发〔2015〕27号,》~制定本备案办法。
第二条本备案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全要素创业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本办法所称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辅导、咨询、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专利代理、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条鼓励孵化器通过前伸后延孵化功能建设科技创业苗圃,以下简称苗圃,与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建立以孵化器为核心的“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
鼓励创投机构、天使投资人、行业领军企业、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等社会主体建立孵化器~通过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初创科技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
鼓励各类孵化器引入专业化、市场化运营管理团队~提升孵化器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能级。
第四条科技厅对全省孵化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各市,州,或扩权试点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在地区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各地区的孵化器~经所在地市,州,或扩权试点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依照本办法向科技厅申请备案。
第六条申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应当从以下方面创建: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目标明确~管理规范,
2(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应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7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
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应不少于5000平方米~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欠发达地区可适当放宽条件,;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投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孵化服务,
5(孵化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在5家以上,欠发达地区可适当放宽条件,;
6(孵化器应设立1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正常的业务联系,
7(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明确的专业方向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专业服务队伍和专业服务平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第七条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办公场所原则上应在本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接受孵化器的创业指导与服务,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3年,
3(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4(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5(企业租用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500平方米,
6(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7(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第八条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1(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400万元或者当年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 3(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了健全的财务制度,
4(获得投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5(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九条申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的基本程序:
1(申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应首先向所在地市,州,或扩权试点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包括: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对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建设情况,
,2,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
,3,孵化器场地产权证明或委托、租赁协议,
,4,孵化器管理人员清单~孵化企业及在孵企业清单,
,5,孵化器管理制度~企业入驻及退出管理办法,
,6,所在市,州,或扩权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形式审查及推荐意见。
3(申请材料经审核后~由所在地市,州,或扩权试点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科技厅。
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科技厅主管处依据评审意见报科技厅办公会审定后~在科技厅网上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颁发“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并予以公布。
被确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条科技厅对孵化器的工作进行年度评价。
对无故不参加年度评价、不参加火炬统计的孵化器~当年孵化器年度评价视为不合格,对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的孵化器~取消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
第十一条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孵化器备案或年度评价的~经查实后取消其省级孵化器备案~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省级孵化器备案申请。
第三章扶持与促进措施
第十二条各市,州,、扩权试点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孵化器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三条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有关文件规定在孵化器新建或改扩建、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创新创业、投融
资服务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和财政资金补助扶持。
科技厅将在孵化服务、创业辅导、种子资金、技术平台、投资融资等孵化器建设方面加强指导和培育~对符合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的~适时推荐申报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16年9月28日起施行~原《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川科高〔2009〕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