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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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23年第一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23年第一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23年第一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7.20•【字号】川科资〔2022〕47号•【施行日期】202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23年第一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川科资〔2022〕47号各市(州)、扩权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及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现启动2023年第一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

一、申报要求所有申报项目均需符合以下申报要求和相关指南要求,所有附件材料均需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上传。

(一)项目申报单位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

2.项目牵头单位应是注册地在四川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企业及单位。

其中:(1)企业应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或决策咨询能力。

一般应是有效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2021年或2022年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2022年度全省100户大企业大集团、2022年度民营经济100强企业、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等。

(2)经费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优先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申报。

(3)合法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不具备研发和产业化能力的机构,限申报软科学、科普培训等科技项目。

其中,经科技厅备案(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除外。

(4)合伙制企业限申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创业投资补助项目。

3.项目合作单位应为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企业及单位。

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认定管理办法

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认定管理办法

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和引导企业在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积极开展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创新产品尽快进入市场,促进我省装备制造业产品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领域包括:清洁高效发电及输变电设备、重型机械及容器、工程施工机械、轨道交通装备、石油天然气钻采输送及矿山装备、节能环保装备、航空航天装备、智能制造装备、仪器仪表、民生用机械设备等领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以下简称“首台(套)”)是指在我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自主研制或者国产化制造的,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突破的首台(套、批次)重大技术装备创新产品,包括成套设备和单台设备。

首台(套)分为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两种类型。

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按各自职能负责首台(套)认定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首台(套)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编制《首台(套)认定年度申报指南》,企业根据指南自愿申请认定。

第六条申请首台(套)认定的企业和产品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注册和纳税关系在四川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集成能力。

(二)产品属首次研制成功,市场前景较好。

(三)产品技术先进.国内首台(套)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省内首台(套)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产品技术先进性须通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

(四)产品知识产权明晰。

申请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拥有产品注册商标所有权.(五)产品质量可靠。

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六)成套设备价值在3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价值在30万元以上.(七)产品研制完成时间距申请认定时间不超过2年.第七条下列产品不属于首台(套)认定范围:(一)企业研制的自用设备。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充分发挥项目在经济工作中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的重要抓手作用,大力推动政府资源和市场资源向省重点项目集聚,切实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对产业转型升级具有导向示范作用,符合以下标准并经省人民政府审定的项目。

(一)四川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能源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交通、水利、城市、通信及园区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

(三)重大产业项目: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能源产业,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现代农业、技术改造、军民融合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项目,原则上不受投资规模限制。

(四)重大民生、社会事业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

商业开发类房地产项目,园区、新区及以多个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限制供地、禁止供地、用地粗放浪费、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不得列为省重点项目。

第三条省重点项目包括续建和新开工项目。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全省重大战略决策部署,省人民政府每年确定一批续建和新开工项目作为省重点项目。

续建省重点项目是上一年度已开工并继续建设的项目;新开工省重点项目是当年能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省重点项目确定程序:(一)市(州)及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每年10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省重点项目。

初次申报续建项目时需提供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环评审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等要件。

申报新开工项目时需提供已取得的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等前期工作要件及开工时间承诺函。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文号】国科发计〔2008〕453号•【施行日期】2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科发计〔2008〕4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简称《规划纲要》),保证《规划纲要》确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加强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

科技部作为国家主管科技工作的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做好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工作。

第四条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的原则:(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重大专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重大问题,强调坚持自主创新,突出重点,力争实现有限目标。

(二)创新机制,统筹资源。

集成和优化配置全社会科技资源,深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部门、地方、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各方面积极性,加强科技大协作和优势科技资源的有效整合,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三)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在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启动实施、监督管理、验收和成果应用等各个环节,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四)定期评估,注重成效。

建立健全重大专项监督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对重大专项的执行情况与成效进行跟踪检查。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科技计划项目的全面落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第二条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应当按照国家及省级的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的要求进行,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完整的项目申报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条项目申报书应当包括项目的名称、目标、技术路线、预期成果、实施计划、经费预算等内容,并由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与经验,且不存在利益冲突。

第五条评审专家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评审时,应当根据项目的科学性、实施可行性、创新性等指标进行评估,并逐项给出评语和打分。

第三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六条项目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项目单位应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明确项目经费的用途,并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项目经费的拨付应按照项目计划的进展情况进行,及时足额拨付,并建立项目经费监控和评估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经费使用责任,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严禁挪用、私分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项目执行与验收第九条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计划和合同的要求,合理安排项目的实施进度,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如遇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和解决。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项目团队按计划进行项目实施,保证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并做好相关记录和资料整理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应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要求进行,验收组应由相关专家组成,根据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提交验收报告,并将项目成果向社会进行推广和应用。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加强和推动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科技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办法的目的在于明确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原则和具体措施,确保科技项目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行性,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四川省科技计划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进度监测和成果评价等方面。

第三条项目管理原则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应坚持科学、公正、高效、风险可控的原则,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追求科技成果的创新与突破。

第二章项目组织第四条项目筹备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应组建项目组织,明确项目目标、任务和组织架构,制定项目实施计划。

第五条项目调研项目组织应对项目调研进行充分的前期准备和深入的研究,明确项目可行性和技术路线。

第六条课题分工课题负责人(以下简称“课题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制定课题分工方案,明确课题目标和任务。

第三章项目实施第七条资金管理项目组织应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规定,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控制经费使用,并按照财务制度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八条人员管理项目组织应根据项目需求,组建合适的研究团队,明确人员职责和分工,并对项目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进度监测项目组织应设立进度监测机制,及时掌握项目的进展情况,预测和解决项目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成果评价项目组织应制定科技成果评价标准和方法,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果进行评价和总结。

第四章项目验收第十一条验收程序项目组织应按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程序,提交申请并接受验收评审。

第十二条验收标准项目组织应严格按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标准进行自检自查,并确保项目达到验收标准。

第十三条验收结果验收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出具验收报告,评定项目的成果和效益。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川科政〔2022〕4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科政〔2022〕4号各市(州)、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保障四川省科技计划组织实施,规范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7〕5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7月28日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与管理职责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四章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第五章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与成果管理第六章监督与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四川省科技计划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公平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7〕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科技计划由省级财政资金设立,重点资助为增强我省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全社会创新创造等,开展的基础研究、科技攻关、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主体培育、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区域创新能力提升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四川省科技计划按照计划、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四川省科技发展规划,积极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使科技资金更好地发挥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科技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1998]18号)、《四川省科技资金管理条例》(四技〔2011〕27号)以及四川省科技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本办法所称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由四川省财政拨款给经四川省科技厅审核同意,用于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研发以及促进技术创新的专项资金。

三、财政拨款1、《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所涉及的财政拨款,由四川省财政厅按照四川省科技厅的申请来拨款,且每年拨款总额不得超出四川省财政厅安排的拨款额度。

2、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须符合本办法要求,并受四川省财政厅的限制。

四、资金使用1、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仅可用于实施四川省计划科技项目,具体分配方式由四川省科技厅提出计划,经四川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使用。

2、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可用于课题研究和技术开发,以及科技创新活动等;也可以用于购买项目生产所需仪器设备、技术服务、实验材料、经费补助等用途。

3、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可以用于实施四川省计划项目的投入和实施的项目管理,但不可投入四川省以外的项目或项目实施外的任何其它用途。

五、管理体制1、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由四川省科技厅和四川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财政厅负责财务审计监督,科技厅负责管理指导。

2、四川省科技厅设立专门的科技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管理和监督等事项;四川省财政厅设立专职财政审计机构负责审计监督。

六、考核1、四川省科技厅负责对接受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单位及其负责人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完成四川省计划项目的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并依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或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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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川办函〔2017〕4号)(以下简称《规划》),加强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科学、规范、高效管理,保证重大专项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川府发〔2017〕5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川科计〔2018〕4号)及其他省级科技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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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重大专项的主要任务:紧密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聚集资源、突出重点、集中时效,通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加强重大关键核心共性技术攻关,突破产业转型升级的技术瓶颈,开发一批重大战略性创新产品,完成一批高水平重大工程,培养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团队,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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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原则: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重大专项围绕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重大问题,坚持自主创新,突出重点,力争实现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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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资源,协同创新。

集成和优化配置全社会科技资源,充分发挥部门、市(州)、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各方面积极性,加强科技大协作和优势科技资源的有效整合,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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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在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启动实施、监督管理、验收和成果应用等各个环节,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权责明确、管理规范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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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管理,注重绩效。

对重大专项实行动态管理,对重大专项的执行情况与绩效进行跟踪和经验推广。

培养人才,营造环境。

结合重大专项的实施,培养和凝聚一批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形成一支产学研结合、创新能力强的科技人才队伍,落实有利于重大专项实施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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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重大专项资金坚持多元化筹措,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并引导和鼓励企业、金融机构等社会资金投入。

针对重大专项任务实施,科学合理配置专项资金,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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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重大专项按照“聚集资源、突出重点、集中时效”的原则,高标准高起点,成熟一个,启动一个,优先支持对我省产业技术升级和经济转型发展带动面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关键技术及配套集成技术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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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重大专项鼓励企业牵头、产学研联合,促进各类创新要素的集聚。

集成创新链上所需的关键核心技术、基地或示范工程建设、人才团队、标准规范、知识产权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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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七条围绕重大专项目标任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牵头会同相关省级部门组织编制重大专项实施方案。

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应包括专项基础条件、技术路线、目标任务、研发进度、拟设置的项目(课题)、产业化前景分析等内容,经组织专家咨询评估通过后,启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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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采取科技厅、项目(课题)推荐单位、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每个重大专项设立专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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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科技厅是重大专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大专项的整体布局、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1.研究制订重大专项管理相关办法;2.组织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的编制、评估;3.组织编制和发布项目(课题)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提出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项目立项;4.与承担单位、推荐单位签订《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合同书”);5.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

协调解决项目(课题)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推荐单位是指各市(州)及扩权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以及经科技厅核准具有推荐权限的单位。

其职责是: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钞。

1.负责管辖范围内项目(课题)的申报、推荐工作,组织审核申报资格、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2.与承担单位、科技厅签订任务合同书;3.负责项目(课题)过程管理,督促承担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课题),组织推动并报告项目执行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等;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罴。

4.受科技厅委托,参与或组织项目(课题)的中期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5.协调推动项目(课题)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第十一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是指在四川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

其职责是: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无。

1.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课题),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与推荐单位、科技厅签订任务合同书;2.负责项目(课题)实施的总协调和条件保障。

承担单位要负责落实并确保配套经费,提供必需的设备、场地和人员支持等配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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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执行任务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制定相应的运行管理规定和规范,完成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定的目标;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釣。

4.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保证项目(课题)资金合法合规使用,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繯。

5.按要求编制科技报告,总结报告项目(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6.及时报告项目(课题)执行中的重大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7.完成项目(课题)验收和绩效报告,确保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8.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9.推动项目(课题)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二条专家委员会由技术领域高层次高水平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1.参与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申报指南的编制和咨询。

2.参与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立项评审、项目(课题)年度或中期评估、验收考察、绩效评估等工作;3.对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优化调整和重大事项调整等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项目(课题)设置及实施期:1.重大专项任务一般由项目组成,根据目标任务设置,项目可下设课题。

项目一般为综合性、集成性任务,如某一重大产品、重大(示范)工程或系统的研发和建设等;课题是为完成项目的目标和任务分解设立的,一般为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等任务。

同一项目设立的若干课题应是有机集成、相互衔接、相对集中、彼此关联,保证课题对项目的支撑,最终实现项目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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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大专项项目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课题设置课题负责人。

首席专家应是项目牵头实施单位或其聘请的该领域高水平专家,须具有正高职称,并担任项目的负责人。

首席专家要负责组织制定项目目标、技术路线、概算、经费管理、进度、组织实施方式等重大事项,负责各课题之间的相互衔接,对各课题年度计划任务和经费的调整提出建议意见。

首席专家要具有开拓创新精神,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信誉,作风民主、严谨,能将主要精力用于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组织、协调与研究工作。

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本单位研究人员,也可聘请主要合作单位研究人员,须具有本领域副高级(含)以上专业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两年以上,能将主要精力用于重大专项课题的组织、协调与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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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实施周期为3-5年。

第三章申报与立项第十四条在实施方案基础上,科技厅组织编制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申报指南,适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采取公开择优、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组织申报,并由推荐单位组织推荐。

具体组织方式在申报指南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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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咨询评审。

科技厅对受理的项目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或评审,评审方式包括会议评审、会议答辩、网络评审等方式。

根据项目特点和咨询、评审需要,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立项评审应审核绩效目标、结果指标与指南要求的相符性,以及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的能力和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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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批准立项。

科技厅根据重大科技专项目标任务,结合咨询评审和现场考察情况(必要时进行项目现场考察),按科技项目立项相关程序提出项目(课题)立项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项目(课题)计划下达后,组织承担单位、推荐单位签订《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正式启动项目(课题)实施。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课题),需由推荐单位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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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组织与实施第十七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首席专家及课题负责人应认真履行任务合同书的各项约定,制定项目组织实施方案,明确各项研究任务的具体落实方案和时间进度,为项目任务目标的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组织任务实施,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等。

规范使用资金,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同一重大专项的不同项目承担单位之间、同一项目不同课题承担单位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协调与配合。

促进成果转化,完成既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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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重大专项项目承担单位要规范使用资金,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要及时总结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果,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安排下一步工作计划,按要求编制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经项目(课题)推荐单位审核后,于每年年底前报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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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项目(课题)在实施过程中,项目(课题)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目标任务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按程序报科技厅备案。

科技厅要加强项目(课题)关键环节考核,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根据专家意见建议和相关规定,及时予以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因故无法正常实施、需要申请结题或者终止的,或需调整、变更项目(课题)合作单位及经费、主要研发人员、项目实施周期、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事项的,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川科计〔2018〕4号)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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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项目执行期间,如项目(课题)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遇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推荐单位须及时向科技厅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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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评估与验收第二十一条科技厅组织或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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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建立中期评估与绩效评估制度:1.中期评估。

科技厅组织专家在项目(课题)执行到中期阶段,根据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进行阶段性评估,针对存在困难和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和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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