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科技创新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内政策规定,制定本《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项目申报与评审1. 项目申报(1)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需符合国家及四川省科技发展战略方向,明确创新目标、组织机构和项目执行计划等相关内容。
(2)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研究方案、预算等,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
2. 项目评审(1)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主要由专家组和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内容包括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创新性及预期成果等。
(2)评审结果将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如需修改或补充材料,申请人应在限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
三、项目立项与合同签订1. 项目立项(1)经评审通过的科技计划项目将予以立项,并发布项目批准书。
(2)项目批准书包括项目名称、批准金额、执行期限、组织机构及责任单位等信息。
2. 合同签订(1)项目立项后,承担单位与项目经费管理部门将签署项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
(2)项目合同应包括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工作内容、合同款项及支付方式、项目管理要求等内容。
四、项目实施与管理1. 项目实施(1)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计划组织实施项目,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的达到预期目标。
(2)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变动,须及时向项目经费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报备批准。
2. 项目管理(1)项目经费管理部门将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2)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提供项目进展报告、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确保透明、合规使用项目经费。
五、项目结题与验收1. 项目结题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制项目结题报告,报送项目经费管理部门。
2. 项目验收(1)项目结题报告将由专家组进行评审,对项目的完成情况、成果质量等进行综合评定。
(2)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经费管理部门将办理结题手续,并进行项目成果的宣传和推广。
四川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四川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四川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以下简称技术创新计划)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计划是四川省科技计划的主体计划之一,是在财政、金融支持下,引导和吸收企业和社会力量(包括人才和资金),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省级计划。
第三条技术创新计划包括新产品开发试产、新技术推广示范、产学研联合工程、高技术产业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技术中心建设等内容。
第二章计划编制第四条编制技术创新计划的依据是:(一)市场需求;(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三)四川省产业政策;(四)四川省技术创新工程方案;(五)四川省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五条编制技术创新计划的原则是:(一)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研究院所联合,进行跨地区、跨行业协作,开展国际技术合作,提高技术创新的起点和水平,避免低水平重复和封闭式发展;(二)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形成商品化、产业化生产;(三)以产品为龙头、以工艺为基础,配套安排原材料、基础件、元器件以及相关的设备,形成系统配套性;(四)技术创新与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计划紧密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全面有效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技术创新计划的选项范围是:(一)经济发展急需的重大关键技术、主导产品;(二)在国内外市场有竞争力,能较大幅度提高附加值、促进结构调整速的产品、装备与相关工艺、技术;(三)改造传统产业的新兴技术及产品;(四)适用于多个行业的共性技术;(五)提高生产率、降低消耗、提高产品质量的工艺、技术与装备。
(六)保护环境的关键技术、产品与装备。
第七条申报技术创新项目,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提出项目申请,分类填写《四川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申报表》,报市地州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或行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市地州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与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初审后,将推荐项目报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
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使用,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促进全省科技服务业发展,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科技服务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主要包括研发设计服务(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等)、信息资源服务(大数据、云计算、服务外包、软件开发等)、科技文化融合、创业孵化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技中介服务(科技咨询、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等)、检验检测服务等科技服务业态。
第三条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四川省省级财政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建〔2015〕70号)中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的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项目资金支持方式主要为以奖代补、专项补助和融资贴息。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五条项目立项包括申报指南发布、申报、评审、立项和签约五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科技厅、财政厅在启动项目申报工作前,根据科技服务业发展规划、科技服务业年度重点工作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并公开发布。
第七条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申报,应符合当年度申报指南的规定和要求。
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执行周期1-2年。
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
第八条项目申报应按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在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项目管理平台上填报并在线打印申报书。
申报书及其他申报材料由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科技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分别报送科技厅、财政厅,央属、省属企事业(单位)经归口部门审核后分别报送科技厅、财政厅。
第九条经科技厅、财政厅审查,对符合指南要求的项目,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条对拟立项的项目,必要时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室)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或答辩。
第十一条对通过评审并经科技厅计划联席会、办公会审议通过的项目,经报分管省领导批准后财政厅、科技厅以联合发文的形式正式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二条列入省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的专项补助项目,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室)通过计划任务书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科技计划项目的全面落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第二条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应当按照国家及省级的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的要求进行,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完整的项目申报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条项目申报书应当包括项目的名称、目标、技术路线、预期成果、实施计划、经费预算等内容,并由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与经验,且不存在利益冲突。
第五条评审专家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评审时,应当根据项目的科学性、实施可行性、创新性等指标进行评估,并逐项给出评语和打分。
第三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六条项目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项目单位应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明确项目经费的用途,并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项目经费的拨付应按照项目计划的进展情况进行,及时足额拨付,并建立项目经费监控和评估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经费使用责任,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严禁挪用、私分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项目执行与验收第九条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计划和合同的要求,合理安排项目的实施进度,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如遇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和解决。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项目团队按计划进行项目实施,保证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并做好相关记录和资料整理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应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要求进行,验收组应由相关专家组成,根据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提交验收报告,并将项目成果向社会进行推广和应用。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加强和推动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科技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办法的目的在于明确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原则和具体措施,确保科技项目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行性,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四川省科技计划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进度监测和成果评价等方面。
第三条项目管理原则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应坚持科学、公正、高效、风险可控的原则,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追求科技成果的创新与突破。
第二章项目组织第四条项目筹备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应组建项目组织,明确项目目标、任务和组织架构,制定项目实施计划。
第五条项目调研项目组织应对项目调研进行充分的前期准备和深入的研究,明确项目可行性和技术路线。
第六条课题分工课题负责人(以下简称“课题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制定课题分工方案,明确课题目标和任务。
第三章项目实施第七条资金管理项目组织应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规定,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控制经费使用,并按照财务制度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八条人员管理项目组织应根据项目需求,组建合适的研究团队,明确人员职责和分工,并对项目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进度监测项目组织应设立进度监测机制,及时掌握项目的进展情况,预测和解决项目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成果评价项目组织应制定科技成果评价标准和方法,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果进行评价和总结。
第四章项目验收第十一条验收程序项目组织应按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程序,提交申请并接受验收评审。
第十二条验收标准项目组织应严格按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标准进行自检自查,并确保项目达到验收标准。
第十三条验收结果验收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出具验收报告,评定项目的成果和效益。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省各有关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我厅重新制定了《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四川省教育厅科技处。
附件:1、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二00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四川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高校科研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根据国家和四川省科研工作的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类和人文社会科学类的科研项目管理。
第三条省教育厅科研项目要符合国家和省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建立科研工作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学科建设、学术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紧密结合的运行机制;并通过科研项目的支撑,实现人才、学科、基地建设的共同协调发展。
第四条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面向全省普通高等院校。
自然科学类项目分重点项目、青年基金项目、科研基金项目三类;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分重点项目、青年基金项目、重点研究基地项目三类。
重点项目面向全体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主要支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博士点、硕士点等方面的科研骨干,结合国家、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需求,把握学科前沿,开展较为深入的创新性研究。
青年基金项目主要面向青年科研骨干,支持其开展创新性研究,着眼于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青年科研人才的培养。
科研基金项目主要支持新增本科院校和高职高专学校根据国家、地方经济建设的需求开展应用性研究,着眼于提高全省高校科研整体水平。
重点研究基地项目是为“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设立的研究项目。
受省教育厅委托,重点研究基地负责组织重点基地项目的申报、评审,报省教育厅批准立项,并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制定重点研究基地的项目管理办法,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四川省科技发展规划,积极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使科技资金更好地发挥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科技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1998]18号)、《四川省科技资金管理条例》(四技〔2011〕27号)以及四川省科技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本办法所称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由四川省财政拨款给经四川省科技厅审核同意,用于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研发以及促进技术创新的专项资金。
三、财政拨款1、《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所涉及的财政拨款,由四川省财政厅按照四川省科技厅的申请来拨款,且每年拨款总额不得超出四川省财政厅安排的拨款额度。
2、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须符合本办法要求,并受四川省财政厅的限制。
四、资金使用1、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仅可用于实施四川省计划科技项目,具体分配方式由四川省科技厅提出计划,经四川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使用。
2、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可用于课题研究和技术开发,以及科技创新活动等;也可以用于购买项目生产所需仪器设备、技术服务、实验材料、经费补助等用途。
3、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可以用于实施四川省计划项目的投入和实施的项目管理,但不可投入四川省以外的项目或项目实施外的任何其它用途。
五、管理体制1、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由四川省科技厅和四川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财政厅负责财务审计监督,科技厅负责管理指导。
2、四川省科技厅设立专门的科技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管理和监督等事项;四川省财政厅设立专职财政审计机构负责审计监督。
六、考核1、四川省科技厅负责对接受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单位及其负责人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完成四川省计划项目的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并依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或处分。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了积极推动四川省科学技术发展,充分利用科技计划资金,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有效实现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支出预算及其核心技术装备维护专项资金的管理,以及本省科研单位聘请海外高端人才专项支出的管理,按照本办法对本省国家科技计划资金及本省科技计划资金的管理进行管理。
三、科技计划资金管理1、科技计划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计划项目的使用必须符合科技计划实施办法、预算审批程序。
3、各级政府在实施科技计划项目时,应制定具体的经费使用计划,以实现计划资金的有效利用。
4、各级政府立即按专项经费使用计划制定科技计划资金运行管理制度。
5、各级政府负责审查、审批、确认科技计划资金使用情况,并对科技计划资金使用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6、各级政府应按本管理办法对科技计划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核心技术装备维护专项资金管理1、核心技术装备维护专项资金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财政专户管理,按照专项资金定期使用程序结算使用。
2、核心技术装备维护专项资金支出必须符合专项计划的规定,由省级科技领域财政部门通过会议审定后统一安排支付,按政策规定实施专项资金项目拨款,并将支出情况作为政府预算编制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3、专项计划支出预算资金必须由专职财务人员监督支出,根据财务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管理。
五、其他事项1、本办法所有支出费用均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安排支付,支出报销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申请报销,并将支出情况作为政府财政预算审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2、各级政府科技部门应按照季度、半年度、年度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专项计划资金使用情况,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3、为了确保本省科技计划资金有效利用,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科技计划资金的审批、管理和监督机制,并在政府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对专项计划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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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四章项目验收第五章专家咨询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四川省科技计划中安排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省级财政投入为主的四川省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五条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制定和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七条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国家《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的要求;(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三)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申请项目应符合全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符合国家和四川省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四川省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第十条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四川省各类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
申请项目应按要求填报申请表(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统一印制)。
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申报,最终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项目受理办公室受理。
第十一条经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专项计划部门审查,符合科技专项计划要求的项目,可以进入可行性论证或评估。
第十二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专项计划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论证或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可行性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一)项目的背景和意义;(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三)现有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四)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科技发展或市场需求;(五)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六)研究内容、关键技术和预期目标;(七)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八)经费预算;(九)年度进度和目标;(十)预期成果;(十一)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及主要研究人员状况;(十二)有关上级单位的意见。
第十四条对符合评估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可行性论证或评估报告应对项目给出可行、不可行或需作复议的明确结论意见,并交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专项计划部门负责审核。
对论证结论“需作复议”的项目,申请者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然后将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送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专项计划部门进行复审。
第十六条对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核列入计划的项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将以厅发文的形式给予批复。
列入四川省科技计划的项目实行统一编号,有关标准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列入四川省科技计划的项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专项计划部门应根据不同计划的性质,通过计划任务合同书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项目计划任务合同书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专项计划部门拟定,经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综合计划部门审核后统一印制,由项目承担者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计划任务合同书。
经签约各方认定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
第十九条计划任务合同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项目密级;(二)合同甲方或计划任务下达部门;(三)合同乙方或计划任务承担单位(人)和任务责任人;(四)立项背景与意义;(五)主要任务、关键技术;(六)验收考核指标;(七)实施方案、技术路线与年度计划进度;(八)经费预算和用途;(九)承担单位的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十)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管理;(十一)涉密项目的保密义务;(十二)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条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的不同性质和目标,计划任务合同书可增加有关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第三方,第三方有保证任务完成的责任和监督项目实施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
第二十二条对项目执行中的有关省拨经费、条件保障和经费配套条款,必须明确签约各方的责任,并明确出现一方违约时,其他方应有的权力。
第二十三条对省政府交办或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决定所需紧急立项任务,可按四川省各类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紧急立项程序条款进行立项。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第二十四条四川省科技计划一般按项目、课题两级管理,不设课题的可按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专项计划部门和由其授权或委托的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专项计划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二)审聘项目咨询委员会专家;(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四)组织或委托其他组织(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五)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受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授权或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目标的实现、项目任务的完成、关键技术的突破及涉密项目的保密等,承担组织实施的责任。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是:(一)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的科技经费;(二)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协同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三)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督促项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四)向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专项计划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是:(一)严格执行计划任务合同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二)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三)接受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和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四)接受并配合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委托的有关中介机构所进行的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六)填报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制发的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七)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项目承担者必须在每年1月中旬提交项目上年度执行情况,经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于2月中旬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专项计划部门和综合计划部门。
第三十条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三年,并可以逐年滚动立项,超过三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
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任务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专项计划部门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并视情况直至取消合同的处罚。
第四章项目验收第三十一条四川省各类科技计划可根据计划自身的特点,制定专门的验收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专项计划部门组织进行,也可以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进行。
对跨行业(部门)、跨市(州)的重大项目验收,应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专项计划部门负责主持。
第三十三条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计划任务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四条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项目验收工作须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完成;(二)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究开发总结基础上,向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专项计划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三)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专项计划部门批复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
第三十五条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审查:(一)项目计划任务合同书;(二)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专项计划部门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三)项目验收申请表;(四)科技成果鉴定报告;(五)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六)项目研发技术报告;(七)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八)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九)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十)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十一)购臵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十二)项目经费的决算表;(十三)项目验收信息汇总表;(十四)其它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组织项目验收时,可根据需要组织项目验收小组。
项目验收小组应由熟悉了解专业技术、经济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
有关专家成员名单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专项计划部门批准。
验收小组的成员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三十七条参与项目验收工作的评估机构,应遵照《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15日由组织验收部门通知被验收者。
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验收小组或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三十九条验收小组应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专项计划部门审定后批复。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一)完成计划任务合同书任务不到85%;(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四)擅自修改计划任务合同书考核目标、内容;(五)超过计划任务合同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