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备案条件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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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通知

福建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通知

福建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技厅•【公布日期】2007.12.30•【字号】闽科高[2007]22号•【施行日期】2007.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福建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通知(闽科高〔2007〕22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闽委发〔2006〕21号)精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闽科计〔2006〕103号)和《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闽科高〔2003〕7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闽委发〔2006〕21号)精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闽科计〔2006〕103号)和《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闽科高〔2003〕7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省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_31978

省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_31978

省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2、中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50%以上;
3、自主支配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20家以上,累计孵化毕业企业5家以上(专业技术型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场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10家以上,累计孵化毕业企业3家以上),其中用于孵化企业的场地应占总面积的2/3以上;
4、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5、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按有关规定要求上报统计数据;
6、与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担保等机构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

7、运营时间一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规范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根据《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规划、认定、管理和宏观指导。

设区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服务机构可被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2、设有专门为在孵企业提供第二条所含内容的部门或职能,为在孵企业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与物业管理人员之比不小于6:4;3、发展方向明确,管理团队结构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4、拥有5000平方米以上孵化场地(如是专业孵化器,则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有不少于总建筑面积1/5的共享区域和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占2/3以上;5、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至少有一年按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6、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7、具有为在孵企业提供融资的能力,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8、专业技术型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一、总体定位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政府支持的科技企业创业和发展的重要支撑点,是政府投资、培训、服务、支持科技企业创业和发展的重要平台,是政府支持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推动力量。

二、孵化器认定条件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2、具有完备的孵化设施,包括办公场所、培训室、会议室、实验室、设备等,能够满足科技企业创业及发展的需要。

3、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包括投资银行、咨询机构、技术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为科技企业提供投融资、管理咨询、技术服务、法律服务等服务。

4、具有完备的培训体系,为科技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科技企业创业及发展能力。

5、具有完善的支持体系,包括政策咨询、投融资、市场开拓、知识产权保护等,为科技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三、认定流程1、申请认定:申请者向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基本材料,包括孵化器设施、服务体系、培训体系、支持体系等。

2、审核评估:管理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将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申请者。

3、认定结果:经审核评估,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的,由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并发放认定证书。

四、示范性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了推动科技企业创业发展,我国现已建立了一批示范性科技企业孵化器,其中包括:1、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是由上海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上海市科技创新中心共同发起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主要致力于支持新兴科技企业的创业发展。

2、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是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科技创新中心共同发起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主要致力于支持新兴科技企业的创业发展。

3、中国科学院科技企业孵化器,是由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发起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主要致力于支持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创新企业的创业发展。

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附件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豫发〔2013〕7号)精神,规范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快速发展,培育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充分发挥其在全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提供相关服务,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孵化器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人员创业园,以及国际企业孵化器等,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

第三条河南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全省孵化器发展规划的制定,负责省级孵化器的组建、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地区孵化器的发展规划,负责对本地区孵化器进行建设、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省级孵化器的组建与认定第四条省级孵化器建设分为组建和认定两阶段。

第五条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1. 在河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2. 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中级以上职称的占30%以上;3. 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4. 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5. 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6. 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数不少于4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不少于20家);7. 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15家,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就业机会(专业孵化器不少于10家毕业企业,提供300个以上就业机会);1.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2. 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3. 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4. 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5. 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6. 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7. 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8. 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第八条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1.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2.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3. 具有一定的产品研发和市场开拓能力,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超过30%。

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附件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豫发〔〕7号)精神,规范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快速发展,培育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充分发挥其在全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经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提供相关服务,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孵化器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人员创业园,以及国际企业孵化器等,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

第三条河南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全省孵化器发展规划的制定,负责省级孵化器的组建、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地区孵化器的发展规划,负责对本地区孵化器进行建设、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省级孵化器的组建与认定第四条省级孵化器建设分为组建和认定两阶段。

第五条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1. 在河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2. 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中级以上职称的占30%以上;3. 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4. 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5. 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6. 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数不少于4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不少于20家);7. 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15家,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就业机会(专业孵化器不少于10家毕业企业,提供300个以上就业机会);8. 孵化器自身拥有1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9. 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10. 专业孵化器应建设有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拥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11. 属科技经济欠发达地区建设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申报要求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申报要求

附件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申报要求一、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申报条件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函高字〔2012〕345号)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1.管理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5000平方米以上)。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3.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4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25家以上);4.累计毕业企业达到10家以上。

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600个(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300个);5.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6.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50%以上;7.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3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8.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达2年以上,并按省科技厅要求,至少上报1年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9.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10.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二、申报材料包括:1.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申请表2.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申报书3.附件清单申报材料样式: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申报材料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二○一五年制目录一、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认定申请表二、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申报书提纲三、附件清单综合专业推荐单位盖章:年月日注:推荐单位为地级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门、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省直单位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申报条件对照表地。

四川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四川科技厅

四川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四川科技厅

四川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四川科技厅附件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我省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搭建创新创业平台~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业领军人才~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川府发〔2015〕27号,》~制定本备案办法。

第二条本备案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全要素创业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本办法所称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辅导、咨询、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专利代理、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条鼓励孵化器通过前伸后延孵化功能建设科技创业苗圃,以下简称苗圃,与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建立以孵化器为核心的“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

鼓励创投机构、天使投资人、行业领军企业、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等社会主体建立孵化器~通过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初创科技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

鼓励各类孵化器引入专业化、市场化运营管理团队~提升孵化器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能级。

第四条科技厅对全省孵化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各市,州,或扩权试点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在地区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条件与程序第五条各地区的孵化器~经所在地市,州,或扩权试点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依照本办法向科技厅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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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备案条件及注意事项
备案网址:/record/login.htm 填写备案信息时,除了按照《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申请填写说明》要求填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接收孵化器专业培训人员
有培训证书的一般不少于5人,若不足,可填无培训证书的补齐,但有证书的最好2人以上
2、专注的技术领域
填一个在孵企业数45家以上的领域,最好只填一个技术领域
3、建设的专业公共研发技术平台
填写与专注的技术领域一致的平台1个以上
4、公共研发技术平台设备
填写与专注的技术领域一致的研发设备30台套以上
5、创业导师
5人以上
6、成立以来开展活动
至少10个
7、投资(子)基金
至少1个投资(子)基金
8、签约科技服务机构
3个以上
9、企业数
某一领域内的企业数值至少45家以上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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