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对科技人员创业的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孵化企业的发展,根据《县关于加大科技创新助推“两个健康”发展的二十条政策(试行)》、《县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与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种子资金的来源与用途第二条县财政设立平阳县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每年150万,重点用于支持入驻孵化器企业开展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吸引高新技术项目入驻。
第三章支持对象和立项原则第三条种子资金支持的对象:(一)种子资金支持的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属于我县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2.项目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研发技术基本成熟;3.项目已完成小试,或处于中试、产业化阶段,已投入资金占预算总经费的30%以上;4.产品具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二)种子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孵化器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在孵企业;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3.企业经营者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4.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领先,具备一定成熟性的项目。
5.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有一定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对无自主创新内涵的单纯引进、低水平重复、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项目,不列入种子资金资助范围。
7、企业已经孵化器管理机构首次考核(入驻半年),考核结果合格。
第四条种子资金的立项原则:(一)种子资金项目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好的项目;优先支持列入省级以上重点科研计划待产业化的项目;优先支持有利于环境保护、出口创汇的项目;优先支持大院名校、重点实验室到孵化器内创办分支机构或联合共建创新载体的项目。
河南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河南科学院

附件1: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2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提速增效工程的意见》(豫政〔2019〕4号)精神,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和孵化育成体系,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打造河南省“双创”升级版,参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河南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实施创新驱动提速增效工程,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各省辖市与省直管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区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孵化器建设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河南省内注册,注册地与实际运营地址一致。
孵化园管理办法

科技企孵化器有限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园(以下简称孵化园)的规范管理,保证孵化园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园是科技创业实践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实践平台和创业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孵化园及孵化园内的入孵企业(包括模拟企业和实体企业)。
第二章宗旨第四条孵化园是以培养创业型人才,培育创业企业意识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为创业者创业提供帮助与指导的服务机构。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能第五条孵化园的领导机构由董事会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兼任。
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分管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
第六条领导小组负责对我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开展创业实践进行整体规划和领导,对我校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审批、管理及监督工作等进行规划和审查,协调校内外资源,为学生创业实践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管理服务中心,由校团委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兼任。
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由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主任担任。
管理服务中心下设秘书处、发展部、宣传部,成员由校学生会科技学术部干部兼任。
管理服务中心执行领导小组决定,重大议题提请领导小组研究.第八条大学生科技创新专家评审委员会和校外企业家共同组成创业项目入孵申请的评审机构,负责审核学生的创业入孵申请。
大学生科技创新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兼任评审机构主任。
第四章入孵条件、程序、评审标准第九条入孵条件 1、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原则上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和毕业后二年之内的学生,有较高的素养和品格,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经营能力。
2、创业团队自愿接受孵化园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 3、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 4、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风险承担的能力; 5、创业团队入驻孵化园后,必须保证能在孵化园正常开展工作; 6、创业团队应有指导教师或创业导师; 7、创业团队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同意,团队成员开展创业活动需经所在学院同意; 8、实体企业申请入孵,须在工商局注册. 第十条孵化程序 1、创业团队提交相应资料:实体企业提供申请入孵的材料,含:(1)入驻孵化申请、(2)商业计划书、(3)公司相关管理制度、(4)法人代表、成员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5)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复印件。
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

附件2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一级指标二级指标指标类别权重备注服务能力40% 1.1拥有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平方米)定量 3 1.2在孵企业面积占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比例(%)定量 3 1.3孵化器从业人员中接受专业培训的比例(%)定量 5 1.4拥有备案创业导师数量(个)定量 5 1.5签约入驻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个)定量 5 1.6拥有孵化基金或种子基金额度(千元)定量 5 1.7建设众创空间、创业苗圃数量(个)定量 4 1.8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年度投资额(千元)定量 5 1.9统计数据和总结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定性 5一级指标二级指标指标类别权重备注孵化绩效40% 2.1年度新增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定量 4 2.2年度新毕业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定量 4 2.3在孵企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比例(%)定量 4 2.4在孵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个)定量 4 2.5在孵企业中已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比例(%)定量8 2.6获得投融资机构支持的在孵企业数量(个)定量10 2.7开展国内外合作和引进高层次创业人才数量(个)定性 3 2.8服务收入占孵化器总收入的比例(%)定量 3社会贡献20% 3.1当年在孵企业就业人员总数(人)定量 5 3.2当年大学生科技企业数量(个)定量 5 3.3毕业企业中上市企业的数量(个)定量 3 3.4在孵企业中在“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个)定量 4一级指标二级指标指标类别权重备注3.5在孵企业中在其他区域股权市场挂牌企业数量(个)定量 3评价指标说明:一、基本定义孵化器从业人员:指在孵化器中为企业提供各种政策咨询、入驻孵化服务的全职人员(不含物业服务专职人员)。
在孵企业:指在孵化器内入驻,并符合《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豫科〔2014〕114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创业导师:指经国家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孵化器聘任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企业家、投融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专家等相关专业人士。
科技孵化器孵化工作管理办法

科技孵化器孵化工作管理办法发〔2014〕号XXX〔2012〕24号XXX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孵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科技孵化器对入孵企业的服务与管理工作,明确企业的入孵、毕业标准与孵化程序,促进入孵企业的健康进展,根据XXX科技孵化器(下列简称XXX)的实际情况,立足于长远进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XXX科技孵化器孵化的企业,不涉及本市范围内其他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专业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孵化器公司等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成员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入孵企业是指所有达到XXX科技孵化器入孵标准,并与XXX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签订入孵协议,办理完入孵手续后正式进入XXX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场地内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入孵项目是指入孵企业自带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XXX科技孵化器内重点进行商品化、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或者正在研制开发、转换的高新技术成果与项目。
第四条XXX科技孵化器对入孵企业(项目)提供下列服务:1.创业辅导。
包含创业咨询、政策辅导、手续代理等内容。
2.管理咨询。
包含财务代理、法律咨询、专利服务等内容。
3.交流培训。
包含管理培训、技术交流、专家咨询等内容。
4.项目推介。
包含成果展示、项目申报、新闻公布等内容。
5.市场推广。
包含展览会议、产品对接、信息咨询等内容。
6.融资投资。
包含银企对接、孵化基金、风险投资等内容。
7.人才引进。
包含校企合作、猎头服务、人才招聘等内容8.专业服务。
包含技术平台、检验测试、技术联盟等内容。
9.基础设施。
包含办公场地、商务会务、物业服务等内容。
第二章入孵标准第五条入孵企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企业注册地应当在XXX科技孵化器所属区域内,办公场所应当在XXX科技孵化器所属场地内;2、属新注册企业或者申请进入XXX科技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足2年;3、企业注册资金通常不超过200万元(对注册资金有特别要求的行业不受此限);4、属迁入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通常不超过200万元;5、企业租用XXX科技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800平方米;6、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者产品应当属于国家或者本省颁布实施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当前国家优先进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XX省优先进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与重点方向指南》或者《XX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范围;7、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工作,并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与市场开拓能力;8、有技术开发队伍与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与后续开发能力;9、研发、生产符合环保要求,无噪音、废水、废气、废物等污染产生。
新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新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2015—08-10 16:06:50新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豫发〔2013〕7号)和《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新发〔2013〕7号)精神,规范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提升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快速发展,培育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充分发挥其在全市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提供相关服务,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孵化器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人员创业园,以及国际企业孵化器等,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
第三条新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管理与业务指导,负责全市孵化器发展规划的制定,负责市级孵化器的组建、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级孵化器的组建与认定第四条市级孵化器建设分为组建和认定两阶段。
第五条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1.在新乡市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2.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中级以上职称的占30%以上;3。
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5.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6.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数不少于15家;7。
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附件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豫发〔2013〕7号)精神,规范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快速发展,培育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充分发挥其在全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提供相关服务,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孵化器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人员创业园,以及国际企业孵化器等,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
第三条河南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全省孵化器发展规划的制定,负责省级孵化器的组建、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地区孵化器的发展规划,负责对本地区孵化器进行建设、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省级孵化器的组建与认定第四条省级孵化器建设分为组建和认定两阶段。
第五条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1. 在河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2. 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中级以上职称的占30%以上;3. 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4. 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5. 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6. 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数不少于4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不少于20家);7. 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15家,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就业机会(专业孵化器不少于10家毕业企业,提供300个以上就业机会);1.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2. 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3. 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4. 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5. 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6. 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7. 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8. 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第八条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1.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2.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3. 具有一定的产品研发和市场开拓能力,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超过30%。
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附件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豫发〔〕7号)精神,规范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快速发展,培育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充分发挥其在全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经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提供相关服务,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孵化器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人员创业园,以及国际企业孵化器等,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
第三条河南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全省孵化器发展规划的制定,负责省级孵化器的组建、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地区孵化器的发展规划,负责对本地区孵化器进行建设、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省级孵化器的组建与认定第四条省级孵化器建设分为组建和认定两阶段。
第五条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1. 在河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2. 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中级以上职称的占30%以上;3. 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4. 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5. 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6. 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数不少于4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不少于20家);7. 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15家,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就业机会(专业孵化器不少于10家毕业企业,提供300个以上就业机会);8. 孵化器自身拥有1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9. 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10. 专业孵化器应建设有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拥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11. 属科技经济欠发达地区建设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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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豫发〔2013〕7号)精神,规范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快速发展,培育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充分发挥其在全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提供相关服务,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孵化器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人员创业园,以及国际企业孵化器等,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
第三条河南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全省孵化器发展规划的制定,负责省级孵化器的组建、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区
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地区孵化器的发展规划,负责对本地区孵化器进行建设、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省级孵化器的组建与认定
第四条省级孵化器建设分为组建和认定两阶段。
第五条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在河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
2. 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中级以上职称的占30%以上;
3. 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4. 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5. 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6. 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数不少于4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不少于20家);
7. 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15家,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就业机会(专业孵化器不少于10家毕业企业,提供300个以上就业机会);
8. 孵化器自身拥有1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9. 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10. 专业孵化器应建设有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拥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11. 属科技经济欠发达地区建设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申请组建省级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
2. 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3.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4. 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数不少于10家;
5. 管理规范,具有较为完整的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较为齐全;
6. 专业孵化器还应规划建设支持企业专业化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
7. 属科技经济欠发达地区建设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 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 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 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5. 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6. 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
7. 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8. 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第八条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
1.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2.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3. 具有一定的产品研发和市场开拓能力,销售收入年增
长率超过30%。
4. 企业自主征地建厂,或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九条申请组建或认定省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
1. 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2. 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或会议答辩,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同意其组建或认定为“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
对于组建省级孵化器的,组建期一般为二年,组建期满后,由组建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符合省级孵化器条件的,认定为“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条被组建或认定为“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其原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三章建设创业苗圃和技术服务平台第十一条鼓励省级以上孵化器建立完善的科技创新创业孵化链条,加快创业苗圃建设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配备相应资源,逐步形成“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的孵化体系,做好前期预孵化、后期延伸和技术创新服务。
第十二条申请省级创业苗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孵化器内有专门场地,用于创业苗圃场地面积不少于800平米;
2.应配备基本办公家具和电话、网络接入等相应服务资源;
3.具备共享商务设施、产品展示和公共财务等创业公共服务能力。
4.正在培育的创业项目不少于10个;
5.孵化器对入住创业苗圃的创业团队或创业企业有明确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有专人进行跟踪服务。
第十三条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是指能为孵化器内企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新创业等专业化服务,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的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可以是孵化器自建,或与企业、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及检测中心共建。
共建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应有5年以上的长期合作或建设协议。
第十四条申请省级孵化器技术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拥有服务场地、仪器设备,及为孵化器内企业提供专业化技术服务的能力;
2. 拥有能够提供专业服务的专业服务队伍(具备上岗条件);
3. 提供服务的检测、研发、试验等设备应符合相关的检
测、试验标准;
4. 对需要有服务资质的领域和服务内容,依托单位应具备开展相关服务的认证和资质;
5. 每年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
第四章孵化器的管理
第十五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辖区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工作,把其作为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抓手,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创新体制机制,在发展规划、土地保障和财政投入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支持,促进孵化器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孵化器工作纳入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在年度科技计划中给予适当支持。
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孵化器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规划,做好孵化器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指导当地孵化器健康快速发展。
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和分工,统筹协调,有效集聚创新资源,为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支持。
第十七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建设适合自身产业特色与要求的孵化器。
支持和鼓励各级地方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建立社会公益性的孵化器,引导带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
及其它机构创办多种形式的孵化器。
支持现有孵化器加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创新孵化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各类孵化器应建立创新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制度,探索“创业导师+专业孵化+创业投资”的孵化模式,加快形成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作机制,推动全省孵化器创新发展。
第十九条建立完善的孵化培训体系,开展对孵化器管理人员、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者的培训,不断提高孵化器行业从业人员水平和能力,提升孵化绩效。
第二十条各类孵化器应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做好宣传工作,统一孵化器标识,并在主体建筑显著位置悬挂孵化器和火炬标识。
第二十一条孵化器按照规定享受国家及地方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对达到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者,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国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第二十二条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孵化器的工作进行考评,并对在孵化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全省孵化器进行考核,对于连续2年达不到条件的省级孵化器,取消其“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本地区孵化器建设,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豫科高〔2008〕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