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办法》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办法》的通知各市(行署)科技局:现将《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6月18日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16〕33号),进一步优化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管理与服务,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良好发展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培育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市(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备案条件与程序第四条孵化器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孵化器备案主体系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社团法人;(二)孵化器发展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具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三)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空间,能够为在孵企业和团队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四)具有不少于3人的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能够为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配套服务;(五)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其中入驻办公企业不少于5家。
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精神,加强和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绩效,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奖励性资金。
第三条申报奖励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备案)。
(二)孵化运行绩效良好,有1家(含)以上三年孵化期内的在孵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严重的科研失信行为。
第四条上述第三条第二款中,三年孵化期内的在孵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一)企业注册地、主要研发及办公场所均在拟申报奖励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内,且入驻孵化时间不超过36个月;入驻前已经注册成立的企业,入驻时企业成立时间应在24个月以内。
(二)企业当年度首次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
第五条奖励额度。
奖励资金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年度绩效进行奖励,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每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可根据年度奖励资金申报通知,向所在市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报奖励资金需提报以下材料:(一)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绩效证明材料,包括所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入驻孵化协议复印件。
第八条市级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市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联合行文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强化孵化增值服务能力,促进在孵企业快速成长,××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决定利用自有资金设立种子资金,用于对在孵企业进行初创期投资。
为加强种子资金管理,确保投资安全和投资人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种子资金规模1、种子资金规模为500万元,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由公司自有资金设立。
2、种子资金由财务单独建账、单独管理。
第二条职责1、综合管理部是种子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种子资金项目的投资洽谈、申报受理、调查和初选,组织评审和尽职调查;负责种子资金的发放、监理、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与外部投融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参与投资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2、创业孵化部是种子资金投资后的日产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种子资金的使用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3、组建由孵化器管理人员、入驻孵化器投融资服务机构和外部专家组成的种子资金评审委员会,对种子资金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委员会由5-7人组成,其中孵化器人员应超过半数以上。
4、总经理负责种子资金的使用审批,承担种子资金保值增值和安全责任。
5、孵化器定期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种子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审计。
第三条使用方法种子资金的使用方法为:股权投资、流动资金借款和担保三种方式,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使用形式。
1、股权投资:孵化器通过投资持股或获得期权的方式,取得所在孵企业不多于10%的股份。
2、流动资金借款:为缓解在孵企业流动资金不足,提供短期无息借款,每个企业借款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免收利息,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
3、担保:与银行建立担保合作关系,为在孵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担保比例不低于1:5,担保时间不超过银行贷款期限。
种子资金优先采用跟投方式,与其他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共同对在孵企业进行投资。
第四条股权投资管理1、拟股权投资的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6个月,已在孵化器内注册经营且注册资本(实缴)一般不低于30万元且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2)已与孵化器签订孵化服务协议;(3)主要从事项目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拥有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4)企业负责人或团队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产品开发能力、管理能力和市场意识;(5)无任何法律和民事纠纷;(6)接受孵化器的股权投资。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06
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未 来挑战与机遇
面临的挑战分析
市场竞争加剧
随着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的数量不断增加,市场竞争日益激 烈,如何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创业项目成为一大挑战。
技术更新迅速
科技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需要不断适 应和跟进新的技术和趋势,这对他们的运营能力和创新能 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资源整合
孵化器通过整合内外部资源,为初 创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包括政 策支持、产业链上下游合作等。
成功案例分享
01
某知名孵化器成功孵化出多个知 名科技企业,这些企业在各自的 领域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孵化器 带来了良好的声誉和回报。
02
某孵化器通过独特的运营模式和 资源整合,成功帮助初创企业解 决资金、技术、市场等方面的问 题,实现了快速发展。
目走向成功。
联想之星
联想集团旗下的孵化器,通过选 拔优秀的早期项目并提供全方位 的支持,帮助创业者快速成长。
特点总结
低成本创业
社交属性强
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办公环境 和资源链接,降低创业门槛。
众创空间注重社交属性,通过活动和交流 为创业者搭建人脉和资源网络。
专业化服务
多样化项目支持
众创空间通常提供专业化服务,包括法律 咨询、财务支持、融资对接等,帮助创业 者解决实际问题。
众创空间不仅支持科技类项目,还涵盖文 化创意、教育、医疗等多个领域,为不同 领域的创业者提供支持。
04
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比 较分析
目标受众差异
科技企业孵化器
主要针对初创期科技企业,尤其是具 备一定技术研发能力但缺乏市场资源 和经营管理经验的团队。
众创空间
主要面向广大创业者,包括初创期、 成长期等各个阶段的企业,以提供创 新创业支持和资源整合为主。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众创空间:是新型创业服务平台的统称,是升级版的孵化器,凡是承担创新创业智能的载体都可以笼统的称作众创空间,是最大的概念。
创业苗圃:最初级的创业载体,往往是在项目的最初期还没有完善的团队和商业模式时提供服务的机构,所以有称之为预孵化器。
孵化器:是介于企业孵化器和科技园区之间的一种中间业态,进入加速器的企业和初创团队往往是进过了孵化器孵化后,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期,体现在团队、业务、收入的快速上升,所以加速器往往需要比孵化器具备更扎实的资源和服务能力,国际有名的孵化器很多,比如pnp,yc,500startups,techstars。
联合办公;自由职业者或为不同雇主工作的人员,为了共享办公设施、观点和知识,而使用办公室或其他类型的办公空间。
空间知名的联合办公空间有美国的wework,中国的优客工场、无界空间等。
A圈:众创空间,最大的概念,B和C都属于A的范畴,所有创新创业相关的载体都可以叫A。
B圈:物理空间概念,划拨出一块地域提供物理场地以及办公设施的硬件资源,为C提供场地。
C圈:功能服务概念,提供注册财税、投融资路演、论坛活动等软性服务,通过招商合作进驻B。
从概念的尺度出发:A>B>C,A是最大的概念,B次之,C是最小的概念。
比如:
西安软件新城阿里巴巴创新中心(高新)。
其中,西安软件新城的性质是软件产业园,属于B。
阿里巴巴创新中心(高新)是一家孵化器,属于C。
BC都可以理解为众创空间。
吉林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吉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提升管理水平与专业孵化能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加快推动我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和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有关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众创空间是以科技型创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社交空间、资源共享空间和“前孵化”服务,提高创业团队素质和技能,降低创业成本和门槛,引导和帮助创业团队将科技创业想法转化为实业创业的科技创新创业场所。
第三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建立差异化服务的孵化培育体系,围绕科技企业和创业团队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通过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全方位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围绕新兴技术领域及吉林省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需求,整合社会资源,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风险投资及中介服务等机构的合作,搭建各类服务平台,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对全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认定、考核评价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工作机制,由运营单位自主建设、自主管理,建设完成并达到认定条件后,向省科学技术厅申请认定。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这类孵化器通常以推动科技创新为 主要目标,鼓励创新思维和实验性 项目,为入驻企业提供开放的办公 环境和共享设施。
众创空间的类型与运营模式
01
02
03
联合办公空间
提供灵活的办公空间和基 础设施,为创业者提供共 享的办公环境,降低创业 成本。
垂直领域众创空间
这类众创空间通常围绕某 一特定行业或领域,提供 针对性的资源和服务,如 技术咨询、市场推广等。
社区型众创空间
以构建创新创业社区为核 心,为创业者提供交流平 台、项目合作机会和创新 创业氛围。
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的比较
服务对象
科技企业孵化器主要面向初创科技企业,而众创空间的服 务对象更加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初创企业、个人创业者以 及成熟企业等。
服务内容
科技企业孵化器侧重于提供技术研发、人才培训、市场推 广等全方位的支持,而众创空间则更注重提供灵活的办公 空间、资源共享和社区交流机会等。
05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 挑战与发展趋势
Chapter
面临的挑战
随着初创企业的需求多样化,孵 化器和众创空间需要提供更完善 的服务和支持,这给他们带来了 运营压力。
市场上存在众多的孵化器和众创 空间,竞争激烈,如何脱颖而出 是他们的一大挑战。
资金压力 运营压力 人才压力 市场竞争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需要持续投入 资金来支持初创企业的发展,但 资金来源和稳定性常常是他们面 临的问题。
产业升级助推器
这些机构通过引进优秀项目、培育创 新人才、加强与产业界的合作,加快 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和推广,进一 步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纽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作为创业生态系统的核心组成部 分,为创业者、投资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各方提供交流 与合作平台,促进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
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健康发展,指导民营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加快发展,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局面,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鼓励多元发展(一)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新建、扩建和改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二)鼓励国有企业充分利用淘汰落后产能、处置闲置厂房、空余仓库以及生产设施,改造建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通过集众智、汇众力等开放式创新,吸纳科技人员创业,创造就业岗位,实现转型发展。
(三)鼓励社会力量领办、协办或者以参股等方式建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四)鼓励国内外著名孵化机构通过承建、合作投资和服务外包等方式来我省自建或共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二、促进体制创新(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要转换运行机制,完善盈利模式,逐步提高增值服务在总收入中的比重。
国有孵化器(包括国有、国有控股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鼓励国有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组,规范国有出资人权益,下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财务、运营、人员聘用等各项经营自主权。
(二)国有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等市场化方式选拔优秀运营团队及专业机构作为运营主体。
对暂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可以聘请专业咨询机构管理和遴选入孵企业。
鼓励以规范公司制运营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通过股权多元化、引入战略合作者等方式做大做强。
加强对运营管理团队的激励,鼓励以规范公司制运作的国有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开展管理人员年薪制、股权激励和持股孵化等试点工作。
三、完善规范管理(一)国有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在孵企业应当是符合新技术、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企业;注册地在我省境内并依法在我省纳税;主要创新活动、办公场所在本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精神,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的要求,引导和支持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健康发展,不断激发大众创造活力,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孵化主体多元化、建设运营市场化、创业模式多样化的“四化”发展新格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残骛
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1/ 10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众创空间主要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第四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简称省科技厅)是海南省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市县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工作,并组织推荐认定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申请认定孵化器及其运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运营机构
1.应是在海南省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具备孵化服务队伍,至少有8名以上具备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二)孵化器
3.运营时间达2年以上。
4.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场地面积的70%以上。
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5.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应达20家以上,在孵企业应有15%以上已申请专利,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30%以上。
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600个。
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6.至少成功帮助2家以上在孵企业获得融资。
7.至少有5个以上典型孵化案例。
8.具有配套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
9.管理规范,制度完备,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运营机构、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10.五指山市、东方市、白沙县、琼中县、乐东县、保亭县、陵水县、昌江县、定安县、屯昌县、临高县等中西部市县的孵化器,
3/ 10
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
第六条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5.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加。
6.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和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知识产权权属明晰,无纠纷。
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
第七条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二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累计营业总收入超过100万元。
3.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4.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上市。
第八条申请认定众创空间及运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运营机构
1.应是在海南省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具备专业服务队伍,至少有3名以上具备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
(二)众创空间
3.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
4.拥有不低于500 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 个创业工位。
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属租赁场地的,租赁期自申报日起应在1年以上。
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办公电脑、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
5.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在孵企业不低于20家,提供的就业岗位不低于100个。
6.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7.至少有2个以上典型孵化案例。
8.具有配套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
9.管理规范,制度完备,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运营机构、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10.五指山市、东方市、白沙县、琼中县、乐东县、保亭县、陵水
5/ 10
县、昌江县、定安县、屯昌县、临高县等中西部市县的众创空间,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
第九条已认定为省级星创天地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不再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十条省科技厅常年受理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要求
(一)认定申请书(包括申请表及申请认定报告);
(二)运营机构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三)管理人员名单、职务,及其学历、职称、社保部门出具的参加社保等证明材料;
(四)场地证明(租赁或使用协议书、房屋产权凭证等);(五)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及提供服务的设施清单(包括管理、财务、企业入孵条件及企业毕业条件的相关文件);
(六)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七)入驻创业团队、在孵企业、毕业企业明细及汇总,及其营业执照与入驻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提供帮助在孵企业获得融资证明(如:投资证明文件等);(九)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十)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意见;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