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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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解读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解读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解读《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是由交通部于2016年发布的一项规定,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巡游出租车行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行业的规范化和服务水平。

这项规定对巡游出租车的经营、服务、管理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下面我们一起来解读一下这项规定。

一、经营许可证和运营证根据该规定,巡游出租车公司首先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和运营证,且应当同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只有取得相应的证件,才能进行巡游出租车的运营服务。

同时规定了巡游出租车的车辆配备、安全条件、服务质量标准、定价和收费规定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巡游出租车行业的安全和规范。

二、司机管理规定了巡游出租车司机的要求,包括司机须年满18周岁以上、驾驶5年以上、无交通违法记录、无犯罪记录、且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培训和考核等等。

同时规定巡游出租车司机要遵守的服务规范,如禁止超员、将货物装入车内等,以确保司机的行为符合道德和法律要求。

三、服务质量标准制定了巡游出租车服务质量标准,包括车辆的清洁卫生、座椅的舒适性、司机的服务态度、车载媒体设备的使用等等。

同时还规定了乘客权益保护和投诉处理机制,为乘客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

四、定价和收费巡游出租车的定价和收费也在该规定中做了详细的规定,规定了收费时应当遵守公示的价目表或计价器的收费标准,如果乘客不同意车费的时候可以要求发票或受理处理表。

要遵守明码标价原则,禁止超标准收费,且需要注意巡游出租车的计价器的设置和使用。

总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对巡游出租车行业做了全面的规定和解释,包括经营许可证、运营证的申请和管理、司机的要求和服务质量标准、收费和乘客权益保障等方面。

这项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巡游出租车行业的规范化和发展,提高乘客的出行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也为巡游出租车司机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依据,使其更好地服务社会人民。

巡游出租车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车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车管理规定巡游出租车是一种重要的公共交通工具,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乘客的安全、便利,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巡游出租车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一、驾驶员管理:1. 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并且具备一定的驾驶经验。

2.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违章行驶,如超速、闯红灯等。

3. 驾驶员必须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不得疲劳驾驶,确保乘客的安全。

二、车辆管理:1. 巡游出租车必须符合国家车辆排放标准,并定期进行环保检测。

2. 车辆必须定期进行技术维护和检查,确保车辆的运行状态良好,不得存在故障。

3. 车辆必须配备安全设备,如防撞装置、安全气囊等,并定期检查和更新相关设备。

三、服务质量管理:1. 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必须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对乘客要礼貌,热情且快捷。

2. 巡游出租车必须提供清洁整洁的乘车环境,不得存在异味或其他不适宜乘坐的情况。

3. 巡游出租车驾驶员不得拒载,不得随意更改路线,要按照乘客的要求和指示进行服务。

四、价格管理:1. 巡游出租车的价格必须按照规定执行,并在车辆明显位置公示。

2. 价格应该合理,不得乱收费、漫天要价,不得存在额外收费现象。

3. 价格应该公正透明,不得存在暗箱操作或其他不正当手段。

五、投诉处理:1. 对于乘客的投诉,相关部门应该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2. 对于严重违规的巡游出租车驾驶员或车辆,应该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取消相关资格。

六、监督管理:1.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巡游出租车管理机制,加强对巡游出租车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2. 监管人员应加大巡游出租车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3. 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巡游出租车驾驶员或车辆,应当严厉查处,维护行业的良好秩序。

总之,巡游出租车管理规定的制定对于维护乘客权益和社会公共秩序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合理的管理规定和有效的监管措施,才能确保巡游出租车的安全、便利和高质量的服务。

青岛巡游出租车安全管理制度

青岛巡游出租车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青岛巡游出租车行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青岛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1. 驾驶员安全管理(1)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且在有效期内。

(2)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交通法规,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3)驾驶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驾驶技能。

(4)驾驶员应保持车辆整洁,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2. 车辆安全管理(1)出租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不得使用报废车辆、非法改装车辆。

(2)出租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性能。

(3)出租车应安装安全带、灭火器等安全设施,并保持其完好。

(4)出租车应配备GPS定位系统,便于监控和管理。

3. 乘客安全管理(1)乘客应遵守乘车秩序,不得携带危险物品乘车。

(2)驾驶员应主动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确保乘客安全。

(3)驾驶员应保持车辆行驶平稳,避免急刹车、急转弯等危险操作。

(4)驾驶员应主动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确保乘客满意度。

4. 安全事故处理(1)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

(2)驾驶员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如实陈述事实。

(3)驾驶员应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事故损害赔偿。

(4)发生其他安全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乘客和自身安全。

三、监督管理1.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出租车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本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出租车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员和车辆的管理,确保出租车行业安全。

3. 驾驶员和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出租车行业安全。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青岛巡游出租车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青岛巡游出租车行业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营运技术管理规定[001]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营运技术管理规定[001]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营运技术管理规定(修订稿)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巡游出租汽车的管理,保障安全,提高车辆舒适、节能性能和整体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我市交通发展和环保需要,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的新增、更新、维护和使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营运技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车辆基础配置要求(一)未经改装的原厂生产车型。

(二)一类车型不低于2800毫米,二类车型车辆轴距不低于2600毫米。

(三)行李箱容积不小于400升。

(四)纯电动车型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低于300千米,同时实现直流、交流充电。

第五条车载终端设备技术性能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载终端设备应包括智能服务终端、计程计价设备、服务评价器、多功能显示屏、智能顶灯、摄像头等,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JTT905-2014)的规定。

(一)智能服务终端应具备以下模块并支持相应功能:——中央处理单元:用于出租汽车数据运算、加解密、通讯及出租汽车车载设备控制;——卫星定位模块: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有关规定,可实现数据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管理系统平台及企业平台;——通讯模块:用于车载终端与企业后台管理系统的数据通信;——存储模块:用于存储照片、视频、音频、评价数据、签到签退数据、营运数据、消费数据及企业后台管理系统下传的数据,支持缓存至少3天签到签退数据、至少14天刷卡消费数据、至少3天营运数据,视音频设备可24小时运行,资料可保存10天以上。

——车辆控制模块:用于控制紧急报警按钮、汽车启动电路切除继电器、燃油控制阀;——安全访问模块:支持服务监督卡读写、关健数据加解密等;——消费模块:支持公交IC卡、金融IC卡、二维码等支付方式,消费信息经中央处理单元处理后传送给企业后台管理系统;——显示模块:用于显示调度信息、消费信息、上下班签到签退信息、信息发布等;——录音装置:用于出租汽车营运状态下的录音,录音数据本地存储,如接收后台调用指令,经中央处理单元处理后传送给企业后台管理系统。

巡游出租车管理规章制度

巡游出租车管理规章制度

巡游出租车管理规章制度
《巡游出租车管理规章制度》
巡游出租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市民提供便利的出行服务。

为了保障市民安全和出租车经营秩序,各地政府都颁布了《巡游出租车管理规章制度》。

首先,规章制度对巡游出租车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包括车辆的年限、保险、维修保养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出租车的安全性和良好状态。

同时,也对巡游出租车的驾驶员资质和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驾驶员必须持有效驾驶证,并且遵守交通规则和服务规范。

其次,规章制度对巡游出租车的定价和计价进行了规定。

在价格方面,一些地方政府还规定了起步价、里程费和空驶费等,以保障市民的出行权益。

此外,规章制度还规定了出租车的运营范围和时段,以保障市民随时能够叫到出租车。

再次,规章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和处理。

一旦出租车驾驶员或车辆违反了规定,相关部门将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市民的出行秩序。

总体来说,《巡游出租车管理规章制度》是为了保障出租车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市民的出行权益而设立的。

只有严格遵守这些规定,才能够有效地提高出租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的有序发展。

出租车巡游规章制度

出租车巡游规章制度

出租车巡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出租车服务质量的管理,规范出租车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营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做好出租车巡游工作,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市内出租车从事巡游服务的出租车驾驶员和车辆,包括巡游车辆、市内出租车公司以及其所属的出租车驾驶员。

第三条出租车巡游是指出租车在市内按规定的路线和价格进行运营服务,在接受乘客委托的情况下,根据其要求沿特定的路线行驶。

第四条出租车巡游服务是市内运输服务的一种形式,具有中介性、有偿性和以营利为目的性,出租车驾驶员在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的服务标准和规章制度。

第五条出租车巡游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严格依法办事,切实维护乘客合法权益,确保安全运营。

第二章:出租车驾驶员行为规范第六条出租车驾驶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行车安全。

第七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尊重乘客,热情周到地为乘客提供服务,维护良好的服务形象。

第八条出租车驾驶员要求驾驶技术过硬,熟悉道路路况,做到安全驾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提升服务质量。

第九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熟悉出租车乘车定额、计价规则,正确使用出租车计价器,不得恶意哄抬价格,保证乘客合理收费。

第十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保持通讯设备畅通,随时准备接受市公共汽车公司的调度,按照服务要求,合理调度车辆,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一条出租车驾驶员在工作中不得私自套取费用、乱收费、拒载、绕行、强迫乘客购买商品或服务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出租车驾驶员在服务过程中,不得发表辱骂、侮辱、挑衅、淫秽的言论,不得干扰其他车辆正常行驶和其他乘客的安全。

第三章:出租车车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出租车车辆必须经过专业机构严格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运营,检测合格标准应符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出租车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定期保养、维修,保证车辆结构完好、车况良好,确保安全运营。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近日,中国国务院发布了一份全新的法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以加强对出租车行业的管理和规范。

该规定全文共计60条,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规定的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和加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管理,提高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众的出行需求。

第二条定义巡游出租汽车:指预约服务范围内为广大社会公众提供有偿载客服务的出租汽车。

车辆按照客户的需求或巡游路线行驶,无固定路线或终点。

网约出租汽车:指运营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平台提供的预约服务,能够对载客车辆进行实时调派的出租汽车。

预约服务:指在网络平台上预约用车,由车主接受订单后提供服务的方式。

经营许可证: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证明文件,以批准驾驶员或交通运输企业经营相关业务为主。

经营许可证号码:指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与经营许可证相关的唯一标识序列。

第三条经营许可证的取得从事巡游出租汽车服务必须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服务。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条件驾驶员、车辆、车辆运行以及相关经营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驾驶员的条件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有关从业资格证明,并依法取得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证。

第六条车辆的条件巡游出租汽车必须是载客四轮汽车,符合国家与地方的车辆技术标准与要求,车辆品牌与车龄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车辆的运作环境巡游出租汽车应该在规定的服务范围内乘车,并且不能频繁、长时间的等待猎捕。

第八条营运期限巡游出租汽车在拥有合法经营许可证的同时,需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服务期限和使用期限。

第九条运营范围巡游出租汽车的运营地点应当在法定义务区域内,且不得路途贸易。

第十条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诱骗、陷阱等不良手段骗取客户业务,以及对客户不礼貌行为的几次性实施应得罚款。

第十一条履约义务营运者应当履行约定的交通运输服务,确保客户的出行权益,不得因违约给客户造成损失。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深刻影响,共享经济模式在出行领域内迅速崛起。

不同于传统的出行方式,共享出行模式通过互联网平台为用户提供更为便捷、经济、环保的出行服务,备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和支持。

因此,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维护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商务部、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共同发布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以下是该规定的全文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明确规定本规定目的在于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巡游出租汽车乘客的安全、方便和合法权益。

巡游出租汽车与传统的出租车相比,具有行驶范围广、起步价低、行驶价格透明等特点,深受市民和游客的欢迎。

而在使用过程中,一些不良商家对巡游出租汽车乘客违法经营、高价收费等行为时有发生。

因此,本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巡游出租汽车市场,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市场主体、从业人员以及广大巡游出租汽车乘客。

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了市场主体、从业人员以及服务的利益主体,对全面规范巡游出租汽车运营产生了积极的意义。

规定的适用范围中体现了巡游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是一个综合性的生态圈,不仅包括生产和销售,还包括售后服务、技术维护等多方面内容。

第三条准则本规定以规范经营、便捷出行、安全可靠、服务至上的准则为指导。

遵循本规定的准则,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将更加注重自身的生产流程和服务质量,提升用户的出行体验和产品的可信度。

乘客体验最佳的渠道,能够赢得市场,成为成功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

第四条服务宗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把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优质的出租汽车代步服务作为宗旨,为乘客提供周到、优质、舒适、便捷、廉价的服务。

本条规定明确了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的宗旨,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优质的出租汽车代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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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巡游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

第十四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四)履约担保;(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

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第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具体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

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第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

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

第三章运营服务第二十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服务。

鼓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节能环保车辆和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无障碍车辆。

第二十一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二)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四)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六)不得将巡游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第二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五)计程计价设备、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第二十三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第二十四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虚心听取批评意见;(二)发现乘客遗失财物,设法及时归还失主。

无法找到失主的,及时上交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三)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立即报警。

第二十五条巡游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六)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第二十六条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三)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四)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

第二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根据乘客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的服务需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二)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三)电召服务人员接到乘客服务需求后,应当按照乘客需求及时调派巡游出租汽车;(四)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电召任务后,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

乘客未按约定候车时,驾驶员应当与乘客或者电召服务人员联系确认;(五)乘客上车后,驾驶员应当向电召服务人员发送乘客上车确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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