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样表
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申请表

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申请表尊敬的相关部门领导:您好!为了能够合法、规范地开展客运出租汽车业务,为广大乘客提供优质、安全的出行服务,我特向贵部门提交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申请。
以下是我填写的申请表相关内容及详细说明。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姓名: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户籍地址:_____现居住地址:_____二、申请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原因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出行的需求日益多样化和便捷化。
客运出租汽车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能够满足不同人群在不同时间和地点的出行需求。
我希望通过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为社会公众提供高效、舒适、安全的出行选择,同时也为自己创造一份稳定的事业。
我深知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更需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服务意识。
我将以诚信为本,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努力提升服务质量,为乘客提供满意的出行体验。
三、拟投入运营的车辆情况车辆品牌:_____车辆型号:_____车辆颜色:_____车辆识别代码:_____车辆行驶证登记日期:_____车辆购置价格:_____车辆保险情况:已购买交强险、商业险等相关保险,保险单号:_____四、驾驶员情况驾驶员姓名:_____驾驶证号码:_____驾驶证准驾车型:_____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号码:_____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_____驾驶员驾龄:_____驾驶员无重大交通事故记录证明:已提供五、经营方案1、服务理念以乘客为中心,提供热情、周到、文明的服务,让每一位乘客都能感受到舒适和安心。
注重车辆的清洁和卫生,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2、运营管理建立健全的车辆调度和运营管理制度,合理安排车辆的运营时间和路线,提高车辆的运营效率。
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定期组织驾驶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服务水平。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8.26•【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月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2018年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word版本 (11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规章名称由《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拒载、议价、甩客、绕道、不按规定出具票据等行为的罚款标准从原规定的50元以上200元以下提高至200元以上201X元以下罚款。
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希望能够帮到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X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X年8月26月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明样式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明样式一、证明样式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明证明编号:XXXXX根据《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向申请人XX先生/女士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明。
二、证明内容1. 申请人信息:姓名:XX身份证号码:XXXXX联系电话:XXXXX2. 车辆信息:车牌号码:XXXXX品牌型号:XXXXX车辆颜色:XXXXX3. 经营权有效期: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效期为XX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4. 经营范围: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允许在指定区域内提供出租汽车服务,包括接送乘客、短途旅游等服务。
5. 经营权使用要求:(1)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仅限于申请人自用,不得转让、出租或借用给他人使用。
(2) 申请人应按照相关规定,保持车辆的良好状态,确保安全运营。
6. 经营权注销:(1) 经营权有效期届满后,如申请人不再继续经营,应主动注销经营权。
(2) 经营权被撤销或者申请人违反相关规定,经营权将被注销。
三、申请流程1. 准备材料:(1)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2) 车辆行驶证、车主身份证明材料;(3) 营运证明材料。
2. 提交申请: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前往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或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填写《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申请表》,并缴纳相应费用。
3. 审核审批:(1) 交通管理部门或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 合格的申请人将获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明。
四、注意事项1.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明为申请人合法经营的凭证,请妥善保管。
2. 经营权有效期届满前,请提前办理续期手续,以免影响经营。
3. 申请人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4. 申请人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乘客和车辆的安全。
五、结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明是申请人开展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的重要凭证,具有合法经营的身份认证作用。
申请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合法经营,确保车辆和乘客的安全。
同时,在经营期限届满前,及时办理续期手续,以保证经营权的持续有效。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3•本表需用钢笔填写或者计算机打印,请用正楷,要求字迹工整。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或者企业预先核准全称、个体经营者姓名
负责人姓名经办人姓名
通信地址
邮编电 话
手机电子邮箱
营运车辆信息
拟购置营运车辆情况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如申请扩大经营范围,请填写“现有营运车辆情况”表
附件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说明
1•本表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制作,申请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应当 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向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填写本表,并同时提交其它相关材料(材料要求见第4页)。
2.本表可向各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免费索取,也可自行Hale Waihona Puke 交通运输部网站现有营运车辆情况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就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就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她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与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与委托书;(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萍府发〔2017〕4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萍府发〔201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24日萍乡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个性化出行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的行政管理和经营服务等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车的管理工作,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车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公安、财政、安全生产监督、工业和信息化、市场质量和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规划、建设、税务、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城市管理、网信、人民银行萍乡支行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行使相关管理职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本表需用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申请人或法人单位名称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或者企业预先核准全称、个体经营者姓名
负责人姓名填写经办人姓名填写
通信地址XX省XX市XX县(区)……
邮 编填写电 话填写
手 机填写电子邮箱选填
示范文本:
第1页 共4页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说明
1•本表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制作,申请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应当 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向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填写本表,并同时提交其它相关材料(材料要求见第4页)。
2.本表可向各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运输部网站
合计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营运车辆信息
拟购置营运车辆情况
序号
厂牌型号
数量
座位数
(个)
车辆类型及等级
车辆技术等级
备注
1
奇瑞
20
20*5
轿车中级
—-级
2
3
4
5
合计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如申请扩大经营范围,请填写“现有营运车辆情况”表
现有营运车辆情况
序号
道路运输证号
厂牌型号
座位数
(个)
车辆类型 及等级
车辆技术等级
购置时间
1
2
3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