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法律保障部工作实施方案-杭州余杭区总工会

合集下载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文件杭州市余杭地方税务局杭州市余杭区总工会余劳社…2010‟28号关于对杭州市余杭区社会责任建设先进企业给予稳定就业补贴奖励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2009年初,杭州市委、市政府动员全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倡导企业不裁员、不减薪,并于今年初对承诺2009年不裁员的企业进行了隆重表彰。

根据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杭州市总工会《关于对杭州市区社会责任建设先进企业给予稳定就业补贴奖励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321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对被杭州市委、市政府授予“杭州市社会责任建设先进企业”荣誉称号的,且符合2009年内没有欠缴社会保险费、2009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数(退休、退职和因劳动者个人原因离职或辞职的除外)少于单位平均参保人数1%条件的余杭区企业给予稳定就业补贴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励标准稳定就业补贴奖励标准相当于企业2009年第二季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已享受困难企业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的企业,不再给予稳定就业补贴奖励。

二、申领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2010年4月30日前,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服务处提出申请。

逾期不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

申请时,需提供如下资料:(一)《杭州市余杭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稳定就业补贴奖励申请表》(见附件);(二)2009年4月、5月、6月失业保险费地税申报表及托收凭证;(三) 2009年3月和10月工资发放清单;(四) 2009年职工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说明;(五) 2009年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单。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服务处受理后,在5月30日前审核汇总。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地税局、区总工会对所上报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进行复核审定,经批准后,区财政局及时将稳定就业补贴奖励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帐户,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服务处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给企业。

【会议纪要】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纪要范文

【会议纪要】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纪要范文

【关键字】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纪要范文为帮助大家了解如何写好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纪要,以下是守金书店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纪要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纪要范文1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第十一次会议于xxxx年6月16日在区总工会召开,三方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董静、梁松英、姜炳浓及三方会议有关成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区总工会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梁松英主持。

会上三方成员单位分别对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调整、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所面临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进行了专题研究和讨论。

具体会议纪要如下:一、讨论调整杭州市余杭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人员组成名单为加强三方机制组织建设,进一步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针对各成员单位人员变动情况,对三方会议成员进行调整。

会议明确:三方会议主席由区人力社保局分管劳动关系的副局长、区总工会分管法律保障部的副主席、区工商联分管党群工作的副主席担任;成员由区人力社保局劳动关系科科长、法规仲裁科科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区总工会法律保障部部长、经济工作部部长、组宣部部长,区工商联会员联络科科长组成。

此外,为了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协调,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参照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人员组成情况,确定本部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组成人员(见附表),并于6月底之前由各镇街劳保站上报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区人力社保局劳动关系科)。

二、加强对《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宣传贯彻《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于xxxx年5月1日起施行,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单位要全力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

一是三方单位要分别利用区人力社保网、区工会网、区工商联网站加以宣传;并利用各类培训和会议的契机,做好宣传结合。

二是三方单位要利用日常走访联系企业或检查活动契机,发放《条例》等宣传资料,加强宣传。

三、完善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日常工作联系机制一是建立定期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不少于二次的交流座谈活动,由各方代表轮流主持。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3年修正)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3年修正)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4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2023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适应用人单位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三条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享有工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履行规定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工会推动新时代浙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突发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突发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突发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2•【字号】杭政办函[2010]189号•【施行日期】201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突发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18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区突发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前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44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六月二日杭州市区突发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二○一○年六月)目录1 总则1.1 制订目的1.2 制订依据1.3 处置原则1.4 预案适用范围2 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责2.1 市区突发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2.1.1 领导小组办公室2.1.2 燃气安全事故救援保障小组2.1.3 燃气安全事故调查小组2.2 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职责3 预测与预警3.1 监测与评估3.2 监督检查4 分级与标识4.1 分级4.2 预警标识5 应急响应5.1 预案启动5.2 报告制度5.2.1 报告程序5.2.2 报告内容5.3 应急响应5.4 指挥协调5.5 信息发布5.6 事故调查6 后期处置6.1 应急结束6.2 应急工作总结7 应急保障7.1 指挥技术系统保障7.2 应急系统通信保障7.3 应急队伍保障7.4 装备保障8 监督和管理8.1 宣传与培训8.1.1 宣传8.1.2 教育培训8.2 预案演练8.3 奖励和责任追究8.4 预案管理8.4.1 分预案8.4.2 预案更新1 总则1.1制订目的为做好我市突发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置各类燃气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燃气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总工会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总工会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总工会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30•【分类】其他正文省法院、省人力社保厅、省总工会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事关民生福祉与社会和谐。

为积极助推“三支队伍”建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总工会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有效预防化解劳动纠纷,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以下特点:一、聚焦能动履职,深入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全生命周期治理。

人民法院、人社部门、工会立足法定职能,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大力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实质化解。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既有通过强化诉调对接促进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的案例,也有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公正裁决、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后当事人息诉罢访的案例。

如“尚某某与邦某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宁波某速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当地工会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调解优势,联动人民法院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实现劳动人事争议就近就地一次性、一站式解决。

又如“王某与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至此案结事了,纠纷得到高效快速化解。

二、聚焦劳动者权益保护,服务保障高素养劳动者队伍建设。

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工会依法妥善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充分彰显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坚决态度和实际行动力。

如“冯某某、常某某诉宁波某环保建材公司劳动争议案”,准确厘定“旷工”的概念与外延,充分保障了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又如“洪某与某建筑公司劳动争议案”,明确了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履行的附随义务以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

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

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根据省委《关于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浙委…2007‟154号)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集中轮训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7‟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以“高举旗帜、科学发展、创业创新”为主题的党的十七大精神宣传教育活动,并组织全省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党的十七大精神集中轮训。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十七大精神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高举旗帜、科学发展、创业创新”为主题,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通过主题宣传教育和集中轮训活动,把广大干警的思想统一到中央大政方针上来,统一到省委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发展上来。

二、总体要求本次主题宣传教育和集中轮训活动的总体要求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结合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努力做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促进发展,加快推进全省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创新,积极履行法律保障、—1—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各项职能,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公平正义、服务人民群众、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增强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稳定因素,为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方法步骤十七大精神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每个阶段原则上安排两个月时间。

(一)动员部署,深化学习(1—2月)目标任务:通过学习动员,使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法律服务工作者牢牢把握主题,进一步增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心和信心。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0年修正)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0年修正)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1•【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04年4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女职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并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卫生、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工会、妇联等有关团体和单位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实行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履行缴费义务。

第六条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因性别原因拒绝招用妇女或者任意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女职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其中劳动报酬、劳动保护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1•【字号】杭政办函[2010]344号•【施行日期】2010.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4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精神,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1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目前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186个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894个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即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杭政文件1.《批转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对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失业保险请示的通知》(杭政〔1996〕15号)2.《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1997〕16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杭政〔1998〕19号)4.《关于大力培育和开拓农村市场的通知》(杭政〔1999〕6号)5.《关于印发〈杭州市控股(集团)公司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1999〕7号)6.《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税费标准〉的通知》(杭政〔2000〕3号)7.《批转市计生委关于杭州市贯彻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2000〕5号)8.《关于促进杭州市假日旅游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杭政〔2000〕6号)9.《关于印发〈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杭政〔2000〕10号)10.《关于印发〈杭州市法定图则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2000〕11号)11.《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2000〕12号)12.《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2002〕6号)1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3号)1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杭政〔2004〕4号)1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杭政〔2004〕9号)16.《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17.《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实施意见》(杭政〔2007〕2号)二、杭政发文件18.《关于同意实施〈杭州市财政周转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批复》(杭政发〔1996〕8号)19.《关于桐庐镇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杭政发〔1996〕45号)20.《关于对收费公园景区征收旅游附加费的通知》(杭政发〔1996〕47号)21.《关于黄龙洞体育中心东北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杭政发〔1996〕51号)22.《关于杭州市湖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给规划局的批复》(杭政发〔1996〕118号)23.《关于同意临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杭政发〔1996〕199号)24.《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的通知》(杭政发〔1997〕87号)25.《关于同意修编萧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给萧山市人民政府的批复》(杭政发〔1997〕102号)26.《关于复兴地区控制性规划调整给规划局的批复》(杭政发〔1998〕145号)27.《关于〈萧山市城市总体规划〉技术鉴定意见的复函》(杭政发〔1998〕151号)28.《关于杭州市区村镇农居布点规划给规划局的批复》(杭政发〔1998〕152号)29.《关于同意杭州市机电产品维修管理目录(第一批)的批复》(杭政发〔1998〕233号)30.《关于萧山市人民防空预案的批复》(杭政发〔1998〕235号)31.《关于杭州市下城区人民防空预案的批复》(杭政发〔1998〕237号)32.《关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防空预案的批复》(杭政发〔1998〕238号)33.《关于同意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规划的批复》(杭政发〔1999〕28号)34.《关于同意杭州市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给市市政公用局的批复》(杭政发〔1999〕87号)35.《关于同意滨江分区规划给规划局的批复》(杭政发〔1999〕92号)36.《关于杭州市区实行肉牛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通知》(杭政发〔1999〕98号)37.《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问题给市农业局的批复》(杭政发〔1999〕154号)38.《关于要求实施无规定动物疫区病区建设项目的函》(杭政发〔1999〕160号)39.《关于杭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问题给市园文局的批复》(杭政发〔1999〕166号)40.《关于杭州市城市雕塑规划给市园文局的批复》(杭政发〔1999〕212号)41.《关于落实居委会办公用房给西湖区政府的批复》(杭政发〔2000〕98号)42.《关于加强湖滨一公园管理有关事项的批复》(杭政发〔2000〕133号)43.《批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杭州市城市道路固定障碍物清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发〔2000〕137号)44.《关于〈余杭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批复》(杭政发〔2001〕284号)45.《关于〈杭州市萧山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批复》(杭政发〔2001〕286号)三、杭政函文件46.《关于〈富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批复》(杭政函〔2002〕3号)47.《关于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布局规划给规划局的批复》(杭政函〔2002〕36号)48.《关于杭州有线电视网络向宾馆饭店和涉外住宅区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批复》(杭政函〔2002〕39号)49.《关于杭州市区放开小型客车上牌给市公安局的批复》(杭政函〔2002〕51号)50.《关于〈桐庐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批复》(杭政函〔2002〕118号)51.《杭州市市区征地综合补偿标准的批复》(杭政函〔2002〕148号)52.《关于〈淳安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批复》(杭政函〔2002〕166号)53.《关于江东工业区市本级20平方公里选址意见的通知》(杭政函〔2002〕169号)54.《关于印发〈杭州市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03〕123号)55.《关于杭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调整给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的批复》(杭政函〔2003〕143号)56.《批转市物价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函〔2003〕146号)57.《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函〔2003〕158号)58.《关于实施杭州市液化石油气供应布局规划给市城管办的批复》(杭政函〔2003〕165号)59.《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杭州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的函》(杭政函〔2003〕168号)60.《关于浙江金恒德国际汽车物流广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3〕169号)61.《关于浙江省“五大百亿”工程杭州市项目实施情况的复函》(杭政函〔2004〕7号)62.《关于〈富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批复》(杭政函〔2004〕26号)63.《关于印发杭州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函〔2004〕98号)64.《关于杭州市农副产品交易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4〕104号)65.《关于杭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4〕105号)66.《关于杭州市发展农村现代流通网络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函〔2005〕61号)67.《关于杭州市区高中学校布局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5〕223号)68.《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2005-2020年)的批复》(杭政函〔2006〕4号)69.《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居住区发展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6〕15号)70.《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改制为法人独资有限公司的批复》(杭政函〔2006〕51号)7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6〕131号)72.《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萧山区企业退休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批复》(杭政函〔2006〕153号)7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东站综合交通枢纽地区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7〕112号)7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7〕171号)7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8〕200号)76.《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08〕278号)四、杭政办文件77.《转发市教委关于实施杭州市职工教育暂行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8〕1号)78.《关于加强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8〕32号)79.《转发市教委、计委、经委、城乡建委、劳动局关于加强市区教育设施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8〕33号)80.《转发市土管局关于当前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22号)81.《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9〕24号)82.《关于转发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9〕28号)83.《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杭州市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1999〕38号)84.《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40号)85.《转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杭州市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0〕5号)86.《关于鼓励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从事非正规组织就业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0〕17号)87.《关于公布第一批市区街道(镇)和少数民族村结队帮扶名单的通知》(杭政办〔2000〕85号)88.《关于杭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意见》(杭政办〔2001〕2号)89.《关于对外商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1〕7号)90.《转发市外经贸局关于对外商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1〕23号)9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非正规组织就业和促进就业弱势人员再就业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2〕12号)9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2〕28号)9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名牌产品培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2〕47号)9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13号)9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14号)9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20号)9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杭州市家政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杭政办〔2003〕29号)9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34号)9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4〕21号)10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住宅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5〕1号)10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5〕5号)10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的意见》(杭政办〔2005〕7号)10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网上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实时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05〕17号)10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8号)10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杭州市中介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6〕41号)10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43号)10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少年儿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49号)10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50号)10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57号)11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7〕7号)11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杭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09〕10号)五、杭政办发文件112.《关于开展先进乡镇评比活动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28号)113.《关于继续开展早稻高产竞赛活动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34号)114.《关于市区住宅小区归口管理问题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37号)115.《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农村推行乡(镇)村两级医疗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72号)116.《关于印发〈杭州市地震应急反应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82号)117.《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乡(镇)卫生院建设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156号)118.《转发市总工会等单位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7〕24号)119.《关于下一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给规划局的复函》(杭政办发〔1997〕35号)120.《关于开展杭州市先进街道示范居民委员会评比活动的通知》(杭政办发〔1997〕41号)121.《关于调整部分区、县(市)钱塘江渔业资源开发资金投入比例的通知》(杭政办发〔1997〕163号)122.《关于转发杭州市处置管道煤气泄漏爆炸事故预案(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发〔1997〕168号)123.《转发市侨办市房管局关于解决华侨私房换约续租问题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7〕189号)124.《关于印发〈杭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96号)125.《关于明确小东山弄5号办公用房产权归属问题给市供销社的复函》(杭政办发〔1998〕110号)126.《转发市土管局、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之江区块土地出让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115号)127.《关于杭州市区1998年度非经营性小型货车上牌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116)128.《关于印发〈杭州市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人员创办企业注册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126号)129.《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立有关问题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144号)130.《关于印发杭州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125号)131.《关于在市区开展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188号)132.《转发市农业丰收奖评审委员会关于杭州市农业丰收奖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107号)133.《关于评比村民自治示范单位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164号)134.《转发市城乡建委、市墙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市区新建建筑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68号)135.《关于对在杭获奖房地产企业实行奖励政策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174号)136.《转发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关于城区主要河道配水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181号)137.《关于调整住户调查记帐户记帐补贴列支渠道的复函》(杭政办发〔2000〕218号)138.《转发市市容环卫局关于杭州市城市生活分类收集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226号)139.《关于评比村民自治模范单位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7号)140.《关于整治非法涂写招贴广告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9号)141.《关于停止征收屠宰税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05号)142.《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市级机关机构改革中资产处置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32号)143.《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全面实施单季稻“双百工程”提高我市粮食生产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45号)144.《关于停止执行杭政〔1998〕19号有关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10号)145.《转发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19号)146.《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用设施附带广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30号)147.《关于在我市实行企业(个体)注册网上前置并联审批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55号)六、杭政办函文件148.《转发市审计局关于实行杭州市重大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责任书办法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78号)149.《转发市地名办关于杭州市地名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221号)150.《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36号)151.《转发市市政市容局关于对故意拖延清除非法涂写招贴广告的责任部门单位和业主进行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59号)152.《转发市市政市容局关于开展创建门前三包达标示范路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80号)153.《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26号)154.《关于在杭州市区开展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清查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43号)155.《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84号)156.《转发市城管办关于西湖隧道突发应急事件处置预案(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312号)157.《关于印发〈杭州市抗咸应急系统调度管理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313号)158.《关于清理整顿城区开发区(科技经济园区)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328号)159.《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应对市场格异常上涨工作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32号)160.《转发市计委、市外经贸局关于贯彻实施内地与香港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16号)161.《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46号)162.《关于印发杭州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00号)163.《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征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等三项费用标准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50号)164.《转发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关于杭州市名牌产品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78号)165.《转发市房改办关于杭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97号)166.《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开展熟食卤味整顿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335号)167.《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区抗雪防冻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6号)168.《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76号)169.《转发市质监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92号)170.《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93号)171.《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重点培育成长型中小企业技改资助和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131号)172.《关于公布杭州市首批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名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07号)173.《关于对〈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进行解释的函》(杭政办函〔2005〕220号)174.《关于外商及外地来杭投资项目引荐者奖励有关条款的补充通知》(杭政办函〔2005〕248号)175.《关于印发〈杭州市评选奖励成绩突出科技工作者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60号)176.《关于印发〈杭州市土地开发整理补助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65号)177.《关于制止违法卡促进银行卡健康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315号)178.《转发市贸易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杭州市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342号)17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0号)18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卫生强乡镇(街道)评估标准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03号)18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杭州市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58号)18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等部门关于杭州市老城区垃圾处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73号)18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标准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89号)18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报〈杭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征用物资、场所办法〉的函》(杭政办函〔2008〕258号)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杭政文件1.《关于下达一九九六年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杭政〔1996〕2号)2.《关于印发〈杭州市一九九六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杭政〔1996〕3号)3.《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建设规划1996-2000年的通知》(杭政〔1996〕16号)4.《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通知》(杭政〔1996〕17 号)5.《关于建立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杭政〔1996〕22号)6.《关于印发〈杭州市一九九七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杭政〔1997〕3号)7.《关于下达一九九七年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杭政〔1997〕8号)8.《批转市农经委、市水产局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渔业生产体制报告的通知》(杭政〔1997〕11号)9.《关于印发〈杭州市1998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杭政〔1998〕5号)10.《关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1998〕6号)11.《关于下达一九九八年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杭政〔1998〕8号)12.《关于在杭州市实行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并联审批的通知》(杭政〔2000〕2号)13.《关于加强行政效能监察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2000〕16号)14.《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杭政〔2001〕4号)15.《关于印发〈杭州市妇女发展规划和杭州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2001〕16号)16.《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的意见》(杭政〔2002〕14号)17.《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对我市部分行业影响若干政策的通知》(杭政〔2003〕5号)18.《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3)18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杭政〔2003〕11号)19.《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杭政〔2004〕3号)二、杭政发文件20.《关于同意一九九六年杭州电网超计划用电序位表的批复》(杭政发〔1996〕58号)21.《关于严格执行省政府扩大杭州市行政区划有关问题紧急通知的通知》(杭政发〔1996〕77号)22.《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预算外资金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杭政发〔1996〕91号)23.《关于切实抓好灾后生产夺取农业丰收的紧急通知》(杭政发〔1996〕110号)24.《关于同意举办’96国际友好西湖马拉松赛给市外办的批复》(杭政发〔1996〕126号)25.《关于给杭州市一九九五年度劳动模范晋升工资的通知》(杭政发〔1996〕135号)26.《批转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本级“九五”期间培育和支持重点财源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发〔1996〕138号)27.《关于同意对1995年度杭州市科技进步奖及“星火”奖进行表彰的批复》(杭政发〔1996〕139号)28.《关于认真做好勘界工作的通知》(杭政发〔1996〕156号)29.《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杭政发〔1996〕175号)30.《关于加强森林防火的通告》(杭政发〔1996〕184号)31.《关于同意杭州市城市节约用水“九五”及2010年规划给市市政公用局的批复》(杭政发〔1996〕185号)32.《关于同意临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杭政发〔1996〕199号)33.《关于我市开展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活动的通知》(杭政发〔1996〕200号)34.《关于公布杭州市“九五”期间第一批限期治理污染企业的通知》(杭政发〔1996〕207号)35.《关于一九九七年菜地建设项目给江干区政府的批复》(杭政发〔1997〕11号)36.《关于一九九七年度市本级重点水利工程计划和经费安排给市治太办、财政局的批复》(杭政发〔1997〕13号)37.《关于一九九七年度“治太”骨干及配套水利工程和经费安排给市治太办、财政局的批复》(杭政发〔1997〕14号)38.《关于一九九七年度杭州市区粮食定购任务给市粮食局的批复》(杭政发〔1997〕38号)39.《关于切实贯彻中发〔1997〕11号文件开展非农建设用地清查工作的通知》(杭政发〔1997〕84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服务职工工作部2019年度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关于分解落实2019年区总工会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实现全域治理现代化(一)工作目标围绕努力实现全域治理现代化,开展企事业民主管理达标创优等立功竞赛活动。

(二)工作步骤1.制定方案(2019年3月-4月)。

根据区全治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重点2019年度工作。

2.组织实施(2019年4月-11月)。

根据方案开展普法宣传、矛盾调处、平安宣传、法律监督和联合执法等活动,全面落实工会参与全区“全域治理”工作。

(三)工作举措1.落实企业欠薪和调解月报告制度,建立劳动关系重大事件信息报送机制。

各镇街工会全面掌握了解所辖企业欠薪及劳动矛盾调解处理情况,每月15日前落实“双报告”制度。

2.鼓励工会工作者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技能)考证,提升基层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调解能力;切实加大普法宣传,推进法律知识进企业和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加强工会法律监督员培训,落实工会法律监督责任和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与人社联合开展用工检查执法活动。

3.广泛发动基层工会和职工群众参与平安余杭创建,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平安宣传活动,动员企业职工开展安全巡逻,根据区委平安办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平安三率”提升各项活动。

二、开展“五一”系列慰问服务工作(一)工作目标“五一”期间,全区各级工会要制定活动方案,开展各类服务活动,为广大职工送去“娘家人”的关怀。

(二)工作步骤1.制定方案(2019年4月初)。

联合区总相关职能科室制定下发五一系列慰问活动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

2.组织实施(2019年4月-5月)。

加强指导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同时加强线上线下信息报道,确保实效。

(三)工作举措1.根据活动总体方案,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2.加强团结协作,注意与部门间的沟通协调。

3.强化宣传,确保实效。

三、开展外来创业(务工)人员免费游余杭服务工作(一)工作目标为5000外来创业(务工)人员提供免费游余杭门票,以提高他们在余杭生活就业的归属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工作步骤1.制定方案(2019年3月)。

加强与相关部门联系,确定免费游余杭活动景点,合理分配名额,制定下发活动方案。

2.组织实施(2019年3月-11月)。

根据方案开展活动,加强与网上服务中心合作,实现活动线上线下同步,并加强活动宣传。

(三)工作举措1.通过征求镇街工会及会员职工意见,确定游余杭景点。

2.制作免费游余杭门票,按分配名额及时下发。

3.加强宣传,协调合作,服务跟踪,确保活动实效。

四、开展“五进企业”服务工作(一)工作目标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活动内容,优化活动方式,提升活动实效。

(二)工作步骤1.制定方案(2019年3月)。

通过广泛征求意见,拟定“五进企业”服务职工活动项目并提交主席办公会议决定,制定下发文件。

2.组织实施(2019年3月-11月)。

督促相关部室根据项目制定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3.加强宣传(2019年4月-11月)。

加强线上线下信息报道,确保活动实效。

(三)工作举措。

1.加强联动,制定下发“五进企业”服务职工工作方案。

2.按照方案,督促并指导各镇局工会积极配合落实。

3.联合网上工会服务中心做好“五进企业”服务职工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五、推进工会服务体系建设(一)工作目标做好“两张网”的建设工作、现有“两张网”的规范提升工作和开展“三位一体”职工文化阵地创建,并持续推进良渚工人文化宫的建设。

(二)工作步骤1.调查摸底(2019年4月)。

会同职工服务中心与区工人文化宫开展调查摸底,确立年度新增服务和活动网点,作为创建目标。

2.加强培育(2019年4月-9月)。

实地走访,做好创建指导和服务工作。

3.检查验收(2019年10月-11月)。

按照创优标准,开展检查验收,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三)工作举措1.在职工服务中心和区工人文化宫完成镇街工会申报、自行走访摸底前提下,根据当前“两张网”布点及落实情况,讨论明确2019年服务网和活动网点具体布点。

2.深入推进3家区域性服务中心建设,同时指导做好新增网点建设,当年确定增设服务网点30个,新增活动网点30个。

3.根据培育创建标准,根据镇街工会实施进度,分批组织开展网点检查验收工作。

六、抓好源头机制的落实(一)主动参与立法工作1.工作目标要持续关注涉及职工权益和工会工作的立法,积极组织工会干部和职工会员参与立法活动,让职工的意志和愿望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中得到更好的体现。

2.工作步骤(1)宣传发动(2019年4-11月)。

组织各级工会和职工参与立法工作,主动参与有关涉及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或修订发出工会组织的声音。

(2)收集建议(2019年4-12月)。

做好意见建议征集工作,要充分发挥“三服务”工作制度和召开会议时机等渠道,及时收集意见建议。

(3)积极反映(贯穿全年)。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为法规政策的制定出台,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提出工会的意见和主张。

3.工作举措(1)加大力度宣传《余杭区工会参与立法工作暂行办法》,让基层工会和广大职工群众了解工会法所赋予这项权利,并熟悉掌握实施这项权利的工作步骤和方法。

(2)以“三服务”活动为契机,各级工会深入企业和职工,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积极参与立法,对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踊跃发表意见建议,层层收集与职工权益密切相关的意见建议。

(3)时时关注各级各部门单位起草或者修订涉及工会参与范围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并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的,切实加强调查研究,按照《暂行办法》明确的程序向各基层工会及广大职工有针对地征集意见建议。

(4)各级工会收集到的各类意见建议、数据、资料等进行汇总、分类、筛选后,提练形成工会参与立法的书面意见建议汇报材料,按规定流程进行提交。

(二)发挥区级源头参与机制作用1.工作目标要发挥好政府常务会议、联席会议制度作用,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更好的条件;要强化与人大、政协工作联系制度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为工会工作营造更好的氛围。

2.工作步骤(1)征集议题(2019年6月-10月)。

广泛发动各职能部室和镇局工会,征集确定年度与政府联席会议、与人大、政协联合活动的议题。

(2)组织实施(2019年3月-12月)。

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做好向党委汇报、政府联席会议、人大和政协工作联系制度及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各项工作。

3.工作举措(1)加强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工作重点,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的沟通与联系,有效提交工会工作议题,按期召集(参加)三方会议,并积极落实会议明确的各项工作,确保会议实效。

(2)发动各镇局级工会及机关各部室,深入基层走访调研,准确把握职工利益诉求,征集与区政府联席会议议题,并确定与人大、政协联合活动方案。

(3)把握时间节间,落实工作联系(联席)制度前期准备工作,做好与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的衔接工作,制定具体方案,付诸实施。

七、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提质增效(一)工作目标要广泛开展“要约行动”,确保三个100%目标的实现;要以培训工作为基础、以规范程序为重点,以委托第三方评估为抓手,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质增效。

(二)工作步骤1.联合发文(2019年1月前)。

联合区人社局、区工商联以三方会议制定下发《开展2019年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通知》,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

2.日常指导(2019年1月-5月)。

指导督促各镇局(平台)工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重点开展好“要约行动”。

3.委托第三方测评(2019年6月-11月)。

做好年度第三方招投标工作,并开展提质增效测评工作。

(三)工作举措1.每年上年度末,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确定当年工资集体协商及提质增效目标。

2.各镇街工会举办业务培训,加强工作推进,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对全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帮助基层解决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通过“上代下”工作机制,适时代行基层工会职责,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序开展,确保三个100%目标全面实现。

3.4月底前完成工资集体协商提质增效第三方单位的招投标工作,通过加强对提质增效申报企业的培训、个别指导,完成第三方对申报单位的测评。

4.根据第三方测评结果,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上会讨论并确定2018年度提质增效A.B级创建单位。

年底将评选工资集体协商提质增效先进单位10家。

八、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一)强化职工工资保障机制1.工作目标与区人社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开展相关监督活动,推进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督促企业不拖欠、克扣工资,做到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落实标准工时制度和年休假制度。

2.工作步骤(1)开展区级联合检查(贯穿全年)。

联合区人社局制定联合检查工作方案,开展职工工资支付(含保证金内容)、高温津贴发放、企业用工行为等执法检查。

联合区应急管理局开展安全事故的调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劳动保护落实情况等的检查活动。

(2)开展镇街联合检查(贯穿全年)。

各镇街工会联合本级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高温津贴发放、工资支付情况等执法活动不少于1次以上。

(3)加强宣传力度(贯穿全年)。

按照活动安排,开展信息报道,确保活动实效。

3.工作举措(1)根据各阶段联合检查活动方案,做好相关活动的工作落实。

建立定期联系汇报制度,对镇局工会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抽查,确保任务完成。

(2)加强沟通合作,借势借力,对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问题按规定进行及时纠正,推进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督促企业不拖欠、克扣工资,做到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落实标准工时制度和年休假制度。

(3)加强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介大力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营造工作氛围。

(二)开展职工宿舍、食堂规范化创建活动1.工作目标以杭州市总工会“放心食堂”和区总工会“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单位”创建为抓手,全力营造职工良好生活条件和环境。

2.工作步骤(1)明确任务(2019年5月)。

根据统一部署,明确“放心食堂”评选和“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单位”创建工作任务和要求。

(2)加强指导(2019年5月-10月)。

根据创建标准,开展指导督促,推进创建活动落实。

(3)验收确认(2019年11月)。

按照创建活动标准,开展检查验收,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3.工作举措(1)加强工作指导。

根据创建标准,指导基层企(事)业单位工会开展职工宿舍、食堂规范化创建工作。

(2)严格检查程序。

采取基层企业单位自主申报、镇街工会检查评定、区总工会抽查等步骤,确保全年目标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3)选树典型表彰。

年底将评选“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单位”10家,推荐参加市总评选“放心食堂”若干家。

(三)积极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1.工作目标把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评定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结合起来,做到评建结合,以评促建,不断增强职工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助推企业健康发展,助力社会和谐稳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