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 业 职 工 登 记 表 - 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绍兴市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系统

绍兴市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系统企业用户注册、维护企业数据使用手册重要提示:1存当前输入的内容,如果未保存就操作其他界面内容,当前界面的内容会丢失。
2、已入库企业凭原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录,登陆后核对本单位信息,修改和补充相关数据,并按要求上传电子图片文件。
目录一、新单位注册 (3)二、单位数据维护 (4)(一)基本信息 (4)(二)营业执照 (5)(三)企业资质 (5)(四)安全生产证 (6)(五)A证人员 (6)(六)股东信息 (7)(七)交易席位 (8)(八)建造师 (9)(九)信用档案 (10)(十)附件 (11)(十一)提交 (11)一、新单位注册登陆绍兴市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点击网站左上角会员服务区:,选择01建设工程用户,选择建设工程投标人(网上注册、注册信息修改),新入库企业选择“网上注册”按钮,进入到会员注册的基本信息界面用户选择注册类型(建设工程投标人),在对应的内容输入框中输入内容,点击注册按钮,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系统提示用户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和设置的“登陆密码”登陆到网上投标报名系统(还可以在会员信息管理-建设工程投标人-注册信息修改处进行修改),进行企业数据的完善,完善之后,提交数据到交易中心系统,由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数据有效性的审核。
二、单位数据维护用户登录系统后,选择系统的左侧单位数据维护菜单,选择菜单包括,,(一)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和“外地企业驻本地机构信息”,用户需要完善相关信息,带星号(*)的为必填项目,在基本信息中用户需要上传递交【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开户许可证(基本帐户)】电子文件,点击按钮进行上传,上传单个文件只接收500k以内的jpg格式文件。
“外地企业驻本地机构信息”此信息根据企业在本地是否有派驻机构填写,如果有本地机构,则根据相关内容填写,填写完毕后选择按钮进行驻本地机构相关资料的上传,本地机构相关资料包括:公司对驻绍人员的任命文件、租房合同、租房权属证明、2018年度房产租赁合同及地税部门开具的租赁纳税证明、公司驻绍人员企业社保缴纳证明、其他。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2.26•【字号】绍市人社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22〕8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绍兴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2022年2月26日绍兴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意见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和认定(评价)补贴对象,包括参加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的城乡劳动者或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在岗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有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和认定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和非职业类高校毕业班学生以及其他按规定可纳入补贴范围的群体。
经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后,针对以上群体开展经核准的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和认定活动的企业、社会评价组织和职业培训机构。
二、补贴项目及标准(一)培训补贴参加经人社部门备案同意的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经认定合格后,按照最高不超过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3500元、高级技师50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其中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按不低于50课时、60课时、80课时、100课时和120课时标准执行。
企业技能等级认定中组织职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理论课时不少于课时标准的40%,培训补贴直补企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65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65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推进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化建设,我们修订了《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2月1日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就业登记第三章失业登记第四章就业创业证发放与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准确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享受就业失业政策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关于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用城乡劳动者、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以及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或退出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城乡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或注销,适用本办法。
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或注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组织,以及招用劳动者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干部基本情况表

干部基本情况表干部基本情况表填写说明(直接在该表格上填写,不要改动字体等格式。
并仔细阅读下面的填写说明。
)1.所有内容的填写中间不要留空格【例如:填写“张三”“汉族”“大学”等,不要填写“张三”“汉族”“大学”等】。
2.所有时间填写格式为“年.月”,年份写足4位数,月份写足2位数(例如:1986年9月,则填1986.09,不要填1986.9)。
3.民族:写全称【例如:汉族】。
4.籍贯:(1)籍贯所在地是XX区的,则填写到市一级即可【例如是越城区,则填写“浙江绍兴”】;(2)籍贯所在地是XX县(市)的,则填写到县(市)一级【例如是新昌县,则填写“浙江新昌”】;(3)籍贯所在地是直辖市的,则填写到区一级【例如填写“上海静安”】。
5.出生地:(1)绍兴市以外的,填写方法与籍贯相同;(2)绍兴市以内,柯桥区以外的,直接填写区(县、市)一级【例如:越城区或新昌县】;(3)柯桥区以内的,填写镇街一级【例如:柯桥街道或钱清镇,等等】。
6.健康状况:一般填写“健康”,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须按实填写。
7.专业技术职务、熟悉专业有何专长:如果有,按实填写,如果没有,填写“无”。
8.照片:设置照片的高度4厘米,宽度3厘米。
9.学历学位:(1)填写“高中”“中专”“大专”“大学”“研究生”这些固定词汇及相应的详细学位名称(说明:如果在职教育只有学位的,只填学位一栏【例如:法学硕士】);(2)毕业院校及专业请填写完整【例如:浙江大学信息工程专业】。
10.现任职务:填写单位全称及任免文件中的完整职务【例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XX科科长或XX镇党政办公室(党建工作办公室、驻村指导中心)主任】。
11.简历:(1)从全日制最高学历开始填起;(2)经历的起止时间需首尾相接,即前一条经历的截止时间与后一条经历的起始时间必须一致<同一个月份,不要差一个月份>,但学习经历的截止时间与首条工作经历的起始时间可以差几个月);(3)有挂职或在职学习经历的,需在经历中加括号注明(注意:如果时间段包含在某条工作经历期内的,写在该条经历后;如果时间段跨某几条工作经历的,写在截止时间所在的那条经历后面,且另起一行,不需写“其间”2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体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体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〇一〇年月目录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体系的构建依据 (1)(一)法律法规 (1)(二)部门规章 (1)(三)其他 (2)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体系的构建原则 (3)(一)全面系统 (3)(二)科学分类 (3)(三)开放兼容 (3)(四)适度超前 (3)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体系 (4)(一)标准体系结构图 (4)(二)标准明细表 (1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体系为了充分发挥标准化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规范、促进和带动作用,根据《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指南》、《全国服务业标准2009—2013年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特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体系。
一、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体系的依据(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9.《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1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二)部门规章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4.《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5.《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6.《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三)其他1.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3.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4.《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 Rev. 4)》(草案)5.《服务标准制定导则考虑消费者需求》(GB/T 24620-2009)6.《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8]68号)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二、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体系的原则(一)全面系统立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全部业务领域,把握当前和今后标准化工作的重点领域,确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体系的结构完整和重点突出。
绍兴柯桥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考核结果审核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参加考核的编外用工总数(人)
考核结果
优秀(人)
良好(人)
合格(人)
不合格(人)
考核不评定等次人数(人)源自序号单位名称职工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进入单位时间
工作
岗位
考核
结果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意见
年月日
备注:1、本表填写范围为机关及其下属纳入“四统一”管理的事业单位。
2、本表一式四份,于2015年12月31日前报区编委办,联系人:金亦东,联系电话:85568502,地点:区行政中心A幢三楼313室。
3、电子表格可登录柯桥区机构编制网网址下载。
公务员参照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

姓名
按身份证填写
性别
男或女
出生年月
XXXX.XX
一
寸
照
片
民族
写上“汉族”字
籍贯
省、县(或市、区)
出生地
省、县(或市、区)
文化
程度
大学本科、大学专科或硕士研究生
入党团时间
XXXX.XX入党(团)
参加工作
时间
XXXX.XX
原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
应届生填写毕业院校、待业人员写家庭住址、其他写工作单位名称
报考单位
及职位
按招考计划中的单位和职位名称填写
本人
简历
(时间
单位
职务)
从高中开始填写,写明单位和职位、身份。参加电大、函大、夜大、职大或自学考试等学习经历,在相应经历后面的括号内注明。
历届生大学毕业以后的时间必须连续,不得有断档。
如:2001.09-2004.07柯桥中学学生
2004.09-2008.07浙江大学生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
2008.09-2010.06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大学生村官(XXXX.XX-
XXXX.XX吉林师范大学函授学习)
2010.06-至今绍兴市
现
实
表
现
以第三人称口气对自己进行概述,具体写德、能、勤、绩、廉等现实主要表现。如“该同志。。。”
家
庭
成
员
及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称谓
姓名
年龄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考试
成绩
笔试
空白,由区人力社保局填写
面试
空白,由区人力社保局填写
吴张兴、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吴张兴、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22【案件字号】(2019)浙06行终7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毕金刚王建蒋瑛【审理法官】毕金刚王建蒋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吴张兴;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吴张兴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吴张兴【当事人-公司】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吴张兴【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在2019年9月20日一审询问过程中,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明确为“要求享受副科待遇即退休工资按照副科级别发放"。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受案范围证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不可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2019年9月20日一审询问过程中,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明确为“要求享受副科待遇即退休工资按照副科级别发放"。
上诉人起诉之时,社保部门确实确定上诉人的累计缴费年限为33年8个月。
而根据上诉人陈述,其从2016年开始按照累计缴费年限为33年8个月领取养老待遇,关于享受副科级待遇的要求,其一直向教育局等部门反映情况,但至2019年才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显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至于被上诉人认为“2016年工龄纠正的行为"系工作人员操作失误,二审过程中相应部门进行了“纠错"的行为,并非本案审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