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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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应遵循哪些原则

司法鉴定应遵循哪些原则

司法鉴定应遵循哪些原则
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委托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通过科学技术方法,对案件中的相关事实或专业问题进行客观、准确的鉴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一种司法活动。

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平原则
司法鉴定是司法机关行使职权的一种手段,必须在公正、公平的前提下进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独立、客观、公正,不受任何干扰,不能受外界的利益、压力等干扰影响,确保专业鉴定活动的公正性。

二、科学技术原则
三、独立性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受他人的指令、干涉和控制。

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独立行使鉴定职权,不受当事人的干扰,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中立性。

四、权威性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具备一定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实力,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技能,从业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保证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五、程序正当原则
司法鉴定应当依法进行,遵循正当程序。

在进行鉴定时,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有权提供相关证据和意见,参与鉴定过程,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或提起异议。

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及时、公正地审理相关申请和异议,并及时作出处理。

六、合法性原则
七、结果可预见原则
总之,司法鉴定是司法活动中重要的环节,为了确保司法鉴定的公正、科学和可信度,需要遵循公正公平、科学技术、独立性、权威性、程序正
当性、合法性和结果可预见性等原则。

只有在这些原则的指引下,司法鉴
定才能更好地为司法机关提供专业的鉴定意见,并为司法判决提供可靠的
证据依据。

司法鉴定规定

司法鉴定规定

司法鉴定规定司法鉴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案件中涉及的科学技术问题进行评估和判断的一种专门的司法活动。

为了保证司法鉴定的公正、准确和科学,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司法鉴定规定。

以下将就司法鉴定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我国司法鉴定规定明确了司法鉴定的目的和原则。

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判断案件的法律后果,保障司法公正和公正,维护法律权益。

司法鉴定的原则包括科学性、客观性、准确性、权威性、独立性、公开性和保密性。

其次,我国司法鉴定规定规定了司法鉴定的范围和程序。

司法鉴定的范围包括物证鉴定、书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语音鉴定、字迹鉴定等多个领域。

司法鉴定程序分为申请、受理、组织鉴定、出具鉴定意见和复核等环节。

再次,我国司法鉴定规定规定了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要求和责任义务。

鉴定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并且要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和培训。

鉴定机构必须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要遵守职业道德,保守鉴定秘密,客观真实出具鉴定意见。

最后,我国司法鉴定规定规定了司法鉴定费用的支付和质量监督的措施。

司法鉴定费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根据严格的费用标准来确定。

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鉴定质量评价机制,及时纠正鉴定错误和失误。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规定是司法鉴定活动的法律依据,通过明确司法鉴定的目的和原则、规定鉴定范围和程序、规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要求和责任义务以及规定鉴定费用和质量监督的措施,保证司法鉴定的公正、准确和科学。

司法鉴定规定的出台和执行,有助于提高我国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鉴定所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所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所质量控制管理制度1. 引言司法鉴定所质量控制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所的质量控制体系,保证司法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可靠性,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有效进行。

2. 质量控制目标- 提高司法鉴定所的技术水平和鉴定能力- 保证司法鉴定所工作的技术规范性和可信度- 提升司法鉴定所的公信力和口碑3. 质量控制原则- 科学性原则:保证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方法和技术手段符合科学规范,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复制性。

- 公正性原则:司法鉴定所应当严格遵守公正、中立、客观、独立的原则,确保鉴定结果不受任何干扰和偏颇。

- 法律性原则:司法鉴定所在进行鉴定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和可依据性。

- 保密性原则:司法鉴定所对于接受鉴定的案件和相关信息,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机构或个人。

4. 质量控制措施- 资源管理:对司法鉴定所的设备、人员、资金等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确保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

- 标准制定:制定鉴定工作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确保鉴定过程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 人员培训:对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提升其鉴定技能和专业水平。

- 质量监督:建立质量监督机制,对鉴定结果进行评估和监督,并及时纠正不符合要求的鉴定行为。

- 客户反馈:鼓励接受鉴定的当事人和相关单位提供对鉴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之处。

5. 质量控制评估司法鉴定所应当定期进行自身的质量控制评估,通过内部自查和外部评估,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升鉴定工作的质量水平。

6. 质量控制改进司法鉴定所应当以质量控制评估结果为基础,不断改进和完善质量控制管理制度,提高整体运行效率和鉴定工作的质量水平。

结论司法鉴定所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起着重要的作用。

司法鉴定所应当严格按照该制度的要求进行工作,并不断改进和完善,保证司法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司法鉴定通则

司法鉴定通则

司法鉴定通则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事实真实性和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专业性判断和结论。

它是涉及法律判断的一种专业活动,属于司法行政范畴,是司法机关履行法律职责的重要手段。

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司法鉴定机关会精心准备,组织和运用技术材料,及早发现、审查,处理和鉴定卷宗材料,以及依据法规正确开展司法鉴定工作。

为了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正确和专业性,中国司法部于2012年发布了《司法鉴定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通则》提出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效率原则、公平原则、法律原则和责任原则。

效率原则要求司法鉴定机关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方法,确保司法鉴定的精确性和及时性,尽可能地缩短司法鉴定的过程。

公平原则要求司法鉴定机关应公开客观,公正公平,确保每一个当事人都具有平等参与和监督司法鉴定活动的权利。

法律原则要求司法鉴定机关应认真执行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司法鉴定。

责任原则要求司法鉴定机关应当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司法鉴定任务,科学处理司法鉴定活动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并承担司法鉴定结果带来的后果。

司法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司法鉴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做到司法鉴定工作及时准确,尽量缩短司法鉴定时间。

司法鉴定机关应当按照《通则》规定,严格控制司法鉴定费用,以免将会计利润率夸大,以及利益冲突带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司法鉴定机关应当有记录下司法鉴定的过程,并准备一份报告,记录司法鉴定部门对鉴定结果的判断,以及鉴定结果本身。

司法鉴定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司法鉴定机关应当全面披露司法鉴定的过程和结果。

司法鉴定人员应当保证自身的责任,尊重司法鉴定的客观性和法治性,不得滥用司法鉴定的权力,不得干预司法鉴定的正当程序,不得擅自篡改司法鉴定结果。

司法鉴定人员应当承担司法鉴定结果的法律责任,视其司法鉴定的活动的严重性而受到处分。

司法鉴定通则不仅促进了司法行政的效率,也保证了司法鉴定活动的公正性,为司法机关正确行使审判权和确权权力提供了可靠的参照标准。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司法鉴定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的原则,维护司法公正,服务司法实践,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鉴定范围。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其他需要进行鉴定的案件。

鉴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损伤鉴定、财产损失鉴定、技术性鉴定、专业性鉴定等。

三、鉴定程序。

1. 受理委托,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委托书,明确鉴定的目的、范围、要求等内容。

2. 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组织鉴定人员进行鉴定活动,严格按照鉴定程序进行鉴定工作。

3. 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出具鉴定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

四、鉴定人员。

司法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受到任何非法干扰和影响。

五、鉴定结果。

司法鉴定结果应当客观、准确,鉴定结论应当有理有据,符合科学规律,能够为人民法院审判提供有力的证据。

六、监督管理。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依法追究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责任,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七、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原有不符合本规定的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

总之,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暂行规定,旨在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为人民法院审判提供科学、客观的证据,维护司法公正,服务于社会公平正义。

希望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鉴定机构严格遵守本规定,共同努力,推动司法鉴定工作不断完善,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解释

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解释

司法鉴定主要问题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检索目录一、司法鉴定及其分类(一)司法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二)刑事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八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九条至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五十四条至第二百五十七条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至二百四十五条(三)民事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四)行政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若干证据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五)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4、《决定》第一条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九条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T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六)国家统管的司法鉴定业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七)法医病理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四条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八)法医临床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五条(九)法医精神病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一条至第二十三条3、《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六条(十)法医物证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七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十一)法医毒物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八条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十二)司法会计鉴定1、《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九条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并附“办法”全文)(十三)文书司法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项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条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十四)痕迹司法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项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一条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十五)微量司法鉴定(理化司法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项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二条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行)第二百三十五条(十六)声像资料司法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4、《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三项5、《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五条(十七)计算机技术与电子数据司法鉴定1、《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三条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十八)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四条(十九)知识产权司法鉴定1、《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六条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行使行政、司法鉴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司法鉴定原则与制度(一)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4、《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6、《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二)司法鉴定独立性原则1、《决定》第八条、第十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三)司法鉴定中立性原则1、《决定》第七条第二款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四)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1、《决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五)司法鉴定客观性原则1、《决定》第十二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六)司法鉴定法律监督原则1、《决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七)司法鉴定时限原则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八)司法鉴定保密原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九)司法鉴定回避制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3、《决定》第九条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5、《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十)司法鉴定错鉴责任追究制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2、《决定》第十三条第三款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十一)司法鉴定统一管理制度1、《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十二)司法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制度1、《决定》第十二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十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许可制度1、《决定》第三条、第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十四)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制度1、《决定》第六条、第十六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十五)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名册公告制度1、《决定》第六条、第十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三、司法鉴定机构(一)司法鉴定体制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4、《决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二)司法鉴定主管机关1、《决定》第三条、第十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三)司法鉴定主管机关职责1、《决定》第三条、第十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四)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机关1、《决定》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三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五)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机关职责1、《决定》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三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六)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协助机关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七)司法鉴定行业管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八)司法鉴定监督检查范围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九)司法鉴定监督检查方式和原则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十)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评估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十一)司法行政机关鉴定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1、《决定》第十四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十二)司法鉴定机构1、《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十三)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1、《决定》第五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十四)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登记程序、内容与报送的材料1、《决定》第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十五)申请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司法鉴定机构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十六)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十七)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审核登记司法鉴定机构的程序1、《决定》第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十八)《司法鉴定许可证》内容与颁发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十九)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申请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与程序《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二十)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程序《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一)司法鉴定机构延续登记程序《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二)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手续《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三)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种类、编制主体和公告程序1、《决定》第三条、第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二十四)司法鉴定机构受警告处分的情形1、《决定》第十三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二十五)司法鉴定机构停止鉴定业务、撤销登记的情形1、《决定》第十三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二十六)司法鉴定机构的民事责任1、《决定》第十三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二十七)侦查机关鉴定机构1、《决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二十八)司法鉴定收费1、《决定》第十五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四、司法鉴定人(一)司法鉴定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4、《决定》第一条5、《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二)司法鉴定人的法律地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三)申请司法鉴定人应具备的条件1、《决定》第四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四)不得申请司法鉴定人的几种情形1、《决定》第四条第二款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五)申请司法鉴定人的程序与手续1、《决定》第六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六)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程序与内容1、《决定》第六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七)《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八)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程序《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九)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程序《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十)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条件与手续《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十一)司法鉴定人的权利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一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5、《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十二)司法鉴定人的义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4、《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十三)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1、《决定》第十条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二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十四)非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处分《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十五)司法鉴定人警告处分的条件《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十六)司法鉴定人停业、撤销登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十七)司法鉴定人错鉴赔偿责任《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十八)司法鉴定人人身权利的法律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第八十条(十九)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法律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第八十条(二十)司法鉴定人诉讼权利的法律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二十一)技术顾问(专门知识人员)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五、司法鉴定程序(一)司法鉴定程序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二)司法鉴定申请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三)司法鉴定决定与委托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4、《决定》第七条、第九条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7、《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四)刑事诉讼司法鉴定决定与委托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2、《决定》第七条、第九条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五)民事诉讼司法鉴定决定与委托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2、《决定》第七条、第九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六)行政诉讼司法鉴定决定与委托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2、《决定》第七条、第九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七)司法鉴定委托的过程与方式1、《决定》第九条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条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八)司法机关对诉讼当事人实施鉴定申请权的法律保障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五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九)司法鉴定受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4、《决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条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九条7、《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8、《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十)司法鉴定受理范围的限制1、《决定》第七条、第九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十一)司法鉴定拒绝受理的条件1、《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十二)诉前鉴定受理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十三)实施鉴定的人数及其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2、《决定》第九条第三款、第十条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4、《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十四)司法鉴定时限1、《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十五)司法鉴定的组织与监督1、《决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四条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4、《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十六)司法鉴定结果的记录及其要求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决定》第十条4、《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十七)司法鉴定结论(意见)的证据要求1、《决定》第十条、第十二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十八)鉴定人不同鉴定意见的处理规则1、《决定》第一条、第十条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二条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十九)司法鉴定材料的保存与处理1、《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2、《公安部刑事技术规则》第十三条(二十)补充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2、《决定》第九条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五十七条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二十一)重新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2、《决定》第九条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4、《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二十二)重新鉴定的控制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六、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质证(一)司法鉴定结论质证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八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二)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目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三)司法鉴定结论质证主体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八条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一条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四)司法鉴定结论质证客体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五)司法鉴定结论被质证对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3、《决定》第十一条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一条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六)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范围。

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法律程序中,由专业人员根据鉴定任务的需要,或根据法庭、检查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对案件中涉及的技术问题和专业问题进行鉴定,提供审判与司法实践的证据。

司法鉴定是法律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和加强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的开展,保障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准确性,严格控制质量,推动司法鉴定工作不断提高,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执行法律程序中的司法鉴定。

第三条法定原则司法鉴定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法律适用、保密安全等原则。

第四条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在法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根据业务范围,分为专业鉴定机构和普通鉴定机构。

第五条鉴定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得到适当资格评定和聘用。

从事技术鉴定的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背景和业务水平。

鉴定人员应当保证在鉴定活动中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保密性。

第六条鉴定结果司法鉴定应当向委托方出具明确、具体、可靠的鉴定结论,并说明鉴定依据。

鉴定结论应当明确表明鉴定人员的意见和结论。

第七条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由委托方按照程序和费用规定委托。

第二章专业鉴定机构规定第八条强化科学管理专业鉴定机构应当确立明确的管理制度,强化科学管理。

专业鉴定机构应当开展各项考核工作,定期对鉴定人员进行评估和培训,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保证鉴定机构安全专业鉴定机构应当加强保密管理,建立安全防范机制,采取保密措施确保鉴定活动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十条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专业鉴定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贯彻从业人员素质、鉴定质量、服务质量三个方面的质量保障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一、司法鉴定业务管理的原则1.科学性原则:司法鉴定工作必须按照科学的方法进行,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2.公正性原则: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

3.独立性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必须独立于诉讼各方,确保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不受外部干扰,独立进行鉴定工作。

4.权威性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权威性和专业性,鉴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以保证鉴定结论的权威性。

二、司法鉴定业务管理的内容1.人员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包括招聘、考核、培训、晋升等方面的规定,确保鉴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2.业务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管理程序,规定鉴定项目、鉴定标准、鉴定方法等,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设备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建立设备管理制度,对鉴定所需的仪器设备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鉴定工作的进行。

4.文书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建立文书管理制度,规定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书等相关文书的格式和内容,确保文书的规范和准确。

5.质量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对鉴定过程中的各项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司法鉴定业务管理的执行1.鉴定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分工和流程,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2.鉴定人员应按照制定的管理制度进行工作,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

3.鉴定机构应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4.鉴定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鉴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5.鉴定机构应及时公布鉴定业务管理制度和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证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通过建立健全的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提高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保障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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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
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是司法鉴定结论和司法鉴定活动的服务对象—诉讼活动所追求的目的之一。

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体现在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鉴定主体公正三个方面。

1、程序公正,就是鉴定提请、鉴定决定与委托、鉴定受理、鉴定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鉴定结论的质证等环节,在立法和司法两 个层面都应当体现平等原则、合理原则,更多地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在制定证据规则和鉴定法中主张鉴定提请和鉴定决定与委托实行同举证责任相一致原 则,重新鉴定实行协商与限制性原则,鉴定活动实行监督原则,鉴定结论的法庭质证推行技术顾问辩论原则等都是程序公正的体现。

2、司法鉴定实体公正就是要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 准确性 、真实性,这是司法鉴定最大的公正,也鉴定的根本目的所在。

要做实体公正,最主要的要立法规范各类鉴定的步骤、方法,制定各类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标准,严格 按科学要求办事,克服不重视科学方法,不严格遵守鉴定标准的不科学、不严肃的鉴定作风,杜绝随意性的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如果没有标准,科学上难以评断其是 非,法律上就不能确定其真伪。

没有科学标准的鉴定结论就是没有公正性。

3、司法鉴定主体的中立性,是确保鉴定活动和鉴定结论公正性的关键。

鉴定程序和实体的公正性必须通过鉴定主体去实施。

若鉴定主体不居中实施,鉴 定过程与结果都可能不公正。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站在科学技术的立场上,不偏向诉讼主体的任何一方。

这是受司法鉴定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结论——证据材料这 一根本性质决定的。

在我国和大陆法系国家,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中立立场有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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