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二十九个条款详解完美合同的攻防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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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二十九个条款详解完美合同的攻防之道

(完整版)二十九个条款详解完美合同的攻防之道

二十九个条款详解完美合同的攻防之道任何合同都是特定的交易主体经过博弈,在特定的时间、空间、背景下,以特定的交易条件就特定标的所达成的利益平衡。

因此,合同中的任何权利义务都应该是有限的。

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经济行为,法律人的职责是将相关的权利义务明确化、合法化,最大限度地减少合同履行过程或结果的不确定性,以规避风险和损失。

一、陈述与保证条款1.陈述与保证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一方就与合同交易事项有关的事实作出陈述;(2)该方保证合同订立时上述事实的真实性;或一并保证上述情形在特定期间内持续处于其所陈述的状态;(3)该方违反上述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合同相对方的救济方式。

2.此类条款旨在减少或控制当事人之间因合同交易事项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风险。

例如,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人通常无从确证目标公司是否存在未曾披露的债务,或目标公司在股权交割之前是否会再发生其他变故。

二、定义条款1.定义条款,旨在对合同中较为复杂的或可能发生歧义的词语赋予明确的含义,以便在合同中准确、一致的表述。

2.被定义的词语,不应超出其在该合同语境下语义解释的合理范围。

3.定义条款,常设置在合同中的下列位置:(1)合同正文首部,常为合同第1条或第2条;将“合同当事人条款”作为合同正文的第1条时,“定义条款”常为第2条。

(2)合同正文后部;(3)作为合同定义附件。

4.设置定义条款时,需注意:(1)定义条款应仅限于解释特定词语的含义,不应涉及当事人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2)通常含义足以清晰表达的,不必定义;(3)经过定义后的词语,在合同中应通篇一致,并可以特别的字体或格式(如下划线)表明其在合同中是被特别定义的词语;(4)需定义的词语较少的,可采用附带解释、括号解释等方式处理,不必专设定义条款。

三、标的条款1.标的描述应尽可能具体、明确,可操作,可证明。

2.合同订立时尚不能具体确定的信息,应明确具体确定的方式,或哪一方当事人有权以何种方式进行确定。

【打造完美合同:29条详解完美合同的攻防之道(校对版)】(二)

【打造完美合同:29条详解完美合同的攻防之道(校对版)】(二)

【打造完美合同:29条详解完美合同的攻防之道(校对版)】(二)十六、免责条款与责任限制条款1.免责条款,系由当事人约定预先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责任的条款。

当事人就既已发生的民事责任,约定部分或全部予以免除的,并非《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免责条款”,此为和解协议。

2.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合同法》第53条)。

3.责任限制条款为免责条款的特殊类型。

此类条款,将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合同责任限制在特定范围之内,超出此范围的责任予以免除。

因此,责任限制条款同样应受免责条款有关规定限制。

十七、不可抗力条款1.不可抗力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不可抗力事件;∙(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的通知和提供证明的义务;∙(3)不可抗力条件下的风险分配规则。

2.特定事件对于特定合同,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常不确定。

在不可抗力条款中列举不可抗力事件,确有必要。

3.下列内容,应谨慎约定:∙(1)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不符合《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要求。

此种情形,应以免责条款方式进行约定为宜。

∙(2)概括的约定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不予免责。

∙(3)对公认的不可抗力事件,约定不予免责(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抗字第20号民事判决)。

4.应注意不可抗力条款与合同约定的相关风险分配规则的契合。

十八、通知条款1.合同履行中常涉及重要的通知、告知、催告及抗辩。

此类通知行为是否能够得到证明,对当事人利益影响巨大。

同时,我国民法对通知多采“到达主义”(通知人承受通知风险),且司法实践对于通知行为及其送达的证明标准宽严不一。

因此,在合同中约定通知条款极具重要意义。

2.通知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通知的方式;∙(2)通讯信息的确认;∙(3)通讯信息变更的通知义务;∙(4)通知风险的分配;∙(5)通知送达的推定方式。

3.基于电子邮件通知、送达的便捷性与可证明性,可考虑约定电子邮件作为有效通知方式之一,并将各方的电子邮箱明确表述。

合同法 解释(二)第29条第2款

合同法 解释(二)第29条第2款

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合同确定合同的类型和主题,如“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的缔约方信息:
甲方(出租方/卖方/服务提供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或注册号)、住所地;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
公司名称及注册地址(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乙方(承租方/买方/服务接受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或注册号)、住所地;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
公司名称及注册地址(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同的基本条款:
合同的签订日期:确立合同生效的时间点。

合同的有效期限:确定合同的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或者期限。

合同的履行地点:约定合同义务履行的地点。

合同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约定支付金额、支付方式(现金、转账等)、支付时间(如每月、一次性等)。

合同的服务或商品描述:详细描述合同的主要内容,如商品的品种、数量、质量标准,服务的内容、标准和方法等。

合同的价格或报酬:明确约定交易的价格、租金、报酬等。

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约定当事人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等条款。

合同的解决争议方式:约定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如协商解决、仲裁、诉讼等。

其他约定事项: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添加其他必要的条款,确保合同全面、明确、具体。

合同范本解析:常见合同条款详解

合同范本解析:常见合同条款详解

合同范本解析:常见合同条款详解引言在商业和法律领域,合同是一种常见且重要的文书。

它为合作双方规定了权利和责任,确保了交易的公平性和可靠性。

无论是合作项目、劳动关系还是购买商品,合同都是确保双方共同利益的基石。

然而,合同书写的复杂性和法律术语常常使人困惑。

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合同书中的常见条款,本文将详解一些常见的合同条款,并为读者提供相应的解释和实际例子。

除了提供解释,本文还将通过拆解合同条款的逻辑背后的常识和思维方式,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合同的结构和目的。

1. 引言条款1.1 定义在大多数合同中,都会在开头的引言部分提供一些基本信息和定义。

这些信息通常包括合同的标题、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背景等。

1.2 作用引言条款的作用是为合同提供必要的背景信息,并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和角色。

这有助于确保合同的适用对象是正确的,并减少因身份混淆导致的纠纷。

1.3 实际例子本协议由甲方(公司名称)和乙方(公司名称)订立,旨在明确双方在一项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

2. 申明条款2.1 定义申明条款是在合同中对某些声明或声明的声明的条款。

这些申明可能涉及双方当事人的事实、意图或目标。

2.2 作用申明条款的作用是提供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目的和约定的明确理解。

它们可以阐明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并描述他们希望在合作中实现的目标。

2.3 实际例子甲方特此声明,自己是经合法登记的公司,具有向乙方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3. 权利和义务条款3.1 定义权利和义务条款规定了合同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条款描述了双方在合同中应该做些什么以及可以享有什么权利。

3.2 作用权利和义务条款的作用是确保双方对各自的职责和权力有清晰的认识。

它们为合同的履行提供了指导,帮助双方遵守合同的约定,并减少纠纷的发生。

3.3 实际例子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并按时提供所要求的服务和支持。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所需的材料,并按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

4. 保密条款4.1 定义保密条款是合同中涉及保护双方机密信息和商业机密的一般性条款。

协议中的条款与条件解析与解读

协议中的条款与条件解析与解读

协议中的条款与条件解析与解读在协议中,条款和条件是一份合同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

它们规定了各方在合作、交易或其他业务中应遵守的规定和约束。

正确解析和解读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对于确保各方的权益和维护合法性非常重要。

本文将对协议中的条款与条件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条款的定义和作用协议中的条款是对合同中的各项规定和约束的具体表述。

它们明确规定了参与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各项交易和合作的具体细节。

条款在协议中起着承接双方意愿和规范行为的作用,有助于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二、条件的含义和类型协议中的条件是指在达到特定条件或满足特定要求之后才能实施或生效的规定。

条件的设置有助于确保各方在合作或交易中达到共同的目标,并且促使各方按照协议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条件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型:1. 前置条件:在合同生效之前需要满足的条件。

例如,合同签署前需要各方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2. 履行条件:在合同生效后需要各方按照约定履行的条件。

例如,买方需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付款,卖方需要按时交付商品。

3. 终止条件: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终止合同的条件。

例如,一方违反了协议中的约定,导致合同解除。

4. 解除条件: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

例如,协议约定了某一方无法履行义务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解析协议中的条款与条件的方法正确解析协议中的条款与条件对于理解合同的内容和限制范围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解析条款与条件的方法:1. 文字解释:仔细阅读协议中的文字表述,理解条款和条件的具体含义和规定。

有时候,条款和条件可能会使用特定的法律词汇或行业术语,需要确保准确理解其含义。

2. 上下文解读:在解析协议的条款与条件时,需要将其放在整个合同的上下文中进行理解。

了解合同的目的和背景,以及各项约定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更好地解读和理解条款与条件的含义。

3. 法律咨询:如果对协议中的条款与条件存在疑问或争议,最好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

法律专家可以提供准确、权威的解读和建议,帮助各方理解和遵守条款与条件的规定。

【律师之道】完美合同技巧篇

【律师之道】完美合同技巧篇

【律师之道】完美合同技巧篇【法学家茶座出品】昨天看了公司近期签署的20份合同,总得来说,合同均无大碍。

如果说咱这些合同不足呢,我以为主要是感觉有点像女人出嫁前没有扯脸,额头上的寒毛影响光辉形象。

文无第一,武无第二,合同没有写得最好的,但我们可以把合同写得更好些。

合同写得好与不好怎样衡量呢?这就像我们人体,我们没有感到那个器官存在的时候,身体是好的。

如果我们感到哪个器官在那里工作,那就是有毛病了。

你看啊,感到鼻子不通就是感冒了。

感到喉咙痒是得咽炎了。

感到胸口疼是得胃病了。

心脏本来跳着不停,但当我们感觉到心脏在那里跳的时候,如果不是在剧烈运动之后,便是得了心脏病。

如果我们写的合同能让人很轻松地读完,就基本上可以。

“让人很轻松地读完”,这个其实不难的,内容方面应有尽有,没有丢三落四缺胳膊少腿;结构方面逻辑严谨,层次分明;语句方面没有语句不通,没有让人临时断句改标点符号,没有前言不搭后语,没有让人一头雾水不知所云;文字方面用词准确,文字洗练,没有错字,没有佶屈聱牙,没有华丽辞藻,也不是口语白话;格式、字体、字号、行间距等都不难看……。

当然,这不难的要求是一大堆。

人健康长寿就是身体哪地方都好还要精神状态好,如果脑袋心肝五脏肠子肚子只要有一个地方出了大问题就没命了。

法律上的合法与违法也是这样的,合法要“具备下列条件”,违法则只要“有下列行为之一”。

如《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所以,毛主席说,做一点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不做坏事。

扯远了哈,言归正传。

协议中的条款解读与解释

协议中的条款解读与解释在商业合作、雇佣关系、法律合同等各种协议中,条款的内容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合同的各个条款规定了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对这些条款进行准确解读与解释,对于确保协议的可执行性和双方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一、条款的定义和作用协议中的条款是协议的核心内容,通过具体的规定,明确双方在合作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条款通常包括定义、约定、责任规定等方面内容,旨在明确各方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以及协作方式和限制。

1. 定义条款定义条款是对协议中所使用的术语、概念进行解释和规定,以确保各方对相关内容的理解一致。

例如,在技术合作协议中,可以对特定术语或者技术名词进行详细的解释,防止术语解读上的歧义。

2. 约定条款约定条款是协议中规定合作各方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内容,包括合作期限、支付方式、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

这些约定条款旨在明确双方在协作过程中所需遵守的规则,防止产生纠纷和理解偏差。

3. 责任规定责任规定条款是协议中规定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和违约处罚等内容。

通过明确违约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可以有效地防止各方在合作过程中故意或无意地违反协议条款。

二、条款解读的原则和方法条款的解读是确保协议执行顺利的关键环节,以下是一些常用的解读原则和方法,可供参考:1. 文本解读原则文本解读原则是指根据协议文本中的字面表达进行解读,即根据条款的明确表述进行理解。

在使用这一原则时,需要充分考虑每个词语的含义,并与其他相关条款进行整体解读。

2. 行为解读原则行为解读原则是指根据各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的实际行为进行解释。

该原则主要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来解释协议条款的意图和目的,以及各方的实际意愿。

3. 习惯解读原则习惯解读原则是指依据某个行业或社会群体在类似协议约定上的普遍惯例进行解释。

在某些特定领域的协议中,可能存在一些行业共识或者惯例,可以作为解读的依据。

4. 诚意解读原则诚意解读原则强调协议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的真实意图,将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为解释协议条款的基准。

合同法二十九条

合同法二十九条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这条规定,合同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是商业活动的基础,也是维护交易双方权益的关键工具。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含义、适用范围以及在实践中的应用。

首先,合同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合同的本质。

合同是一种协议,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意愿的体现。

它可以用来约束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的交易得以顺利进行。

同时,合同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物,通过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维护着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其次,合同法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合同的几种形式。

合同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

无论是口头协议还是书面文件,只要达成协议的当事人能够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就可以成为合同。

这一规定保证了交易的灵活性和效力。

在实践中,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适用范围广泛。

它适用于各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交易、雇佣合同、租赁协议、借贷合同等。

无论是个人间的交易还是法人之间的交易,只要符合合同的要件,都可以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然而,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也存在一些限制和特殊情况。

首先,一些特定的法律条款可能限制合同的成立。

例如,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可能受到法定代理人的限制。

其次,一些合同可能因为违反了公共利益或违法了法律法规而被宣告无效。

此外,一些合同可能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例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使得合同无法履行。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一些重要的原则。

首先,合同的履行应该基于公平和诚实的原则。

各方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也有权得到自己的权益。

其次,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最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还规定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以及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例如,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或者通过法律程序解除。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9至29条解析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9至29条解析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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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9条

合同法第29条合同法第29条规定了合同的解除权。

根据该条规定,合同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对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合同是合理的;一方提供虚假的合同内容,对方基于误解而与其订立的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况,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下面将对合同解除权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29条,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这意味着当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例如,当甲方支付了货款但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时,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29条,当一方提供虚假的合同内容,对方基于误解而与其订立的合同,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这意味着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一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以蒙骗对方,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例如,当乙方在合同订立时故意隐瞒货物的质量问题,导致甲方在交付货物后发现质量存在问题,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29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况,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订立后,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下,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例如,天灾、战争和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总结起来,合同法第29条规定了合同的解除权。

根据该条规定,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对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方提供虚假合同内容,对方基于误解而订立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等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在解除合同时,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包括违约方的行为是否重大、损失情况以及是否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等。

当合同解除权行使后,双方应根据约定对已经履行的义务进行处理,以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合同的解除权,一方应合理行使,不能滥用解除权,以免影响合同交易秩序和合同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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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个条款详解完美合同的攻防之道任何合同都是特定的交易主体经过博弈,在特定的时间、空间、背景下,以特定的交易条件就特定标的所达成的利益平衡。

因此,合同中的任何权利义务都应该是有限的。

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经济行为,法律人的职责是将相关的权利义务明确化、合法化,最大限度地减少合同履行过程或结果的不确定性,以规避风险和损失。

一、陈述与保证条款1.陈述与保证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一方就与合同交易事项有关的事实作出陈述;(2)该方保证合同订立时上述事实的真实性;或一并保证上述情形在特定期间内持续处于其所陈述的状态;(3)该方违反上述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合同相对方的救济方式。

2•此类条款旨在减少或控制当事人之间因合同交易事项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风险。

例如,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人通常无从确证目标公司是否存在未曾披露的债务,或目标公司在股权交割之前是否会再发生其他变故。

二、定义条款1•定义条款,旨在对合同中较为复杂的或可能发生歧义的词语赋予明确的含义,以便在合同中准确、一致的表述。

2•被定义的词语,不应超出其在该合同语境下语义解释的合理范围。

3•定义条款,常设置在合同中的下列位置:(1)合同正文首部,常为合同第1条或第2条;将合同当事人条款”作为合同正文的第1条时,定义条款”常为第2条(2)合同正文后部;(3)作为合同定义附件。

4•设置定义条款时,需注意:(1)定义条款应仅限于解释特定词语的含义,不应涉及当事人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2)通常含义足以清晰表达的,不必定义;(3)经过定义后的词语,在合同中应通篇一致,并可以特别的字体或格式(如下划线)表明其在合同中是被特别定义的词语;(4)需定义的词语较少的,可采用附带解释、括号解释等方式处理,不必专设定义条款。

三、标的条款1.标的描述应尽可能具体、明确,可操作,可证明。

2•合同订立时尚不能具体确定的信息,应明确具体确定的方式,或哪一方当事人有权以何种方式进行确定。

3•合同标的不明确,可能导致合同不成立;合同标的之范围、要求描述不清,极易发生争议。

四、数量条款1.标的数量,应尽可能具体、明确、可操作、可证明;并应一并考虑约定:(1)计数(量)之方式;(2)计数(量)之依据;(3)计数(量)之程序;(4)计数(量)的证明及其形式要求。

2•合同订立时尚不能具体确定数量的,应明确具体确定的方式,或哪一方当事人有权以何种方式进行确定。

五、质量标准条款1.《合同法》未将合同标的之质量瑕疵与标的与合同描述不符”区分对待。

例如,标的物本身的质量合格,但标的物的种类与合同约定不符。

2•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尽可能具体、明确、可操作、可证明。

除非有特别需要,通常应保持与下列质量标准之间的协调一致:(1)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2)出卖人提供的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3)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4)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3•采用样品买卖方式的,应在合同中对样品的封存方式及封存时间等进行说明,以便确定该封存样品与合同之间的联系。

4.合同订立时尚不能具体确定的,应约定确定之方式,或哪一方当事人有权以何种方式进行确定。

六、质量责任条款1.《合同法》对于有关质量责任的规定较为简略《合同法》第111条、第155条。

,应根据委托人之实际需要特别设定,并应注意与付款条件的配合,以便控制交易中的质量风险。

2.《合同法》对于买方的拒收权设置的行使条件较为严格且不确定《合同法》第148条。

为保护买方利益,可另行约定拒收条件。

3•如有必要,可一并约定质检机构、检材取样和送检方式,以及检测费用的承担等内容。

4.《合同法》规定的检验期间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卖方利益而设置的。

超过检验期间,收受合同标的一方未提出异议的,将视为交付时标的物的质量、数量无瑕疵,买受人不再享有相应的瑕疵责任请求权。

为保护买方利益,应力争约定较长的检验期间,但一般不应超过两年;有质量保证期的,不应超过该质量保证期。

5.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的,可同时约定:(1)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条件、退还期限和退还方式;(2)质量保证金可予扣除的情形及扣除的方式;(3)质量保证金可不予退还的情形。

6.有关质量责任,可根据具体情形约定专项违约金。

基于同一违约行为及损害结果,该专项违约金与上述质量保证金不能并用。

7.合同约定质量保证期的,应同时约定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的处理义务和责任。

即使买方未在检验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买方仍有权要求卖方承担上述质量保证期内的处理义务和责任。

七、税费负担条款1.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对于实际由哪一方当事人缴纳税款并未作出强制性的规定。

因此,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由纳税义务人以外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税费。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8年第3期)。

但是该合同约定并不影响税收征管法律关系中纳税义务人依法应承担的纳税义务。

2•除非合同交易事项可能涉及的税费种类及金额已完全具体确定,有关税费的负担应设置兜底条款,以免遗漏。

3•如有必要,可约定纳税义务人在依法纳税后,向合同约定的相应税费负担者的追偿权。

八、所有权保留条款1•当事人可就动产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

《合同法》第1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4条。

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主要价值在于:在债务人未依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包括债务人破产清算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条。

,债权人可依合同约定或依法律规定行使取回权。

2.依所有权保留条款行使取回权的,买卖合同并不当然解除。

3.如有必要,可向委托人进行相应提示:(1)第三人如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出卖人不得主张取回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6条第2款。

(2)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不得主张取回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6条。

九、违约金条款1•依违约金的约定方式,通常将其分为一般违约金与专项违约金。

2•合同约定之违约金应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13条。

违约金系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非旨在严厉惩罚违约方。

因此,约定的违约金可略高于对方之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但不宜过高。

3•设置违约金条款时,可建议委托人根据其商务经验,就对方可能发生的特定违约行为可能使委托人遭致损害的范围及金额进行预估,并在此基础上略作增加。

4•非金钱债务之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普遍存在证明困难,约定相应的违约金条款更显重要。

5.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并予适当减少时,认定过高” 之标准及减少”之幅度极不平衡。

6.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第2款。

在实际损失无须确切证明的前提下,该“30% 并不具有数学计算之意义。

十、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1•合同可就负有金钱支付义务一方迟延履行该义务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而不应使用罚款” 罚金” 滞纳金”或利息”2.如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违约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3.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合同约定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通常可被裁判机构接受。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终字第5号、(2001)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

4.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没有约定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的,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4款。

对工程欠款,则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仃条。

5.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通常应为付款义务一方相应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

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将会给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之起始时间的确定带来不便。

十^一、违约定金条款1.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定金罚则”)。

《合同法》第115条。

2.设置违约定金条款时,应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

(1)合同约定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不适用定金罚则;(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3)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效力;(4)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5)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应注意区分违约金与违约定金法律后果的不同,根据合同交易事项的特点选择使用。

4.应注意区分违约定金与履约保证金的区别:(1)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8条(2)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60条。

十二、解约定金条款1.解约定金条款应表明下列内容: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仃条。

2.解约定金需由合同特别约定。

合同仅约定定金的,不具有解约定金的效力。

十三、加速期限条款1.除分期付款买卖之价款支付义务《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

外,同一债务依合同约定分期履行时,如无特别约定,债务人迟延履行其中一期债务的,债务人仅就该期债务构成迟延。

债权人尚无权要求债务人即时履行其他未到期债务。

为解决此问题,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加速期限条款”。

2.常见的加速期限条款的主要内容为: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或特定条款约定的)任何一期债务的,相对方即有权要求其即时履行该合同项下(或特定条款约定的)之全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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