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doc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
不包括三类底盘(无驾驶室、仪表板的货车底盘)以及农用运输车。
2.术语车辆的定义见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单元划分4.1.1.1 不同生产厂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2 不是同一类型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3 不同系列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4 发动机布置(前置、中置、后置)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5 此外应考虑车轴数及布置型式、车身(驾驶室)型式、发动机型式等因素。
4.1.1.6 专用汽车的专用装置其主要结构及总成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如汽车起重机的吊臂结构形式或节数不同,起升、变幅、回转、伸缩、支腿机构中有三个及以上发生变化;罐式汽车的罐体结构不同等)。
4.1.2 申请资料认证申请所需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4.2.1 送样原则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
若新申请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在其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一致时,可不要求另行提供。
4.2.2 送样4.2.2.1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送样。
4.2.2.2 送样清单见附件2。
4.2.2.3 特殊情况由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到生产厂进行现场检测。
4.2.2.4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3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制造者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产品安全、环保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介绍

简介
• 汽车产品是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 认证旳产品目录》旳产品,《机动车辆类(汽 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明施规则》于2023年公布 ,规则编号为:CNCA-02C-023:2001。
• 该实施规则旳制定主要参照了欧洲车辆型 式认证旳模式和框架,因为考虑到我国产品强 制认证需要一种引导旳过程,所以,实施规则 中未纳入欧洲型式认证指令70/156/EEC中有关 产品技术信息、生产一致性控制和车辆一致性 证书旳有关内容。
此次实施规则修订旳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旳认证明施规则CNCA-02C-02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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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23年7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车型系列, 须按照本规则要求执行;对于已获认证旳车型 ,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毕换发新版证书, 在此过渡期间,对上述老车型产品新老规则均 可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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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证试验旳详细执行要求。
新增附件3: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要求
此次实施规则修订旳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旳认证明施规则CNCA-02C-023:2023
2、型式试验 增长了新公布和新修订国标旳要求,对某些执行中需要规 范旳技术问题,和产品准备及试验条件准备所需旳过渡期旳 要求予以了明确,并对某些即将出台旳原则和要求进行了预 告,从而防止了某些原则出台后过渡期较短,企业往往准备 不足旳问题。
比照现行旳认证明施规则CNCA-02C-023:2023
• 3、生产一致性审核:从2023年7月1日起, 对新申请认证旳制造商须按本规则要求进行生 产一致性审核。对于在2023年7月1日前已经获 证旳制造商,本规则要求旳生产一致性审核最 晚应在换证截至期后18个月,即2023年7月1日 前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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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共14页

《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2005-10-10发布 2005-12-01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2.认证模式3. 认证的基本环节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2型式试验4.3初始工厂审查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 获证后监督5. 认证证书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5.2认证证书的变更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6.3加施方式6.4加施位置7. 收费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附件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附件3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M1类和N1类汽车上用于乘员进出的任一侧车门的门锁及车门保持件。
2.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3. 认证的基本环节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3.2型式试验3.3初始工厂审查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获证后监督(抽样)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1.1认证的单元划分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视为同一单元:1)结构和材料;2)车门保持件的销轴(长度与直径)相差在20%之内的。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4.2.1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
4.2.1.2送样数量门锁产品型式试验样品为单元内同一型号4套。
门铰链产品型式试验样品为单元内同一型号2套(上、下铰链各2付)。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2.2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我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 37页)

我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 37页)编号:CNCA—02C—023:2005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2年10月10日发布2002年10月10日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挂车(包括半挂车)。
O1类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750kg的挂车。
O2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750kg,但不超过3500kg的挂车。
O3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0000kg的挂车。
O4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0000kg的挂车。
车辆分类中具体原则依据GB/T15089-2001。
2.术语车辆的定义见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单元划分4.1.1.1 不同生产厂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2 不是同一类型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3 不同系列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4 发动机布置(前置、中置、后置)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5 此外应考虑车轴数及布置型式、车身(驾驶室)型式、发动机型式等因素。
4.1.1.6 专用汽车的专用装置其主要结构及总成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如汽车起重机的吊臂结构形式或节数不同,起升、变幅、回转、伸缩、支腿机构中有三个及以上发生变化;罐式汽车的罐体结构不同等)。
4.1.2 申请资料认证申请所需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4.2.1 送样原则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
若新申请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在其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一致时,可不要求另行提供。
4.2.2 送样4.2.2.1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送样。
2020年(汽车行业)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行业)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3:2008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8年1月1日发布2008年1月1日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 (4)2 术语 (4)3 认证模式 (4)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4.1认证申请 (4)4.2型式试验 (4)4.3初始工厂审查 (6)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8)4.5认证时限 (9)4.6认证有效性 (10)5 认证证书 (10)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11)6 获证后监督 (11)6.1监督审查的内容 (11)6.2用户投诉信息在监督审查中的应用 (12)6.3监督审查结果的评价 (12)6.4获证后监督的分级管理 (12)7 认证的变更 (13)8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14)9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14)9.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4)9.2标志加施 (14)10 认证收费 (15)附件1 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附件2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附件3 车辆一致性证书附件4 送样清单附件5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附件6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附件7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8 工厂分级管理指导原则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
不适用于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农业与林业用拖拉机和各种工程机械以及其他非道路车辆和三类底盘。
2 术语车辆的定义见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对于认证车辆按照车型系列、单元、型号进行划分,按单元出具认证证书。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

4.2.4 已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或国家承认的自 愿性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当零部件和系统 的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 在汽车整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
4.3 初始工厂审查 4.3.1 审查内容 4.3.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执行汽车产品强 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1) 认证产品的铭牌;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 3) 认证产品抽查检测(产品例行检查的项目)。 4.3.1.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 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 产品。
二、产品认证检测项目所执行的技术标准(不是GB 标准时,应说明与GB标准的关系) 三、必要的认证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 四、生产企业概况: 生产厂和生产情况(所申请的产品年生产能力及生产 历史) 关键外购件登记表(包括:名称、型号、规格、供货 单位、进厂检验项目等) 生产企业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登记表(包括:名称、 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或表)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单元划分 4.1.1.1 不同生产厂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2 不是同一类型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3 不同系列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4 发动机布置(前置、中置、后置)不同不 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5 此外应考虑车轴数及布置型式、车身(驾 驶室)型式、发动机型式等因素。 4.1.1.6 专用汽车的专用装置其主要结构及总成不 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2.3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制造者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产品安 全、环保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申请 人应提供合格的样车、样件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结果仅对样车、样件所进行的检 测项目负责。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执 行“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 实施规则”(包括1.标记、2.尺寸、轴 荷和质量、3.侧倾稳定角、4.转向装置、 5.制动装置等55项内容)
汽车门铰链3C认证质量手册

汽车门铰链CCC质量手册CNCA-02C-061 2005《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目录1.质量手册封面2.目录3.颁布令4.任命书C质量手册说明6.企业概况7.公司质量保证体系结构图8.公司职责与权限划分9.人力资源控制程序10.文件控制程序11.质量记录控制程序12.采购(供方)控制程序13.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检验、验证控制程序14.生产过程控制程序15.例行检验控制程序16.确认检验控制程序17.检验、试验仪器设备控制程序18.不合格品控制程序19.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20.内部质量审核程序21.认证产品的一致性控制程序C认证标志的使用控制程序23.产品防护控制程序24.质量体系记录清单及职能分配表颁布令质量是公司的生命和发展的基础。
本质量手册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特点及实际,遵循适用有效原则编写。
本手册是公司质量管理的法规性文件,也是本公司建立、实施质量体系准则。
现予批准发布,望全体员工认真学习、理解并遵照执行。
总经理:年月日任命书为了贯彻执行《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加强对质量体系运作的领导,特任命为我公司的质量保证负责人。
我公司质量保证负责人的职责是:1.确保质量体系中的过程得到建立和保持;2.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质量体系的业绩,包括改进要求;3.在整个公司内促进顾客要求意识的形成;4.就质量体系中的有关事宜对外联络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5.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6.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总经理:年月日CCC质量手册说明1.范围1.1总则本质量手册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了本公司的质量体系,描述了质量体系每一过程及相互的作用。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3:2002/A2)原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2)附件3中检测项目与检测根据修改为:1.标记汽车与挂车的标记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1条要求,其中车架上的整车型号与出厂编号可由VIN替代,标牌上务必标注整车型号;汽车基本车与挂车务必有VIN,VIN应符合GB 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固定》及GB 16737-2004 《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2.尺寸、轴荷与质量2.1 外廓尺寸、轴荷与质量汽车与挂车的外廓尺寸、轴荷与质量应符合GB 1589—2004《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要求。
当车辆满载且外后视镜底边的离地高度小于等于1800mm时,外后视镜的外伸量应符合GB 15084—1994《汽车后视镜的性能与安装要求》的要求。
2.2 后悬汽车与挂车的后悬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3条要求。
3.侧倾稳固角汽车与挂车的侧倾稳固角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7.1条要求。
4.转向装置汽车的转向装置应符合GB 17675—1999《汽车转向系基本要求》的要求,其中3.5、3.11~3.13条暂不做检测。
5.制动装置汽车与挂车的制动装置应符合GB 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结构、性能与试验方法》的要求,其中M类与N类汽车的检测项目、要求、方法见表1;O类挂车只进行结构检查,其结构应符合第4.2、4.3条要求。
汽车与挂车防抱死制动系统(ABS)性能应符合GB/T 13594-2003《机动车与挂车防抱制动性能与试验方法》要求。
注:表中项目按标准要求的实施日期执行。
6.制动软管6.1 液压制动软管汽车与挂车的液压制动软管应符合GB 16897—1997《制动软管》的5.2.1~5.2.3、5.2.6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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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发文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10-10执行日期:2005-12-1生效日期:1900-1-1编号:CNCA—02C—061:2005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M1类和N1类汽车上用于乘员进出的任一侧车门的门锁及车门保持件。
2.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3. 认证的基本环节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3.2型式试验3.3初始工厂审查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获证后监督(抽样)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1.1认证的单元划分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视为同一单元:1)结构和材料;2)车门保持件的销轴(长度与直径)相差在20%之内的。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4.2 型式试验4.2.1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
4.2.1.2送样数量门锁产品型式试验样品为单元内同一型号4套。
门铰链产品型式试验样品为单元内同一型号2套(上、下铰链各2付)。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2.2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4.3 初始工厂审查4.3.1初始工厂审查时间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4个人日。
4.3.2 审查内容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
4.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审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包括以下内容:1)认证产品的标识(如:名称、规格、型号和商标等)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所标明的一致;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时的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件,应与型式试验时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4)现场指定试验:试验项目应从例行检验或确认检验项目中选取(见附件3)。
产品一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认证机构应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试验、中止本次认证的处理。
4.3.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负责对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对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产品型式试验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型式试验复试;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型式试验复试和工厂审查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价后颁发认证证书;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
4.4.2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并确认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监督4.5.1 监督的频次4.5.1.1一般情况下,获证后进行首次监督检查的时间不应超过12个月。
以后,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监督。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获证后的监督方式是: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抽样检测。
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检测的结果也可以作为确认检验的结果。
4.5.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由认证机构根据《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每个加工场所监督审查的时间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2.2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监督时在加工场所对获证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
检查内容见4.3.2.2.4.5.2.3 产品抽样检测1)抽样在监督时进行抽样。
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
抽取典型单元,抽样检测的数量每个单元同一型号门锁产品为4套,门铰链产品为3套。
2)检测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
抽样检测项目依据本规则中的4.2.2条。
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对监督复查时发现产品本身存在不符合的,视情况作出暂停或撤销认证的决定,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对质量保证能力有不符合项的,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
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证书的变更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如果其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1)增加/减少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2)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应商等发生变化;3)获证产品的商标,委托人、制造商或工厂信息(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化;4)其他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
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保证能力审查;合格后,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消后,产品不得出厂、进口。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使用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6.3 加施方式可以采用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印刷、模压认证标志中的任何一种。
采用印刷、模压认证标志时,还应在标志周边适当位置注明产品的工厂代码。
标志使用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
6.4 加施位置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部件主体的适当位置或最小外包装上。
7.收费CCC认证收费涉及申请费、产品检测费、工厂审查费、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监督复查费、年金、认证标志费等,具体费用由认证、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1.产品描述(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1.1 门锁1.1.1 产品型号及适用车型;1.1.2 锁体尺寸和形状;1.1.3 锁体结构(含卡板)形式;1.1.4 锁体安装形式;1.1.5 锁体零件(含卡板)材料;1.1.6 锁扣(挡块)尺寸和形状;1.1.7 锁扣(挡块)零件材料;1.1.8 锁扣(挡块)安装形式;1.1.9 其它需说明的问题;1.2 门铰链1.2.1 产品型号及适用车型;1.2.2 尺寸和形状;1.2.3 销轴安装方式;1.2.4 销轴尺寸及材料;1.2.5 连接件材料;1.2.6 安装形式;1.2.7 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2. 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产品照片(正向、左右侧向等)。
3. 必要的产品结构和/或示意图。
4. 产品关键零部件清单:4.1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关键零部件为:锁体、锁扣(挡块)、卡板、销轴和铰链。
4.2 清单中至少要包括关键零部件的名称、型号、规格、材料、供货单位和进厂检验项目等内容。
5. 工厂概况:5.1 生产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5.2 工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5.3 工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5.4 与附件3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表和职责规定文件等。
6.必要的认证产品检测报告。
7. 委托人、工厂的注册证明材料。
8. 指定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文件。
附件2: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1. 检测标准:GB 15086 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2.检测项目序号检测项目检测依据的标准条款1 门锁1.1 锁紧位置第3.1.2条1.2 半锁紧时纵、横向载荷第3.2.1、3.2.2条1.3 全锁紧时纵、横向载荷第3.2.1、3.2.2条2 门铰链2.1 安装位置第3.2.1条2.2 静态纵向载荷第3.3条2.3 静态横向载荷第3.3 条注: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的版本。
附件3: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1.1 职责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
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b)确保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所有班次的生产操作,应指定确保产品质量的人员。
负责产品质量的人员,为了纠正质量问题,应有权停止生产。
1.2 资源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
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 文件和记录2.1 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