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证等级划分标准
残疾证标准1至十级-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残疾证标准1至十级-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残疾证标准是对残疾程度的评定标准,通常根据残疾人在生活和工作中的表现来确定。
标准的划分从一级到十级,涵盖了不同类型和程度的残疾。
通过对残疾证标准的详细了解,可以更好地支持残疾人的生活和工作,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服务和帮助。
本文将对残疾证标准一至十级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残疾人的需求和挑战。
1.2 文章结构1.3 目的目的部分:本文的目的是深入探讨残疾证标准1至十级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不同级别的残疾证所代表的含义和影响。
通过对不同级别的残疾证标准进行分析和比较,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对残疾群体的关注和理解,促进社会对残疾者的包容和支持。
同时,也旨在为残疾证审核、管理和政策制定提供参考和借鉴,推动残疾者权益保护和社会融合。
2.正文2.1 残疾证标准一至三级残疾证是对残疾人群体进行分类管理和服务保障的重要证件,根据残疾程度的不同,残疾证一般分为十个级别。
在这里,我们将重点讨论残疾证标准一至三级。
残疾证标准一级是指重度残疾,通常包括严重智力残疾、严重视觉残疾或复合性残疾等。
这些残疾会导致患者在生活和工作中需要全面的照顾和支持,严重影响其生活质量。
因此,持有一级残疾证的个体通常需要全职照料和定期医疗服务。
残疾证标准二级则是指中度残疾,这类残疾在生活和工作中会对患者产生一定程度的限制,但相较于一级残疾,患者的自理能力会稍强一些。
常见的二级残疾包括脑瘫、严重言语障碍等。
持有二级残疾证的个体通常需要较少的外部支持,但仍需要定期监护和康复训练。
最后,残疾证标准三级是指轻度残疾,这类残疾对患者的生活和工作影响较小,大多数个体可以通过一定的自我调节和训练来进行自我管理。
常见的三级残疾包括轻度智力残疾、轻度听力障碍等。
持有三级残疾证的个体通常能够独立生活和工作,但仍需要定期的康复和支持服务。
总的来说,残疾证标准一至三级涵盖了不同程度的残疾情况,为残疾人群体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和保障。
国家残疾证等级标准

国家残疾证等级标准
国家残疾证等级标准的解释:
1. 国家残疾证的定义
- 国家残疾证是为了确认本人是否属于残疾人的身份证明,以及确定该残疾人的残疾等级,以便享受相应的社会救助和优惠政策。
2. 国家残疾证等级标准
- 一级:指身体残疾评定在8级及以上的人,并且存在一定程度的精神障碍或语言障碍。
- 二级:指身体残疾评定在7级以下、4级及以上的人,或身体残疾评定在5、6级且存在一定程度的精神障碍或语言障碍。
- 三级:指身体残疾评定在3级且存在一定程度的精神障碍或语言障碍,或身体残疾评定在4级及以下且无精神障碍或语言障碍。
- 四级:指身体残疾评定在2级,或残疾评定在3级且无精神障碍或语言障碍。
- 五级:指身体残疾评定为1级,或残疾评定在2级且无精神障碍或语言障碍。
3. 国家残疾证等级标准的适用范围
- 国家残疾证等级标准适用于所有残疾人,包括自然病害、意外伤害、工伤、职业病等因素造成残疾的人。
- 残疾人可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国家残疾证,经过审核后确定残疾等级,并获得应有的社会救助和优惠政策。
4. 国家残疾证等级标准的重要性
- 国家残疾证等级标准的制定,可以帮助残疾人申请相应的社会救助和优惠政策,使残疾人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参与社会生活。
- 国家残疾证等级标准的落实,可以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实现残疾人与非残疾人平等享有社会资源的目标。
残疾人证书等级划分标准

残疾人证书等级划分标准残疾证等级划分标准一、视力残疾标准(1)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2)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二、言语残疾标准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言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三、肢体残疾标准1、肢体残疾包括:(1)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2)偏瘫:(3)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4)小儿麻痹后遗症(5)后天性截肢(6)先天性截肢(7)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8)两下肢不等长(9)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10)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11)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2、肢体残疾的分级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生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
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
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宣传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脚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伤残鉴定标准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人体伤残鉴定标准一、人体伤残鉴定标准2020法律常识:一、人损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如下:1、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3、Ⅰ级伤残划分,不能完全独立生活;4、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5、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6、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一、伤残鉴定需要材料如下:1、因工伤致残的,需要工伤认定书;2、医疗诊断证明书;3、书面的伤残鉴定申请表;4、身世分量证明材料。
二、残疾证办理需要条件如下:1、视力残疾,双眼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2、听力残疾,双耳须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3、言语残疾,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4、精神残疾,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5、肢体残疾,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评定,须在较终治疗结束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6、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
总之,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Ⅰ级伤残划分,不能完全独立生活;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法律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三条评定损伤程度,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二、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一、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伤残的鉴定标准:例如劳动者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或者面部有瘢痕,植皮等情形的,能鉴定为工伤十级;而劳动者如果有极重度智能损伤、或者四肢瘫肌力≤3级等情形的,能鉴定为工伤一级。
残疾证(六类残疾标准)

六类残疾标准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将视力残疾从差至优分为四级。
一级为无光感≤最好眼的矫正视力<0.02;二级为0.02≤最好眼的矫正视力<0.0 5;三级为0.05≤最好眼的矫正视力<0.1;四级为0.1≤最好眼的矫正视力<0.3。
在颁发残疾人证书时,一、二级视力残疾称为“盲人”,三、四级视力残疾称为“低视力”。
视力残疾标准1、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 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盲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二级盲≥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低视力一级低视力≥0.05—0.1二级低视力≥0.1—<0.3《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不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应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境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1、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辩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列表如下: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言语识别率(%)一级>90(好耳)<15二级71—90(好耳)15—30三级61—70(好耳)31—60四级51—60(好耳)61—70《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残疾等级评定国家标准详解

残疾等级评定国家标准详解本文来自《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的国家标准。
分级原则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级,残疾一级、残疾二级、残疾三级和残疾四级。
残疾一级为极重度,残疾二级为重度,残疾三级为中度,残疾四级为轻度。
01视力残疾标准按视力和视野状态分级。
其中盲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低视力为视力残疾三级和四级。
视力残疾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如仅有单眼为视力残疾,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视野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视力残疾分级见表1。
02听力残疾标准听力残疾分级原则按平均听力损失,及听觉系统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不配戴助听放大装置)。
注:3岁以内儿童,残疾程度一、二、三级的定为残疾人。
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 dB HL,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动上极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 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03言语残疾标准言语残疾分级言语残疾分级原则按各种言语残疾不同类型的口语表现和程度,脑和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
言语残疾一级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极重度损伤,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小于等于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人体伤残评定标准是怎样的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

人体伤残评定标准是怎样的人体伤残鉴定标准人体伤残鉴定标准2020法律常识:一、人损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如下:1、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3、Ⅰ级伤残划分,不能完全独立生活;4、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5、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6、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一、伤残鉴定需要材料如下:1、因工伤致残的,需要工伤认定书;2、医疗诊断证明书;3、书面的伤残鉴定申请表;4、身世分量证明材料。
二、残疾证办理需要条件如下:1、视力残疾,双眼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2、听力残疾,双耳须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3、言语残疾,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4、精神残疾,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5、肢体残疾,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评定,须在较终治疗结束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6、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
总之,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Ⅰ级伤残划分,不能完全独立生活;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法律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三条评定损伤程度,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人体伤残评定标准是怎样的人体伤残评定标准是怎样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一级: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残疾等级鉴定标准残疾等级鉴定是指对残疾人进行身体功能和活动能力的评估,以确定其残疾程度和等级,为其提供相应的康复和帮助。
残疾等级鉴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的,具有权威性和科学性。
下面将详细介绍残疾等级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残疾等级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生活自理能力、肢体功能、视力、听力、言语、智力和精神等方面的评估。
每个方面都有相应的评定标准和等级划分,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生活自理能力是指残疾人在日常生活中独立完成自我照料和生活活动的能力。
评定标准主要包括日常生活自理、进食、穿衣、洗漱、如厕等方面的能力。
根据残疾人在这些方面的表现,将其分为不同的等级,如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基本自理能力和完全自理能力等。
肢体功能是指残疾人的四肢功能状态和运动能力。
评定标准主要包括肢体活动度、肌肉力量、协调性和运动功能等方面的能力。
根据残疾人在这些方面的表现,将其分为不同的等级,如完全丧失肢体功能、部分丧失肢体功能、轻度受限和无受限等。
视力、听力和言语方面的评定标准主要包括视力、听力和言语能力的检测和评估。
根据残疾人在这些方面的表现,将其分为不同的等级,如完全丧失视力/听力/言语能力、部分丧失视力/听力/言语能力、轻度受限和无受限等。
智力和精神方面的评定标准主要包括智力和精神状态的评估。
根据残疾人在这些方面的表现,将其分为不同的等级,如智力重度残疾、智力中度残疾、智力轻度残疾和无智力残疾等。
总的来说,残疾等级鉴定标准是科学、客观和权威的,它为残疾人提供了公正的评定和等级划分,为他们享受相应的康复和帮助提供了依据。
同时,残疾等级鉴定标准也为社会各界提供了参考,促进了残疾人的全面融合和社会参与。
总之,残疾等级鉴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残疾人的康复和融合,推动社会的包容和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该充分重视残疾等级鉴定工作,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关爱和支持,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包容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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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等级划分标准
一、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 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
盲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0.05—0.1
二级低视力≥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不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应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境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辩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
一级>90(好耳) <15
二级71—90(好耳) 15—30
三级61—70(好耳) 31—60
四级51—60(好耳) 61—70
《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
不愈者。
三、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言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级别语音清晰度(%) 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10%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10—30%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31—50%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51—71%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不愈者。
四、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划智力残疾的等级。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分级IQ(智商)范围* 适应行为水平
重度一级<20 极度缺陷
二级20—34 重度缺陷
中度三级35—49 中度缺陷
轻度四级50—69 轻度缺陷
《注》:
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五、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疾、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后天性截肢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生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
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
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宣传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脚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级别程度计分
一级
(重度)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
二级
(中度) 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
三级
(轻度) 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
《注》: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推动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小于5cm。
4、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
六、精神残疾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