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
民宿管理规定

民宿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民宿的经营和管理,保障游客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民宿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促进民宿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民宿的定义和分类(一)民宿是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间,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为外出郊游或远行的旅客提供个性化住宿场所。
(二)民宿分为城镇民宿和乡村民宿。
城镇民宿是指位于城镇规划区内的民宿;乡村民宿是指位于乡村地区的民宿。
三、民宿的开办条件(一)房屋建筑合法1、民宿的房屋应具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2、房屋结构安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安全的标准和规范。
(二)消防安全达标1、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如灭火器、消火栓、烟雾报警器等。
2、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3、电气线路敷设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三)治安管理规范1、安装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如监控摄像头等。
2、如实登记住宿人员的身份信息,并及时上传至公安机关。
(四)卫生条件良好1、客房及公共区域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消毒。
2、提供的床上用品、洗漱用品等符合卫生标准。
(五)环境保护合规1、污水、垃圾等废弃物处理符合环保要求,不得随意排放和倾倒。
2、控制噪音和光污染,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民宿的经营管理(一)服务规范1、民宿经营者应热情好客,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
2、尊重游客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游客的隐私。
(二)收费管理1、明码标价,不得随意涨价或变相涨价。
2、收费项目应清晰明确,不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三)投诉处理1、设立投诉渠道,公布投诉电话和邮箱。
2、及时处理游客的投诉,对游客的合理诉求给予满意的答复和解决。
(四)营销宣传1、诚信宣传,不得虚假宣传、夸大其词。
2、利用合法的渠道和方式进行营销推广。
五、民宿的监督管理(一)政府部门监管1、旅游、公安、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民宿的监督检查。
民宿管理办法

民宿管理办法民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和促进民宿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民宿经营许可第一节许可申请和条件1. 民宿经营者应向相关行政部门递交民宿经营许可申请,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经营计划。
2. 民宿经营者需具备相应的营业资质和安全防范措施,如消防许可证、人员培训合格证等。
第二节许可审批程序1. 行政部门应在收到民宿经营许可申请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批准。
2. 审批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时间未作批复的可视为同意。
第三节许可证的管理1. 持有民宿经营许可证的民宿经营者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和登记。
2. 民宿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过期应及时办理续期手续。
第三章民宿设施和安全标准第一节设施要求1. 民宿房间应保持干净整洁,配备必要的家具、电器和生活用品。
2. 民宿设施应符合卫生、安全、防火等相关标准要求。
第二节安全措施1. 民宿经营者应设置安全门禁系统,保证住客的人身安全。
2. 民宿房间应设有紧急通道和逃生标识,确保住客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逃生。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一节价格公示1. 民宿经营者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房价、服务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 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价格、误导消费者。
第二节服务质量1. 民宿经营者应提供优质的服务,确保住客的合法权益。
2. 民宿经营者应及时解决住客的投诉和纠纷。
第三节安全责任1. 民宿经营者应对住客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责任,确保住宿期间的安全。
2. 民宿经营者应及时采取措施维修和处理设施故障,确保住客的正常使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一节监督检查1. 行政部门应定期对民宿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2. 民宿经营者应配合并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节处罚措施1. 对于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民宿经营者,行政部门有权采取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业等。
2.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民宿经营者,行政部门有权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海南发展乡村民宿对策分析

2019年11月下半月刊海南发展乡村民宿对策分析陈 键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旅游。
而大部分人在旅游时越来越向往去乡村生活,去贴近自然。
这也就带动了农家乐以及乡村民宿的发展。
本文从乡村民宿的起源作为切入点,结合目前海南乡村民宿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对海南民宿的发展提出可行策略,为海南省乡村民宿发展提供一些建议。
引言乡村民宿,是将乡村的农耕与旅游业相结合的一种模式,作为一种较新的互动机制,在目前的旅游市场上越来越受到推崇,且受到很多好评。
海南作为旅游城市,对农村开展民宿有着便利条件,但是在实行过程中,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乡村民宿起源与特点乡村民宿指结合当地的文化风情以及田园景观等自然风貌,以家庭副业的形式作为经营方式,由乡村村民利用闲置的房屋或者自用住宅的空闲房间,为旅客提供生活住宿,也可以结合周围的生态环境开展一些特色渔牧活动。
在开展乡村民宿时,通常会结合乡村周围的资源打造一种具有独特风情的乡村体验活动,比如进行一些特色生态观光或者采摘垂钓等活动。
乡村民宿的最大特点就是具有地域特色,并且有较为浓厚的文化氛围及主人情怀。
乡村民宿区别于其他酒店的地方在于乡村民宿能够让旅客体验到当地的自然风貌,身处大自然中感受文化底蕴和风俗民情,让游客跳脱出生活的框架去享受田园的心灵之旅,远离尘嚣的枯燥生活,使身心得到愉悦。
目前,对我国民宿区域的分布进行分析,国内乡村民宿主要集中在像丽江、大理、厦门等旅游城市中,民宿体验类型分为很多种,比如以蔬菜鲜果采摘为主的农业体验民宿、以骑马垂钓为主的牧、渔业企业民宿,或者以特色手工为主的工艺体验民宿、景观体验民宿等。
二、海南乡村民宿发展优势与远景海南作为我国的热带宝地,土地后备资源较为丰富,开发潜力巨大,具有优质的作物资源,粮食及水果作物种类繁多,植被生长较快,自然景观优美。
同时海南作为旅游城市,具有极富特色的旅游资源,比如海岸带景观、热带原始森林、火山、溶洞、温泉等,所以在海南开展乡村民宿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

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2012年3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的管理,提升旅馆业服务质量,保障旅客、旅馆以及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经济特区内从事旅馆业规划、建设、经营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旅馆,是指利用专门住宿设施,主要以间(套)夜或者小时为计费单位,提供住宿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酒店、度假村、旅社、饭店、招待所、酒店式公寓、会所、宿营地等。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是本经济特区旅馆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馆业的管理,业务上接受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公安、消防、卫生、环保、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食品监督、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旅馆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旅馆业行业协会是由旅馆业经营者自愿参加组成的自律性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对旅馆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监督和业务培训,为会员提供旅游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行业服务,并可接受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行业等级评定等工作。
鼓励旅馆加入旅馆业行业协会。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规划等其他部门,根据省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全省旅馆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旅馆业规划的,应当符合全省旅馆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旅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规划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批准或者核准前书面征求旅馆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docx

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村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民宿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民宿,是指利用农村、农林场居民的合法住宅,以及村集体用房、农林场房等闲置资源,为消费者体验乡村生活、游览观光、休闲度假等提供住宿接待服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的开办、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乡村民宿发展坚持生态环保、科学规划、凸显特色、共享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鼓励乡村民宿的家庭成员参与经营和服务,倡导乡村民宿家庭提供健康和谐的生活氛围及生活方式分享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村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琼府〔2018〕8号),加强对乡村民宿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产业规划和相关政策,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乡村民宿发展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以下统称乡村民宿管理综合协调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村民宿管理综合协调部门负责乡村民宿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
由乡村民宿管理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协调市场监管、公安、消防、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民宿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安全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督促、引导乡村民宿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优惠政策,扶持符合条件的特色乡村民宿。
乡村民宿业示范项目,应当纳入各级旅游宣传营销体系。
第七条鼓励乡村民宿经营者加入乡村民宿行业协会。
乡村民宿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诚信经营,维护乡村民宿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乡村民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行业检查和评比。
民宿管理办法

民宿管理办法民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宿经营的管控,规范民宿经营行为,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服务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民宿经营的个人、组织和单位。
第三条民宿经营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环境,尊重民俗风情,为游客提供优质、安全、舒适的住宿环境和服务。
第四条民宿经营应注重环保,推广绿色低碳的经营理念,减少资源浪费,积极应用可再生能源,采取节约能源的措施,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申请及备案第五条个人、组织或者单位申请经营民宿,应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包括以下材料:1. 申请表2. 房屋产权证明3. 建造消防安全证明4. 卫生许可证5. 开办民宿的承诺书6.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第六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发放《民宿经营备案证书》。
第七条民宿经营备案证书应当公示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备案信息。
第三章设施与设备第八条民宿经营应具备以下基本设施与设备:1. 住宿房间2. 客厅、餐厅3. 厨房设施4. 洗手间5. 洗浴设备6. 空调、暖气设备7. 网络服务8. 安全防范设施9. 急救药品和设备第九条民宿经营者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设施与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四章服务标准与质量保障第十条民宿经营应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 游客接待和导引2. 24小时热水供应3. 清洁卫生及更换床上用品4. 提供合理的歇息、娱乐设施5. 提供免费上网服务6. 提供餐饮服务或者为游客提供就餐指导7. 注重个性化服务和游客需求的满足8. 提供安全、便利的停车场第十一条民宿经营者应建立满意度调查机制,定期了解游客对服务的评价和需求,及时改进服务质量。
第五章价格管理第十二条民宿经营者应公示住宿价格及服务项目,不得欺诈、哄抬价格。
第十三条民宿经营者应合理定价,价格不得垄断、恶意竞争,应当遵循市场规律,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三亚市乡村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

三亚市乡村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发文字号】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5号【发布部门】三亚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30【实施日期】2021.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5号)三亚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三亚市乡村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已经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6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6月30日三亚市乡村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2021年4月30日三亚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措施第三章开办程序第四章经营规范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乡村民宿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乡村民宿管理,提升乡村民宿品质,保障乡村民宿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产业促进和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乡村民宿,是指位于乡村内,利用村(居)民自有住宅、村集体房屋、原国有农(林)场房屋或者其他相关设施开办的小型住宿场所。
乡村民宿规模的具体界定标准,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乡村,包括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外的村、社区、居。
本市城市建成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乡村民宿产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便利准入、依法监管、凸显特色、共享发展的原则,方便消费者体验当地优美环境、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乡村民宿工作,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乡村民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乡村民宿产业发展。
三亚民宿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一、总则为保障民宿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民宿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三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民宿业主为民宿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安全管理制度。
2. 民宿员工为直接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民宿安全。
三、消防安全1. 民宿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烟感报警器等。
2. 民宿业主应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3. 民宿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室内吸烟。
4. 民宿业主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四、治安防范1. 民宿应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如门锁、窗锁、监控设备等。
2. 民宿业主应加强夜间巡逻,确保民宿安全。
3. 民宿业主应建立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如实登记旅客信息。
4. 民宿业主应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治安管理工作。
五、卫生管理1. 民宿应保持环境整洁,定期进行卫生清理。
2. 民宿应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客房、卫生间和公共区域。
3. 民宿业主应定期对客房、卫生间进行消毒处理。
4. 民宿业主应确保旅客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食品经营1. 民宿食品经营场所应具备卫生许可证,并按照卫生许可证规定经营。
2. 民宿食品经营场所应配备必要的食品加工设备,确保食品加工过程卫生。
3. 民宿业主应确保食品来源合法,严禁销售假冒伪劣食品。
4. 民宿业主应定期对食品加工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七、应急预案1. 民宿应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盗窃、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2. 民宿业主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发生突发事件时,民宿业主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旅客安全。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三亚民宿协会负责解释。
3. 民宿业主和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民宿安全。
4. 对违反本制度的民宿业主和员工,将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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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村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民宿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民宿,是指利用农村、农林场居民的合法住宅,以及村集体用房、农林场房等闲置资源,为消费者体验乡村生活、游览观光、休闲度假等提供住宿接待服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的开办、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乡村民宿发展坚持生态环保、科学规划、凸显特色、共享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鼓励乡村民宿的家庭成员参与经营和服务,倡导乡村民宿家庭提供健康和谐的生活氛围及生活方式分享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村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琼府〔2018〕8号),加强对乡村民宿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产业规划和相关政策,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乡村民宿发展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以下统称乡村民宿管理综合协调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村民宿管理综合协调部门负责乡村民宿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
由乡村民宿管理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协调市场监管、公安、消防、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民宿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安全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督促、引导乡村民宿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优惠政策,扶持符合条件的特色乡村民宿。
乡村民宿业示范项目,应当纳入各级旅游宣传营销体系。
第七条鼓励乡村民宿经营者加入乡村民宿行业协会。
乡村民宿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诚信经营,维护乡村民宿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乡村民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行业检查和评比。
第二章开办要求第八条开展乡村民宿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具备必要的治安、消防、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安全条件,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服务规范要求。
第九条开办乡村民宿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乡村民宿选址应当符合所在市、县、自治县的总体规划要求,尽可能利用现有民房进行改建、扩建,如属新建乡村民宿,必须坚持逢建必报,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建设。
严禁以开办乡村民宿名义变相发展房地产。
(二)具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使用证明、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如经营者与民宿房屋权属所有者不一致),鼓励签订10年以上长租合同,租约到期后承租人有优先续租权,市县乡村民宿管理综合协调部门对签订满20年租约的规范合同文本实行编号备案管理,并监督合同执行。
(三)乡村民宿的经营规模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经营用单栋民宿客房数量应当在14间以内;2.单栋床位数应当在30床以内;3.客房净面积原则上不少于8平方米(不含洗手间);4.主体建筑应符合所在地规划控高和风貌管控要求,且单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800平方米。
(四)乡村民宿的建筑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应尽量利用农村闲置房屋资源,包含农村合法住宅及闲置的集体用房、农林场房、学校等;2.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不得用作住宿经营使用;3.房屋建筑风貌应当与地方民俗、景观环境相协调;4.新、改、扩建民宿房屋的主体结构安全,装饰装修符合行业质量要求。
(五)乡村民宿消防安全规定1.建筑主体应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楼板或楼梯为木结构的,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且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2.应有疏散楼梯,最远端客房门口到最近疏散楼梯的距离不超过35米;可采用敞开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客房门应安装闭门器;疏散楼梯净宽应不小于1.1米,确有困难的,不得小于0.9米;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两部疏散楼梯;3.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2层以上楼层应每层配置逃生绳、逃生梯等逃生设施,并对其采取保护措施;4.每间客房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窗户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并可供人员逃生;5.客房、厨房、内走道应安装独立式或联网型火灾探测报警器,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客房应配备逃生用口罩和手电筒等器材;6.每25平方米应至少配备一具2kg灭火器,灭火器可采用水基型灭火器或ABC干粉灭火器,灭火器设置在各层的公共部位及首层出口处。
民宿建筑结构中的柱、梁、楼板为可燃材料的,应相应设置一定容量的消防水池;7.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的,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明敷的电气线路应采用阻燃硬质聚氯乙烯(PVC)管或金属管保护;8.除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使用明火、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厨房与其他部位应当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燃油、燃气锅炉房不得设置在主体建筑内。
(六)乡村民宿卫生和环境1.客房及卫生间通风、采光良好,卫生间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2.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害卫生的病媒及孽生源;民宿公共场所卫生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公共卫生及旅店卫生管理等法规、规范;3.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建立健全卫生管理档案,配备卫生相关的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
如因场所面积受限未能设置布草间的,可设布草柜;如因场所面积受限未能设置消毒间的,鼓励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食品安全规定;4.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5.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6.污水应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无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须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符合标准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并定期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7.规范收集处理生活垃圾,开展生活垃圾简单分类,就地减量化、资源化处理;8.有餐饮服务项目的须建设餐饮油烟净化处理设施。
(七)乡村民宿安全管理1.安装乡村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居民身份证读取设备等住宿信息采集、上传设施,不具备安装乡村民宿治安管理系统的乡村民宿单位,可安装手机APP,采集、上传住客信息;2.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3.向合法的燃气经营企业购买燃气并签订供用气合同;4.具有必要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
(八)乡村民宿服务规范1.服务人员应文明礼貌、态度热情,尊重游客的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2.民宿管家应热爱生活,具备特色技能,主动与游客分享,应亲自迎送游客,提供自然、温馨的接待服务;3.产品和服务应明码标价,不得纠缠客人或强行向客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4.宜提供旅行日常用品、旅游纪念品、土特产销售等服务;宜针对老人、儿童、残疾人等提供人性化服务。
第十条乡村民宿的经营者及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经营者应当为乡村民宿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合法承租人;(二)食品工作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合格证明,并经卫生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三)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外籍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第三章开办流程第十一条建立联合核验备案机制,由乡村民宿管理综合协调部门牵头成立由住建、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市县乡村民宿联合核验小组,组员由各相关部门选派,在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局)增加“乡村民宿”服务事项,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在全省“审批一张网”系统平台增设“乡村民宿申请备案”服务事项,实现“一网通办”。
(一)乡村民宿申请人通过海南商事主体登记平台“海南e登记”自主申报登记,获得电子营业执照。
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将注册登记信息推送给乡村民宿管理综合协调部门;(二)乡村民宿申请人通过全省“审批一张网”系统“乡村民宿申请备案”填写《海南省乡村民宿开办申请表》(附件1)基本事项,并签订《海南乡村民宿开办告知承诺书》(附件2),提出乡村民宿开办申请,由乡村民宿管理综合协调部门牵头,5个工作日内组织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受理、联合审查、联合踏勘、集体评审,并在现场将评审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三)乡村民宿管理综合协调部门依据申请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海南省乡村民宿开办申请表》、《海南乡村民宿开办告知承诺书》等完整备案信息,出具乡村民宿经营备案证书。
申请人获得乡村民宿经营备案证书后,即可开展依法经营。
第十二条各相关部门应依法、高效、优质地为申请人办理相关证照,不得设置其他前置条件。
全省各市县均依托全省“审批一张网”在线平台完成乡村民宿开办备案工作。
第四章经营规范第十三条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公平竞争、诚实守信,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合理收费、明码标价,并将房间价格、消费者住宿须知及紧急避难逃生位置图置于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四条乡村民宿经营场所名称和广告招牌应当统一规范使用XX乡村民宿称谓,不得使用旅馆、旅店、旅社、宾馆、酒店、招待所等明显带有旅馆业性质的名称及使用这些名称进行户外广告、网络营销。
第十五条乡村民宿应当按照经营规模,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十六条乡村民宿接待住宿应当登记。
登记时应当查验入住者身份证件,如实登记入住者的姓名、性别、民族、住址、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入住、退房房号及时间等信息。
入住者为境外人员的,还应当登记其国籍或者地区、出生日期信息。
登记的信息应当通过乡村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台设备或APP实时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乡村民宿经营者及其他工作人员发现入住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一)拒不提供身份证件、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二)境外身份证件种类和真伪难以辨别的;(三)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其他可疑物品的;(四)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
第十八条乡村民宿在营业期间应当确保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
禁止传播、出售、泄露、删改入住者住宿信息和乡村民宿视频监控资料。
除相关有权机关依法开展侦查、调查或者经消费者同意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消费者相关信息和视频监控资料。
第十九条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强化安全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应急预案,确定防汛、防台风安全联系人。
发生突发安全事故时,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紧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必要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消费者的转移工作。
第二十条乡村民宿经营者对消费者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针对乡村民宿经营中违法违规现象,由乡村民宿管理综合协调部门牵头,市场监管、公安、消防、住建、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属地镇、街道开展联合执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