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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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03•【字号】洛政〔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201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洛阳市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2月3日洛阳市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号)和《洛阳市深入推进产学研合作专项行动计划》(洛政〔2014〕57号),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承载汇聚更多产业创新创业资源,服务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具有一流的研发条件和人才团队,以支撑引领产业结构调整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目标,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组织。

第二条鼓励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独自或与我市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合作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我市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单独或联合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鼓励科研创新团队设立新型研发机构,为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建立创新平台、凝聚创新团队、汇集高端人才、服务科技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培育项目与产业。

第三条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向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新产品研发、设计、检测、科技咨询、设施共享等科技服务,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向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科技服务。

第四条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组建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设立天使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孵化基金等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大力组织引进优秀人才带科技成果在我市孵化转化。

国家医学研究中心规章制度

国家医学研究中心规章制度

国家医学研究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学研究工作,提高国家医学科技水平,推动医学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国家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是国家重点医学科研机构,主要从事医学基础研究、临床研究及转化研究工作。

第三条研究中心的宗旨是:服务国家医疗卫生事业,提高医学科研水平,助力医学创新发展。

第四条研究中心遵循科学、公正、合法、独立的原则,保障医学研究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研究中心成立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中心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六条研究中心设立办公室,负责协调管理研究中心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研究中心进行医学研究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研究中心规章制度,保护医学研究中心的知识产权。

第八条研究中心鼓励开展国际合作,促进医学研究成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研究中心设立科研部、实验室、临床研究部等部门,具体分工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研究中心设立科研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监督科研项目的实施,并对项目成果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研究中心设立医学检验部门,负责医学研究中心相关样品的检验、分析工作。

第十二条研究中心设立财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研究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医学研究中心的研究成果进行评价和指导。

第三章科研项目管理第十四条研究中心开展科研项目,必须经过科研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批,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五条研究中心设立科研项目档案,对科研项目的立项、实施、结题等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十六条研究中心对科研项目实行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第十七条研究中心对科研项目的成果进行评价,对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进行总结和推广。

第十八条研究中心鼓励科研人员开展自主创新,并保护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研究中心设立科研成果奖励机制,对取得重大科研成果的科研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章人才培养第二十条研究中心积极培养医学研究领域的人才,建立人才培养计划和机制。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0•【字号】洛政[2009]129号•【施行日期】2009.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09〕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洛阳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河南省2009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洛阳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

一、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2009年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参保率达到98%以上,参保人数达到86万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70%以上,参保人数达到63万人。

新农合参合率持续稳定在95%以上。

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二)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所有高校及时开展大学生参保工作,年底前将全市高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三)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

开展对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的调研,研究制定我市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方法,按照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XX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验收和绩效评估细则

XX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验收和绩效评估细则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验收和绩效评估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XX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验收和绩效评估是中心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建立与中心功能、定位和特点相契合的绩效导向机制,全面了解和评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状况,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和成效,促进我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建设与发展。

第三条验收和绩效评估工作由XX科学技术厅会同XX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组织,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具体工作。

第四条中心建设期限一般为2年,建设期满后组织验收。

确有合理原因需延期的,原则上可延期1次,时间不超过1年,并经依托单位签署同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验收通过后原则上每3年对中心开展一次绩效评估。

第二章材料要求第五条中心按照通知要求,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和时间提交验收和绩效评估材料。

第六条验收和绩效评估主要内容包括中心组织管理、信用体系建设、协同合作、研究成果、成果推广、人才培养、服务水平、建设成效等,重点评价提升临床科研能力情况、提高疾病治愈率和降低发病率情况以及带动全省基层医疗机构疾病诊疗水平提高情况等。

第七条中心结合每年提交的年度报告,撰写《XX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验收情况报告》或《XX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运行绩效自评价报告》,作为验收和绩效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

报告列举的科技奖励、专利等技术成果以及获得的技术成果转化效益等应是建设期内或评估期内取得,并与中心研究方向及固定研究人员有较强的关联性。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八条在验收、绩效评估工作启动前,XX科学技术厅会同XX 卫生健康委员会确定验收、绩效评估对象名单,并通知中心依托单位进行信用建设情况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交归口管理部门核查。

验收、绩效评估工作以会议评审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验收、绩效评估专家组由3-5名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相关工作的专家组成。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XX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管理 (2)第三章申报、评审和运行管理 (4)第四章附则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做好XX 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的规划布局与建设运行管理,参照《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研究中心”是面向我省疾病防治需求,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医疗机构为主体,以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临床研究、协同创新、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省级科技创新基地。

第三条按照我国疾病防控战略需求整体规划和XX省疾病防治现状,在主要疾病领域和临床专科布局建设研究中心,并联合各级医疗机构建设覆盖全省主要地区的协同创新网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是研究中心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研究中心的建设布局规划;(二)批准研究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三)组织开展对研究中心的绩效评估和检查;(四)研究制定支持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五)组建研究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五条有关高校及各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作为研究中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其直属医院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推荐本部门或本地区研究中心的申报;(二)推进本部门或本地区研究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在经费、人员、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三)协助管理本部门或所在地区研究中心所承担的省医学科技研究任务。

第六条研究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省内外临床医学、药学、基础医学、公共卫生、医学科技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一)为研究中心的建设布局规划、运行管理和评审评估等工作提供咨询;(二)对各研究中心提出的临床研究重点方向、任务及战略规划等提供咨询;(三)承担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研究中心的职责和任务是:(一)紧密围绕本领域疾病防治的重大需求和临床研究中存在的共性技术问题,研究提出本领域研究的战略规划和发展重点;(二)与其他医疗机构和相关单位搭建协同创新网络,负责网络成员单位的评估考核,培育临床研究人才;(三)组织开展大规模、多中心的循证评价研究;开展防、诊、治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应用评价;开展诊疗规范和疗效评价研究;开展基础与临床紧密结合的转化医学研究;开展流行病学研究等;(四)搭建健康医疗大数据、样本资源库等临床研究公共服务平台;(五)研究提出诊疗技术规范建议和相关政策建议,供行业主管部门参考;(六)组织开展研究成果转移转化推广应用,提升本领域疾病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考核细则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考核细则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考核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临床中心”)的动态管理,规范年度考核工作,依据《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年度考核对象是建设并运行满1年的临床中心。

第三条考核目的是引导临床中心规范管理,全面了解和检查临床中心在考核年度内的科研产出、公共服务和管理运行状况,发现问题,积累经验,促进发展。

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年度考核由科技厅牵头协调,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以下简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制定考核指标体系,确定参评名单,委托和指导第三方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开展考核工作,确定和发布考核结果。

第五条考核机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拟定考核实施方案,受理考核材料并做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考核,提交考核报告等。

第六条临床中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本部门临床中心依托单位做好考核准备工作。

第七条临床中心依托单位负责审核考核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为考核提供支撑和保障。

第三章考核材料第八条考核材料是临床中心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包括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附件等。

考核材料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九条年度总结报告由临床中心根据考核通知要求据实形成。

报告中列举的科研活动、公共服务活动及其成果等应为考核年度内开展和取得,并与临床中心研究方向及固定研究人员有较强的关联性。

第四章考核程序第十条考核机构提出考核对象名单、材料要求、日程安排等,形成考核方案报科技厅后,由管理部门发布年度考核通知。

第十一条临床中心按照考核通知要求,形成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附件,经依托单位审核、公示和主管部门审查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考核机构。

第十二条考核机构对考核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形成考核报告报科技厅。

第十三条专家遴选采取回避和信用记录制度,与临床中心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能作为考核专家。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制度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制度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制度1.进入实验室的一切人员,必需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物,保持室内安静,严禁吸烟,乱抛纸屑杂物,严禁大声喧哗,打闹。

2.研究中心所属的仪器是供全院师生进行科研专用,由中心统一规划、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挪用。

实验室内仪器设备器材,应由专人保管,实行管理责任制,做到帐,物,卡相符;使用时要严格遵守验收、登记制度。

实验室的设备昂贵,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关或使用实验室中的任何设备。

原版仪器、设备随机资料、软件一律不外借。

3.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仪器设备和线路,及时保养,排出仪器故障,消除隐患,严禁带故障工作,严防损坏仪器设备,确保仪器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如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实验室主任汇报,采取措施及时消除。

4.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实验室有关实验室安全、卫生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整洁,仪器设备摆放整齐,加强技术安全工作,严格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计量管理,杜绝事故的发生。

实验室应设安全员,负责检查安全工作,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爆等工作,以确保实验室安全。

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的使用,要严格审批,严格保管,同时做好使用记录。

实验室的废液按有关制度处理,不准随便倒入池中。

5.实验室实行开放式管理,院内科研人员均可申请,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办理有关手续,进入相应的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进入实验室的各类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科研人员从科研经费中开支;研究生由研究生培养经费或导师的课题经费支付。

6.研究人员来研究中心进行实验需签订“协议”,并认真履行。

进入实验室的各类研究人员应尊重实验室管理人员的管理职权,对不遵守操作规程又不听劝告者,实验室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停止实验。

凡持有本实验室钥匙和进入实验室人员,均不得私自配钥匙或者将钥匙转借给他人。

7.研究人员进入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学习实验室有关的生物安全、防火安全和清洁卫生的有关规定,遵守有关实验室的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的管理;熟悉并严格遵守有关仪器及实验操作规程,严禁利用仪器专用计算机进行娱乐活动或其它与本仪器功能无关的工作,实验室严禁存放私人或与实验无关的一切物品。

《洛阳市一级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考评细则(试行)》(第一稿)

《洛阳市一级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考评细则(试行)》(第一稿)

第一章 医院功能任务评 审 标 准评 价 要 点1.医院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设置一级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全部要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人员编制至少达到:(1)医院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不低于1:0.7,妇幼保健院在编制不少于20人的基础上每张床位编制不低于1:1.3,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全院工作人员的80%。

(2)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且实际从事临床工作的在编护理人员数不少于卫技人员总数的50%。

3.实际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护士数不少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50%,病房护士与床位数之比≥0.4:1。

5.一级医院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医疗美容专科医院至少有6名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两名主管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师,同时,每科室至少有1名本专业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1.有承担本辖区常见病、多发病诊疗的设施设备、技术梯队与处臵能力。

2.有专门的急诊科室。

3.预防、保健独立设置。

5.X 光放射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可提供24小时诊疗服务。

1.诊疗科目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一级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等设置“基本标准”并获得执业许可登记。

2.科目设置、人员梯队与诊疗技术能力符合国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1)一级医院(专科医院按卫生部规定的标准核定诊疗科目)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2)妇幼保健院至少设有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儿童保健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药房、化验室。

(3)乡镇卫生院至少设有急诊(抢救)内科、外科、妇(产)科室、儿科、预防保健科,药房、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统计室。

1.医院医技科室、人员编制、设备设施、技术能力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相关医院标准。

2.全院工程技术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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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南省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和《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原城市群副中心城市打造带动全省发展新的增长极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洛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是面向我市疾病防治需求,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医疗机构为主体,以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临床研究、协同创新、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洛阳市科技创新基地。

第三条中心的任务是加强临床研究平台建设,重点搭建健康医疗数据、成果转化等临床研究公共服务平台,打造协同创新网络,研究制定临床研究标准规范,开展高水平科技攻关和国际合作,培养领军人才和团队,促进研究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整体提升本领域疾病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四条按照我市疾病防控战略需求整体规划,在主要疾病领域、我市优势疾病领域和临床专业布局建设中心,并联合各级医疗机构建设覆盖全市的协同创新网络。

第五条中心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市科技局、市卫计委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是中心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中心的建设布局规划;(二)批准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三)组织开展对中心的绩效评估和检查;(四)研究制定支持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五)组建中心专家委员会。

第七条中心专家委员会由市内外临床医学、公共卫生、医学科技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中心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中心的重大学术活动和年度工作计划,同时承担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专家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专家委员会任期3年,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中心依托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中心的建设实施,为中心建设提供人、财、物等相应的条件保障。

(二)建立健全中心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有利于中心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三)做好中心开展临床研究等的条件保障工作。

(四)做好国家、河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培育工作。

第九条临床研究中心的职责和任务是:(一)紧密围绕本领域疾病防治的重大需求和临床研究中存在的共性技术问题,研究提出本领域研究的战略规划和发展重点。

(二)优选二、三级和基层医疗机构搭建协同网络,负责网络成员单位的绩效考核,培育临床研究的优秀人才和技术骨干,组织开展并管理中心所属领域网络成员单位的洛阳市医疗卫生科研项目。

(三)重点组织开展大规模、多中心的循证评价研究;开展防、诊、治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发和应用评价研究;开展诊疗规范和疗效评价研究;开展基础与临床紧密结合的转化医学研究等。

(四)搭建健康医疗大数据、样本资源库、科研仪器开放使用等公共服务平台。

(五)研究提出诊疗技术规范建议和相关政策建议,供管理部门参考。

(六)组织开展研究成果推广应用,提升本领域疾病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七)承担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网络成员单位(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协助临床研究中心制定本领域战略规划,提出领域技术需求和研究建议。

(二)按临床研究中心要求,做好资源整合、协同研究、技术应用与服务等工作。

(三)在临床研究中心的统一领导下,完成科研项目的研究。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第十一条申报中心的单位应满足的基本条件:(一)依托单位为洛阳市三级以上医疗机构,申请学科为国家临床研究中心分中心或网络成员单位。

(二)申请学科综合实力在全省排名10名之内,即床位数、诊疗人次、住院人次、埠外病人数、中高级职称人数、科研成果综合排名。

(三)临床医学研究能力突出,申报前五年内,主持或参与了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优势明显。

(四)能够对拟申报的中心建设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承诺不低于市财政拨款1:4的配套资金,其中财政拨款的15%以上用于横向科研课题。

(五)依托单位的信息化建设工作进展顺利,申报的学科计算机系统已经形成覆盖多个医院同类学科的网络,诊疗数据可以相互传输。

能够建立覆盖全市三/二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紧密协同的研究网络和普及推广网络,其中,基层医疗机构不少于10家,并依托网络加强协同研究、科技创业、适宜技术推广和基层医务人员培训,有效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技术服务能力;同意共享研究数据,同意接受统一的研究标准,同意加入洛阳市临床医学研究协同创新战略联盟。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根据管理部门的规划布局和通知要求,组织填写《洛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编制提纲见附件1),上报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中心的评审程序:(一)初审评估。

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申报条件核定申报医院是否满足要求。

同时依据客观指标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单位进行量化评估,评估指标包括科研水平、研究能力、条件资源等。

(二)综合评审。

在能力评估的基础上,管理部门组织省内外的多方面专家对排序靠前的申报医院进行综合评审,重点从申报医院临床研究的能力、水平和条件等工作基础情况,研究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中心和研究网络建设的组织构架和运行机制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三)公示确认。

管理部门根据综合评审结果,综合考虑临床研究发展需求、医学科技发展整体布局以及地域分布等因素择优选择中心的依托单位,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对通过社会公示的中心的依托单位发文予以正式确认。

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四条中心依托所在的法人单位建立,中心所依托的法人单位是中心建设的责任主体,依托单位优先保障中心建设发展所需的人、财、物等条件。

第十五条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院长担任,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同时设有数据管理、科研管理等专职人员,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科研工作,具体落实中心的建设和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管理部门以科研项目、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临床新技术和药物临床试验“绿色通道”等多种形式支持推进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七条中心要科学规范的组织开展临床研究,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第十八条鼓励各中心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自身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建立有效的资源整合、协同创新和高效管理模式,同领域的中心之间应建立有效的协同机制。

第十九条中心通过认定后,向管理部门提交建设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2),由管理部门审定后进入组织实施和建设阶段。

第五章绩效评估第二十条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每年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编写《洛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估自评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3),自评价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管理部门。

管理部门对中心实施绩效管理,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运行绩效评估。

第二十二条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档。

第二十三条评估方式采取中心报送自评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4)、专家评议、现场考核和综合评价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评估内容重点是中心的基础建设(包括组织管理、条件保障、网络建设等)、资源整合、协同研究、临床转化、诊疗指南和技术规范制定和推广服务等方面。

第二十五条管理部门依据绩效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优秀的中心予以重点支持;对评估结果基本合格的中心,责成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未达到考核目标的予以撤销,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中心,予以撤销,被撤销的中心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中心统一命名为“洛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Luoyang city Clinical Research Center for×××”,使用统一的中心标识。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洛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编制提纲2. 洛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实施方案编制提纲3. 洛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估自评价报告编制提纲附件1洛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编制提纲(参考格式)1. 申报书概述(限1000字)2. 本单位建立洛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优势及基础(包括与申请领域相关的研究基础,取得的成效,平台建设和临床资源情况等,以附录形式提供课题、奖励、论文、多中心临床研究、样本资源库、核心团队、与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合作的协议等情况)3. 推动本领域临床及转化研究的总体思路4. 中心建设方案和网络构架设想(中心的组织构架、运行机制、核心人员、网络构架、成员分工等)5. 研究目标及重点任务(结合对本领域的战略分析,研究提出近期研究目标和远期设想,相关指标应明确可考核;突出临床实际需求,研究提出本中心的重点研究任务,针对各具体研究任务进行任务分解并提出任务分工方案)6. 申报单位的承诺书及单位法人签章(对中心及网络建设提供人员、硬件、资金保障等方面的说明及承诺书)附件2洛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实施方案编制提纲(参考格式)一、概述(限1000字内)二、中心建设方案1. 分阶段的建设目标及考核指标(分别列出第一阶段1-2年的近期目标和第二阶段3-5年的远期目标)2. 体系建设整体构想及第一阶段年度工作计划:临床研究中心及网络的组织构架、主要单位和任务分工;对临床研究中心及网络的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的考虑,包括资源整合方式和协同研究模式等。

三、研究工作方案1. 分阶段的研究目标及考核指标(分别列出第一阶段1-2年的近期目标和第二阶段3-5年的远期目标)2. 任务分解:突出临床实际需求,研究提出本临床研究中心的重点研究任务,针对各具体研究任务进行任务分解并提出任务分工方案四、普及推广及网络建设方案1. 分阶段的推广目标及考核指标(1-2年的近期目标和第二阶段3-5年的远期目标)2. 具体实施方案附件3洛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估自评价报告一、年度进展概述二、组织管理和条件保障情况三、中心管理运行情况四、本领域网络成员单位建设情况五、平台建设和人才培养情况六、取得的研究成果及普及推广情况情况七、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运行情况八、在临床样本资源及临床数据等方面进行资源整合的情况九、临床诊疗服务水平和社会满意度情况十、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附:年度总结需报送的数据●临床研究中心及网络的基本情况(包括网络主要成员单位和人员等相关数据)●新承担的临床研究课题(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等)●重大疾病防治关键技术突破或成果情况(防治技术、诊疗规范、指南采纳等数据)●发表临床研究文章(核心期刊发表数,SCI收录数)●取得成果及普及推广情况(推广的新技术/规范数量及范围、培训的机构数及覆盖的人员数、技术/规范的推广应用、社会经济效益和效果等)●平台建设情况(样本库、资源库、核心实验室、研究队列等)精品资料人才培养情况(领军人才、技术骨干、中青年人才等)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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