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临床中心五年发展规划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临床中心五年发展规划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医学领域的不断进步,临床医学研究在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推动临床医学研究的创新与发展,提升我国医学科技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我们制定了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临床中心五年发展规划。
本规划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提高我国临床医学研究水平,提升我国在国际临床医学领域的地位。
在五年内,我们将致力于以下目标:建立完善的临床研究体系,提升临床研究质量;培养一支高水平的临床研究团队,提高我国医学科技创新能力;推动临床研究国际合作,提高我国在国际临床医学领域的地位。
通过整合现有医疗资源,建立以大型综合性医院为主体,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临床研究中心,形成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临床研究网络。
加强临床研究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临床研究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推进临床研究方法的创新和应用。
加强与产业界的合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高医疗技术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通过设立专项基金、提供培训机会等方式,培养一批高水平的临床研究人员,提升我国医学科技创新能力。
积极参与国际临床医学研究活动,加强与国际先进医疗机构的合作与交流,提高我国在国际临床医学领域的地位。
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和时间表,明确各项任务的具体要求和完成时间;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确保各项任务得到有效实施;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和评估机制,对实施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和评估;加强宣传和推广,提高社会对临床医学研究的认知和支持。
通过本规划的实施,我们期望能够建立一个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推动我国临床医学研究的创新与发展,提升我国在国际临床医学领域的地位。
我们也认识到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我们将积极应对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在当今医疗环境中,医生不仅需要扎实的医学知识和技能,还需具备良好的医学人文素养。
医学人文课程作为培养医学生人文精神的重要途径,其设置与评价显得尤为重要。
医院临床研究管理制度

医院临床研究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医院作为一个重要的医疗服务机构,承担着临床研究的责任和义务,目的在于不断提升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
为了规范和管理临床研究活动,医院制定了临床研究管理制度,以确保研究过程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二、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1. 研究管理委员会:医院设立研究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研究管理制度,由院长亲自任命主任委员,并邀请相关专家和研究人员组成委员会成员。
2. 临床研究办公室:医院设立临床研究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管理各类临床研究项目,包括研究方案审核、数据收集与统计、结果分析和报告撰写等工作。
三、临床研究项目的立项流程1. 立项申请:研究人员向临床研究办公室提交立项申请,并提供项目的研究目的、方法、人员配备、预算等相关信息。
2. 审核评估:临床研究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科学性、伦理性、可行性等。
3. 决策审批:研究管理委员会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决策,并作出是否批准立项的决定。
4. 立项通知:临床研究办公室将决策结果通知给研究人员,并协助其完成后续的研究工作。
四、研究过程的管理和监督1. 临床试验组织:研究人员应建立符合伦理要求的研究小组,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研究过程的规范性和可靠性。
2. 试验方案:研究人员应编写完整的试验方案,包括研究设计、样本量计算、数据采集和分析方法等,同时提交给临床研究办公室备案。
3. 伦理审查:临床研究办公室应组织专家对研究方案进行伦理审查,确保研究的伦理合规性。
4. 进度管理:研究人员应按照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并及时向临床研究办公室报告研究进度和问题,确保研究项目的推进和顺利进行。
5. 数据管理:研究人员应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体系,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提交数据报告。
6. 结果分析和报告:研究人员应对研究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撰写研究报告,提交给临床研究办公室进行审查,最终完成临床研究的总结和总结。
临床研究活动管理制度

临床研究活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为规范医院内临床研究活动,提高研究质量,确保研究过程的伦理和科学性,保障研究参加者的权益和安全,订立本制度。
1.2 本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行业标准及医院内部管理要求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临床研究活动,包含但不限于药物临床试验、医疗器械试验、临床察看、疫苗试验等。
2.2 全部参加临床研究活动的医务人员及相关参加方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临床研究申请和审批第三条临床研究申请3.1 临床研究申请人应向医院提交临床研究申请,申请料子包含但不限于研究方案、知情同意书、研究者资质证明等。
3.2 临床研究申请应侧重关注研究的伦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确保研究的目的和方法符合伦理学和科学原则。
第四条审批程序4.1 医院设立临床研究委员会负责临床研究申请的审批工作,委员会由相关专业人员构成。
4.2 临床研究委员会应在收到临床研究申请后,依照肯定的程序进行评审,并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审批结果。
4.3 临床研究申请应经过临床研究委员会的评审通过,方可进行后续的研究工作。
第五条知情同意5.1 全部参加临床研究活动的研究对象在确保充分了解研究内容和风险的前提下,应签署知情同意书。
5.2 研究者应向研究对象供应详尽的研究信息,包含但不限于研究目的、方法、风险、福利、知情同意书等。
5.3 研究对象签署知情同意书前,应有充分的时间与研究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和询问。
第三章临床研究实施和管理第六条研究者资格要求6.1 参加临床研究活动的研究者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6.2 研究者应熟识研究方案和操作流程,并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和要求。
第七条研究过程的管理7.1 研究者应依照研究方案的要求,进行预先布置和规划,确保研究过程的顺利进行。
7.2 研究者应做好研究数据的收集、记录和保管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7.3 研究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和异常情况应及时记录并报告给临床研究委员会。
研究中心规章制度模板

研究中心规章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中心的管理和运作,维护研究中心的正常秩序,促进研究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研究中心是为了开展学术研究、推动技术创新以及促进学术交流而设立的研究机构。
第三条研究中心的宗旨是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学术前沿,开展探索性、前瞻性、行业驱动的学术研究,服务于科技创新和学术进步。
第四条研究中心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职责分工、管理制度等,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研究中心须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研究进展、资金使用、人员流动等情况,接受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研究中心应当加强与国内外同行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开展学术研究,促进科技创新。
第七条研究中心应当加强对研究人员的师德师风建设,推动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发展。
第八条研究中心应当积极参与国家科研项目,提高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研究中心设立领导小组,负责研究中心的决策和领导工作。
第十条研究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由相关学术领域专家组成,负责研究中心的学术评审和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研究中心设立管理办公室,负责研究中心的日常管理和事务工作。
第十二条研究中心设立研究团队,由研究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研究工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三条研究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人员招聘、聘用、考核、奖惩、培训等方面。
第十四条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员应当具有相关学历和技术能力,有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十五条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员应当团结协作,尊重学术规范,保护学术权益,维护学术诚信。
第十六条研究中心应当为研究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科研条件,提高科研工作效率和成果水平。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七条研究中心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经费管理制度,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核和监督。
第十八条研究中心的经费来源包括拨款、捐赠、科研项目经费等各种渠道。
第十九条研究中心的经费使用应当合理、规范,严禁挪用、侵占、浪费经费。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考核细则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考核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临床中心”)的动态管理,规范年度考核工作,依据《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年度考核对象是建设并运行满1年的临床中心。
第三条考核目的是引导临床中心规范管理,全面了解和检查临床中心在考核年度内的科研产出、公共服务和管理运行状况,发现问题,积累经验,促进发展。
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年度考核由科技厅牵头协调,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以下简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制定考核指标体系,确定参评名单,委托和指导第三方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开展考核工作,确定和发布考核结果。
第五条考核机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拟定考核实施方案,受理考核材料并做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考核,提交考核报告等。
第六条临床中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本部门临床中心依托单位做好考核准备工作。
—1 —第七条临床中心依托单位负责审核考核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为考核提供支撑和保障。
第三章考核材料第八条考核材料是临床中心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包括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附件等。
考核材料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九条年度总结报告由临床中心根据考核通知要求据实形成。
报告中列举的科研活动、公共服务活动及其成果等应为考核年度内开展和取得,并与临床中心研究方向及固定研究人员有较强的关联性。
第四章考核程序第十条考核机构提出考核对象名单、材料要求、日程安排等,形成考核方案报科技厅后,由管理部门发布年度考核通知。
第十一条临床中心按照考核通知要求,形成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附件,经依托单位审核、公示和主管部门审查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考核机构。
第十二条考核机构对考核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形成考核报告报科技厅。
第十三条专家遴选采取回避和信用记录制度,与临床中心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能作为考核—2 —专家。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运行绩效评估方案(试行)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运行绩效评估方案(试行)按照《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动态管理,并为后续中央财政支持提供重要依据(后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目的建立与中心功能、定位和特点相契合的绩效导向机制,全面了解和检查中心3年的建设和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和成效,发现问题,促进发展。
二、评估思路和原则评估将基于管理需求和中心的功能定位,充分考虑中心的公益性和建设、运行阶段特点,注重产出和服务,全面评价。
通过评估引导和推动中心建设、发展。
评估设计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原则:客观三公原则。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评估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依靠专家,注重实效。
定量评价原则。
通过评估,对中心的建设运行情况作出定量性评价,为差异化支持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依据。
强化定位原则。
注重中心“国家队”的地位和作用,面向我国疾病防治需求和临床应用,打造高标准、国际化、协同化、接地气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国家科技创新基地。
引导发展原则。
通过评估引导中心在关注科研创新的同时,重视中心的网络建设,突出临床转化,强调公共服务。
三、评估内容和指标评估指标由建设水平、科研产出、公共服务3个一级指标及其下设的8个二级指标、20个三级指标构成,通过多方面收集信息、定量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测算评估(具体指标体系见附件1)。
四、评估程序中心运行绩效评估由科技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四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联合组织,科技部牵头协调,具体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开展,相关单位和专家参与。
评估实施主要程序如下:1. 由管理部门发出通知。
确定需接受评估的中心名单,部署评估工作。
2. 评估设计与准备。
评估机构开展运行绩效评估关键问题研究,设计评估方案和相关技术文档,明确评估程序和方法、指标判断标准、信息收集内容和渠道等,形成具体评估工作方案,报管理部门审定。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五年(2017-2021年)发展规划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五年(2017-2021年)发展规划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由科技部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军委后勤保障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共同开展建设,是面向我国疾病防治需求,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医疗机构为主体,以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临床研究、协同创新、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
为更好地推进中心建设发展,完善管理和强化支持,依据《“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特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与需求(一)建设现状长期以来,临床研究一直是我国医学科技发展的薄弱环节。
为加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打造一批临床医学和转化研究的“高地”,科技部会同原卫生部、原总后勤部卫生部于2012年启—1—动了中心的建设工作。
目前,分3个批次共布局建设了32家中心,形成了联合260个地级以上城市的2100余家医疗机构的协同创新网络;建成60余个大型生物样本库、数据库和143个临床研究队列,覆盖人群706.05万人次,涉及60余个病种;自主或参与制定诊治指南规范151项(其中9项纳入国际指南)、制定国家标准42个;取得重大新药、医疗器械等科技成果专利254项,其中国际专利4项,实现专利转移转化9项;共完成了248项药物临床评价;各中心已建成20余个远程服务平台,年诊疗患者数量6万余人次;通过学术交流、技术培训、网络服务等形式,共组织开展了172项适宜技术和科技成果的基层推广活动,累计培训医务人员31.89万人次;建立了43个科普推广平台,自主设计了15个在线移动培训客户端(APP)。
中心的建设有力提升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水平,在推动大医院的优质医疗资源和技术下沉、支撑分级诊疗实施、降低医疗费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针对老少边穷地区的健康需求,构建健康医疗科技“精准对接”机制,形成了科技支撑健康扶贫工作的新模式。
—2—(二)战略需求1. 加强中心建设是有效强化我国医学创新能力的重要举措长期以来,临床研究一直是我国医学科技创新链条的薄弱环节,许多生命科学基础前沿研究领域取得的进展,不能及时有效地转化到临床应用。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XX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管理 (2)第三章申报、评审和运行管理 (4)第四章附则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做好XX 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的规划布局与建设运行管理,参照《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研究中心”是面向我省疾病防治需求,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医疗机构为主体,以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临床研究、协同创新、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省级科技创新基地。
第三条按照我国疾病防控战略需求整体规划和XX省疾病防治现状,在主要疾病领域和临床专科布局建设研究中心,并联合各级医疗机构建设覆盖全省主要地区的协同创新网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是研究中心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研究中心的建设布局规划;(二)批准研究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三)组织开展对研究中心的绩效评估和检查;(四)研究制定支持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五)组建研究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五条有关高校及各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作为研究中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其直属医院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推荐本部门或本地区研究中心的申报;(二)推进本部门或本地区研究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在经费、人员、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三)协助管理本部门或所在地区研究中心所承担的省医学科技研究任务。
第六条研究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省内外临床医学、药学、基础医学、公共卫生、医学科技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一)为研究中心的建设布局规划、运行管理和评审评估等工作提供咨询;(二)对各研究中心提出的临床研究重点方向、任务及战略规划等提供咨询;(三)承担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研究中心的职责和任务是:(一)紧密围绕本领域疾病防治的重大需求和临床研究中存在的共性技术问题,研究提出本领域研究的战略规划和发展重点;(二)与其他医疗机构和相关单位搭建协同创新网络,负责网络成员单位的评估考核,培育临床研究人才;(三)组织开展大规模、多中心的循证评价研究;开展防、诊、治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应用评价;开展诊疗规范和疗效评价研究;开展基础与临床紧密结合的转化医学研究;开展流行病学研究等;(四)搭建健康医疗大数据、样本资源库等临床研究公共服务平台;(五)研究提出诊疗技术规范建议和相关政策建议,供行业主管部门参考;(六)组织开展研究成果转移转化推广应用,提升本领域疾病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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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是面向我国疾病防治需求,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医疗机构为主体,以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临床研究、协同创新、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
第三条按照我国疾病防控战略需求整体规划,在主要疾病领域和临床专科布局建设中心,并联合各级医疗机构建设覆盖全国主要地区的协同创新网络。
第四条注重中心建设布局的区域平衡,探索推进省部共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部共建中心”)的建设;引导部—1—分重大疾病领域中心建设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鼓励各地方开展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中心”)的建设。
第五条对中心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坚持多渠道支持、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科技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军委后勤保障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是中心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中心的建设布局规划;(二)批准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三)组织开展对中心的绩效评估和检查;(四)研究制定支持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五)组建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七条管理部门应集成相关优势资源支持中心建设和发展。
科技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作为牵头部门,在科研项目、平台—2—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享受科研机构优惠政策、干细胞研究基地和项目备案等方面支持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军委后勤保障部负责加强军民融合,军队的中心服务于地方,地方的中心支撑军队需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药物和医疗器械的临床评价研究等方面给予政策性支持。
第八条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国内和国际临床医学、药学、基础医学、公共卫生、医学科技管理等方面的战略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一)为中心的建设布局规划、运行管理和评审评估等工作提供咨询;(二)对各中心提出的临床研究重点方向、任务及战略规划等提供咨询;(三)承担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中心的职责和任务:(一)紧密围绕本领域疾病防治的重大需求和临床研究中存在的共性技术问题,研究提出本领域研究的战略规划和发展重点;—3—(二)与其他医疗机构和相关单位搭建协同创新网络,负责网络成员单位的绩效考核,培育临床研究人才;(三)组织开展大规模、多中心的循证评价研究;开展防、诊、治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应用评价;开展诊疗规范和疗效评价研究;开展基础与临床紧密结合的转化医学研究等;(四)搭建健康医疗大数据、样本资源库等临床研究公共服务平台;(五)研究提出诊疗技术规范建议和相关政策建议,供行业主管部门参考;(六)组织开展研究成果推广应用,提升本领域疾病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七)部分重大疾病领域的中心在不同的地区建设分中心。
第十条中心建设依托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主要职责:(一)是中心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为中心建设提供人、财、物等相应的条件保障;—4—(二)确定中心主任人选,建立健全中心组织机构;(三)建立健全中心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有利于中心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省级科技、卫生主管部门是中心的地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
地方主管部门在经费、人员、平台建设等方面对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给予支持;负责研究制定省级中心的建设布局规划,组建省级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批准省级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开展对省级中心的绩效评估和检查。
第十二条发挥专业机构、行业学会和国家临床医学研究协同创新战略联盟的作用,接受管理部门的委托,协助管理部门推进中心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第十三条管理部门依据中心布局规划,根据实际需求,公开发布开展中心建设的通知。
—5—第十四条申报中心建设的单位应满足的基本条件:(一)三级甲等医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在申报领域具有国内领先的临床诊疗技术水平;(三)临床医学研究能力突出,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优势明显,申报前五年内,在申报领域主持或参与了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课题;(四)具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或者经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五)申报单位和地方主管部门能够对拟申报的中心建设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组织填写《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编制提纲见附件1),经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或省级科技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第十六条管理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开展评审。
评审包括以下程序:(一)形式审查。
管理部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6—行形式审查,根据申报条件核定申报单位是否满足要求;(二)材料评审。
管理部门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单位依据客观指标进行量化评估,评估指标包括科研水平、研究能力、条件资源等。
其中,样本库、数据库等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内容的评估可结合现场考察进行;(三)综合评审。
在材料评审的基础上,管理部门组织国内外的多方面专家对能力评估结果排序靠前的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重点从申报单位建设中心的必要性、临床研究的能力、水平和工作基础,研究网络建设的组织构架和运行机制,建设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确定依托单位。
管理部门根据材料评审结果和综合评审结果,综合考虑临床研究发展需求、医学科技发展整体布局以及地域分布等因素择优选择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
第十八条社会公示。
对拟建中心的依托单位名单进行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发文确认。
管理部门对通过社会公示的中心立项建—7—设予以正式确认。
第四章建设运行管理第二十条依托单位收到管理部门的中心建设确认文件后,向管理部门提交建设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管理部门对依托单位提交的建设方案进行审定。
第二十二条依托单位按照审定后的建设方案开展中心建设工作。
第二十三条中心实行依托单位委托主任负责制。
主任具体负责中心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中心应配有专职管理人员、专用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负责对本中心的战略规划、研究方向、重点任务及网络建设等提供咨询指导。
第二十六条中心应科学规范地组织开展临床研究,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8—第二十七条中心应根据研究目标和重点任务,积极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建立有效的资源整合、协同创新、利益分享机制和高效管理模式,同领域的中心之间应建立有效的协同机制。
第二十八条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每年各中心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编写《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3),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签章后,报送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管理部门将对各中心的建设运行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和评价。
第五章绩效评估第三十条管理部门对中心实施绩效管理,原则上每3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估(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评估内容重点包括中心的建设水平、科研产出、公共服务等方面。
评估方式包括材料评估、现场考核和综合评价。
—9—第三十二条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参与绩效评估的中心总数的30%。
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管理部门依据绩效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合格的中心予以支持,其中评估结果优秀的中心予以重点支持;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中心,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中心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中心依托单位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中心建设。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中心统一命名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National Clinical Research Center for ×××”,使用统一的中心标识。
第三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参考格式)2.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方案(参考格式)—10—3.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参考格式)4.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运行绩效评估方案(试行)—11—附件1 密级:公开级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申报领域:单位名称:(盖章)主管部门:(盖章)填报日期:—1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填写说明一、申报书由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交意见并签章。
二、申报书中的申报单位名称,请按规范全称填写,并与申报单位公章一致。
如有特殊情况,需单独提供证明,说明理由。
三、申报书中文字须用宋体小四号字填写,1.2倍行间距。
四、凡不填写内容的栏目,请用“无”标示。
五、申报书用A4纸打印、装订、签章。
一式四份报科技部。
六、组织机构代码指企事业单位国家标准代码,无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填写“00000000-0”。
七、申报书中主管部门是申报单位所属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或所在地方省级科技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八、表格内各栏如填写不下,可自行顺延加页。
—13—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14——15——16——17——18—附件2 密级:公开级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方案疾病领域临床专科:中心名称:依托单位:(盖章)主管部门:(盖章)填报日期:—19—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20—填写说明一、方案由中心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交意见并签章。
二、方案中的依托单位名称,请按规范全称填写,并与依托单位公章一致。
如有特殊情况,需单独提供证明,说明理由。
三、方案中文字须用宋体小四号字填写,1.2倍行间距。
四、凡不填写内容的栏目,请用“无”标示。
五、方案用A4纸打印、装订、签章。
一式四份报科技部。
六、组织机构代码指企事业单位国家标准代码,无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填写“00000000-0”。
七、方案中主管部门指的是申报单位所属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或所在地方省级科技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八、表格内各栏如填写不下,可自行顺延加页。
—21—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方案—22——23——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