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作指引
河北临床实验室规划设计

河北临床实验室规划设计在进行河北临床实验室的规划设计时,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实验室的功能需求、设备布局、安全管理等。
本文将从这些角度出发,论述河北临床实验室规划设计的相关内容。
一、实验室功能需求实验室的功能需求是规划设计的关键出发点。
针对临床实验室的特点,其功能需求主要包括样本处理、检测与分析、实验操作等。
在规划设计中,应合理划分实验室的不同功能区域,并确定各个区域的面积和布局。
例如,可以将样本处理区设置在实验室的一侧,检测与分析区设置在另一侧,实验操作区则位于中央位置。
这样能够使不同功能的操作相对独立,提高工作效率。
二、设备布局河北临床实验室的规划设计中,设备布局是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合理的设备布局可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实验操作和设备维护。
在规划设计中,应根据实验室的功能需求,将常用设备与仪器放置在易于操作和交流的区域。
同时,还应考虑设备之间的密集程度和通风情况,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此外,为减少设备噪音对实验操作的干扰,可以将噪音较大的设备与分析区域隔开。
三、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管理是河北临床实验室规划设计中的重要内容。
实验室安全管理旨在保障实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实验数据的准确性。
在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实验室安全的各个方面,包括通风系统、消防设施、防护装备等。
通风系统需要具备良好的排风能力,能及时消除实验室内的有害气体和异味,并保持空气的清新。
消防设施则要满足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包括灭火器的设置、疏散通道的划定等。
此外,对实验人员的防护装备也要有具体要求,确保他们能够安全地进行实验操作。
四、实验室通风设计实验室规划设计中的通风设计是为了保证实验室内的空气质量,防止有害气体对实验人员和实验操作的影响。
在通风设计时,应考虑实验室内不同区域的不同通风需求。
例如,样本处理区域会产生较多的气味和废气,需要为其设计相应的排风系统,以防止废气滞留在室内。
而分析区域则需要保持空气的洁净度,因此应设置净化系统来过滤悬浮颗粒物和微生物,保证分析操作的准确性。
河北临床实验室方案设计

河北临床实验室方案设计随着医学领域中科技的快速发展,实验室在临床医学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河北地区作为一个重要的医疗中心,迫切需要建立一家高效、安全、先进的临床实验室,以提供准确的诊断结果和精确的治疗方案。
本文旨在设计一套完善的河北临床实验室方案,以满足当地医疗需求。
一、实验室布局设计在河北临床实验室的布局设计中,我们需要考虑到实验室的功能需求,人流动线的流畅性,以及实验室设备的合理摆放。
1. 功能需求河北临床实验室应当包括常规检验、病理学检验、微生物学检验、临床免疫学检验等功能区域。
这些功能区域应当相互独立,但又便于人员的流动,方便实验室工作人员协同合作。
2. 人流动线为了确保实验室工作的高效与安全,人流动线设计至关重要。
有序的人流动线能够减少交叉感染的风险,同时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我们建议将实验室划分为"清洗区"、"分装区"、"检验区"、"存储区"等区域,并设计合理的人员流动路径。
3. 设备摆放在选择实验室设备的摆放位置时,应考虑设备的使用频率、安全要求以及相互之间的干扰。
常用且频繁使用的设备应在便捷位置,而需要高度安全控制的设备,如放射性同位素检测设备,则需独立放置。
合理的设备摆放可以提高实验室工作效率,并确保实验室安全。
二、实验室管理与质量控制河北临床实验室的管理与质量控制是实验室运行的重中之重。
以下是一些推荐的管理与质量控制措施:1. 建立标准操作规程为确保实验室工作的稳定性和质量,制定标准操作规程是必不可少的。
标准操作规程应详细规定实验室操作流程、实验方法、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以及检验结果的解读标准等内容,以确保实验室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培训与考核为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实验操作技能,应不定期进行培训与考核。
培训内容可以涵盖新技术的介绍与应用、实验室管理的知识等。
考核可以通过模拟实验、案例分析等方式进行。
河北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河北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冯志山河北省人民医院河北省临床检验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背景2006-4-27颁布 2006-6-1实施2006-10深圳细则2007-3月讨论稿2007年 6月委员会扩大会议定稿医政处中医药管理局法监处科教处厅领导审查批准2008-4-1颁布6章 54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并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的实验室。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范临床实验室执业行为,保证临床实验室按照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即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生化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等。
(一)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内设定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
新增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二)医疗机构开展的检验项目须报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三)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艾滋病初筛实验室等需要准入的临床检验项目,须按照有关规定准入后方可开展检测工作,相关工作人员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河北临床实验室建设标准

河北临床实验室建设标准在河北省临床医疗领域的不断发展中,临床实验室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建设标准的制定对于提高临床实验室工作质量,确保医学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
为此,我将探讨河北临床实验室建设标准的内容及要求。
一、实验室总体规划河北临床实验室建设标准首先需要考虑实验室的总体规划。
实验室面积、布局和设备选购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与要求。
建议实验室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以满足日常工作和设备管理的需要。
布局方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不同功能区域,例如标本接收区、前处理区、分析区和质控区。
设备选购应根据实验室工作范围和检测项目的需要,确保设备的准确性、稳定性和先进性。
二、实验室设备与试剂河北临床实验室建设标准要求设备的选择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和规定。
实验室设备应购买正规厂家、品牌的产品,并在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等方面保持良好的管理。
试剂的选择应以质量为首要考虑因素,确保试剂的纯度、稳定性和与设备的兼容性。
同时,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试剂管理制度,包括采购、存储、使用和报废等方面。
三、实验室环境与安全河北临床实验室建设标准强调实验室环境的准备和安全的保障。
实验室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扇换气系统,确保空气流通和减少污染物的积聚。
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并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清洁消毒。
在设备的摆放和操作区域,应设置标识和防护措施,提醒实验人员注意安全。
实验室还应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并制定应急预案,以保障人员和实验样品的安全。
四、实验室人员和管理河北临床实验室建设标准着重强调实验室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
实验室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学历和技术资质,并定期参加培训以不断提升专业水平。
实验室应设立相应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进行科学的任务分配和工作管理。
此外,实验室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内部质控和外部质评等,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实验室质量控制河北临床实验室建设标准要求实验室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
实验室应选取合适的质控品,建立规范的质控检测流程,并通过参比方法对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监测和验证。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是面向我国疾病防治需求,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医疗机构为主体,以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临床研究、协同创新、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
第三条按照我国疾病防控战略需求整体规划,在主要疾病领域和临床专科布局建设中心,并联合各级医疗机构建设覆盖全国主要地区的协同创新网络。
第四条注重中心建设布局的区域平衡,探索推进省部共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部共建中心”)的建设;引导部—1—分重大疾病领域中心建设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鼓励各地方开展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中心”)的建设。
第五条对中心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坚持多渠道支持、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科技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军委后勤保障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是中心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中心的建设布局规划;(二)批准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三)组织开展对中心的绩效评估和检查;(四)研究制定支持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五)组建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七条管理部门应集成相关优势资源支持中心建设和发展。
科技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作为牵头部门,在科研项目、平台—2—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享受科研机构优惠政策、干细胞研究基地和项目备案等方面支持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军委后勤保障部负责加强军民融合,军队的中心服务于地方,地方的中心支撑军队需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药物和医疗器械的临床评价研究等方面给予政策性支持。
第八条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国内和国际临床医学、药学、基础医学、公共卫生、医学科技管理等方面的战略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一)为中心的建设布局规划、运行管理和评审评估等工作提供咨询;(二)对各中心提出的临床研究重点方向、任务及战略规划等提供咨询;(三)承担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河北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冀卫医〔2008〕19号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扩权县(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武警河北总队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厅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河北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并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的实验室。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范临床实验室执业行为,保证临床实验室按照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即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生化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等。
(一)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内设定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
新增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二)医疗机构开展的检验项目须报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三)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艾滋病初筛实验室等需要准入的临床检验项目,须按照有关规定准入后方可开展检测工作,相关工作人员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组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暂行办法

组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AA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AA省卫生科技发展“十二五”规划》,衔接国家临床研究中心建设,做好我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临床研究中心”)的规划布局与建设运行及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AA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旨在依靠科技创新和机制创新,整合我省优势医疗科研资源,建立我省常见、多发疾病临床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推广的平台,形成省内医疗机构协同研究网络,发挥引领、集成、带动、普及作用,为我省医学科技发展实施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根据临床需求按疾病领域建立临床研究中心,每个领域建立1-2个临床研究中心。
各临床研究中心按照本领域疾病防治研究重点和实际需要搭建疾病研究协同网络(以下简称“研究网络”),联合省内基层医疗机构,加强和国内、外本领域研究合作,协同开展疾病防控研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科技厅和省卫生计生委是临床研究中心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临床研究中心的布局规划。
(二)组织临床研究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
(三)负责开展临床研究中心的申报评审、绩效评估、考核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设区市(县)科技、卫生计生部门作为临床研究中心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组织推荐本部门和本地区临床研究中心的申报。
(二)推进本部门和本地区临床研究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并提供相关政策和经费支持。
(三)协调推动本领域相关技术成果与成功经验的推广普及。
第六条临床研究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省内外临床医学、公共卫生、医学科技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一)为临床研究中心的布局规划、运行管理和评审评估等工作提供咨询。
(二)对临床研究中心提出的临床研究重点方向、任务及战略规划等提供咨询。
(三)承担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临床研究中心依托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临床研究中心的建设实施,为临床研究中心建设提供人、财、物等相应的条件保障。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制度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制度1.进入实验室的一切人员,必需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物,保持室内安静,严禁吸烟,乱抛纸屑杂物,严禁大声喧哗,打闹。
2.研究中心所属的仪器是供全院师生进行科研专用,由中心统一规划、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挪用。
实验室内仪器设备器材,应由专人保管,实行管理责任制,做到帐,物,卡相符;使用时要严格遵守验收、登记制度。
实验室的设备昂贵,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关或使用实验室中的任何设备。
原版仪器、设备随机资料、软件一律不外借。
3.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仪器设备和线路,及时保养,排出仪器故障,消除隐患,严禁带故障工作,严防损坏仪器设备,确保仪器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如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实验室主任汇报,采取措施及时消除。
4.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实验室有关实验室安全、卫生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整洁,仪器设备摆放整齐,加强技术安全工作,严格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计量管理,杜绝事故的发生。
实验室应设安全员,负责检查安全工作,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爆等工作,以确保实验室安全。
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的使用,要严格审批,严格保管,同时做好使用记录。
实验室的废液按有关制度处理,不准随便倒入池中。
5.实验室实行开放式管理,院内科研人员均可申请,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办理有关手续,进入相应的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进入实验室的各类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科研人员从科研经费中开支;研究生由研究生培养经费或导师的课题经费支付。
6.研究人员来研究中心进行实验需签订“协议”,并认真履行。
进入实验室的各类研究人员应尊重实验室管理人员的管理职权,对不遵守操作规程又不听劝告者,实验室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停止实验。
凡持有本实验室钥匙和进入实验室人员,均不得私自配钥匙或者将钥匙转借给他人。
7.研究人员进入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学习实验室有关的生物安全、防火安全和清洁卫生的有关规定,遵守有关实验室的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的管理;熟悉并严格遵守有关仪器及实验操作规程,严禁利用仪器专用计算机进行娱乐活动或其它与本仪器功能无关的工作,实验室严禁存放私人或与实验无关的一切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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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作指引
为落实《河北省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和《河北省医学科技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建设思路和主要任务,鼓励河北省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申报奠定基础,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加强临床医学技术创新,加快推进临床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以临床技术研究为主线,打破现有的专业及学科界限,促进多机构、多学科、多专业跨界融合,以医疗机构为主体,以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临床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和应用,支撑医疗联合体建设,推动医改实施,为临床诊疗实践搭建共享平台,提供技术支撑和产品保障。
(二)建设目标。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是我省医学科技发展整体布局的重要内容,是临床医学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的研究平台。
针对我省疾病防治需求和临床医学研究存在的问题,努力将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成整合集成临床医学研究资源和创新力量的重要依托,建设成实施主要疾病领域临床研究的主体力量,建设成促进医学科技成果普及普惠的应用平台,为培育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奠定基础,为
我省医学科技发展和健康河北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是面向我省疾病防治需求,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医疗机构为主体,以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临床研究、协同创新、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省级科技创新基地。
(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主要功能是有效利用临床医学研究资源,开展针对临床问题的规范研究,推进临床工作科研化,促进医学科技成果普及普惠。
主要任务如下:.紧密围绕河北省重点疾病防治的重大需求和临床研究中存在的共性技术问题,研究制定河北省临床医学相关专业领域研究方向、重点任务和实施方案;
.培育临床研究团队,培养临床研究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技术骨干。
积极与京津冀医学院校和医疗机构合作,构建协同创新网络,组织和参与大规模、多中心、规范化临床研究项目;
.重点针对河北常见病、高发病,组织开展大规模、多中心的循证评价研究;开展预防、诊断、治疗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研究和应用评价;开展诊疗规范和疗效评价研究,开展基础与临床紧密结合的转化医学研究,促进科技成果在临床的应用和推广;
.搭建健康医疗大数据、样本资源库等专业化的临床医学
公共服务平台和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临床研究平台,建立不同层次临床研究机构的共同体(协同创新网络),探索临床研究管理体系和制度;
.研究提出诊疗技术规划建议和相关政策建议,供行业主管部门参考。
组织开展研究成果推广应用,提升疾病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积极申报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或分中心,探索建设省部共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积极参与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协同网络,开展合作研究。
三、基本条件
(一)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依托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应为三级甲等医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联合二、三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家以上,形成临床医学研究共同体,构建协同创新网络;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负责人,应为河北省该领域的领军人才,原则上,申报前五年内,应在申报领域主持或参与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根据需要,依托单位应建有医学实验和临床检测平台,实验动物技术服务平台,可研究性临床数据资源储存和处理平台等基础平台;
.依托单位在所申报领域的临床研究能力具有综合优势,
能够统筹协调河北省该领域研究力量,研究团队结构合理;
.依托单位能够对拟申报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提供场地、设施、运行经费和基本人员等相应的条件保障,并建立有利于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应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包括国内外临床医学、公共卫生、医学科技管理等方面专家,指导中心建设工作。
(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作为组织实施医疗卫生领域疾病临床研究的主体力量,同一领域全省建设一个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四、备案程序
(一)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采用申报备案管理,备案基本程序:
.发布通知。
省科技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每年一次定期发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备案申请通知,公布申请程序、申请需提交材料等;
.备案申请。
依托单位根据通知,对本单位重点发展方向和拟申报领域的建设情况进行合理论证,并选择优势领域,提出备案申请,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推荐上报(省直医疗卫生机构直接上报),同一依托单位在同一领域只能提交一项备案申请;
.评审论证。
省科技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评审委
员会,依据河北省临床研究发展需求、医学科技发展整体布局和申报领域的综合情况,按照备案评审指标对申请备案的中心进行条件资源、科研水平、研究能力等论证,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备案的中心打分、排序;
.备案登记。
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纳入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
(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请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河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备案申请书;
.依托单位与协同创新网络成员单位的共建协议;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专职科研助理、专职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要成员及团队业绩证明材料;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名单;
.依托单位经费投入的承诺证明。
五、运行管理
(一)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依托所在的法人单位建立,依托单位优先保障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发展所需的人、财、物等条件。
(二)鼓励各中心根据国家和河北省发展战略以及自身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
建立有效的资源整合、协同创新、利益分享机制和高效管理模式,协同创新网络内临床研究机构之间应建立有效的协同机制,拓宽成果转化渠道。
(三)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每年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编写《河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报告》。
新增协同创新网络单位及其他变更事项,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并按照程序备案。
(四)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要科学规范的组织开展临床研究,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五)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开展的科研项目要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和权利,包括项目负责人的责任以及在资源共享、成果分享、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的问题。
(六)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要定期召开讨论分析会、专家咨询会等学术交流活动,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评估研究计划与发展规范。
通过培训提高研究人员临床研究水平,并积极检索、学习国内外最新研究进展。
(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要根据河北省重大疾病、常见病、多发病等临床实践中的关键问题,协同其他研究和医疗机构,发挥好技术创新、集成、转化、引领作用,推动诊疗规范普及。
六、运行情况评估
(一)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评
估机构,对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基础建设、资源整合、协同创新、临床转化、推广服务等运行情况进行评估。
(二)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基础建设、资源整合、协同创新、临床转化、推广服务个一级指标及其下设个二级指标。
(三)评估对象是予以备案登记并运行三年的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评估的目的是准确掌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及其协同创新网络的运行状况,指导和规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完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体系,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支持和相关管理提供依据,更好地发挥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在我省医学科技发展整体布局中的平台作用。
(四)组织实施。
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依据所评估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疾病领域,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估专家委员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专家委员会或第三方机构作为评估实施方,具体开展评价活动并形成评价意见,主要程序如下:
.评估准备。
评估实施方设计评估方案和相关技术文档,明确评估程序和方法、指标体系和各指标权重、信息收集内容和渠道等,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形成评估手册;
.自评阶段。
依托单位依据指标体系对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进行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
.技术评估。
评估实施方通过审核自评报告和每年提交的年度报告、现场考察、会议答辩等形式,依据指标体系对相
关建设情况定量部分进行加分汇总,对定性部分进行赋权分档加分,完成定量指标部分的评估分析;
.综合评估。
根据定量指标评估分析结果和专家综合评估意见,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
(五)对建设运行情况较好的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多渠道支持。
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省部共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通过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以前期资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中心,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中心予以撤销备案,被撤销的中心依托单位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中心建设。
附件:.河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请备案评审指标 .河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运行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
河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请备案评审指标
附件
河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运行评估指标体系
注:协同创新、临床转化、推广服务三项指标,在国家层面取得突出成绩,相应指标给予适当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