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人民调解回访机制模式
人民调解工作调解方法与技巧及注意事项

人民调解工作调解方法与技巧及注意事项人民调解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调解方法是指在运用一定的调解纠纷的形式下,具体采取的解决纠纷的措施。
由于民间纠纷是复杂多样的,当事人的情况各有差异,因此,在调解纠纷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调解方法,有时根据需要还可以同时结合使用几种调解方法。
根据结合多年的调解经验,以及收集同行乃至诸多基层司法所的调解方法与技巧,从人到社会及各相关角度,总结常用调解方法共十六种,下面我就从两个大的方面就人民调解工作和大家共同学习、共同探讨,希望在以后的调解工作中有所帮助、有所启发:一、人民调解工作的常用方法与技巧(十六工作法)(一)心理调解法把握当事人心理首先是要探知当事人诉求,当事人各方会有各自在打官司中追求的主要利益,许多调解过程虽然具有对抗性,但却因为各自利益不同,导致追求的结果各不相同。
对这些纠纷进行调解时,关键是要知道当事人的利益所在,通过打官司最终想达到的主要目的。
准确了解各自的需求,协调好当事人的利益关系,申请和被申请可能会赢得皆大欢喜的结局。
其次要洞悉当事人的心理,法学是社会科学,调解员的工作是做人的思想工作,通过当事人表现的行为,洞悉当事人的心理,是调解案件的基础,也是调解技艺的体现,更能赢得当事人的尊敬。
心理虽然属于精神范畴,不像物质那样能直接看得见,摸得着,但它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行为及语言来表现,而后者是看得见、听得着的,并且心理活动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和途径来测量。
当事人的心理,是当事人在参与调解时所表现出来的主观心态。
基于各方诉求的不同,当事人所表现出的心态各异。
在调解时,如何甑别当事人所诉求的目的,这就需要调解员洞悉当事人的真实想法,为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有的放矢提供借鉴。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内容及制度一、人民调解工作内容(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3、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
(四)人民调解工作程序1、受理纠纷(1)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2)申请方式。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解委员会也可主动调解。
(3)地域管辖。
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2、调解纠纷(1)调解准备。
调查纠纷情况,对调查获得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2)进行调解。
一是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是双方当事人陈述。
三是调解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3)调解的主要方式。
①直接调解。
②公开调解与不公开调解。
③联合调解。
(4)调解期限。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3、履行协议(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2)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就履行情况作出纪录。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区司法行政会议精神,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综合调解优势,根据《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安排意见》文件精神,现就我街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坚持调解优化的原则。
建立健全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为依托,以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为中枢的大调解工作新机制,充分发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成员单位、行政执法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工作作用,努力实现“三个下降”、“三个提高”、“三个防止”(民转刑案件下降,民事诉讼案件下降,涉法涉诉和越级上访下降;人民调解成功率提高,民事诉讼调解率提高,行政诉讼案件调解率提高;防止恶性事件发生,防止重大民转刑案件发生,防止赴京、赴省、赴市上访案件发生)的工作目标,为我街的平安建设、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二、整合行政调解工作资源,以人民调解手段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实现以调促和。
充分发挥信访、司法、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劳动与社会保障、农业、卫生、城建、环保、工商、税务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两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每个成员单位需设立一名固定的工作联络员,县、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统一受理的案件,原则上根据受理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和区域管辖,可以《矛盾纠纷移交单》的形式分流指派有管辖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成员单位的联络员组织进行调解。
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对调解案件办理情况实行检查督办,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在履行期限结满后进行跟踪回访。
对成员单位调解的纠纷案件成功与否都要以《矛盾纠纷报告函》的形式提交到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对末调解成功的案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通过召开联系会议集体讨论解决,确需联合调解处理的矛盾纠纷,要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处。
国家司法救助回访制度

国家司法救助回访制度
国家司法救助回访制度是指国家在对贫困人员进行司法救助后,会定期进行回访的制度。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司法救助的效果,了解被救助人员的实际情况,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并及时纠正和改进司法救助工作中的不足之处。
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司法救助工作主要包括提供法律援助、解决民事纠纷、缓刑社区矫治、免除或减轻刑罚等内容。
在实施这些救助措施之后,国家将会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对被救助人员进行回访,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工作情况、社会融入情况等,并根据需要提供进一步的帮助和支持。
回访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确保司法救助政策的顺利执行,从而更好地帮助贫困人员摆脱困境,重新融入社会。
同时,回访工作也有助于发现和解决救助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总之,国家司法救助回访制度是为了确保司法救助政策的有效实施,并及时纠正和改进救助工作中的不足之处,从而更好地帮助贫困人员重返社会。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https://img.taocdn.com/s3/m/4cdd37b9172ded630b1cb668.png)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为构建基层预防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平安四方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街道综治、司法、信访、调解“四位一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构设置街道要建立健全党工委办事处统一领导、综治办组织协调、司法所具体实施、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四位一体”调解中心)。
“四位一体”调解中心主任由街道党工委分管领导兼任,专职信访员、综治办主任、司法所长为副主任,成员由法庭、派出所、武装部、民政、人口和计生、城管、工商、税务以及工、青、妇、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综治办、司法所、信访和原调解中心四部门人员组成“四位一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以下简称“四位一体”办公室),作为“四位一体”调解中心常设机构,综治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司法所长兼任副主任。
办公室设在司法所,配齐配强综治、司法、信访、调解等专职工作人员,司法所长负责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四位一体”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整合力量,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四位一体”调解中心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四位一体”办公室主要职责“四位一体”办公室在调解中心领导下,定期组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登记台账,全面掌控辖区内的排查调处情况;统一受理由信访部门移交和社区调委会难以调解的矛盾纠纷;分流指派应由有关部门负责调处的矛盾纠纷;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重点、复杂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督查督办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并及时组织回访;推动领导接访和领导包案制度的落实;检查指导各单位排查调处工作,提出奖惩建议;及时报告重大社会矛盾和难点热点纠纷情况;搞好分析预测,制订重大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组织开展调解人员培训工作。
健全“访调对接”机制,源头治理信访问题

健全“访调对接”机制,源头治理信访问题“访调对接”是现代化社会治理能力提升的创新之举,也是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有效途径,即在处置信访问题的时候,信访协调与人民调解共同发力,人民调解员与信访工作者强强联合,共同受理、处置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的矛盾纠纷。
我县一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枫林经验”本土化,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加强访调对接,构建社会矛盾风险防范新体系,及时有效就地化解信访矛盾纠纷,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难事不出县、矛盾不上交”。
近年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处置和化解的信访矛盾已逾千件,访调对接机制在我县正逐步完善和成熟。
一、工作现状为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体系,进一步发挥信访与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的职能作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信访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工作机制,更好地钝化社会矛盾,及时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构建和谐社会,我县积极贯彻落实“大调解”机制要求,建立健全信访接待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机制。
目前,在我县城关镇、长寿镇等多个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为信访矛盾化解能手,在司法所与信访办精诚合作之下,积极协同处置多起棘手的信访问题,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存在问题访调对接是引导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途径、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一个好举措,能有效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目前访调对接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群众认识不到位。
由于法律实现需要经过漫长的诉讼程序,且维权需要诉讼成本,长期以来不同程度存在老百姓“信访不信法”的现象。
老百姓一旦遇到问题,就会到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信访,寻求政府解决,严重影响了行政机关的高效运转,影响了法治权威,营造了不良社会现象的发生。
比如:发生重大交通伤亡事故、意外伤亡事故,企业欠薪、欠付工程价款、欠付材料款等情况,本与政府无关,但是,部分老百姓却首选上访,希望通过上访解决,而不是通过诸如诉讼或者调解方式解决。
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是指司法所在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中,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该制度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 指导原则:司法所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以公正、平等、诚信、保密、协调为指导原则,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
2. 建立调解员队伍:司法所建立一支专业化、多样化、覆盖面广的调解员队伍,包括专职调解员、志愿者调解员和律师调解员等,用于处理各类纠纷。
3. 开展纠纷调解工作:司法所通过各种形式的人民调解工作,对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民事纠纷、邻里纠纷、劳动争议等进行调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 调解效果评估:司法所建立调解工作评估机制,对调解结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5. 强化培训与提升能力:司法所组织调解员培训,加强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的学习,提高调解员的专业水平,提升司法所的调解服务能力。
通过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可以有效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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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总结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总结(一):2014年上半年凉水乡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总结2014年上半年凉水乡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小结今年以来,我乡司法所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县司法局的指导帮助下,深入扎实地开展了人民调解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有效地化解了各类社会矛盾纠纷。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网络机制1、健全组织机构。
建全和完善乡、村、自然村调解员三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机构,乡成立人民调解领导小组由乡党委、政府一把手任正副组长,司法所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为进一步规划人民调解工作,整合资源,乡司法所、综治办、信访办联合进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以综治、司法、信访为主,指导矛盾纠纷排查和参与重大民事纠纷调处工作。
二、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运行机制1、预防机制。
一是坚持信息预防。
各村、部门从抓早、抓小、抓快着手,及时掌握信息,解决问题,消灭隐患,防止形成矛盾纠纷。
二是坚持普遍预防,采取普法宣传,举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增强广大群众守法意识和明辨是非能力,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是采取“四超前”措施,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即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超前介入,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
2、排查机制。
对辖区内突出的矛盾纠纷,采取定时、定人、定点、定责的办法,开展“拉网式”专项排查调处,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
3、调处机制。
实行分级调处制,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搞好归口调处,小纠纷由信息员或村民小组长(中心户长)调处;一般矛盾纠纷由村调委会依法调处;疑难纠纷由乡调委会及时调处;跨乡、跨行业重大纠纷由乡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组成联合调解组共同调处。
4、督查机制。
领导督查、跟踪督查、会议督查等方式相结合。
5、回访机制。
坚持回访预防,定期回访,督促履行协议,防止纠纷出现反复,酿成新的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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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人民调解回访机制模式
司法所人民调解回访机制模式是一种促进调解效果、保障调解质量的机制。
该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回访调解双方:在调解结束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对调解双方进行回访,了解调解结果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以及双方是否满意。
如果有不满意之处,司法所可以再次协调并进行调解,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回访过程中,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不泄露他们的个人信息。
2. 定期评估调解效果:司法所应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对历次调解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分析,了解调解的总体效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 建立档案:对所有调解案件都应建立档案,记录调解过程和结果。
档案要保密,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提供给相关部门或当事人查询和使用。
4. 提供法律服务: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提出一些法律问题和疑惑。
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对其进行解答,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援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建立回访机制,司法所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调解过程中的问题,保障调解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