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票据业务会计操作指南
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一、总则1.本规程是针对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操作规范,旨在规范该业务的操作流程,确保业务安全可靠。
2.本规程适用于农村信用社银行的员工,包括承兑汇票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员工。
3.所有涉及承兑汇票的操作都必须遵循本规程的规定执行。
二、业务流程1.承兑汇票申请(1)客户向农村信用社银行提交承兑汇票申请书,包括票面金额、出票人信息、收款人信息等。
(2)工作人员核对申请书上的信息,并进行内部核查,确保承兑汇票符合相关规定。
(3)如核查通过,工作人员将接受申请并记录在案,如未通过,需向客户说明原因,并要求其修改申请。
2.审核审批(1)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部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初步审核,检查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银行的内部规定。
(2)审核通过的申请将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中的风险和合规性。
(3)主管部门将根据风险评估和合规性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该申请。
3.承兑汇票签发(1)审核审批通过后,农村信用社银行将按照申请中的票面金额和出票日期签发承兑汇票。
(2)工作人员在汇票上注明银行的信用背书,确保汇票的质量和真实性。
(3)农村信用社银行将承兑汇票交给客户,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归档。
4.承兑汇票的付款和兑现(1)农村信用社银行在承兑汇票到期日前,确保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支付汇票。
(2)客户在到期日向农村信用社银行提交兑现申请,并提供承兑汇票原件和相应的验票凭证。
(3)农村信用社银行接收申请后,进行现金支付或将相应金额划转到客户指定的账户。
5.承兑汇票管理(1)农村信用社银行需建立承兑汇票管理系统,便于对承兑汇票的发行和兑现进行跟踪和监控。
(2)农村信用社银行需定期审查和检验承兑汇票的风险状况,并进行风险排查和整改。
(3)农村信用社银行需确保承兑汇票的安全存储,并做好相应的备份和防护措施。
三、业务风险控制1.农村信用社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对承兑汇票业务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
票据业务的操作规程

票据业务的操作规程票据业务操作规程一、操作概述票据业务操作规程是指在票据类业务操作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对票据业务的办理流程、操作方法、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规定和管理的文件。
本规程适用于银行票据业务部门的员工,旨在规范票据业务操作,提高办理效率和风险控制水平。
二、业务办理流程1.客户申请:客户携带所需票据材料,向银行发起票据业务申请。
3.风险评估: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确定是否批准开展票据业务。
4.合同签订:当通过审核后,银行与客户签订票据业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5.办理手续:根据客户需求,办理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的开立、背书、兑付等手续。
6.系统录入:将业务相关信息录入电子系统,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7.审批流程:根据银行内部规定,进行审批流程,确保业务符合相关规定。
8.检查验收:对办理的票据业务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操作规范,达到业务标准。
9.结算与清算:根据业务类型,进行票据结算与清算工作,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及时性。
10.业务跟踪:对已办理的票据业务进行跟踪,及时催收和处理到期未兑付的票据。
三、操作方法3.风险评估: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抵押物价值等进行评估,确定是否批准开展票据业务。
4.合同签订:银行与客户签订票据业务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确保合法性和安全性。
5.票据操作:根据客户需求,办理票据的开立、背书、贴现、保证等操作。
6.系统录入:将业务信息录入电子系统,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7.审批流程:根据银行内部规定,进行审批流程,确保业务符合相关规定。
8.检查验收:对办理的票据业务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操作规范,达到业务标准。
9.结算与清算:根据业务类型和规定,进行票据的结算和清算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和及时性。
10.业务跟踪:对已办理的票据业务进行跟踪,及时催收和处理到期未兑付的票据,确保业务风险的控制。
四、风险防范措施2.客户信用评估: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减少坏账和风险担保。
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系统会计凭证使用及日终批处理业务说明

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系统会计凭证使用及日终批处理业务说明一、存款业务(一)个人业务1、个人业务凭证(贷方)。
本机构客户存款业务,作2111活期储蓄存款/21111 个人银行结算存款/2151定期储蓄存款/2155教育储蓄存款等科目贷方记账凭证。
通存通兑代理他机构客户存款业务,作4629省辖汇兑汇差/4639县辖汇兑汇差等科目贷方记账凭证。
他代本贷方业务待批处理完成后生成系统汇总记账凭证,作4629省辖汇兑汇差/4639县辖汇兑汇差/2111活期储蓄存款/21111个人银行结算存款/2151定期储蓄存款/2155教育储蓄存款等科目汇总记账凭证,他代本清单分别作汇总记账凭证的附件。
2、个人业务凭证(借方)。
本机构客户取款业务,作2111活期储蓄存款/21111 个人银行结算存款等科目借方记账凭证。
通存通兑时,作4629省辖汇兑汇差/4639县辖汇兑汇差等科目借方记账凭证。
资金去向为待销账时,打印个人业务凭证(借方)、贷方记账凭证,个人业务凭证(借方)作21111个人银行结算存款等科目借方记账凭证,贷方记账凭证作2431应解汇款科目记账凭证。
他代本借方业务待批处理完成后生成系统汇总记账凭证。
作为4629省辖汇兑汇差/4639县辖汇兑汇差/2111活期储蓄存款/21111个人银行结算存款等科目汇总凭证,他代本清单作汇总记账凭证的附件。
3、存款利息单。
第一联借方凭证,作2611应付利息/5211利息支出科目借方凭证;第二联贷方凭证,如为储蓄存款作应缴代扣利息税科目贷方记账凭证,如为单位存款作存款账户贷方凭证;第三联作客户利息证明单。
通存通兑时:个人业务凭证作4629省辖汇兑汇差/4639县辖汇兑汇差等科目借方记账凭证。
存折、存单、存款利息单作为借方记账凭证的附件。
4、旧存单。
旧存单支取时打印借方记账凭证,旧存单作借方记账凭证附件。
如客户要求部分提前支取,需将旧存单更换为新存单,然后按新存单方式处理。
5、特殊业务申请书。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直贴业务操作规程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直贴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贴现业务管理~统一规范业务操作~防范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直贴业务是指企业为了取得资金~将合法持有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我行转让票据的行为。
第二章直贴业务操作流程第三条贴现申请人资格认定。
贴现申请人向我联社下辖信用社提出贴现申请后~下辖信用社业务人员应首先确认该申请人已在该网点开立结算账户。
第四条业务受理。
客户经理人员接收客户提交的票据原件和业务申请资料。
需要贴现的票据可由贴现申请人直接到经办网点交付票据。
第五条客户经理人员初审:,一,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须是没有被联社列入高风险同业机构的承兑行~否则须联社批准额度后在额度内办理.,二,对银行承兑汇票票面进行初审~具体如下:—1—银行承兑汇票票面审查的主要内容及注意事项按本规程第八条办理.,三,调查核实贴现申请人提供的如下证件和资料~具体如下:1.已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证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企业公章存档,,2。
法人代表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审核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存档,, 3。
法人代表授权书,有授权情况的,,4.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登录查询企业贷款证的有效性以及贷款的总体状况~并打印输出查询结果,5.贴现申请人与直接前手签订的交易合同和符合我国税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增值税发票,6。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书,7.贴现凭证,8。
贴现申请书。
,四,核实商品交易合同和发票资料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
交易合同标的总额应大于或等于发票金额,发票金额应大于或等于汇票金额;2.合同签订日应早于或等于发票签发日,—2—3。
持票人(贴现申请人)与直接前手交易人应是交易合同的签订方和税务发票列明的购销方,合同交易商品的名称、规格与税务发票应税商品内容相符,4。
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ⅩⅩ县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ⅩⅩ县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依法、合规地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有效防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ⅩⅩ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农村信用社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以下简称承兑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作为付款人,接受承兑申请人的付款委托,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承兑无真实合法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对提供100%保证金或敞口部分以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承兑业务,可适当简化调查内容和业务流程。
第五条本规程是ⅩⅩ农村信用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一节承兑申请第六条承兑业务由承兑申请人(以下简称出票人)向客户部门(客户部门指公司业务部、小贷业务部,下同)提出承兑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出票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由下列资料组成:(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书》(附件一);(二)出票人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贷款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如章程写明其申请承兑须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决议则应提供有权有效的文件。
(三)交易双方签订的与汇票承兑内容相符且合法、有效的商品购销、劳务交易合同、发票。
(四)近三年及近期的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日起至近期的财务报表。
(五)担保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同上述第(二)条。
(六)原则上需提供担保人近三年及近期的财务报表。
信用社(银行)票据业务会计操作指南

信用社(银行)票据业务会计操作指南为规范全省票据业务会计操作,指导全省会计人员合法、合规办理票据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操作规程》等省联社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本指南以票据业务操作流程为主线,根据制度规定各岗位分工、职责的不同进行细化、明确,内容重点以会计结算岗位操作内容为主说明,其他岗位操作内容以相关制度及部门规定、规章操作。
一、会计结算部门工作职责负责票据业务核算办法的制订、修改、解释;负责对票据进行审验;负责对到期票据进行托收;负责对发出托收后因结算原因引起且逾期天数在十日内票据的催收。
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由银行或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承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省联社各机构现没有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但有代理其他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机构,代理机构可参照代理行的相关规定办理,会计人员根据票据融资中心相关业务凭证办理保证金的存取、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使用、作废等账务处理,此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不需在综合业务系统中银行承兑汇票模块办理。
三、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定义种类(一)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是指以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为交易工具的贴现、转贴现(含回购)和再贴现等货币市场融资业务。
(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已在贴现经办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的持票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向贴现经办机构背书转让,贴现经办机构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行为。
(三)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
银行(信用社)会计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信用社)会计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会计业务基本规定第一节会计核算基础规范1.1.1 总则为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工作,防范操作风险,适应综合业务系统的需要,根据《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制度》等制度和文件,特制定本规程。
1.1.2 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核算是指从办理业务、审核凭证或编制凭证开始,经过账务记载和账务核对,直至轧平结清账务,打印日计表的全过程。
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以所发生的各项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信用社的经济业务情况。
会计核算必须遵循双人临柜(柜员制除外)、钱账分管;凭证合法,传递及时;科目账户,使用正确;当时记账,账折见面;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借后贷;他行(社)票据,收妥抵用;有账有据,账据相符;账表凭证,换人复核;当时结账,总分核对;内外账务,定期核对;印、押、证,分管分用;重要单证,严格管理;会计档案,完整无损;人员变动,交接清楚。
核算质量要求达到“五无”、“六相符”,即账务无积压、结算无事故、计息无差错、记账无串户、存款无透支;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务全部相符。
1.1.3 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核算根据“复式记账”原理,采用“借贷记账法”,“借”、“贷”为记账符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凡资产增加、负债减少、支出发生,记入借方;凡资产减少、负债增加、收入发生,记入贷方。
在账表上,借方在左,贷方在右,各科目借贷方发生额合计和借贷方余额合计各自平衡。
1.1.4 会计科目会计科目是反映全辖经济业务状况,分析各项业务及账务活动情况,统一会计核算内容的工具,是建立总、分类账的依据。
会计科目划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表内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和损益类,各科目按分类编制科目代号;表外科目用于业务确已发生而尚未涉及资金增减变化以及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实物管理等业务事项的核算。
信用社(银行)出纳业务操作规程

信用社(银行)出纳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出纳管理,规范会计出纳行为,根据国家金融政策、法令、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全市农村信用合作社。
第二章现金收入第三条收款员的操作当接收客户交来的存款凭证和现金时,须先审查凭证要素是否齐全、正确,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凭证各联的金额是否相同,凭证上是否登记券别,经查无误后凭以收款。
收款时必须坚持一户一清,不能混淆窜户。
先点清大数,后清点尾零数,先点主币后点辅币,逐张清点,捆、把点清后,再清点张数。
在每捆、把未点完前,原封签和纸条不得丢掉。
现金清点无误后,在各联凭证上加盖收款员名章,并及时转交出纳员复点。
收款过程中发现有误,应立即退回交款人,由交款人核实后,重填存款凭证,重新办理收款。
经办员不得代填或更改交款凭证。
第四条收款复核(出纳员)的操作收款复核(出纳员)收到收款员交来的凭证和现金后,先审查凭证各联内容是否相同,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户名、账号、日期是否齐全正确。
然后点捆、把、清点尾数、加计现金总额与交款凭证金额核对,再复点整把和尾数。
无误后在各联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戳记和复核(出纳员)章,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将回单联交收款员退给交款人收妥后,再复核下一笔的收款,不能未复核完上笔款项又接办下笔款项。
第三章现金付出第五条出纳员付款业务的操作当出纳员收到会计专柜递来的支款凭证时,首先应审查会计记账员、复核员是否在支取凭证上盖章,其次还应审查凭证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取款单位(取款人)是否已加盖背书、取款用途是否符合现金管理制度规定等。
无误后,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然后按凭证金额进行配款,清点准确后,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出纳员名章,并在券别栏详细填写券别明细。
查验金额总数与凭证金额相符后,将凭证和现金一并交复核员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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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票据业务会计操作指南为规范全省票据业务会计操作,指导全省会计人员合法、合规办理票据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操作规程》等省联社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本指南以票据业务操作流程为主线,根据制度规定各岗位分工、职责的不同进行细化、明确,内容重点以会计结算岗位操作内容为主说明,其他岗位操作内容以相关制度及部门规定、规章操作。
一、会计结算部门工作职责负责票据业务核算办法的制订、修改、解释;负责对票据进行审验;负责对到期票据进行托收;负责对发出托收后因结算原因引起且逾期天数在十日内票据的催收。
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由银行或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承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省联社各机构现没有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但有代理其他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机构,代理机构可参照代理行的相关规定办理,会计人员根据票据融资中心相关业务凭证办理保证金的存取、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使用、作废等账务处理,此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不需在综合业务系统中银行承兑汇票模块办理。
三、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定义种类(一)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是指以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为交易工具的贴现、转贴现(含回购)和再贴现等货币市场融资业务。
(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已在贴现经办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的持票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向贴现经办机构背书转让,贴现经办机构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行为。
(三)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
1、转贴现包括转贴现买入业务和转贴现卖出业务,其中:转贴现买入业务包括转贴现买断业务和买入返售业务,转贴现卖出业务包括转贴现卖断业务和卖出回购业务。
转贴现买断业务是指转贴现经办机构买入经持票人背书转让的已贴现尚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
2、买入返售业务是指转贴现经办机构对持票人持有的已贴现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实施限时购买,持票人按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将银行承兑汇票赎回的业务。
买入返售交易方式。
买入返售包括以下两种交易方式,由交易双方按需协商确定。
(1)权利买断式买入返售:指交易过程中,票据权利发生转移的回购交易。
(2)权利未转移买入返售:指在交易过程中,票据权利不发生转移,仅发生与票面金额相符的资金交易,票据权利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仍属于卖出方。
3、转贴现卖断业务是指转贴现经办机构向其他金融机构背书转让已贴现尚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
4、卖出回购业务是指转贴现经办机构将持有的已贴现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依约定方式和价格向其他金融机构限时转让,并约定时间以约定的价格和方式将银行承兑汇票赎回的业务。
四、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基本规定(一)票据贴现经办柜员对信贷部门递交的客户贴现或转贴现凭证,审核票据要素,录入相关信息后,将票据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的金额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客户。
(二)贴现/转贴现买入在办理时直接向客户收取利息。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天数×贴现利率(月利率)/30。
实付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回购式转贴现/再贴现期限为贴现日期至双方约定的回购日期止,与异地标志无关。
(三)出票日期为票据签发日期,系统控制出票日期必须小于或等于当前日期。
票据到期日期为汇票到期日。
贴现日期系统默认为当前日期,贴现买入和买断式转贴现买入,到期日期等于票据到期日期,回购式买入,到期日期等于回购日期。
系统控制到期日期必须大于当前日期。
(四)贴现/转贴现买入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
(五)再贴现期限不能超过4个月。
(六)申请贴现的非金融机构申请人必须在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
(七)对于下列银行承兑汇票不得买入1、经收款人回头背书给出票人,并由出票人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
2、自己承兑、自己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
3、承兑、贴现为同日的银行承兑汇票。
4、部分放弃追索权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
(八)前手贴现凭证规定1、提供已办理贴现和转贴现的第一手贴现凭证和最后一手转贴现凭证第一联复印件。
2、查询查复书原件或复印件规定。
银行承兑汇票已办理查询,查询查复书填写完整,复印件上应加盖转贴现申请人的业务章(红章,经办部门或会计部门的业务章均可)。
3、经审查、审批同意办理转贴现的,应与转贴现申请人签订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交易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九)已办理买入返售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得再办理买入返售。
(十)权利未转移买入返售业务的特别规定1、已贴现并准备卖出银行承兑汇票的卖出回购方在被背书人栏内署名(可不加盖其汇票专用章)的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并提供银行承兑汇票的正反面复印件。
2、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书原件或复印件。
3、买入返售贴现凭证,第一手贴现凭证及最后一手转贴现凭证。
(十一)权利买断式买入返售业务的特别规定1、银行承兑汇票权利买断式买入返售业务应提供第一手贴现凭证及最后一手转贴现凭证。
2、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权利买断式买入返售业务,交易客户须在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栏中加盖银行“汇票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私章,并在“被背书人”栏中载明转贴现经办机构的全称。
3、买入返售业务的到期日,异地最迟控制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十二日,同城最迟控制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二日。
4、会计结算部门在买入返售到期日返还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做完整背书。
在买入返售到期日以背书形式返还银行承兑汇票时,卖出回购方应在合同中承诺:如因转卖而致使买入返售方遭受被本合同项下票据的后手连带背书人追索的情形,使买入返售方的利益遭受实际损失的,由卖出回购方全额承担。
5、买入返售到期日不得晚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二日。
五、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流程(一)市场营销岗位进行申请人资格的审查、票面和跟单资料的初审(二)风险审查岗位进行贷款卡审查和资料复审(三)会计结算岗位进行票据复审和审查(四)市场营销岗位签署贴现协议送交有权审批人审批(五)会计结算岗位根据贴现凭证和贴现票据核对利息并进行账务处理后入库保管——将贴现情况录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资料归档。
六、综合业务系统贴现业务操作规定及流程(一)贴现业务在综合业务系统中操作必须按照交易规定操作,不能以任何理由不按照交易操作。
(二)流程贴现买入转贴现买入是转否贴再现否是到期收回到期未收回买断式再/转贴现回购式再/转贴现回购退票到期收款到期收未回销账索回票款七、银行承兑汇票及相关资料审查内容、规定及方法(一)对银行承兑汇票及相关资料应坚持双人审查。
(二)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及其正反面审查。
1、银行承兑汇票正面要素审查。
(1)承兑:必须有承兑字样和承兑人签章,承兑记载的位置必须在票据的正面且承兑不得附加条件,必须全额承兑。
(2)出票人:必须填写出票人全称、账号、开户银行、出票日期,且相关签章、行名、行号必须一致,不得涂改。
(3)收款人:必须填写全称、账号、开户银行,且不得涂改。
(4)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且不得涂改;出票日期必须大写,且不得涂改。
(5)按审票的各项规定,水印、暗记、大额支付号等必须符合规定。
(6)付款行行号应与汇票专用章上行号一致,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7)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在6个月(含)以内。
2、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审查。
(1)第一背书人印章必须与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名称一致;(2)背书必须清晰易认,应使用红色印油加盖背书章,原则上不能使用万次印章;(3)背书必须全额背书,背书不全或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4)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银行承兑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注明“不得转让”或“质押”字样的票据不得受理;(5)客户在票据上的背书必须使用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加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名章。
(6)背书章必须加盖在背书栏内,如不加盖在栏内,在取得承兑行不因此而拒付的书面承诺或贴现申请人有能力承担追索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受理;(7)最后背书人与贴现申请人、合同及增值税发票中的供方应一致,背书须连续。
(8)禁止对部分放弃追索权并加注“不得向本背书人追索”字样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
(9)经收款人回头背书给出票人,并由出票人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得办理贴现。
对贴现申请人位于银行承兑汇票第三背书人(含)之后、且其名称与出票人名称一致的票据,市场营销部门应查清其回头背书原因,并辨识其是否合理,在确保真实贸易背景的前提下方可办理贴现。
经办人员和主管负责人应将调查情况记录并签字,留档保存,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授权的事业单位或集团企业内设的资金管理类机构作为贴现申请人申请贴现时,可要求其提供证明其前手与再前手之间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品交易合同和相关税务发票、加盖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作完整背书后方可办理贴现。
3、相关税务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审查。
(1)发票清晰。
四联旧版增值税发票应提供一到四联中的其中一联。
增值税发票一至四联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其中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发票名称上盖有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三联新版增值税发票应提供一到三联中的其中一联。
新版增值税发票一至三联依次为抵扣联、发票联和记账联,取消存根联,发票内容同旧版。
(2)发票原则上必须加盖销货方增值税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加盖单位公章或其他印章的增值税发票无效;发票专用章上的号码应与供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一致;(3)发票名称上不带“省,市,自治区”字样,应为“XX增值税专用发票”;(4)发票的8位数流水号、10位数发票代码应与密码区的流水号、代码号一致,流水号为铅字流水打印;(5)不得重复使用发票,不同票号的发票密码区应不同;(6)发票购销方与交易合同供需方及银行承兑汇票最后背书人关系一致,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使用全称;(7)发票载明的货物名称与所附合同交易的货物名称须一致;(8)发票的总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银行承兑汇票金额;(9)发票金额大小写前封顶符为增值税发票专用封顶符;(10)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内的,可提供手写发票;有特殊情况则需提供当地税务机关的相关证明文件;(11)原则上开具发票的日期应在交易合同日期之后;(12)发票上的字体一般应为五号宋体字;(13)货号计量单位必须是企业一贯使用的单位;(14)发票购销双方地址,购销双方增值税纳税人税务登记号;销售货物或劳务的名称及货物总金额;增值税税率及税额、发票开具日期等项目要齐全,不得有遗漏;字迹要清晰、不得涂改;印章要齐全规范;(15)如无增值税发票,则需提供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免增值税发票的相关文件或有相关法规规定,同时提供普通发票;(16)对于同一企业(银行)当日累计签发500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由票据营销中心作尽责调查,向税务机关征询确认“该企业纳税情况正常,已经完税(或将要完税)”,核实情况记录于审批表特殊事项说明中,核实人员应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