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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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摘要:1998年5月1日实施的《价格法》正式提出建立听证会制度。

依据《价格法》的规定,原国家计委颁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价格听证制度的实施,对规范政府价格决策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由于价格听证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价格听证办法。

自2006年下半年开始,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始着手研究修改原听证办法。

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物价部门和专家研讨会基础上,形成了《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修改稿。

现通过互联网予以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欢迎各有关团体、机构、单位和个人踊跃参与建言献策。

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附件:《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发展改革委二○○八年七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以下简称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

前款所称定价机关,包括有定价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第三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

听证的具体项目以定价听证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听证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地方定价听证目录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地方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

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目录引言- 1 -一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发展概况- 1 -二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2 -(一)听证主持人中立性不强- 2 -(二)听证会代表选择不合理- 3 -(三)听证会参加人中消费者的能力保障问题- 3 -(四)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4 -(五)价格听证会信息缺乏透明度- 4 -(六)中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公共决策听证程序规则。

- 5 -(七)听证笔录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5 -(八)价格听证会本身的定性问题- 5 -三、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完善对策与建议- 6 -(一)完善主持人制度- 6 -(二)健全听证代表制度- 6 -(三)加强消费者协会在价格听证中的作用- 7 -(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 8 -(五)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明确听证笔录在价格听证中的法律效力- 8 -结束语- 9 -参考文献- 9 -浅谈我国价格听证制及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价格听证制度是中国社会经济生活民主化、法制化的必然选择。

自1998年价格法实施以来,听证于民的理念、民主议政的机制正逐步形成。

由于价格听证机制设计的不完善,在政府价格决策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本文旨在通过围绕着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基础上,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发展和完善此项制度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价格听证制度听证代表听证主持人信息公开引言价格听证制度又称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是指制定和调整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收费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请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程序制度,是价格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消费者直接参与定价的重要形式。

价格决策听证是行政民主的必然要求,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内涵,是在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趋势。

他通过公开、合理的程序形式将价格决策行为建立在合法适当的基础上,有利于价格决策走向民主化、公正化、科学化、法制化甚至高效化。

一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发展概况听证制度是个“舶来品”,他来源于西方国家,他最初仅在司法上运用,本意是在做出判决前应听取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4.01•【文号】发改办价格[2005]632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32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室),有关行业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做好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收费标准的修订工作,在认真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修订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现印送给你们。

请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好本专业收费方案的测算及编制工作。

并请于5月31日前将本专业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方案初稿和编制说明(20份);以及监理企业填报的测算表(2份),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联系人及电话: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倪弘徐义忠************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逄宗展吴江************附件:修订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二00五年四月一日附件:修订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行为和秩序,引导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价格的合理形成,维护建设单位、工程监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的工作质量,促进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健康发展,我们拟对1992年原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进行修订。

现就修订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通知如下:一、修订收费标准的原则(一)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铝土矿相关规定汇总

铝土矿相关规定汇总

铝行业有关的规定汇总目录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国家经贸委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重复建设势头意见的通知 (2)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宏观引导促进电解铝行业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4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 (5)四、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违规建设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 (9)五、关于防止水泥行业盲目投资加快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 (11)六、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违规建设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 (13)七、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15)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解铝行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25)九、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 (26)十、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 (30)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措施遏制铝冶炼投资反弹的紧急通知 (35)十二、铝行业准入条件 (39)十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扎实做好电解铝企业直购电试点工作的通知 (45)十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 (47)十五、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 (49)附件: (49)十六、国土资源部关于鼓励铁铜铝等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 (53)十七、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1年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55)十八、关于遏制电解铝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紧急通知 (57)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国家经贸委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重复建设势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重复建设势头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二年四月十五日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重复建设势头的意见近几年来,我国铝工业取得长足发展,成为世界主要产铝大国。

价格决策听证制度_文秘知识

价格决策听证制度_文秘知识

价格决策听证制度一、责任单位xxx县物价局二、责任人价格决策听证由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实行物价局局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工作负全面责任,各位副职及有关股室按照责任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职责。

价格决策听证责任人:局长、各位副职及有关股室负责人。

三、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四、行使权限价格决策听证,由所在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听证程序和时限(一)程序1、由申请人向县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如下:①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地址、制定或调整价格的项目、理由、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成本、经济效益、政府投入、市场供求情况和本行业机关情况等事项。

②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报表资料;1 / 7③申请制定或调整价格的计价原则、方法和价格水平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分析,本地及省内外同类项目现行价格水平说明材料。

2、县物价局成本监审股接受申请人委托,对拟制定或调整价格项目的社会平均成本进行测定,对申请人申报的成本进行审核,并出成本监审报告。

3、县物价局收到申请人要求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书面申请和成本监审股出具的成本监审报告后,对拟制定或调整的价格进行初审,并写出初审意见。

4、定价听证依据下列情况提起:①定价机关是县物价局的,由县物价局提起;②定价机关是其他部门的,由该部门向县物价局提起。

5、定价机关师其他部门的,应当向县物价局提交定价听证方案。

定价听证方案包括下列内容:①拟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②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③拟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④拟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⑤其他与制定价格有关的资料。

6、听证会举行30日前,县物价局要通过政府的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

2 / 77、听证会举行15日前,县物价局要通过政府的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价格举报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价格举报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价格举报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计价检[1998]1782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5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5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8.11.30
【实施日期】1998.11.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价格举报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计价检[1998]17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建立健全价格举报制度,进一步规范价格举报工作,我委制定了《国家计委关于价格举报工作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落实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我委。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
附:
国家计委关于价格举报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举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价格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就价格违法行为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的检举投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目录引言- 1 -一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发展概况- 1 -二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2 -(一)听证主持人中立性不强- 2 -(二)听证会代表选择不合理- 3 -(三)听证会参加人中消费者的能力保障问题- 3 -(四)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4 -(五)价格听证会信息缺乏透明度- 4 -(六)中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公共决策听证程序规则。

- 5 -(七)听证笔录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5 -(八)价格听证会本身的定性问题- 5 -三、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完善对策与建议- 6 -(一)完善主持人制度- 6 -(二)健全听证代表制度- 6 -(三)加强消费者协会在价格听证中的作用- 7 -(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 8 -(五)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明确听证笔录在价格听证中的法律效力- 8 -结束语- 9 -参考文献- 9 -浅谈我国价格听证制及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价格听证制度是中国社会经济生活民主化、法制化的必然选择。

自1998年价格法实施以来,听证于民的理念、民主议政的机制正逐步形成。

由于价格听证机制设计的不完善,在政府价格决策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本文旨在通过围绕着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基础上,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发展和完善此项制度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价格听证制度听证代表听证主持人信息公开引言价格听证制度又称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是指制定和调整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收费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请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程序制度,是价格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消费者直接参与定价的重要形式。

价格决策听证是行政民主的必然要求,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内涵,是在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趋势。

他通过公开、合理的程序形式将价格决策行为建立在合法适当的基础上,有利于价格决策走向民主化、公正化、科学化、法制化甚至高效化。

一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发展概况听证制度是个“舶来品”,他来源于西方国家,他最初仅在司法上运用,本意是在做出判决前应听取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1.01•【文号】计价格[2001]2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二00一年一月一日计价格[20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期、经济结构调整期和加入世贸组织适应期以及经济运行特点变化的要求,根据“十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必须进一步改进价格工作,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法制建设步伐,规范市场主体和政府价格行为,加强价格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进收费体制改革,做好价格服务,努力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为此,我委研究制定了《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附: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工作的意见附: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工作的意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价格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

政府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初步确立,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明显增强;以《价格法》为核心的价格法制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依法治价水平逐步提高;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比价关系趋于合理,价格结构性矛盾大为缓解,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作用明显增强。

但是,当前的价格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部分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仍然由政府直接管理,市场机制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依法治价水平仍需提高;部分领域价格秩序混乱;政府调控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能力有待增强;政府定价机制仍不完善,有效的成本约束机制尚未建立;收费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乱收费问题仍然存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期、经济结构调整期和加入世贸组织适应期以及经济运行特点变化的要求,根据“十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必须进一步改进价格工作,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法制建设步伐,规范市场主体和政府价格行为,推进收费体制改革,加强价格执法,做好价格服务,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努力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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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计办经调[2002]1685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12.20
【实施日期】2002.12.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贯彻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计办经调[2002]16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2001年国家计委第10号令发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

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在提高价格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做好价格听证工作,国家计委组织对《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与完善。

修改后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1月22日以国家计委第26号令发布,并于
12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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