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涉嫌受贿案律师意见书

李某涉嫌受贿案律师意见书
李某涉嫌受贿案律师意见书

王思鲁律师法律意见书专辑

主办:王思鲁律师

李某涉嫌受贿案律师意见书

涉及隐私,采用化名

关于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李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的

律师意见书

某人民检察院:

我们受李某及其妻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李某涉嫌受贿罪一案中,担任李某的辩护人。我们依法会见了李某,向其了解本案具体情况,在充分阅读本案卷宗材料后,现本着实事求是和解决问题的态度认为,李某虽然存在受贿行为,但其在案发前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予认定为自首;我们现就李某自首、本案中房产查封、受贿数额等问题提出意见,供贵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参考。

具体分析论证如下:

一、李某在本案立案侦查前及侦查期间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予认定为有自首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一项规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014年4月29日,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的相关线索移送贵院,由贵院办理此案。同日,贵院对李某进行调查,并将相关内容记录于调查笔录中。2014年4月30日,贵院决定对李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

李某在本案立案前纪委部门对其进行调查期间,以及贵院于4月29日对其进行的调查中,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表达了悔罪及争取从宽处理的态度,并在立案侦查后所作的讯问笔录中一直承认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可见,李某的行为符合刑法六十七条以及《意见》第一项所规定的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自动投案,并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情形,应予认定为自首。

二、贵院已查封的涉案房产系李某使用受贿赃款购买所得,而非直接受贿所得,在退回相关赃款后,应予解封。

前运动服装有限公司(下称“运动服装公司”)副总经理朱某在接受询问时说:“……1996年的时候,李某到我的办公室向我提出让我们公司赞助笔钱给他买套房子……从我们公司支出了30万多元钱,交给梁某去给李某办理购买房子的手续。”时任运动服装公司财务总管梁某曾表示:“1996年间,李某买房时,我按照公司的安排,经手送给李某33万元左右的人民币购房款。”

李某在询问笔录中供述:“……梁某联系我并和我一起去银行现金支付了28

万多元的501、502房房款……除了501、502的房款外,35、36号单车房的房款也是由梁某帮我支付的……在运动服装公司帮我支付完房款后,就由我自己去房产公司办理购房手续。”

李某关于涉案房产的供述以及朱某、梁某等人的询问笔录均表示,李某系在预付涉案房产的定金后,在梁某陪同下直接到银行现金支付剩余房款。换言之,李某是在收受广东运动服装公司的现金贿赂后,再将该贿赂款项用于购买涉案房产,受贿的应是1996年间购买涉案房产的金额,而非物业本身。因此,在李某退回用于购买涉案房产的非法所得后,贵院应解除于2014年6月16日、6月17日扣押的涉案房产的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证书。

三、尽管李某利用职权为企业主提供税收方面的便利,但并未对国家税收征缴造成重大损失,望贵院对此予以考虑,从宽处理。

某卫浴公司董事长霍某在被询问时说:“……我们公司在出口退税方面确实得到过李某的帮忙,加快帮我们公司办理了出口退税,使我们公司很快就收到了退税款……”

某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金某在被询问时说:“……国家在这块税收政策方面比较模糊一点,而且在三水这方面的税收征缴也没有先例可循,所以在税收方面要想李某咨询,另外在具体的税收征缴上有很多问题也要副局长李某帮忙协调处理……”

霍某、金某、朱某、梁某等多人的在被询问时均表示,他们送钱给李某是希望能够与李某打好关系,希望在税收征缴方面能够获得关照,而事后李某亦为他们提供便利,但多为解答税收方面的相关问题,以及在权力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关照,如加快出口退税进程、提供税收信息等。可见,尽管李某为企业主提供便利,但其并未对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望贵院能够综合考虑。

四、对于不能对合的受贿数额,贵院应对较低的数额予以认定;李某于新年、中秋等节日收受的红包属正常的人情往来,而非受贿,应排除在受贿数额之外。

首先,受贿案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涉案人员的口供系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在本案中,李某所作的关于受贿数额的供述与多名企业家所说的数额均有不同之处,如李某在2014年7月28日被讯问时曾表示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何某共送给他1.5万元,而何某被询问时则表示一共送给李某6.2万元,二者的数额无法对合。若受贿与行贿数额无法对合,司法实践中多采取就低不就高的方式,对较低的受贿数额予以认定,建议贵院对此予以考虑。

其次,李某收受李某某、卢某、蔡某等人的红包,其数额较小(多为人民币两千至三千元),一般应属春节、中秋等节日时正常的人情来往,或属于违反国家工作人员相关规定的违法乱纪行为,不宜以受贿论。尽管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红包的行为有所不妥,但贵院在对该行为进行定性时应严格把握相关法律法规与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将正常的人情往来、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犯罪行为区分开来。因此,我们认为,李某所收受红包的数额不应计入受贿数额当中。

五、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工作,已退回部分赃款并有继续退赃的意愿,具有悔罪表现。

自李某被纪委部门调查以来,李某一直配合各部门的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告知其所掌握的信息。2014年7月28日,李某的妻子已退回42万元受贿所得,且其与李某均多次表示有继续退赃的意愿。请贵院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对李某从宽处理。

综上,我们认为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以自首论,且其在

利用职务为企业主提供便利时并未对国家税收征缴等业务造成重大损害,有悔罪以及继续退赃的意愿。诚恳请求贵院综合考虑上述意见,从实事求是、宽严并济的角度出发处理本案。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律师

日期:2014年9月23日

王宝飞聚众斗殴一案二审辩护词

王宝飞聚众斗殴一案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王宝飞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授权,指派本律师担任王宝飞聚众斗殴一案二审的辩护人,通过庭前调查取证及再次会见被告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现针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有待查明。 1、王宝钢被谁杀死的不清楚,凶手的身份不清楚; 2、凶手是谁邀约去的现场不清楚; 3、卷宗里为什么没有可能邀约凶手的皇后酒吧一个叫“嘉欣”的客户经理的材料和其本人的基本情况? 4、一审时为什么不通知王宝钢的家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本案的部分被告被控罪名与法律规定不符。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说明在聚众斗殴活动中,一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一律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是对犯罪的一种转化型规定。但我们看到,在王宝钢被杀害的情况下,一审公诉机关没有将罪名聚众斗殴转换为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一审判决也仅仅根据一审公诉机关所诉罪名进行判决,亦未依法转换罪名。被告人钟祥珊在公安机关的交待足以证明王宝钢的死亡与其邀约、唆使他人行凶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卷宗177页) 三、王宝飞等人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值得商榷。 从本案的案件发生经过情节上分析,王宝飞、王宝钢等人撤离斗殴现场一百多米后,被人报复追杀,导致王宝钢被杀身亡,

王宝飞等人随即报警,王宝飞等一边将王宝钢送医院抢救,一边等待并随同公安人员到公安机关处理。那么,在王宝飞、王宝钢等人离开发生纠纷现场遭到钟祥珊等人报复前,王宝飞、王梦江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如果不构成,为什么会因为后来王宝钢被报复杀害结果的发生而构成?从情理上讲,王宝飞同样是受害人,因为王宝钢是王宝飞的同胞兄弟,如果王宝飞因王宝钢被杀而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确实有些匪夷所思。 四、被告人王宝飞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起聚众犯罪是因简单的民事纠纷引起,并且该犯罪具有偶发性,不同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双方殴斗。一审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幅度内对王宝飞判处二年零一个月的刑罚,量刑显然过重。 五、为了体现刑罚的公平公正,建议撤销对王宝飞等人的聚众斗殴罪的指控,仅对钟祥珊等人的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 2011年8月8日

法律意见书制度

法律意见书制度 下文是关于法律意见书制度,结合意见书相关要求进行范本书写的,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法律意见书制度 1、法律咨询解答函—不需用分析,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解答(建议常用) 2、法律意见书—针对某一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或法律文书,做出分析判断—正式的律师意见。 3、法律建议书(包括风险提示函等均包含在内)——律师对该问题的想法与处理意见的书面建议性法律文件。一般针对情形:时间紧迫不能及时形成正式的法律意见书,根据有关材料无法确定有关事实的,专项问题的处理方式向律师提出咨询等 4、律师函—受客户委托,代客户向对方致函,就有关事实和问题进行披露和评价,提出具体的要求。 5、合同审查意见书 后面需准备的内容 代书:(1)向政府等相关部门的报告,金威向市委市政府万书记(2)往来函件 法律意见书(仅指对客户出具,并不指某一专项对外出具法律意见)或法律建议书的规范要求 一、首部:标题,采用“××律师事务所关于××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文件编号: ( )昌法意字第号二、正文: 第一部分,(1)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委托关系表述;(2)法律意见针对的具体问题。 第二部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引用的证据材料。委托人提供,律师的调查,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应制作相应的谈话记录并签字确认)。并对证据来源进行说明。证据中的关键内容,可稍作提示。 第三部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引用的法律依据。应当注意适用法律、法规的准确性,效力冲突等问题。 第四部分:基本事实:应具体明确,特别是与后面法律分析有关的内容。 第五部分:法律分析(针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法律文书,就其所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分别进行表述) 第六部分:结论(法律建议),明确具体。 三、尾部:声明,署名,成文日期等。除了声明,为了谨防业务风险,还可以要求《委托人》出具《承诺》,承诺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提供给律师的材料是真实准确且完整的,有关人员就相关事项的说明属实等。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应注意问题 1、尽量少出具法律意见书,因为法律意见书有明确的结论意见,当事人依据律师出具的结论意见,如出现不利的

授权律师委托书格式范本

授权律师委托书格式范本一 委托单位(人):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 受委托人:1、姓名:性别:职务: 工作单位:电话: 2、姓名:性别:职务: 工作单位: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本人)与关于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增加、放弃或变更诉讼 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和执行款物等。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二OXX 年月日 注:代理权限应明确、具体。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请求,必须有被代理人特别授权。 授权律师委托书格式范本二 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现委托在我与交通事故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注: 委托代理人须写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的,应写明授权的具体范围:代为起诉,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授权律师委托书格式范本三 委托人:__ 性别:__ 身份证号:__ 住址:__ 受委托人: 姓名:__ 职业:律师 工作单位: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__ 姓名:__ 职业:律师助理 工作单位: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__ 现委托__ __在我与__公司加工承揽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的诉讼代理人。 受委托人__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等,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受委托人__的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即代为递送相关材料、接受相关法律文书等。 委托人:__

武汉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审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朱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履行了律师职责,反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详细向被告人朱某某了解了案情,庭审中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根据本次庭审结果,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朱某某犯有聚众斗殴罪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指控不能成立。为了更好的支持辩护人的这一观点,辩护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给予重视。 一、朱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按照我国刑法体系的要求,当我们要追究某个行为刑事责任时,首先要查明是该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是否是这些要件的有机整体。当某个行为符合了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时,才能认定其为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否则就不能认定该行为是犯罪,更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朱某某犯有聚众斗殴罪,在审理聚众斗殴罪时,首先要明确该罪的犯罪构成,而犯罪构成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目前审理聚众斗殴罪的法律依据:一是《刑法》第292条。二是公通字[2008]3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六条:“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立案追诉。”的法律规定。因《刑法》292条对“聚众斗殴”四个字未作任何解释和说明,而《最高人

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六条也没有对“聚众斗殴”法律含义进行界定。目前又没有相关“聚众斗殴”法律含义的司法解释,而一些学者只是从字面意思来解释什么是“聚众”,什么是“斗殴”。 为了准确界定“聚众斗殴”法律含义,确保司法统一,避免冤案、错案发生,在此有必要追溯一下“聚众斗殴罪”的由来及当时的具体法律规定。因“聚众斗殴罪”来自1979年的旧《刑法》,是从1979年旧《刑法》第160条的流氓罪分解出来的四个单独罪名之一,进一步深入到当时流氓罪司法解释当中,发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有“聚众斗殴”的界定标准,该《解答》将聚众斗殴法律含义界定为:“聚众斗殴,一般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其他流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明确了“聚众斗殴”法律含义,结合目前正在实施的《刑法》第292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所规定的聚众斗殴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从中得出聚众斗殴罪犯罪构成要件是:一、犯罪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二、犯罪主体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指挥者策划者;“积极参加者”是指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者;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主观态势是出于私仇,争霸一方等流氓动机。客观方面表现为成帮结伙地斗殴,并造成严重后果。 回到本案中,结合本案事实来分析本案是否具备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结合本案事实进行分析,为此先回顾一下案件发生

律师事务所商业策划案

(三) 外部公共关系 战略支持、合作伙伴等 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黑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国晖律师事务所,沈国晖律师等 (四) 公司经营战略 未来的发展方向: 做最高效、最高满意度的综合型一体化法律服务机构。由低端到中端再到高端,专注于服务中小微企业,提供一系列法律服务,由业务成员为主开发维护客户,律师、催收人员其他人员为辅,通过多种业务渠道,需找并且开发各类案件以及法律顾问。提供系统高效的培训,将每位业务成员培养成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为广大中小型企业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相关的服务。 要实现的目标 2016年积累150家法律顾问单位并且实现总盈利,2017年积累500家法律顾问单位盈利500W,2018年积累1000家法律顾问单位1000W。 第二部分产品及服务 (一) 产品、服务介绍 1、法律顾问服务 整合各界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一对一,专人联系,专人服务,专人负责,并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度内部资源。 2、综合类型案件 (二) 核心竞争力或优势 1、高效。每一位企业都对应有专门的服务人员,对于客户所提出的需求,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全面。案件处理方式多样化,结合多方面资源,最能高效的解决客户问题。 第三部分行业及市场 截止到2014年10月20日,深圳市私营和外资企业已达79.45万家,占全市企业总数的98.96%。其中有法律顾问的企业二十不足一。95%的企业并不是没有法律事务方面的需求,只是绝大多数中小微企业处于创业阶段,法律意识薄弱,且财务预算拮据,对于不能立竿见影增加企业效益的支持不够重视,而且律师行业的普遍的服务品质不佳,效率低下,办事拖沓,因此在企业法律顾问方面需求量很大,却没有产生一家独大的法律服务机构,处于蓝海时期。 (一) 行业情况 行业发展历史及趋势,进入该行业的壁垒、销售壁垒、政策限制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健全,律师的社会地位也逐渐提高,商品经济的繁荣,也使得律师的重要性越来越突然,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重要防范法律风险,但就目前而言,大陆律师仍然受到多方面的诸多限制,从业人员相对较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律师协会等组织机构管理较为严格。 (二) 市场潜力 市场容量、市场发展前景、消费者接受程度和消费行为进行分析 以深圳为例,深圳目前有企业数量约为80万家,中小微企业占了绝大部分,每一家企业都是我们的准客户。

-----律师函范本(律师精华)

律师函范本(律师精华) 特别注意:律师函只能由律所和律师发出!!其威慑力,很多时候不是来自于律师函内容,而是 来自于律师的身份,来自于这是律师发出的,是一种强势的意思表示,俗称合法的恐吓信。有限公司: 北京市_________ 师事务所接受北京___________ 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_______ 律师就贵公司拖 欠合同款项事宜,出具本律师函。 风险提示: 律师函在对事实部分进行叙述时不需要向法律意见书那样详备,只需要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简明扼要的将事实与双方争议的焦点总结出来即可。 律师函更多承担的是宣示功能而非分析功能,只是打前站用的,后面还有一系列组合动作,不宜详述,言多必失。 根据我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查明如下事实:—年—月—日贵方与委托人购销合同,约定向委托人购买_______________ ,总价款__________ 元,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贵公司在收到等额发票及付款通知书后向委托人支付合同总额的50%作为预付款,货到验收合格之日起三日 内付清全部货款总额;合同还约定由委托人完成_______ 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并签订了承揽合同 合同约定总价款为_____________ 元,由贵公司分四次付清,在调试验收合格十日内须支付完95%的工程款。后委托人按时交付太阳能设备,并完成安装和调试,经贵公司相关负责人验收合格,贵公司本应按时支付全部约定款项,但至今仍拖欠 ________ 元不予支付,且多次催要未果。 风险提示: 出具律师函一方的好处就是可以组织对你的委托人有利的事实。如果事实对你的委托人有利 那就强调事实;如果法律对你的委托人有利,那就强调法律;如果情理对你的委托人有利,那就强调情理,总之不管优势是什么,都要在你的律师函中对它们予以强调和渲染。在强调有利事实的同时,要最小化不利事实。你的目的就是要尽可能让对方相信你的委托人是没有弱点的。上述事实表明:我委托人与贵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和承揽合同,双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义务;而贵公司拖欠合同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贵单位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立即支付合同款项_________ 元(大写: _________ ); 2、按照合同约定每延期一天按合同总额千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________ 元(大写: _________ ) 据我委托人陈述,仍然愿意与贵单位友好解决此事,敬请贵单位接收此函告后,及时支付欠款,避免双方诉讼之累。 风险提示: 律师意见由需要送达对象做什么及不这样做的后果两部分组成。这部分就是合法恐吓部分”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规定事项,否则承担不利后果。注意在用词的时候一定要为双 方和解留下空间。 本律师函以传真(快递)形式送达。 特此致函! 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律师 _________ 年_____ 月 ___ 日

律师受理风险代理案件需注意下列事项

律师受理风险代理案件需注意下列事项:一,必须与委托人签订详细、具体的委托协议,并必须加盖律师事务所的印章,不能用个人名义接受委托。而且,最好是不用律师事务所统一、固定格式的委托协议,要根据与委托人协商的内容单独签订协议。 二,委托人办理委托事项时必须提交由本人签名并按指纹的身份证复印件,在协议上一定要由委托人本人签名并按指纹。 三,在接受委托之前,能够设想到的所有可能尽最大可能的全面完善,要明确结案包括但不限于撤诉、调解、判决。 四,最后委托人的所得,不论以何种名义、形式、途径取得,只要是通过该案,律师提供了服务,就应纳入计收律师服务费的范畴。 五,接受委托时,先要对委托人的诚信及为人做适当的考察,并对对方的执行能力,胜诉把握做充分的分析、论证。 六,有必要对因委托人的原因导致诉讼结果达不到预期目标的处理进行协商,并做出约定。比如无法提供或遗失主要关键证据等,这是委托人应该支付一定的律师服务费的。 七,必须对委托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撤诉等行为进行相关约定,并提出处理方案,防备委托人过河拆桥和损害代理律师的合理利益,使风险代理律师前功尽弃。 八,为了确保风险代理律师的法律服务不打水漂,不要担心多此一举,最好让委托人在签订委托协议的同时再自己书写一份风险代理的申请或书面承诺,内容且需与风险代理协议相一致。

九,除上述注意事项外,风险代理律师也需要与委托人就风险代理事项做一份谈话笔录,并将风险代理协议的相关内容在笔录上反映,由委托人签名并按指印。 十,最后,风险代理案件一定要通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以防委托人失信发生争议时得到律师事务所的支持,借组织的力量维权。张洪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高级合伙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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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辩护意见书 XX涉嫌犯罪辩护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父亲XXX的委托,指派苏勇律师作为XX涉嫌犯罪一案一审的法庭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卷档,参与本次庭审,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涉嫌“聚众斗殴罪、抢劫罪”提起公诉,持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参与了聚众斗殴事件,但其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参与的索要钱财的行为并不构成抢劫罪,而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人认为,如果被告人XX构成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可考虑适用缓刑。具体意见如下: 一、XX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201X年X月XX日晚上至19日凌晨聚众斗殴事件的事实是,因本案其中一被告人所谓的“约架”(xxx通知约定特定场所斗殴),另一被告人的通知,XX参与了此次事件,当时,XX与本案的其他两名被告人在一起上网,二人也就随XX一起去了现场。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XX一直是被动的,是被支配的,很显然不是首要分子,也不是积极参与者。 在斗殴过程中,XX自始至终没有使用任何对人身可造成较大伤害性的工具,只是参与斗殴。其中,有一个所谓的“单挑”(两个人单独打斗)环节,根据辩护人了解的情况,XX也是受他人指使。从整个事件的过程来看,XX不是首要分子,也不是积极参与者,而是被动参加者。 依据我国《刑法》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的重要条件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二、XX不构成抢劫罪,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201X年X月XX日晚发生的索要钱财的行为,被告人XX等人编造事实,以为他人报复的借口,索取受害人潘某等人钱财。这样的一种行为,并不是以暴力直接相威胁,索要钱财。辩护人提请法庭xx的是以下两个问题: 之一,XX在其他被告人对受害人进行肢体接触之后,也对受害人有过轻微的过激行为,但XX此时的行为并不是对方不给财物而施加的,而是对方拒不说出自己的姓名,不便于他们编造虚构情节而施加的; 之二,XX在事件发生后,也就是索要钱财得手后,提出要给受害人一部分钱财,也提出了让其开房间休息,还提出了可以一起去唱歌,当然都被对方拒绝了。这样的行为,很显然表明XX等人行为有寻衅滋事的特征,这要比抢劫罪的主观恶性小很多。 因此,辩护人认为,在这样一起事件当中,存在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强拿硬要等行为,比较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而不应以抢劫罪论处。 三、被告人XX如构成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一)XX一贯表现尚可,如构成犯罪,为初犯 根据XX学校与住所地出具的相关材料表明,XX在日常学习与生活中,一贯表现良好,其此次参与的涉嫌犯罪的行为,是其年轻气盛、“好义气”、遇事冲动的原因造成的。如果此次行为构成犯罪,也是其初次犯罪。 (二)XX属于未成年人,在涉嫌犯罪行为当中充当次要作用 XX199X年XX月XX日出生,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从两次行为的过程看,其处于从属、被支配的地位,充当着次要作用。 (三)XX有自首情节,并积极悔过、退赃,得到受害人谅解

律师事务所代理合同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465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The Contract / Document That Can Be Held By All Parties Of Natural Person, Legal Person And Organization Of Equal Subject Acts On Their Establishment, Change And Termination Of Civi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Defines The Corresponding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Participating In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代理合同通用范本

律师事务所代理合同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协议文件可用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之间设立的各方可以执以为凭的契约/文书,作用于他们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同时明确参与合同的各方对应的权利和义务。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师在甲方与纠纷一案中,作为甲方阶段的代理人,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师代理其与纠纷一案阶段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甲方该案阶段的诉讼代理人。

律师函格式

律师函格式 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那么,今天,给大家介绍的是律师函格式,供大家阅读参考。律师函格式: 律师函可以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大组成部分。 一、律师函的首部 律师函的首部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具体包括标题、函号和送达对象。 1. 标题 一个完整、规范的律师函标题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发函律师事务所的全称,律师函的主旨及律师函字样组成。这三个部分可以分三行显示,不要放在一行里面显示,否则显得标题太长,主旨不能突出,也显得不够美观。如,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关于A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返还保证金的,律师函。 实务中律师函的标题大多数都很简单,只有"律师函"三个字。这样的表述方式,不具体、不明确、不专业。标题的最基本要求就是能够表达律师函的主旨,要让阅读者通过标题就能够清楚的知道发函人想要收函人干什么。 2. 函号 律师函函号的基本结构为:(年号)+发函律师事务所所在行政区划简称+发函律师事务所简称+法律文书的性质即律师函的简称+字第xx

号。如,(201x)沪x律函字第xx号。关于第xx号一般有两种表达方式:1.按照律师事务所或发函律师的总发函的份数来编写。如,本年度的第50封律师函就可以表述成第50号。2.按照发函的日期来编写。如,201x年1月4日发的函可以表述成第201x0104号。这种表达方式的问题就是如果同一天发了多封律师函,就不太好管理了,而且律师函的最后落款本身就有成函时间。根据自己习惯选择方便的。 实务中很多律师起草的律师函根本没有函号的,或因根本不知道有这东西,或知道有函号,但不知道怎么编写函号。律师函没有函号, 1.显得不专业。有函号给人感觉,好像像那么回事,能显示专业精神。 2.也不便于文书管理。有函号查阅、管理起来很方便。 3. 送达对象 送达对象即接受律师函的机关、单位或个人等主体。为了表示对送达对象的尊重,送达对象要用全称,不可省略或用不规范的简称。当送达对象为个人时需在姓名后加先生或女士等尊称。 在送达对象中有一个需要注意的事项,即到底向哪个主体送达律师函?如果在律师函中涉及到其他当事人的可以进一步加强律师函的威力。每个主体都可能有上级或类似的主管单位等能给他施压的单位或个人。分公司有总公司,子公司有母公司,挂靠单位有被挂靠单位,雇员有雇主等等不一而足。我们可以通过同时给这些主体发函来给对方施压从而使自己取得优势。当对方是大型组织和政府机构等时这种方法的尤为有效。在给法人等组织发送律师函时要同时抄送给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主管领导。如,致:某某公司,并某某先生/女生。

李某涉嫌受贿案律师意见书

王思鲁律师法律意见书专辑 主办:王思鲁律师 李某涉嫌受贿案律师意见书 涉及隐私,采用化名 关于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李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的 律师意见书 某人民检察院: 我们受李某及其妻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李某涉嫌受贿罪一案中,担任李某的辩护人。我们依法会见了李某,向其了解本案具体情况,在充分阅读本案卷宗材料后,现本着实事求是和解决问题的态度认为,李某虽然存在受贿行为,但其在案发前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予认定为自首;我们现就李某自首、本案中房产查封、受贿数额等问题提出意见,供贵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参考。 具体分析论证如下: 一、李某在本案立案侦查前及侦查期间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予认定为有自首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一项规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014年4月29日,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的相关线索移送贵院,由贵院办理此案。同日,贵院对李某进行调查,并将相关内容记录于调查笔录中。2014年4月30日,贵院决定对李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 李某在本案立案前纪委部门对其进行调查期间,以及贵院于4月29日对其进行的调查中,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表达了悔罪及争取从宽处理的态度,并在立案侦查后所作的讯问笔录中一直承认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可见,李某的行为符合刑法六十七条以及《意见》第一项所规定的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自动投案,并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情形,应予认定为自首。 二、贵院已查封的涉案房产系李某使用受贿赃款购买所得,而非直接受贿所得,在退回相关赃款后,应予解封。 前运动服装有限公司(下称“运动服装公司”)副总经理朱某在接受询问时说:“……1996年的时候,李某到我的办公室向我提出让我们公司赞助笔钱给他买套房子……从我们公司支出了30万多元钱,交给梁某去给李某办理购买房子的手续。”时任运动服装公司财务总管梁某曾表示:“1996年间,李某买房时,我按照公司的安排,经手送给李某33万元左右的人民币购房款。” 李某在询问笔录中供述:“……梁某联系我并和我一起去银行现金支付了28

涉黑犯罪的辩护词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Jiang Su Co-Far Law Firm 中国〃南京〃石头城6号石榴财智中心05幢邮编:210013 building 05,6 shitoucheng Rd,gulou district,Nanjing, 210013 PRC 电话Tel:(86)-25-6851 5999 传真Fax:(86)-25-6815 6199 黄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犯罪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黄某某家属委托和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犯罪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参加了法庭召集的庭前会议,参加了法庭调查,从而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比较客观、全面和深入的了解。辩护人认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武检诉刑诉【2013】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不能成立。 一、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起诉书》指控黄某某早期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2003年至2007年,2007年脱离组织),该指控缺乏证据支持。 第一、《起诉书》中指控黄某某的内容多处自相矛盾,基本事实没有查明。 1、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众斗殴 《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部分第9页第11行至第15行:“2003年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为争夺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小河地下赌博市场,被告人陈志相组织、领导被告人陈伟……及黄某某等人,分别与以刘红夫……为首的赌博团伙3次持械斗殴。其中,被告人陈伟……黄某某、陈玉建各参与1起”;

同一页第21行“(2003年下半年间)……至2004年11月间,黄某某组织人员与刘红夫一方多次持械斗殴……”。 那么,在起诉书指控的黄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2003年至2007年),黄某某到底参与了几次聚众斗殴?根据现有证据以及2005年5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只能认定黄某某参与1次聚众斗殴!即2003年12月23日下午与刘红夫等人的聚众斗殴。但该次聚众斗殴黄某某已经承担过刑事责任。 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开设赌场 《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部分第13页24行:“2003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陈志相、陈伟伙同被告人黄某某等人纠集了被告人……等人开设赌场”;第15页第3-7行:“被告人黄某某虽在服刑,但因其与刘红夫一方斗殴及隐瞒了与被告陈志相、陈伟共同犯罪事实保障了该赌场的顺利进行而享有相应分成,2007年初刑满释放后获利人民币30万元”;第10页第3-4行:“2004年11月,黄某某因本起斗殴及其他赌博犯罪被常州市新北区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判刑惩处”。 黄某某2004年11月被抓获,2005年5月被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其中一项罪名是:“赌博罪”(见《起诉书》第2页19行)。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公布实施之前,赌博罪包括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三种行为,开设赌场罪是《〈刑法〉修正案(六)》从刑法第303条赌博罪中分离出来的新罪名,修改后的赌博罪只包括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两种行为。那么,2005年黄某某被判承担责任是因“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三种行为”中的哪种行为?《起诉书》所谓“其他赌博犯罪”是指什么?如果不能查明,疑点利益应当归属被告人,即因该开设赌场行为黄某某已经承担过刑事责任!黄某某无需再次为2007年以前的赌博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黄某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

律师事务所提成方案

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提成比例规定 为规范本所公共案源管理水平,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律师承办所里提供案源税前的基本提成比例为50%;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被视为合作关系。 1、开庭; 2、合同里指 3、其他能非常清楚的证明是合作办案的 下列情况不视为合作关系: 1、代为写代理词; 2、代写调查报告; 3、代为调查取证; 二、为提高律师承办提供案源的积极性,提成按律师在一年内承办案源的数量、金额累计逐步提高: 1、承办案件数量达到20件以上,则超过部分提成比例为55%; 2、承办案件金额达到50万以上,且承办案件数量不低于5件,则超过部分提成比例为55%; 3、以上述指标为基数,每增加一倍则提成比例递增5%,直至 比例达到70%为止。

4、符合上述条件的律师行政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后,向财务 部提供《承办案源变更提成比例申请表》变更案源提成比例。 三、律师承办案源税前的基本提成比例为80%; 四、为提高很是承办安源的积极性,提成按很是在一年内承办安源的数量、金额累计逐步提高: 1、承办案件数量达到35件以上,则超过部分提成比例为85%; 2、承办案件金额达到100万以上,且承办案件数量不低于5件,则超过部分提成比例为85%; 3、以上述指标为基数,每增加一倍则提成比例递增5%,直至 比例达到95%为止。 4、符合上述条件的律师行政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后,向财务 部提供《承办案源变更提成比例申请表》变更案源提成比例。 五、为促使律师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律所已有客户资源,同一客户产生的多次案源逐步提高提成比例: 1、一次案源提成比例为80%; 2、二次案源提成比例为82%; 3、以后依次递增2%,最高比例为90%。

财产权争议法律意见书律师函

法律意见书/律师函 乙××先生: ×××律师事务所接受甲×先生委托,通过查阅相关材料、调查取证,清楚了解了土地违约金一事整体情况。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向你方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具体内容如下: 事实阐述 ××年×月×日,你方与甲×先生共同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约定公司注册资本共计1000万元,你方出资700万,占70%股权;甲×先生出资300万,占30%股权。以上情况均在工商行政机关进行了备案。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目的即是为了××地块的项目合作开发,双方约定:甲×先生利用个人资源依法取得××地块的使用权,由你方负责提供项目开发所需全部资金,项目开发所得,按股权比例分配。现甲×先生在已经依法取得××地块的使用权的情况下,因政府统一规划,决定将该地块收回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00万元。而此时,项目尚未动工,你方亦未因此垫付任何资金。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及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

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是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进行申请的,政府支付的违约金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收益,应当按照股权比例,由股东双方进行分配,你方无权独享该收益,更不得抽逃出资或侵犯公司财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的规定,你方若擅自转移公司财产,将构成职务侵占罪,承担刑事责任。你方如抽逃出资,将构成非法抽逃出资罪,同样将受到刑事处罚。 法律后果 甲×先生作为土地审批的经办人,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完全系凭借甲×先生的一己之力,你方在项目未动工的情况下,未垫付任何资金,从道义上讲,政府支付的1500万违约金理应归甲×先生一人所有,但甲×先生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同意依照法律规定,将扣除公司前期经营成本后剩余部分,作为公司收益,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在甲×先生作出如此大让步的情况下,若你方仍然拒绝,一意孤行,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败诉的诉讼费用、对甲×先生因此造成的损失、刑事责任、罚款等。除此之外,甲

律师法律意见书范文

律师法律意见书范文 一、法律意见书的结构法律意见书(Legal Opinion)有可能涉及到各种事项,因 而具体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首部:标题、编号等 (二)正文,具体包括 1.委托人基本情况; 2.受托人(即法律意见书出具人)基本情况 一、法律意见书的结构 法律意见书(Legal Opinion)有可能涉及到各种事项,因而具体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首部:标题、编号等 (二)正文,具体包括 1.委托人基本情况; 2.受托人(即法律意见书出具人)基本情况; 3.委托事项; 4.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5.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 6.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7.法律法理分析;

8.结论; 9.声明和提示条款。 (三)尾部 1.出具人署名盖章及签发日期; 2.附件。 二、法律意见书内容的基本要求 (一)首部,即标题,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写法,一是直接写“法律意见书”;一是具体写明法律意见书的性质,例如:“关于××银行贷前审查的法律意见书”。此外还可以有法律意见书的编号。 (二)正文。 1.第1项和第2项主要是指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主体,即列举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事项。委托人是指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当事人;受托人是指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人,包括律师和公证员。应将两者的身份事项列举清楚,根据一般法律文书对于身份事项的要求,至少应包括,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的话,依次应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以及身份证件号码;如果委托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住所、证照号码。受托人应写明律师/公证员姓名、执业机构、执业证件号码。 2.第3项即委托事项:应当写明就何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最新整理辩护词范文 (2).docx

最新整理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履行了律师职责,反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详细向被告人张某某了解了案情,庭审中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根据本次庭审结果,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犯有聚众斗殴罪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指控不能成立。为了更好的支持辩护人的这一观点,辩护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给予重视。 一、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按照我国刑法体系的要求,当我们要追究某个行为刑事责任时,首先要查明是该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是否是这些要件的有机整体。当某个行为符合了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时,才能认定其为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否则就不能认定该行为是犯罪,更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犯有聚众斗殴罪,在审理聚众斗殴罪时,首先要明确该罪的犯罪构成,而犯罪构成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目前审理聚众斗殴罪的法律依据:一是《刑法》第292条。二是公通字[ ]3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六条:“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立案追诉。”的法律规定。因《刑法》292条对“聚众斗殴”四个字未作任何解释和说明,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六条也没有对“聚众斗殴”法律含义进行界定。目前又没有相关“聚众斗殴”法律含义的司法解释,而一些学者只是从字面意思来解释什么是“聚众”,什么是“斗殴”。

律师代理方案

律师代理方案(政府项目) 要点 某地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银行债务,法院作出确认债权的判决。作为担保的公司委托律师代理恢复执行,回收债权。 律师事务所 关于公司政府项目 代理方案 前言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我所)收到(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关于政府(以下简称政府)项目的执行代理邀请函后,经广泛的调查分析,研究确定参与该项目的诉讼代理竟聘活动。下面就我所针对该项目的调查分析、代理方案及代理优势作简要介绍。并在此郑重承诺,我所在调查、阅读及代理该项目时所接触到的关于该项目的及与该项目相关的资料履行保密义务。 正文 第一部分代理协议文本及代理费用报价 一、关于代理文本 我所完全接受贵公司所提供的代理协议文本。 二、代理费报价 1. 代理费用按照代理期间回收债权的标的额,采用超额累减的方式按以下比例计提: 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部分,计提比例为 %; 100万元-500万元之间(含500万元)的部分,计提比例为 % ; 500万元-1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的部分,计提比例为 %; 1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含5000万元)的部分,计提比例为 % ; 2. 代理费的支付:回收资产到达贵公司帐户后日内按照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比例向我所支付全部代理费。 3. 重组情形的处理:在本合同代理期限内,如贵公司对我所代理案件进行重组(包括调解、和解),无须征得我所同意。此时代理费的计算标准为:按照债务重组额为计提基数,按本协议约定计提比例的 %支付。 4. 权利、义务的转让:在本合同代理期限内,如贵公司将本合同项下债权项目转让的,我所不同意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由债权买受人承继。代理费的计算标准按重组情形。

尽职调查报告与法律意见书(转)

尽职调查报告与法律意见书(转) (转本文,不代表本人完全赞同作者的观点,仅表示该文具有交流意义) 从事非诉法律业务的律师经常会写两个法律文件,一个是法律意见书、一个是尽职调查报告。但是在法律实务中如何使用这两份文件,这两份文件应当分别具备什么样的内容,在我省的法律界对此并没有一个合理的、正确的认识。因为笔者在工作中就经常会遇到将两份文件的内容混淆的情况。在本文中,笔者总结自己的工作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对两份法律文件应当分别具有什么样的内容进行研究,得出了一些结论,在此与律师界的同事共享。 一、目前在实务中使用法律意见书和尽职调查报告时出现的问题 在现实中,经常将法律意见书和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具备的内容混淆。因为对这两份文件应当具备的内容没有清晰、科学的认识,所以在使用中律师会经常产生这样的困惑——即在一个项目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究竟应当如何安排这两份文件应当具有的不同内容;这就导致在实际写作法律意见书时大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经常很不科学地处理这个问题。现实中写作法律意见书,经常是“盖棺定论”式的,即当整个商业行为所涉法律行为完成后,由律师出具这份文件,在文

件中律师把实施的法律行为所涉的各个关键环节的合法性 程式性地、八股文式地做一罗列和陈述:通常是主体合法性问题、主体的决策程序合法性问题、拟实施行为及行为方式的合法性问题、是否进行了审批的问题等;最后得出一结论说,该商业行为所涉各法律行为均合法有效。这种方法写作的法律意见书,其中并没有对客户关心的个性化问题(不同的案例会有不同的问题)进行论述的内容。这一类的法律意见书似乎是给对该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有审查义务的人看的,而不是给将实施这些法律行为的人看的。 而与拟实施的商业行为有关的很多具有个性化的实质性问题,比如客户拟实施的商业行为有哪些违反了现行的法律;将来可能出现哪些风险;应当采取哪些防范措施等实质性内容在实践中都归结到了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中。 其实,以上所述法律意见书的形式,也是法律意见书的写作方式之一。这样的法律意见书是为客户存档用的。当客户实施完某项商业行为后,由律师出具对该商业行为合法性进行评价,并最终得出肯定意见的法律意见书;以备日后有权部门对已实施的商业行为进行审查时,决策人会拿出法律意见书对审查人员说:你们看,我们实施的商业行为是符合法律的;籍此,以为自己辩护。 这种法律意见书的写作形式,在实际的法律服务市场中是可能存在的。但是它的写作方式并不科学,且不符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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