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辩护人通知书(1999)

合集下载

《书记员工作实务》教学大纲

《书记员工作实务》教学大纲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高等职业教育《书记员工作实务》课程教学大纲《书记员工作实务》教学大纲二00八年三月《书记员工作实务》教学大纲【课程说明】本大纲适用于高职书记官专业学生,总学时为64学时。

本课程的重点是,如何记录规范的民事庭审笔录、刑事庭审笔录、行政庭审笔录专项练习。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系统地掌握书记官专业学生讲授书记员工作的相关知识,让学生了解掌握法院书记员的素质,明确法院书记员的相关工作,在学习与实践的过程中逐渐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使其具备书记员的基本素质,为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本大纲以孟昭科主编的《怎样做好书记官工作》为主要教材,辅助教材为各法院的相关庭审笔录、司法文书、卷宗归档手册、相关法院的法律法规。

【课程内容——理论教学部分】第一章法院书记员制度概述【本章学习目标】共计2学时①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明确我国人民法院的地位、组织体系及它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②重点掌握书记员的概念、任职条件、工作职责,素质要求及他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③一般性了解我国书记员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国外书记员制度的情况。

第一节人民法院工职能、组织体系及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一、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能和组织体系二、人民法院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二节书记员在人民法院中的地位、工作职责和作用一、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概念与工作职责(一)书记员的概念及任职必备条件(二)书记员的工作职责二、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地位三、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作用四、书记员素质的基本要求第三节我国书记员制度的历史沿革一、我国古代的书记员制度二、北洋军阀、国民政府时期的书记员三、新中国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制度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制度第四节国外有关书记员制度的介绍【本章思考题】1、人民法院的地位和组织体系是什么?2、人民法院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3、书记员的工作职责是什么?4、书记员的任职条件是什么?5、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作用?6、书记员素质的基本要求是什么?第二章书记员的基本素质要求与基本素质培养【本章学习目标】共计2学时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人民法院书记员应具备的基本政治素质、心理素质、法律专业素质和其他业务素质及这些基本素质的培养提高的与方法。

2021年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新旧条文对照课件

2021年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新旧条文对照课件
2021/12/1订明确了网络犯罪结果地管辖的内容: 1.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 2.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如电信诈骗等网络侵财 案件,被害人转账银行卡开户行Y所ou在r te地xt,也可以是 确定管辖的依据。这一点实践中容易被忽视。
2021/12/15
三、主要修订内容---管辖
此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 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也
句 已 删
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 可以按Y其ou自r t报ex的t 姓名提请批准 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 逮捕。
除 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符合逮
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
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2021/12/15
逮捕羁押期间不讲真实身份的,照旧 仍可以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第152条
三、主要修订内容---立案
第一百八十四条,新增了移送案件管辖后的告知义务
移送案件后 三日以内 书面通知
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Your text
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的,应当通知 其家属
2021/12/15
三、主要修订内容---侦查
进一步完善了取证程序要求,明确见证人的资格问题:
进行:(一)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的;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 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 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 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 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 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二)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 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 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的。对于已送交看守所 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 讯问。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 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 执行场所进行讯问。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

办案须知及订卷要求

办案须知及订卷要求

办案须知及订卷要求感谢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的发展离不开您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

为确保办案质量和案件的顺利归档,请您仔细阅读以下介绍。

一、办案须知:1、法律援助是政府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案件承办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在案件结案归档时,我中心将对受援人进行回访。

2、在您接手案件后,请及时与受援人、案件处理部门联系,认真负责地尽到一个代理人(辩护人)的职责。

在审判阶段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时,阅卷、会见被告人、参与庭审、递交辩护词是必不可少的工作;民事、行政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与受援人面谈案情并制作接谈笔录(确定诉讼目的,告知受援人诉讼风险)、阅卷及证据分析、庭审、递交代理词是必不可少的。

案件必须有明确的承办结果方可结案,并须以《征询意见表》(一)、(二)征求相关人员对代理(辩护)工作的意见,详细填写《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表》,在结案一个月内归档立卷。

缺少以上内容会导致卷宗不合格,不得领取办案补贴。

二、卷宗装订要求:1、卷宗要严格按照订卷顺序装订。

2、卷皮上的案号按要求书写,受理点的案件用“郑委援民(20**)xxx”、“郑委援刑(20**)xxx”;我中心指派的案件用“郑援民(20**)xxx”、“郑援刑(20**)xxx”。

3、受理点的案件在填写法律援助审批表时,“法律援助中心受理部门审查意见”一栏要由各受理点负责援助案件受理的人员签上审查意见,一般用“符合条件、同意援助”,并签名。

4、卷内的附页要用稿纸书写,小于A4的纸张要用A4纸粘贴。

5、双面印刷的纸张要双面编写页码。

三、交卷要求:1、各个律师事务所的卷宗在每月的23号到月底,由内勤统一报送,一月一报。

交卷律师须在本律师事务所内勤处填写“案件归档表”电子版,内勤负责整理打印稿。

2、交卷时要同时报送“案件归档表”书面稿及电子版。

除归档号及审查人、复核人签名不用填写,其他项目均需要由交卷律师本人填写完整。

公安部关于治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61号

公安部关于治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61号

公安部关于治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治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61号1999年8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现就治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尽快部署、落实治安部门承办刑事案件的工作。

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是防范与打击有机结合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大治安管理工作的力度,有利于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经济建设。

各级公安机关对此要充分认识,按照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要求,尽快做出统一部署,切实由治安部门承担起办理刑事案件的任务。

二、抓紧规范办案机制。

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涉及多方面业务,而办理刑事案件又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为确保办案质量,省、地(市)两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组织专门办案力量,县(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确定专门的办案人员,承担直接办案和协助业务处科办案的任务,同时负责办案工作的研究指导和侦查业务的基础建设。

组建专门办案队伍所需人员编制可以从公安机关内部调整。

已组建治安行动队的,也可由治安行动队来承担。

当前要特别注意选调一些有刑侦工作经验、政治素质好、有专门知识技能的干部充实治安办案队伍。

在各地公安机关机构改革尚未完成、刑事案件管辖尚未按公安部要求做出调整之前,各地办理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由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统一归口指导和掌握情况。

三、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依法办案。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意见》(试行)-法办[1990]2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意见》(试行)-法办[1990]2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意见》(试行)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办〔1990〕2号1990年1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8年4月30日发出《关于公开审理再审案件的通知》后,许多地方人民法院克服各种困难,积极开展刑事再审案件的公开审理,积累了不少经验。

为了推动这项工作的进一步开展,现将本院刑二庭拟制的《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意见》下发试行。

在试行中有何问题和经验,望及时报告我院。

附: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意见(试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对刑事公诉案件再审开庭审理的第一审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开庭审理的刑事再审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外,应制作决定再审裁定书。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裁定,一般不撤销原判。

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应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四、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检察员(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

五、在开庭前应当作好下列工作:(1)审查抗诉或者申诉理由,并根据需要,调查核实案件事实。

(2)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裁定书须在开庭三十日以前送达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派员出庭。

(3)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裁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副本须在开庭十四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并且告知原审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

变更辩护人通知书

变更辩护人通知书

变更辩护人通知书篇一:变更辩护人通知书变更辩护人通知书【】字第号:你院办理的一案,委托人已于我所解除委托协议,我所律师不再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特此通知(律师事务所章)年月日律师事务所函【】字第号:本所接受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特此函告(律师事务所章)年月日附:委托书一份辩护人电话:联系地址及邮政编码:律师事务所函本所接受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特此函告(律师事务所章)年月日附:授权委托书一份诉讼代理人电话:联系地址及邮政编码:委托协议【】字第号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经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二、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交纳委托费用元。

三、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四、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另行协商。

委托人(签字)受托方:(律师事务所章)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注: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五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人经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案的的诉讼代理人。

二、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三、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交纳委托费用元。

四、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止。

五、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另行协商。

委托人(签字)受托方:(律师事务所章)年月日联系电话:注: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用于刑事公诉、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年月日篇二:变更辩护人声明变更辩护人声明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委托人陈润佑原委托广东捷成律师事务所吴毅明律师、毛志峰律师担任贵院受理的陈润佑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的辩护人,现撤销毛志峰律师的委托,变更委托广东捷成律师事务所吴毅明律师、孔淑莹律师作为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声明人:20XX年月日篇三:变更律师通知书变更辩护人通知书【】字第号:你院办理的一案,委托人已于我所解除委托协议,我所律师不再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序号 项目分 值 考评内容
一、申请材料应包括:1.法律援助申请表(1分);2.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 证明,代理申请人有代理权的证明(1分);3.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经济困难证明应为 申请、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政府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2分);4.与所 法院辩 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1分);5.受援人的电话号码及直系亲属的电话号码 护材料 (1分)。以上每少一项材料扣相应分值。 法院指定辩护材料应包括:1.法院指定辩护人通知书(1分);2.起诉书副本或判决书(1 分);3.公安或检察机关转交的申请函、辩护函(2分)。每少一项材料扣相应分值。 法律援 法律援助申请案件事项应具有以下材料:1.法律援助审批表、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存根复 助审批 印件、法律援助告知书、告知代理人职责按案件风险、法律援助送达回执;2.法院指定辩 材料 护案件材料,指派通知书存根复印件。少以上材料扣5分。 法律援助 案件程序 (60分) 案件办理材料应包括:1.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1分);2.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 批办单(1分);3.委托代理协议或委托授权书(1分);4.拘留和逮捕通知书、起诉状、 上诉状、申诉状、行政复议申请书、国家赔偿申请书(1分);5.受援人提供的证据材 料,会见受援人、当事人、证人谈话笔录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2分);阅卷有摘 案件办 抄或复制的案件材料(4分);6.答辩状、辩护词或代理词(4分);7.判决(裁定)书、 理材料 仲裁裁决书、调解协议、和解协议、行政处理(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 (1分);8.代理或辩护、仲裁意见全部或主要意见采纳得4分,部分采纳得3分,未采纳 扣7分;9.无庭审记录扣5分;10.刑事案件会见被告人要有完整的会见笔记和看守所人员 回签(公章)(6分);11.其他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2分)。 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在受理案件3个工作日内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进行审 查,法律援助中心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应于决定 期限 之日起3日内通知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援助工作站安排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或法律援助人员 承办。没有按照规定上报的案件扣2分。 程序 按照申请、审批、指派的工作流程,由法律援助机构专人负责批办,并使用统一的格式文 书。没有使用统一的格式文书的扣3分。

刑事案件(公诉)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

刑事案件公诉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一、庭前工作(一立案审查。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经立案庭登记后2日内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进行立案审查。

刑事审判庭指定一名法官审查,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分别作出退回人民检察院、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材料、终止审理、不予受理、受理等决定。

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受理;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

立案审查的期限不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决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和开庭日期,并依法做好如下开庭前准备工作:1、决定受理后5日内,将《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公诉机关和当事人。

在给当事人送达通知书时,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和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

2、被告人在押的,向看守所发送《换押票》,将被告人换为法院羁押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受理案件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重新办理手续。

3、确认被告人是否委托辩护人。

如需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送交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

4、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分别送达公诉机关、当事人和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等。

公开审判的案件还应发布开庭公告。

5、开庭前,依照本规范向被告方开示证据材料。

另外,承办法官在接到案卷后应当认真阅卷,制作《阅卷笔录》。

其他合议庭成员阅卷时,可以就《阅卷笔录》提出修改意见。

审判长认为开庭前需要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合议的,可以召集合议庭评议。

(三庭前举证和调查取证。

1、关于举证责任制度。

刑事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分担如下:(1公诉机关有责任向人民法院提供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相应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王燕习题班·第四篇 程序法律制度(2)

第一部分历年真题一、单项选择题 (共40题,每题l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8.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合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

原告不同意变更的,法院应当()。

A.判决驳回诉讼请求B.裁定驳回起诉C.裁定终结诉讼D.判决变更被告【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起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不适宜判决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的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所以A错误。

根据规定,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所以B正确。

9.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 )。

(2008年)(第二章)(2次)A.10日B.15日C.30日D.60日【答案】C【解析】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故选C。

【相关链接】【例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举证时限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2007年)(第二章)A.举证时限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只能由人民法院确定B.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时限,不得少于15日C.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D.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证据材料开庭质证【答案】C【解析】(1)选项AB: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2)选项D: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10.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应当作出()的决定。

一文详解刑事案件中的“书证”:书证究竟是哪些?有什么特点?

一文详解刑事案件中的“书证”:书证究竟是哪些?有什么特点?我国三大诉讼法对书证内涵均没有从内涵上进行细致解释,也没有从外延上进行精确划分,未明确规定书证具体包括哪些证据,而是仅仅确定了书证本身的独立证据地位。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看,“各个国家的立法都把书证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

但是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书证的理解不完全一致,并且认为书证范畴的内涵和外延具有一定的差异。

”当前理论界主流观点认为,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八种证据种类都是人为划分出来的,彼此之间的界限并非十分清晰,证据种类之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例如勘验笔录,其实也是“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却不是书证。

还有学者则指出,内陆学者所理解的“书证”,实际上都是物证的范围,内陆学者对书证的通常理解界定,基本上是一个伪命题。

为避免书证与其他证据交叉、混淆与难于认定的现象,部分学者提出要重新界定书证的内涵,“书证是指其他法定证据之外的以物品记载内容或表达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或书证是指其他法定证据之外的以记载内容或表达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笔者认为,在当前的证据分类框架下,书证指的就是其他七种法定证据之外的以记载内容或表达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范围非常宽泛。

一、常见的书证书证的范围非常宽泛,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书证的范围和内容也大有不同。

在司法实践中,书证的范围和物证一样,非常庞杂,无法一一列举,我们只能根据办案的经验,将比较经常遇见的书证进行不完全的列举。

为了理解和认识方便,笔者根据经验总结常见书证如下:(一)诉讼程序性的证据办案机关制作的,用于记录案件受理、立案情况、侦查手续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情况、羁押情况、向相关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情况等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性证据材料,都是比较常见的书证。

具体包括: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收押回执、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通知书、不予逮捕理由说明书、取保候审相关文书、抓获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移送案件管辖通知书、破案报告书、鉴定意见告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涉案物品移交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验尿检测报告、验毒现场检测报告、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等证据材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指定辩护人通知书(1999)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32
×××人民法院
指定辩护人通知书
(××××)×刑×字第××号
×××(写明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的名称):本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一案,因被告人×××……(写明指定辩护人的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三十四条第×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或者第三十七条)第×项的规定,本院决定为其指定辩护人。

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三日内,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并于××××年××月××日前到本院××审判庭查阅案卷,准备出庭辩护。

附:×××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一份。

(院印)
××××年××月××日
样式132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的规定
制定,供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时使用。

二、本样式为拟制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