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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背景在上市公司融资活动中,募集资金的管理非常重要。

募集资金可以对公司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上市公司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控制措施来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安全和稳定性十分必要。

本文将介绍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办法。

外部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需遵守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包括有关证券发行、公司收购重组,以及上市公司和股票交易的制度、规则和标准等。

同时,上市公司还需要遵守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颁布的各项规定,诸如《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发布简化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审核的实施意见》、《新规结果:上市公司重组引入再融资管理等措施》等。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募集资金投资管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管理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环节,需要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募集资金进行投资决策,并对投资行为进行披露和监督管理,规定募集资金的投资标准、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要素,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有效利用、收益最大化。

募集资金流程管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流程包括募集、清算、使用和抽逃四大阶段。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的全过程中,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利,健全募集资金的流程管理,确保募集资金合法有效地流转,防止非法占用和滥用。

募集资金披露和信息管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披露和信息管理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坦诚交流的必要手段。

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过程中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关于募集资金的信息,包括发行申请书、信息披露之前的基本情况、募集资金的总体用途等方面。

同时,上市公司还要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共享和数据安全。

募集资金的审计监察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应当接受内部审计机构和外部审计机构的监管和审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监察体系,确保内部人员不得在募集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存在腐败行为,同时,还应当接受外部审计、会计核查和其他合法的监管机构的审计、监察和核查,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_上交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_上交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_上交所一、引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是保障资本市场健康运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环节。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为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活动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二、募集资金的定义和来源募集资金,通常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如股票、债券等)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这些资金的来源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

三、募集资金存储(一)专户存储制度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二)存储银行的选择公司应当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服务质量的商业银行作为募集资金的存储银行。

在选择存储银行时,应当综合考虑其资金管理能力、风险控制水平等因素。

(三)专户的设立与变更上市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专户的变更也需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募集资金使用(一)使用原则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中承诺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变更。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项目投资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投资,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

(三)资金支付管理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按照公司内部的资金支付审批流程进行操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四)暂时闲置资金的使用对于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等。

但需要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一)变更条件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并且应当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公正、透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募集资金活动。

第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应当严格依照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规范并监督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深交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具体包括:(一)对上市公司和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追究责任;(二)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予以公开谴责;(三)组织对经办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酌情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募集资金情况的具体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深交所所有。

总结1. 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上市公司:指经深交所审核批准,按照规定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

- 募集资金:指上市公司在公开市场、私募市场以及其他合法途径非债务形式取得的资金。

- 披露信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深交所的要求对发行人、发行产品和发行结果等信息进行披露。

- 纪律处分:指深交所对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警告、罚款、限制业务、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处理措施。

- 经办人员:指深交所工作人员或者其委托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参与具体事务处理的责任人员。

2. 列举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中国证监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中国证券市场的最高行政机构。

- 国务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等组成。

- 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用于规范社会生活中各个方面的行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1. 引言深圳证券交易所作为中国重要的证券市场之一,对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起着关键作用。

为了确保公司在募集资金过程中的公平、公正、透明以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对这一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与说明,以便于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2. 募集资金的范围和用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的范围包括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以及其他形式的募集资金。

其中,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投资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等方面,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则主要用于偿还债务和补充流动资金等方面。

上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严禁挪用资金或将募集资金用于与募集项目无关的用途。

3. 募集资金管理的原则和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募集资金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公平、公正、透明原则募集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所有投资者在信息公开和使用募集资金方面享有平等的权益。

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过程中应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风险提示等,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3.2 资金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在获得募集资金后,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由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管,并定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

3.3 风险控制要求上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合理控制风险,避免过度冒险。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并进行合理的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3.4 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文档标题]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目的]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行为,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行为,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遵循市场化、法治化、透明化原则,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改善产品和服务质量、技术创新、建设信息系统及其他符合企业战略规划的合理用途。

第三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进行专项管理,划分专项用途,建立专项账户,实行封闭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四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合规、募集条件、用途与负债匹配、信息披露、监管协调等原则。

第五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根据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经济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募集资金管理要求。

第二章募集条件第六条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募集资金的条件包括:(一)完成注册登记并获得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招股意向书;(二)公司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非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过去三年累计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三)公司最近一期半年度报告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四)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未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且自公司首发股票上市之日起至上市满3年期间内,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五)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发展规划,不违反法律法规或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六)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条件包括:(一)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发展需要,进行非公开发行的公司;(二)募集对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三)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净资产的50%,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单项投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

2.3.17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3.17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配股及增发)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计划周密、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募集资金说明书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五条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公司在银行设立专用帐户存储募集资金。

第八条公司募集资金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帐户时,应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帐户存储的原则。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第九条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第十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1.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草案);2.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草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3.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草案)经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按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资金时,由使用部门(单位)填写请领单,由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由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工程预算投入。

因特别原因,必须超出预算时,按下列程序审批:1.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编制投资项目超预算报告,详细说明超预算的原因、新预算编制说明及控制预算的措施;2.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5%以内(含5%)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3.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10%以内(含10%)时,由董事会批准;4.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10%以上时,由股东大会批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19.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上市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执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应当负责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负有保荐责任,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二)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三)上市公司应当每月向商业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保荐机构每季度对上市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上市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八)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九)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办法,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募集资金的定义和范围1.1 募集资金的定义募集资金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等形式从投资者处筹集的资金。

1.2 募集资金的范围募集资金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出售等形式的资金。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2.1 募集资金的使用目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目的应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包括但不限于扩大生产规模、改善生产设施、研发创新、偿还债务等。

2.2 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和报批程序上市公司应根据经营发展需求制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报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批。

2.3 募集资金的监督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和计划。

四:募集资金的信息披露要求3.1 募集资金的信息披露范围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过程中,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募集目的、使用计划、募集方式、风险提示等。

3.2 募集资金的信息披露途径上市公司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进行募集资金相关信息披露,并依法披露于媒体或其他途径。

五:募集资金的法律责任4.1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法律责任上市公司如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牌、股权冻结等。

4.2 虚假陈述和不实披露的法律责任上市公司如果在募集资金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和不实披露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赔偿投资者损失等。

六:附件1.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2. 募集资金信息披露报告3. 公司董事会审议文件七:法律名词及注释- 上市公司: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 募集资金: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等形式从投资者处筹集的资金。

- 信息披露:指上市公司向投资者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公平公正地向市场各方提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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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s of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raised funds o f listed companies编订:JinTai College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文档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xx]44号)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下文是关于最新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第七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三)上市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

第九条保荐机构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本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第十条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一)上市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二)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四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上市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七条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市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

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上市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上市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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