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师范大学教职工固定资产移交清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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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移交清单

资产移交清单
资产(票据)移交清册
接受单位名称:(公章)移交单位名称:(公章)
接受单位负责人:(签名)移交单位负责人:(签名)
接收人:(签名)移交人:(签名)
监交人:(签名)
移交日期:年月日
资产(实物资产类)移交清单
编制单位:移交日期:
资产编号
资产型号及使用名称
现状
已使用年限
计量单位
数量
移交原因
使用状况
备注
账面数
清查数
移交单位(盖章):移交单位负责人:接收单位(盖章):接收单位负责人:监交人:
注:(1)“现状”为:在用、闲置、待修、待报废;(2)“使用状况”为:正常使用、半正常使用、停用。
现金移交清单
编制单位:移交日期:
编号
资产型号及使用名称
金额(元)
移交原因
备注
移交单位(盖章):移交单位负责人:接收单位(盖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接收单位负责人:监交人:
票据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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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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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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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单位(盖章):移交单位负责人:接收单位(盖章):接收单位负责人:监交人:

【固定资产】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WORD10页)

【固定资产】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WORD10页)

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培养人才,保证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项工作顺利进行,办好学校的物质基础。

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购置、调配、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为固定资产一、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原来实物形态不变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

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管用结合”的原则。

固定资产清单

固定资产清单

固定资产清单
1. 引言
本文档旨在记录公司的固定资产清单,以便更好地管理和追踪公司的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公司长期使用且按照一定的价值规模计量、以获得长期经济利益的有形资本。

2. 资产清单
2.1 办公设备
2.2 生产设备
2.3
车辆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追踪公司的固定资产,以下是一些建议:
1. 根据资产编号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和编码,以方便快速
查询和确认资产信息。

2. 对所有固定资产建立准确的折旧登记,并及时更新折旧情况,以便计算资产价值和报表分析。

3. 对于易损耗的固定资产,如办公用品、耗材等,建议实行库
存管理制度,定期盘点并更新资产清单。

4. 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的巡检和保养,确保其功能正常、延长使
用寿命,并及时报修或更换损坏的资产。

5.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相关的规章制度,并加强员工的资产管理
意识和责任意识。

4. 结语
通过建立和维护固定资产清单,公司能够更好地管理和追踪资产,提高资产利用率和维护管理效率。

希望以上建议能对公司的固
定资产管理工作有所帮助。

> 注意:以上数据仅作示例,实际情况请根据公司实际资产情况进行调整。

固定资产交接书

固定资产交接书
2、本表一式二份,交、接方各存一份。
此联由物品接收单位留存
此联由物品移交单位留存
固定资产交接书
移交单位:
接收单位:
移交原因:
监交人确认:
移交物品清单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购置时间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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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单位:(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接收单位:(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备注:1、资产移交清单写不下的,须另列《固定资产交接清单》
固定资产交接书
移交:
移交物品清单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购置时间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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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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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单位:(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接收单位:(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备注:1、资产移交清单写不下的,须另列《固定资产交接清单》
2、本表一式二份,交、接方各存一份。

固定资产交接书

固定资产交接书
2、本表一式二份,交、接方各存一份。
此联由物品接收单位留存
固定资产交接书
移交单位:
接收单位:
移交原因:
监交人确认:
移交物品清单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购置时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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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单位:(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月日
接收单位:(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月日
备注:1、资产移交清单写不下的,须另列《固定资产交接清单》
2、本表一式二份,交、接方各存一份。
此联由物品移交单位留存
固定资产交接书
移交单位:
接收单位:
移交原因:
监交人确认:
移交物品清单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购置时间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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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单位:(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月日
接收单位:(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月日
备注:1、资产移交清单写不下的,须另列《固定资产交接清单》

【固定资产】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WORD17页)

【固定资产】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WORD17页)

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有效配置办学资源,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正常情况下使用时间超过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于固定资产,由学校统一管理:1、单位价值在200元(计算机软件和定做建构物为800元)以上,能够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2、单位价值在100元以上、不满200元且总价值在3000元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的形态、集中使用的大批同类物资。

以上物资不属于同一批购置但是购置时间不超过两个月的多次采购视为同一批次采购;3、各类家具;4、各类正式出版发行的图书、期刊。

虽未达到上述固定资产划分标准,但单位价值在5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由使用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管理制度自行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程序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六条根据校、系(院)两级管理的原则,逐步扩大系(院)资产管理自主权,简化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审批手续,逐渐将审批制变更为登记制。

第二章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第七条各单位以下列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1、财政拨款购置、建设;2、上级补助经费购置、建设;3、事业收入购置、建设;4、经营服务收入购置、建设;5、科研经费购置、建设;6、其它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7、通过借贷款购置、建设;8、通过合作办学取得且明确产权属于学校而取得;9、通过资产置换取得;10、通过以学校或学校内部单位名义接受的各种捐赠取得;11、通过调拨取得;12、通过其它形式取得明确产权属于学校而取得。

资产移交清单模板

资产移交清单模板

资产移交清单模板移交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移交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接收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监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资产信息1. 资产名称:_________________2. 资产类型:_________________3. 资产编号:_________________4. 资产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5. 资产原值:_________________6. 资产使用年限:_____________7. 资产购置日期:_____________8. 资产使用部门:_____________9. 资产存放地点:_____________二、资产现状1. 资产外观:良好/一般/损坏(请在相应选项后打勾)□ 良好 □ 一般 □ 损坏2. 资产功能:正常/异常(请在相应选项后打勾)□ 正常 □ 异常3. 其他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资产移交事项1. 甲乙双方确认以上资产信息无误后,甲方将资产移交给乙方。

2. 乙方在接收资产后,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确保资产安全。

3. 乙方在资产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损坏、丢失等问题,应及时报告甲方。

4. 甲乙双方应对资产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资产正常运行。

四、双方签字甲方(移交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乙方(接收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监交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五、其他事项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备注:本清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离职人员固定资产交接明细表

离职人员固定资产交接明细表

离职人员固定资产交接明细表
办 公 电 脑


台式机




备名称 设备编码 数量(套) 主板: CPU: 内存: 硬盘: 光驱: 显卡: 声卡: 网卡: 键盘/鼠标: 电脑包 显示


式机 1 4G 500G 集成 集成 集成 1 /

办 公 家 具
名 称 数量 单位 型 号 备 注

员工签字: 离职日期: 接手人:
部门经理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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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20190603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名称定义】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含监控量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政府管理职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制定本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技术政策,完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技术规范体系,开展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抽查,定期组织本省质量监督人员业务培训,协调处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事项,并具体承担本办法明确的国家和省管重大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港口、港务主管部门,下同)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督促落实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技术政策,定期组织本辖区质量监督人员业务培训,具体承担本办法职责分工明确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其下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职责范围内实施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政府监管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创新驱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通过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方式提升工程质量,认真总结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经验,推广应用科学管理措施、先进工艺工法,发挥标杆示范引领作用,及时淘汰落后设备及工艺工法。

第七条【信息化监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推行信息化管理、推进系统互联和数据共享、整合监管平台等措施,提升信息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服务质量。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应积极应用信息化技术,优化工程建设施工管理手段,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水平。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第八条【质量保证体系】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应当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和管理,对从业人员(含作业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九条【质量责任制】公路水运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机制,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落实岗位责任登记制度,按照规定填报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并纳入工程档案,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十条【工期保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周期,不得任意压缩初步设计批复确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

确要缩短批复确定或者合同约定工期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论证结果应当满足质量控制标准,并向初步设计批复单位报备。

建设单位和参加论证的专家对论证意见及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和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中标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工程现场设置项目建设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建设经验、管理能力的工程技术人员;建设单位也可按照规定选择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代建单位负责建设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将派驻工程现场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及资格条件报送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委托代建项目,应当同时书面报送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之间各自的管理范围、权限与职责。

对于高速公路、含有特大桥梁或者特长隧道公路工程项目和大型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管理经验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2个以上对应高速公路、含特大桥梁或特长隧道公路工程项目和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经历;技术负责人应当熟悉和掌握公路、水运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至少担任过2个类似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工程、计划等关键岗位负责人;分管质量的负责人应当熟悉和掌握公路、水运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至少担任过1个类似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技术、质量等关键岗位负责人。

对于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项目(不包括含有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技术负责人和分管质量的负责人应当熟悉和掌握公路、水运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至少担任过1个类似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工程、计划、质量等关键岗位负责人。

第十三条【对参建单位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中标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责任和要求。

中标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及质量的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方面的合同履约管理。

合同中列明的管理人员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调整后的管理人员,其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经批复的中标单位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和合同约定在岗履职,在合同工期内不得擅自调整。

对于高速公路、含有特大桥梁或者特长隧道公路工程项目、大型水运工程项目,经批复的中标单位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质量检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计划组织开展质量检查,督促被检查单位整改存在的质量问题或者隐患,并举一反三加强建设管理,完善制度机制,防止同类问题在项目内重复出现。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交工职责】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合格并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试运营。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存在问题处理情况,并结合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等,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中应当说明检测(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发现问题整改处理情况。

建设单位应当将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同设计单位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在项目完工投入运营前报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分期、分路段、分阶段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分期交工验收前6个月,将工程完工计划、交工验收计划书面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竣工职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投入试运营期届满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试运营期届满后1年内无法组织竣工验收的,如非工程质量原因,建设单位应当提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工程竣工质量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质量专项验收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另行制定。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投入试运营届满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完成工程质量用户满意度调查工作,调查工作报告在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时一并提交。

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前,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养护检测工作计划等,委托符合竣工检测资质要求的试验检测机构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测,组织相关单位对存在问题或者缺陷进行全面整治并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竣工验收要求。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职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质量、设计质量负责,对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加强勘察设计工作过程质量管理,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和质量。

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应当满足工程设计的需要,设计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交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设计文件。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和后续服务工作。

开工前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开工后按合同要求派驻现场设计代表做好后续服务,保障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实,及时处理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质量技术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完成工程变更设计。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交工职责】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含变更文件)实施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并对其意见或者结论负责。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职责】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制度,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质量检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才能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严格执行质量控制标准与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

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返修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二十二条【监理职责】监理单位对其监理的工程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合同文件进行监理。

第二十三条【监理机构和人员等】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办公生活用房及设施、人员、车辆和设备等应符合招标文件或者合同文件要求。

第二十四条【监理责任落实】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监理责任制,明确监理人员岗位职责,有针对性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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