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艺术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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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馆展馆规章制度范本

美术馆展馆规章制度范本

美术馆展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美术馆展馆的管理,保障美术馆的正常运行,为广大观众提供良好的观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美术馆展馆(以下简称展馆)是指用于展览美术作品、艺术品、历史文物等的文化场所。

第三条展馆的管理工作应当贯彻以人为本、公平公正、服务社会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展馆的安全、秩序和环境卫生。

第四条展馆的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展览活动的组织和指导,提高展览质量,丰富展览内容,满足观众的需求。

第五条展馆的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其他文化单位的交流与合作,推动美术馆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二章管理人员与职责第六条展馆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展馆的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展馆的安全、秩序、环境卫生等工作。

第七条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相适应的文化素养和业务能力;(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八条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执行展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展馆的安全、秩序和环境卫生;(二)组织策划和实施展览活动,提高展览质量,丰富展览内容;(三)接待观众,解答观众疑问,提供优质服务;(四)维护展馆的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五)协调与其他部门的关系,促进美术馆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三章展览活动管理第九条展馆应当根据展览计划,组织策划和实施各类展览活动。

展览活动应当突出特色,丰富多样,满足不同观众的需求。

第十条展馆应当建立健全展览活动的审批制度,对展览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展览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十一条展馆应当加强对展览活动的组织和指导,确保展览活动的顺利进行。

展览活动期间,管理人员应当做好现场秩序维护、观众引导等工作。

第十二条展馆应当加强对展览活动的宣传推广,提高展览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艺术馆规章制度范本

艺术馆规章制度范本

艺术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艺术馆的管理,保障艺术馆的正常运行,为广大观众提供良好的艺术欣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艺术馆是非营利性文化事业单位,以收藏、展示、研究、传播艺术作品为主要任务,致力于为广大观众提供高质量的艺术服务。

第三条艺术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观众负责,对艺术家尊重,对艺术作品珍惜,对社会责任担当。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艺术馆设立理事会,理事会负责艺术馆的重大决策。

理事会成员由艺术家、学者、社会人士和政府部门代表组成。

第五条艺术馆馆长负责艺术馆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组织策划艺术展览,负责艺术馆的运营和事业发展。

第六条艺术馆设立各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作负责,确保艺术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艺术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服务意识,热爱艺术事业,尊重艺术家,关心观众需求,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艺术馆服务与管理第八条艺术馆开放时间为每周一至周日,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

特殊情况需临时调整开放时间的,应提前公告。

第九条艺术馆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定期进行卫生清扫,确保观众的健康和安全。

第十条艺术馆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确保艺术馆财产和观众安全。

第十一条艺术馆应当建立健全艺术品的收藏、展示、研究和保护制度,确保艺术品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二条艺术馆应当积极开展艺术教育活动,通过讲座、培训、实践等方式,提高观众的艺术素养。

第四章观众管理与服务第十三条观众进入艺术馆,应遵守艺术馆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引导。

第十四条观众参观艺术馆时,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吸烟、饮食、乱丢垃圾。

第十五条观众不得触摸、损坏艺术品和设施,不得在艺术馆内从事与艺术馆无关的活动。

第十六条艺术馆为观众提供咨询服务,解答观众关于艺术馆和艺术作品的疑问。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七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观众,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给予警告。

美术馆章程规章制度

美术馆章程规章制度

美术馆章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美术馆的管理和运作,促进社会各界对艺术的了解和参与,树立美术馆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美术馆是一个非营利性机构,其宗旨是收藏、展示、研究和传播艺术作品,推动美术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美术馆的法定代表人为馆长,负责美术馆的整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美术馆章程的修订,须由美术馆馆长提出,经美术馆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美术馆设置董事会,由美术馆馆长、美术馆的学术主管人员、美术馆的管理主管人员等组成。

董事会负责决定美术馆的重大事项,对美术馆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美术馆设立学术委员会,由美术馆的学术主管人员、美术馆的学术顾问等组成。

学术委员会负责策划美术馆的展览、研究等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美术馆设立管理团队,由美术馆的管理主管人员、美术馆的行政人员等组成。

管理团队负责美术馆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八条美术馆设立财务部门,负责美术馆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九条美术馆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票务收入等。

美术馆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使用合理、透明。

第十条美术馆应当定期对外公布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美术馆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审计制度,接受监管部门的审计检查。

第四章展览管理第十二条美术馆应当根据自身的定位和特点,策划和举办各类艺术展览,推动当代艺术的发展。

第十三条美术馆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展览内容的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美术馆应当加强对展品的保护和保险工作,确保展览的正常进行。

第五章教育与公共服务第十五条美术馆应当加强对公众的艺术教育和宣传工作,提升社会对艺术的认知和参与度。

第十六条美术馆应当加强与学校、社区等机构的合作,推动艺术教育的普及。

第十七条美术馆应当定期举办各类艺术活动,为公众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

第十八条美术馆应当建立健全的志愿者团队,提供服务和支持,为美术馆的日常运作和活动提供帮助。

美术馆展馆规章制度

美术馆展馆规章制度

美术馆展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美术馆展览秩序,保护展品安全,维护观众秩序,提升美术馆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美术馆所有展馆和展览活动。

第三条美术馆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守本规章制度,维护美术馆的正常运营秩序。

第四条观众及参观者应遵守美术馆规章制度,文明参观,不破坏展品,不影响展览秩序。

第二章展馆管理第五条美术馆展馆开放时间为每天上午9点至下午5点,特殊情况可另行通知。

第六条展馆内禁止吸烟,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第七条未经美术馆允许,任何人不得在展馆内进行商业活动。

第八条参观者须凭有效票据入场,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参观。

第九条参观者在展馆内不得大声喧哗、奔跑、拍照、触摸展品。

第十条参观者不得随意擅自移动或调整展品位置。

第十一条参观者不得在展馆内饮食,不得在展品上涂写、刻意毁坏。

第十二条参观者不得携带宠物入馆。

第十三条参观者在展馆内应注意保持卫生,爱护环境,不乱扔垃圾。

第十四条参观者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可向美术馆工作人员求助。

第三章展览活动管理第十五条美术馆展览活动主题、展品选取等均需经过专业审核和批准。

第十六条展览活动需提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展品安全。

第十七条展览活动期间,美术馆将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监控和管理。

第十八条展览活动期间,观众需遵守展馆管理规定,不得私自调整展品位置。

第十九条展览活动结束后,美术馆将依法上交展览活动资料以备审查。

第四章美术馆工作人员管理第二十条美术馆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履行职责,为参观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美术馆工作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二条美术馆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需穿着整洁、得体的工作服装。

第二十三条美术馆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不得擅自离岗、迟到早退。

第二十四条美术馆工作人员如有疏忽、失误等情况,需及时向上级主管汇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观众或参观者,美术馆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警告、驱逐等。

艺术机构章程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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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艺术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艺术机构名称:[机构全称]。

第三条本艺术机构性质:系经[主管部门名称]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本艺术机构宗旨:致力于培养具有艺术素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为社会提供优质的艺术教育服务。

第五条本艺术机构住所:[详细地址]。

第二章办学理念第六条本艺术机构秉承“以人为本、注重个性、全面发展”的办学理念。

第七条本艺术机构坚持“严谨治学、追求卓越、服务社会”的办学目标。

第八条本艺术机构倡导“勤奋、求实、创新、进取”的校风。

第三章办学范围与内容第九条本艺术机构主要开展以下艺术培训项目:1. 音乐类:声乐、器乐、音乐理论等;2. 美术类:素描、色彩、雕塑、国画、书法等;3. 舞蹈类:民族舞、现代舞、芭蕾舞、街舞等;4. 其他艺术类:戏剧、影视、摄影等。

第十条本艺术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和学员需求,适时调整培训项目,确保教学内容的前沿性和实用性。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本艺术机构设理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确定办学方向、审批重大事项等。

第十二条理事会由[理事会成员构成]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

第十三条本艺术机构设校长一名,负责全面管理学校的日常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本艺术机构设教务处、财务处、行政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学校的具体工作。

第五章教学与师资第十五条本艺术机构聘请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较高艺术素养的教师担任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本艺术机构定期组织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本艺术机构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确保教学效果。

第十八条本艺术机构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提升教学质量。

第六章学生管理第十九条本艺术机构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根据所学专业和课程安排,修满规定学分后,可获得相应证书。

艺术展览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艺术展览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艺术展览规章制度范本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方举办的所有艺术展览活动,旨在规范展览活动的组织管理、参展作者和作品的征集筛选、展览现场秩序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推动我方艺术事业的良好发展。

第二条参展作者应遵守本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如有违反者,我方有权依据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我方所有。

第四条展览时间、地点、主题、组织机构等具体事项将另行通知并公布。

第二章参展条件及报名程序第五条本次展览针对具有一定创作经历和艺术水平的艺术家,欢迎各类绘画、摄影、雕塑、装置等形式的作品参展。

第六条参展作者必须是自己创作的原创作品,不得抄袭、盗用他人作品,如发现有抄袭行为,将取消其参展资格。

第七条参展作者需提交个人简历、作品图片、作品信息等材料进行报名,报名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第八条报名成功的作者需按时提交作品实物进行参展,不得擅自撤回或更改作品。

第九条参展作者需确保作品的质量符合展览标准,否则有权被取消参展资格。

第三章作品征集与评选第十条作品征集将由我方组织专业评委进行评选,评选结果及展览名单将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评选结果将由我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展作者,未入选作品的作者可以索取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入选作者须按时提交作品实物,并根据要求配合展览现场搭建及布展工作。

第四章展览现场管理第十三条参展作者需按时到达展览现场进行作品悬挂及布展工作,逾期未到者将被取消参展资格。

第十四条展览现场由我方统一安排展览布置及安保工作,参展作者需遵守现场秩序,禁止私自动用电器、改变作品的布展位置等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参展作者需保持作品的完好与干净,不得在作品上留下签名或痕迹。

第十六条参展作者应配合我方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及相关服务工作,对展览期间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紧急情况予以合作处理。

第五章展览结束及后续处理第十七条展览结束后,参展作者需按时及时撤离现场,不得滞留影响工作人员的清场工作。

第十八条参展作者如有作品需要在展览结束后进行搬运或寄存,需提前与我方工作人员沟通协商,并支付相关费用。

美术馆展馆规章制度范本

美术馆展馆规章制度范本

美术馆展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美术馆展馆管理工作,提高展览质量,保障参观者的安全和利益,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美术馆展馆规章制度是美术馆内部管理的基本依据,所有美术馆工作人员和参观者必须遵守并执行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美术馆展馆规章制度适用于美术馆内所有展览活动和参观者行为。

第四条美术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热情服务,坚决维护美术馆的形象,保障展览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参观规定第五条参观者可以凭有效证件进入美术馆参观,否则将不予入内。

第六条参观者应当服从美术馆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导,不得擅自破坏展览物品或设施设备。

第七条参观者应当保持安静,文明参观,不得大声喧哗或者影响他人参观。

第八条参观者不得擅自携带食品、饮料等物品进入展览空间,如有违反,美术馆有权制止并做出相应处罚。

第九条参观者应当遵守展览时间,不得超时停留。

第十条参观者应当保持展览空间的整洁,不得乱丢垃圾。

第三章展览活动管理第十一条美术馆举办的展览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审查标准,不得含有违法、违规内容。

第十二条美术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组织展览活动,保障展览物品的安全,确保展览活动圆满成功。

第十三条展览活动结束后,美术馆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清理整理展览空间,恢复原样。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美术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展览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十五条参观者在美术馆内不得擅自触碰展览物品,如有损坏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美术馆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五章督导检查第十七条美术馆应当建立健全督导检查制度,定期对展览活动和参观者行为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督导检查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有重大失误的工作人员或参观者,美术馆有权做出警告、罚款、停职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美术馆工作人员应当参加规章制度培训,深入了解并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

艺术机构章程模板

艺术机构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艺术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确保艺术教育的质量与水平,促进艺术人才的培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艺术机构名称为[机构名称],以下简称“本机构”。

第三条本机构为非营利性艺术教育机构,以提供专业艺术培训、艺术活动组织、艺术文化交流等服务为主要宗旨。

第四条本机构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性质与宗旨第五条本机构性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六条本机构宗旨:1. 提高全民艺术素养,培养艺术人才;2. 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3. 促进国内外艺术交流与合作;4. 推动艺术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七条本机构设理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本机构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决策。

第八条理事会由[理事会成员构成]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九条理事会的职责:1. 审议并通过本机构的章程;2. 决定本机构的重大事项;3.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4. 监督本机构的工作。

第十条本机构设监事会,负责对本机构财务、资产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监事会的职责:1. 监督本机构的财务状况;2. 审查本机构的资产变动情况;3. 对理事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办学活动与教学第十二条本机构开展以下办学活动:1. 艺术培训课程;2. 艺术比赛、展览、演出等活动;3. 艺术交流与合作;4. 艺术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本机构的教学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学生为中心,注重个体差异;2. 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3.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教师专业素养;4. 注重实践与理论相结合,培养学生综合素质。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十四条本机构的资产包括:1. 国家拨款;2. 社会捐赠;3. 学费收入;4.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本机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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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艺术馆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馆的名称是xxxx第二条本馆的性质是利用或主要利用征集或交流书画等,自愿举办、从事书画展览、收藏以及书画培训等文化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馆的宗旨与使命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行业道德规范;设立的目的:为了展览、收藏的目的,保护、研究、展示南阳本土书画文化艺术,展现本土书画特色为弘扬大文化而服务。

第四条业务范围:收藏、研究、展示、交流及培训,艺术品鉴定。

第五条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X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xxx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本馆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条本馆的住所地是xxxxxxx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对艺术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举办者第八条本馆的举办者是xxxxxxx本馆由举办者提供开办藏品:600件(套);提供开办资金::100万元。

第九条举办者应当依法办理藏品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将开办资金足额存入艺术馆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第十条艺术馆成立后,应当向举办者签发接受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艺术馆名称;(二)艺术馆成立日期;(三)艺术馆注册藏品、资金;(四)举办者的名称、提供的藏品、资金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艺术馆盖章。

第十一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馆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人选;(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馆财务会计报告;(四)可以依法以举办者名字命名艺术馆馆舍;第十二条举办者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艺术馆章程;(二)协助理事会足额保障艺术馆运营经费;(三)不得滥用举办者权利损害艺术馆法人独立地位和利益;(四)在艺术馆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所提供的藏品、资金等资产;(五)不得要求分红;第三章法人治理第十三条理事会是本艺术馆的决策机构,成员为5人。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的单数,其中代表性社会人士理事不低于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理事由艺术馆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以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第十四条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理事无工作报酬。

第十六条理事应恪尽职守,年会议出席率不得低于75%。

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艺术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博物馆收藏、展览、研究、培训的方针政策;(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六)增加藏品的方案;(七)处置藏品的方案;(八)聘任或解聘馆长和副馆长及财务负责人;(九)罢免、增补理事;(十)内部机构的设置;(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二)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十三)本艺术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九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艺术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三)处置藏品;(四)聘任或解聘艺术馆馆长;(五)罢免、增补理事。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艺术馆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艺术馆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本艺术馆设立馆长,馆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艺术馆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艺术馆年度工作计划;(三)拟订艺术馆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馆长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组建高效稳定的员工队伍。

馆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本艺术馆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5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监事无工作报酬。

第二十八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艺术馆职工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艺术馆全体职工推举产生。

理事、馆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艺术馆财务;(二)对理事、馆长执行艺术馆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艺术馆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理事、馆长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理事、馆长的行为损害艺术馆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在理事长不履行本章程规定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五)向理事会会议提出提案;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本艺术馆的法定代表人为池建周。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艺术馆的法定代表人,自该艺术馆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三)非中国内地居民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本艺术馆根据业务建设、管理运行需要设置内部机构,内部机构的名称如下:(一)办公室(二)藏品部(三)展览部(四)礼品部(五)保卫部第三十四条本艺术馆设置学术委员会作为业务咨询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聘任。

除本馆专家外,应不断扩大学术委员会馆外专家比例。

第三十五条学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一)指导本馆业务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拟定;(二)指导重要藏品征集、借用;(三)指导重要陈列展览举办和引进;(四)指导藏品处置意见的拟定;(五)指导重点课题研究及成果推广。

第三十六条本艺术馆根据业务建设、管理运行需要选聘专业工作人员和招募义务工作人员。

本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馆理事、监事、馆长、专业工作人员,以及义务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违背艺术馆行业道德规范的任何活动。

第四章藏品管理第三十八条本馆为践行博物馆使命和服务于观众,以有限收藏为原则,制定收藏政策、标准和规划并向社会公告,健全具有自身特色的藏品体系。

第三十九条藏品征集方式包括:(一)购买;(二)接受捐赠;(三)依法交换;(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第四十条本馆不征集有充分理由证明其涉及非法来源的文物和标本作为藏品。

第四十一条征集的藏品属于博物馆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馆应按照公共信托的要求,为藏品提供恰当的存放和保管的场所,对藏品进行恰当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本馆根据专业标准对藏品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建立健全藏品账目档案。

藏品总账、档案及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四十四条本馆为藏品创造和保持适宜的安全控制措施,防范人为或自然因素对藏品安全的威胁。

使用藏品时,以藏品安全为前提;当利用与安全不能兼顾时,以服从安全为原则。

第四十五条本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

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必须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四十六条本馆应维护和壮大藏品体系。

只有为提高藏品质量或改进藏品组合之目的,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可考虑依法注销藏品:(一)与艺术馆的发展目标或收藏政策不符;(二)与艺术馆收藏标准不符:①多余或重复且无需用于研究之目的;②破损严重或其恶化程度超出博物馆的保护能力范围;③与其他馆藏藏品相比,品质极为低劣;④获得的方式不正当或非法;⑤该藏品为赝品。

第四十七条注销藏品,必须由本馆学术委员会评估该物品的意义、特点(可更新或不可更新)、法律身份以及明确此行为是否会对艺术馆及公共信托造成损害,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八条对已注销的藏品,可依法捐赠、移交、交换、出售、返还或销毁。

注销藏品优先转让给其他博物馆。

本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或其家庭成员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获得注销的藏品。

有关注销决定、注销藏品和处理方式的全部记录必须被永久妥善保存。

第四十九条从对已注销藏品的处置中获得的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应当仅用于馆藏的收购和直接保护。

如用于博物馆运营之目的,则是不可接受的。

第五十条本馆努力推动分享知识、藏品信息和藏品。

本馆应基于藏品及相关学术研究举办符合专业标准的陈列展览和特别活动,清晰地诠释艺术馆的教育目标、理念与思想;并保证陈列展览等传播活动中呈现的信息完整、准确、科学,符合学术研究、社会信仰的普遍要求。

第五十一条本馆保证每年向公众开放9个月以上(不得少于8个月);并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等有特殊需求的人群。

本馆积极促进与其他博物馆、教育科研机构及社区的交流合作。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五十二条本馆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创收活动不得与艺术馆性质和宗旨相冲突,必须保证对相关工作项目(陈列、活动)的内容及完整性的控制,不能有损于艺术馆标准和观众。

第五十四条本馆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馆资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五十五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本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本馆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终止的特殊情形第五十八条本馆以永久性为目标,非因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和使命的;(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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