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厅文件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03.06•【字号】吉林资[2012]85号•【施行日期】2012.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吉林资〔2012〕85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省直各国有林业局,省厅驻各地(局)专员办,厅属各有关单位:现将《吉林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吉林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和管理,规范森林资源监督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监督是指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代表省林业厅对驻在地区或单位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
森林资源监督是林业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和管理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负责实施省林业厅指定范围内的森林资源监督工作,对省林业厅负责。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工作管理第四条省林业厅视需要向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和省属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派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并设立办事处。
驻省属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应根据工作需要,向驻在单位所属林场、贮木场、设计队(处、公司)等单位派驻(出)森林资源监督站或森林资源监督员。
第五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由省林业厅直接领导,其森林资源监督业务工作接受国家林业局驻长春专员办的指导。
省林业厅资源处归口管理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日常工作。
第六条省林业厅人事处会同资源处对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领导班子建设和工作实绩等进行定期考核。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林保护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林保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4.08•【字号】吉林资〔2018〕157号•【施行日期】2018.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林保护管理的通知吉林资〔2018〕157号各市(州)林业(管)局,各县(市、区)林业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林业局,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省厅驻各地(局)专员办:为进一步加强天然林保护管理,全面提升全省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局关于保护天然林的部署要求,以及《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吉林资〔2016〕234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天然林保护管理提出如下要求:一、高度重视天然林保护管理天然林是森林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结构稳定、生物多样性丰富,对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党中央关于生态保护的重大决策。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定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观,牢固树立并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加强天然林保护管理,为建设美丽吉林做出林业贡献。
二、全面停止天然林木采挖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循天然林形成规律,坚持“保护优先、自然修复为主”的原则,加大封山育林力度,尽量减少人工干扰。
天然林在森林经营密度达到最高值时,应通过不破坏植被的抚育采伐等方式降低森林密度,培育优质天然林,禁止采挖林业用地上的天然林木及其幼苗幼树作为城镇绿化苗木。
“人天混林分”(树种组成人工起源≥天然起源时按人工林起源确定,反之则为天然林)确定为人工林的,其中的天然林木严禁通过采挖方式将其用作城镇绿化苗木;“人天混林分”确定为天然林的,其中的人工林木在不破坏周围森林植被,且保留符合规定要求的林木株数和株行距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和要求及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相关要求,申请林木采挖。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6.06.23•【字号】陕林稽字〔2016〕132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陕西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各市林业局、杨凌示范区林业局,韩城市农林局、省直管县林业局,厅直属各单位:为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和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国家林业局印发了《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陕西省林业厅2016年6月23日第一章总则为推进林业行政执法、案件管理与统计分析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列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均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现行涉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尚未构成犯罪,应由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在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及相关管理工作中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案件类型及违法行为一、盗伐林木案件1.01.盗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擅自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参见《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滥伐林木案件2.01.滥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04.20•【字号】辽林字〔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林字〔2012〕26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全省公益林和天然林管理,省林业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根据《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林办字[2018]3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切实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无立木林地和宜林地。
纳入省级天然林保护范围的天然商品林参照省级公益林管理。
第三条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保育结合、依法补偿的原则,按照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积极营造、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和检查监督,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资金,各级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落实,层层签订责任状,确立各方责、权、利相统一的关系。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4.12.08•【字号】林种〔2014〕83号•【施行日期】2014.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通知林种〔2014〕83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各单位:《安徽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业经省林业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安徽省林木良种审定暂行办法》(林种〔1997〕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安徽省林业厅2014年12月8日安徽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根据《种子法》、《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和国家林业局《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林木品种,是指按照《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
第三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全省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委员会下设专业组,负责林木品种的初审工作。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具体由省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以及各专业组,由省内相关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具体组成办法以及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五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主要林木品种,申请人可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一)经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二)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或者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三)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或无性系;(四)引种驯化成功的树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和无性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对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可以直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对选育人不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可以根据与选育人签订的协议,直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2.07.30•【字号】闽林〔2002〕政70号•【施行日期】2002.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02〕政70号)各市、县(区)林业局:现将《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该《办法》可在公示栏或宣传媒体上公布。
附件:1、《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2、已废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录3、本办法下发同时停止执行的有关规范性目录二〇〇二年七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三章林地保护与开发利用第四章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请第五章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六章补偿费用的管理与使用第七章检查监督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附件1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六条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厅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厅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25•【字号】黑林办发〔2017〕56号•【施行日期】2017.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厅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林办发〔2017〕56号厅机关各处(室、站、中心),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依据《黑龙江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黑龙江省林业厅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2.因私出国(境)证件使用申请3.因私出国(境)承诺书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2017年7月25日黑龙江省林业厅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关于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工作人员指厅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厅人事处为因私出国(境)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由专人负责因私出国(境)管理,登记副处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数据信息,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条工作人员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要向厅人事处报告登记,并填写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已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取得证件后10日内,主动将证件交厅人事处集中保管。
对违反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私自持有或拒不交出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机关处理。
第六条工作人员使用本人因私出国(境)证件,应当填写《因私出国(境)证件使用申请》,并征求纪检机关和保密部门意见。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林函[2014]13号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林函[2014]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1e86c8d6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18.png)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林函〔2014〕13号)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为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的林业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省厅制定了《广东省林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林业厅2014年1月8日广东省林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的林业行政权力运行机制,保障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结合本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认林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行政执法职责、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林业行政执法,是指林业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是指省林业厅和直属省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包括省森林公安局、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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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林资发〔2007〕303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盟市林业局,满洲里市林业局,二连浩特市林水局,各旗县林业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7〕4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重要意义,要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依法加强管理,实行最严格的林地保护管理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通知》精神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通知》贯穿了科学发展观思想,指明了我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方向和目标,明确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职责,强化了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职能,规范了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突出了林地保护管理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是指导我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对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实现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抓住《通知》下发的大好机遇,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把贯彻落实工作作为当前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通知》精神,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保护森林资源、加强生态建设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营造一个社会各行业都重视保护森林资源、依法使用林地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严格和完善征占用林地管理实行征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制度。
“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建立和实行使用林地年度定额管理制度,我区已编制了“十一五”期间征占用林地年度定额指标,经国家林业局核准下达后,将作为全区在“十一五”期间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年度使用林地的上限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各盟市执行。
各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下达的定额指标,统筹安排,控制使用,优先用于交通、水利等基础性和公益性建设项目,确保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需要,从严控制商业性开发项目使用林地,严格限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使用林地。
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自治区将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要求,开展编制旗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试点工作,并在试点基础上编制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各类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求,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要按照“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的法律规定,从严控制征占用规模。
各级林业部门要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批准并公布的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结果,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管理,不得随意改变林地性质或变更林种结构,确需变更林种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严禁为规避审核,随意将公益林认定为商品林、或将林地认定为其它地类。
实行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审批备案制度。
各盟市、旗县要对近年来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占用期满的,要依法收回林地,由用地单位负责土地复垦、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由林业部门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临时占用期满仍需继续占用的,要依法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自2008年起,凡由盟市、旗县审批的各类工程建设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包括占用林地项目名称、地点、地类、面积、批准时间、审批机关、占用期满时间等),都应报自治区林业厅备案。
实行征占用林地可行性专家评审制度。
对各类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项目,各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征占用林地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报告。
专家评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选择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的要求、征占用林地规模是否合理、对项目区周边森林资源保护措施是否得当、森林植被恢复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偿措施是否落实等。
各盟市要建立征占用林地评审专家库,专家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调查规划和林业科研等单位熟悉政策、法律、精通林业科技的人员组成。
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应由7名以上专家组成。
凡上报自治区林业厅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手续,征占用林地申请材料应附有专家评审意见。
从2008年起,无专家评审报告的征占用林地申请材料,自治区林业厅不予受理。
逾期未使用的林地要依法收回。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已审核同意征占用林地项目使用林地全过程的监管,跟踪检查用地过程,杜绝少批多占、未批先占等非法用地行为,特别是杜绝以建设项目名义变相圈占林地行为。
各盟市、旗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2000年以来审核审批征占用林地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经依法审核审批同意使用的林地,凡满2年未使用的,要依法无偿收回,交由原林地权利人继续使用;已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由用地单位限期恢复森林植被。
各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务于2007年年底前将清理结果报自治区林业厅。
规范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应由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单位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林业厅制定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编制真实规范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要求图(包括地理位置图、总体布局图、征占用林地现状图)、表、卡齐全,图面注记和森林资源统计表格式等要符合林业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确保编制质量。
为确保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审核审批的征占用林地范围施工,征占用林地现场勘测范围规定为:对涉及征占用林地项目选址地的征占用土地情况(含林地及其他地类)要进行全面勘测,其中公路、铁路、输电线路等线状构筑物建设项目,应自拟征占用林地边界外缘向外侧各延伸100米;厂区、采矿等团块状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项目,应自拟征占用林地四周界线各向外延伸200米;向外延伸勘测的林地等各地类应与拟征占用林地地块内各地类作为勘测成果一并成图。
凡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各盟市、旗县林业部门一律不得受理或上报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或技术规程的规定,故意将林地确认为其它地类或者将生态公益林林地确认为其它林种林地,出具虚假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要依法取消该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资质,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切实做好征占用林地项目的森林植被恢复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征占用林地项目的森林植被恢复工作,确保恢复森林面积不少于因征占用林地而减少的面积,实现林地占补平衡,林地总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的目标。
旗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征占用林地项目的森林植被恢复规划,集中规划落实宜林地地块,专项用于征占用林地项目恢复森林植被用地。
征占用林地项目的森林植被恢复作业设计,要按照自治区统一制定的作业设计编制提纲编制,设计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面积应达到被征占用林地面积的2倍以上。
森林植被恢复造林的设计和施工要高规格、高标准、高质量,提倡乔灌草相结合、鼓励营造生态公益林。
要落实抚育管护措施、管护责任单位和管护责任人,确保造林成活率、保存率。
恢复森林植被的地块要建立固定标牌,明示项目名称、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面积、造林时间等内容。
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各旗县已经恢复森林植被的项目要严格检查验收,严禁森林经营单位用各项重点林业生态工程造林地块,顶替征占用林地项目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面积。
四、认真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征占用林地项目申请时,要依法严格审查拟征占用林地补偿措施落实情况。
凡占用国有林地的建设项目,应有用地单位与国有林地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征用集体林地的,应有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多数表决同意的意见,以及用地单位与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签订的补偿协议;征占用个人承包经营林地的,要有用地单位与承包经营个人签订的补偿协议。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征占用林地补偿协议落实情况的监管,督促用地单位及时足额兑现各项补偿费用。
五、切实加强林地流转管理严格规范林地流转程序。
国有和集体林地以承包、转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作价入股及作为合资、合作条件等形式流转使用权,应合法依规,公开公平,规范有序。
要切实加强对国有林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严防以流转名义借机侵占国有林场经营的林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要严格履行林地使用权流转审批、备案程序,国有林地(不含宜林地)使用权流转100公顷以上的,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足100公顷的,由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有宜林地使用权流转由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应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以切实维护好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利益。
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由该旗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认真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
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内财企〔2007〕572号)要求,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
国有林地使用权流转应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前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先进行实物量核查、并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核查结果认定后,再依照有关规定评估。
评估工作要严格履行评估项目立项、审核和评估结果核准、备案程序。
各级林业部门应积极鼓励和支持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专业的技术人员参加资产评估相关业务的培训、学习,考取注册评估师资质,培育林业行业专业评估队伍和机构。
六、切实加强国有林场林地保护管理维护国有林场经营范围的长期稳定。
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土地是国家重要的林业生态建设基本用地,必须确保长期稳定。
各盟市、旗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在新一轮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以林权证为依据,将国有林场经营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进一步明确四至界线范围、落实到山头地块,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决不能随意改变林场性质、行政隶属关系和经营范围;坚决防止借修编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城镇发展规划之机,随意肢解分割国有林场甚至将国有林地划入非林业建设用地;决不允许以招商引资等名义,不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将国有林场林地以低价甚至无偿转让给投资方长期使用,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决不允许不按规定标准依法兑现征占用林地各项补偿费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甚至不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随意侵占国有林地进行开发建设。
加强国有林场林地权属管理。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国有林场林权管理工作,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
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应长期由国有林场管理使用;属于集体所有、但长期以来一直由林场造林并经营管理的,要在理顺所有者和经营者权益关系的基础上,保持长期稳定。
要进一步做好国有林场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对于个别尚未核发林权证的国有林场林地,应在2008年6月底前核发林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