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厅关于促进家庭林场发展的意见
辽宁省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现状任务及其整治措施

辽宁省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现状任务及其整治措施辽宁省地处北方,森林覆盖率较低,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是辽宁省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
本文将介绍辽宁省森林生态环境建设的现状和整治措施。
一、现状1.森林面积不大辽宁省总面积14.6万平方公里,其中森林面积仅有5.6万公顷,森林覆盖率仅为5.6%。
森林面积少、覆盖率低是辽宁省森林生态环境建设的一个主要问题。
2.森林覆盖率低辽宁省森林覆盖率低,主要原因是人类活动导致的。
在长期的经济建设过程中,过度的伐木和工业污染等因素,大量破坏了森林生态环境,导致森林退化和生态破坏。
3.生物多样性低森林生态环境破坏也导致了生物多样性的下降。
辽宁省森林中动植物种类数量较少,特别是传统文化中具有重要地位的野生植物和珍稀动物数量减少。
4.水土流失明显辽宁省大多数地区的山地土壤较肥沃,但由于地面植被过少,长期的雨水冲刷使得水土流失特别严重,这也是森林生态环境恢复的重要问题之一。
二、整治措施1.增加森林面积和森林覆盖率建设新的森林公园和森林基地,大力推进植树造林和防护林体系建设,增加森林面积和森林覆盖率,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2.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对于部分易发水土流失的地区,加强土地治理,种草造林,加强山体保持工程的建设。
3.重新建立生态系统建立完整的生态形态,废弃劣质土地,修复沙化土地,重视检测生态环境质量,加强保护珍稀物种的工作。
4.大力发展生态产业发展生态农业、绿色旅游业、生态养殖业等,形成生态旅游和生态产业的良性循环模式。
5.加强科技和人才支撑大力推进科技创新,不断提高森林生态环境建设的科技含量和核心竞争力。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多引进并培养专业人才,提高森林生态环境建设的整体水平。
三、结论辽宁省在森林生态环境建设中面临着森林面积少、覆盖率低、生物多样性低和水土流失明显等一系列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采取增加森林面积和森林覆盖率、开展水土保持工程、重新建立生态系统、大力发展生态产业、加强科技和人才支撑等整治措施,有望进一步提高辽宁省森林生态环境的建设水平。
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科学界定了森林资源流转原则与范围,全面规范了森林资源流转程序及期限,明确了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及权利义务关系,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服务与监督,加大了违法人员责任追究的力度,将于5月1日起施行。
这是给大家准备的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吧。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保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流转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是指权属归农村集体和农户的森林、林木、林地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植物。
但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和埋藏物。
第四条森林资源流转应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保护农村集体和农民利益,不改变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的原则。
鼓励农户将森林资源向林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全省林权交易中心平台,推动各地区林权交易网络互联互通。
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权交易市场服务平台,公开发布流转供求信息,为流转双方提供便捷服务。
第七条森林资源流转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及作为出资、合作条件等方式。
第八条森林资源流转收益归林权权利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和平调。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强迫或者阻碍林权权利人依法进行森林资源流转;(二)违背流转双方意愿代办森林资源流转事务;(三)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下列取得林权证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可以依法流转:(一)集体商品林、公益林的林地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二)农户商品林、公益林的林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三)县以上人民政府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宜林地的承包权、经营权,自留山的林地经营权。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18•【字号】辽政办发〔2017〕55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5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精神,深入推进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现集体林区森林资源增长、农民林业收入增加、生态防护功能增强,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推进集体林权规范有序流转,促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扶持政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进一步盘活林地资产,促进资源变资本,广泛调动农民和社会力量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充分发挥集体林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巩固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基础性地位,加强农民财产权益保护;坚持创新体制机制,拓展和完善林地经营权能,构建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坚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开发利用集体林业多种功能,实现增绿、增质和增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服务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服务林业、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产权保护更加有力,承包权更加稳定,经营权更加灵活,林权流转和抵押贷款制度更加健全,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更加完备,实现集体林区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农民林业收入显著增加、生态安全得到保障的目标。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04.20•【字号】辽林字〔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林字〔2012〕26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全省公益林和天然林管理,省林业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根据《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林办字[2018]3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切实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无立木林地和宜林地。
纳入省级天然林保护范围的天然商品林参照省级公益林管理。
第三条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保育结合、依法补偿的原则,按照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积极营造、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和检查监督,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资金,各级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落实,层层签订责任状,确立各方责、权、利相统一的关系。
辽宁省林业产业发展现状及对策

辽宁省林业产业发展现状及对策辽宁省地处东北地区,拥有丰富的森林资源,是我国重要的林业生产基地之一。
多年来,辽宁省林业产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就辽宁省林业产业发展现状及对策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林业产业发展现状1.资源优势辽宁省林业资源面积达到了833.3万公顷,其中森林面积为186.4万公顷,木材蓄积量达到3.4亿立方米,各类经济林面积也较为广泛,如鲁莽草、桦木等,这些林业资源的丰富度为辽宁省林业产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产业发展辽宁省林业产业链条较为完整,包括木材加工、林产品深加工、林业旅游等多个环节。
特别是木材加工产业规模较大,年产值超过数百亿元,成为了辽宁省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3.问题与挑战尽管辽宁省林业资源丰富,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林木品种结构单一,缺乏多样性,由于长期的习惯性砍伐,导致资源的逐渐枯竭,林木更新速度较慢;林产品的深加工能力有待提升,产值较低;林业经营模式相对滞后,技术水平较低,环保意识不强等问题也制约了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发展对策1.调整林木品种结构为了保持林业资源的丰富度,辽宁省可以加大对多样性林木品种的培育和引进力度,提高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
推广并应用更加耐寒耐旱的新品种,提高林木的抗逆能力,以应对气候变化的影响。
2.加强林产品深加工辽宁省可以加大对林产品深加工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力度,提高产值和经济效益。
可以通过开展科技攻关,引进国内外先进设备和技术,加强林产品的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实现林业产业的转型升级。
3.优化林业经营模式辽宁省可以加强林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引导,推动林业产业的专业化、规模化经营,提高林业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可加大对林业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生产效率。
4.加强环境保护与治理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辽宁省还需加大对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建立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机制,保护好森林的生态环境。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03•【字号】辽政办发[2002]23号•【施行日期】2002.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23号)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铁岭、营口、辽阳、锦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国家林业局、财政部确定从2001年起在我省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保护和改善我国生态环境采取的重大措施,是对我省生态林业建设的重大支持,对有效保护重点生态公益林和缓解全省天然林禁伐所带来的困难将发挥巨大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完成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资金投入和管理机制,切实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制定了《辽宁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切实措施和办法,将试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林区的稳定。
对试点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函告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四月三日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意见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是在森林分类经营的前提下,政府对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的一种补助。
这次中央财政对我省的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实行财政补助政策,是为了保护管理和建设好我省的重点生态公益林,并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资金投入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模式,逐步向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过渡,同时也为带动各级地方政府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推进对重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关于东北森林的政策

关于东北森林的政策东北森林政策的重要性与保护措施东北地区是中国重要的森林资源区域之一,拥有广袤的森林覆盖面积和高度多样化的生态系统。
为了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东北森林资源,针对东北森林,制定并执行科学的政策是至关重要的。
东北森林政策的首要目标是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政策的实施旨在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人们对森林生态系统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政策的制定需要多方参与,包括政府、科研机构、森林管理部门和相关利益相关方。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东北森林政策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森林资源保护:政策应制定保护东北森林的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砍伐非法伐木和滥伐,加强对非法伐木活动的监测和惩罚力度。
此外,应加大对森林火灾、病虫害和自然灾害的预防和控制力度,确保森林资源不受损害。
2. 森林生态修复:政策应鼓励森林生态修复项目,通过重新植树造林、湿地修复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措施,恢复受损的生态系统。
此外,政策还应鼓励保护野生动植物多样性,保护和恢复珍稀濒危物种的生存环境。
3. 森林经济发展:政策应促进东北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包括合理规划木材采伐、发展森林旅游和森林康养产业,推动林业与其他产业的深度融合。
同时,政策也应鼓励研发和推广森林生物医药、生态农业等高附加值产品,提升森林经济的发展水平。
4. 社会参与与意识提升:政策应鼓励社会公众的参与和合作,加强对森林资源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环境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森林生态系统的认识和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森林保护的良好氛围。
综上所述,保护东北森林资源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利益的综合性问题,需要制定和执行科学的政策来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目标。
通过政策的实施,东北森林的生态环境将得到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的利用将更加合理和可持续,也将促进东北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4.12.26•【字号】黑林发〔2014〕155号•【施行日期】2014.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黑林发〔2014〕155号各市林业局,伊春市资源林政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林业局:集体、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森林面积在我省地方林业中虽然只占森林面积的13.8%,但涉及的面比较广,对地方林业的发展影响很大。
为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调动和激发群众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破解采伐管理中的一些难题,现将《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61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认真理解领会《意见》精神,把握政策尺度。
结合本地集体林采伐管理的实际,有针对性地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我省除乡(镇)林业站不能审批发证外,其他政策都可实施。
二、简化审批环节,转变管理方式。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严禁违法设置前置审批条件,认真履行林业主管部门的责任,积极受理并解决林权所有者的合理诉求;继续推行目前使用的简易伐区设计,明确林权所有人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技术指导和服务意见;对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有土地证或其他非林业用地权属证明,以及未纳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出具认定书(意见),经营者可自主采伐,无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继续执行集体林采伐在总限额下,实行蓄积单项控制。
三、适度放开更新采伐年龄限制。
对有接班林且接班林已成林的其他防护林杨树(除已规定的农田防护林杨树外),如护路林、护岸林等,更新采伐年龄可适度放开到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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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关于促进家庭林场发展的意见
辽林字〔2015〕13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省森林公安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委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实施意见的精神,加快构建我省新型林业经营体系,推动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健康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家庭林场发展的重要意义
家庭林场作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林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林地或流转林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林业生产,已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林业的有生力量。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家庭林场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政策扶持和工作指导。
二、家庭林场的认定范围和条件
(一)家庭林场经营范围。
主要是从事造林、营林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包括利用林地从事林下种养殖业等涉林经营活动。
(二)家庭林场认定条件。
一是家庭林场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从事林业生产的人员,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是经营林地面积应达150亩以上,林地承包或流转年限在15年以上。
三是家庭林场专门从事林业生产,经营者大都接受过林业教育或技能培训,具有一定的林业生产技术。
四是家庭林场主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无不良信用记录(由村委会提供证明)。
五是家庭林场林业经营活动有完整的生产记录、财务收支记录,并建立经营情况档案。
三、明确工作指导要求
发展家庭林场要紧紧围绕提高林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林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来开展。
通过政策扶持、示范引导、完善服务,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同时,不能忽视普通林业经营者的地位和作用。
不断发展起来的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各具特色、各有优势,家庭林场与专业大
户、林业合作社等多种经营主体,都有各自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间,发展家庭林场不排斥其它林业经营形式和经营主体。
家庭林场的建立与发展要靠林权所有者自主选择,防止脱离当地实际、违背林权所有者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
四、探索建立家庭林场管理服务制度
林权所有者申请建立家庭林场,符合条件的,由家庭林场主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填写《家庭林场申请登记表》(见附件1),并提供所需的相关材料,经7个工作日审核,7日的公示(在家庭林场所在村)后,无异议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发放《家庭林场认定书》(见附件3),家庭林场即可挂牌。
跨行政区域建立家庭林场的,由家庭林场所在区域的同一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负责登记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家庭林场登记簿》(见附件2)及其他相关材料档案,登记簿应记载家庭林场主基本信息、劳动力构成情况说明、林地经营面积及流转情况,林权证、承包及流转合同等。
根据林业生产特点及家庭林场发展变化实际状况,对家庭林场实行动态管理,家庭林场经营面积、树种及林下经济品种等有变化的,应及时到初始登记的林业主管部门进
行变更登记,负责登记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给予及时变更登记并填写家庭林场经营林地面积增减情况表。
各地要积极开展示范家庭林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林场名录,促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家庭林场可自主决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以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
五、落实对家庭林场的相关扶持政策
(一)积极支持家庭林场承担林业工程项目
对家庭林场在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三北工程、防沙治沙、沿海防护林、中央及省级财政造林补贴、中幼林抚育等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规划区内,其营造林符合项目标准和要求的,可列入国家林业重点工程实施和管理,享受政策扶持,尤其鼓励家庭林场营造珍稀树种。
(二)大力扶持家庭林场发展林地经济
鼓励家庭林场发展特色经济林。
对列入省千万亩经济林工程项目规划区内,由家庭林场营造的经济林,符合千万亩经济林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纳入千万亩经济林工程建设范围予以补助。
对符合省级经济林标准化示范园申报条件的,并列入省级经济林标准化示范园建设计划、通过评定后可以享受相应的补助政策。
(三)积极为家庭林场提供科技支撑
各级林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要选择技术成熟、先进、经济效益高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到家庭林场中推广应用。
开展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示范,为家庭林场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四)支持家庭林场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活动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基层林业工作站,要引导家庭林场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活动,并根据家庭林场可采资源数量,列入采伐限额编制规划,核定采伐限额,跨区域家庭林场由所在区域的同一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五)支持家庭林场开展多渠道融资和森林保险业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发展的意见》(沈银发〔2009〕97号)和《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森林保险工作的意见》(辽林字〔2013〕40号)等文件要求,支持家庭林场开展多渠道融资和森林保险业务。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发展家庭林场作为创新林业经营体制机制的重点工作之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家庭林场的发展。
要协调相关部门,确保相关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帮助解决家庭林场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负责登记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对家庭林场的初始登记、分析和考评工作,推动家庭林场健康发展。
辽宁省林业厅
201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