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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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发布部门】辽宁省林业厅【发布日期】2009.06.08【实施日期】2009.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各市林业局、公安局:近一个时期以来,我省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又有所抬头,部分地区盗伐、滥伐森林,非法运输木材、非法占用林地案件时有发生。

对此,张文岳书记、陈政高省长、陈海波副省长先后作出指示,要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为我省的林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林安发〔2009〕1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林业厅、省公安厅决定,从2009年6月8日开始至8月31日止,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代号“绿盾三号行动”。

现提出要求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为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治安稳定,近年来,按照国家林业局和公安部的统一部署,我省先后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治理行动。

但是,近一个时期以来,我省部分地区一些不法分子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任意盗伐、滥伐林木,非法运输木材,非法毁林开垦、开矿、采石、挖沙,非法移植树木等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

扰乱了林业生产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正常秩序。

为有效遏制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上升势头,切实保护我省森林资源。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从建设生态辽宁的大局出发,深刻认识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性。

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将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作为构建和谐林区社会的一项重大举措来抓,切实将参战人员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专项行动的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2.05•【字号】辽政办发[1994]112号•【施行日期】1994.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1994〕112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五日)近年来,全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一些地区也存在超限额采伐和盗伐滥伐林木、木材经营加工秩序混乱、违章运输木材、随意侵占林地和改变国有林地隶属关系以及乱捕滥猎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强保护管理意识,落实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强化森林资源管理是国家保护森林资源和宏观调控生态环境的主要手段。

我省是少林省,保护管理好森林资源,对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水利设施充分发挥效益,实现农业稳产高产,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及社会进步,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要有全局和长远观念,克服短期行为,妥善处理好发展经济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关系。

保护管理好森林资源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实行领导干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任期目标责任制,把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以及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尤其是县、乡两级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定期考评。

凡任期内对乱砍滥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制止不力,致使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对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成绩卓著者,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干部、人事部门要与林业部门密切配合,做好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

二、强化森林采伐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是国家对林业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我省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权改革的意见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我省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权改革的意见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我省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权改革的
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06.11.09
•【字号】辽林办字[2006]132号
•【施行日期】2006.1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我省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权改革的意见
(辽林办字〔2006〕132号)
各市林业局:
随着我省集体林权改革的不断深入,自然保护区内的集体林是否参与改革的问题逐渐突出,林区农民要求落实权益,自然保护区要保护生态,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显现。

为此,市县林业部门多次向省厅咨询。

为了保证我省集体林权改革的顺利进行,在认真听取基层意见、充分调研和讨论的基础上,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我省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权改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保护区内的集体林应参与改革。

保护区内的集体林按原权属单位发放林权证。

但公益林补偿和经营收益(间伐收入)落实到户。

2.保护区、村组应统筹规划,共谋发展。

按《辽宁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在实验区开展林地经营活动。

但不分林到户,收益分配到户。

3.保护区内集体林权改革应积极稳妥进行。

可以先行试点,再稳步推开。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7.06.15•【字号】辽林办字[2007]56号•【施行日期】200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林办字〔2007〕56号)各市林业局、厅直各单位:现将《辽宁省林业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六月十五日辽宁省林业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7〕69号)精神,切实做好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省林业厅决定在全省林业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林业生产经营加工、森林旅游服务业企和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林业科研院所、学校等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及林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重点重点排查治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及各种防火器材、车辆,森林公园的索道、缆车、游船和大型游乐设施,森林动物园的防护隔离设施及有关警示标志,林业采伐作业场所,林区野生动物频繁出没的区域,林业系统开展的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场所,林区道路交通运输领域,林业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商场、饭店、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各级林业科研、教学、推广、森防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存放场所,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林业基层单位的防汛及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易发区,林业系统的建筑施工场所及近年来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整顿规范征占用林地秩序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整顿规范征占用林地秩序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整顿规范征占用林地秩序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6.07.17•【字号】辽林办字[2006]88号•【施行日期】2006.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整顿规范征占用林地秩序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林办字〔2006〕88号)各市林业局:现将《辽宁省林业厅整顿规范征占用林地秩序检查验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各市参加检查验收的人员名单于7月20日前上报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管理处。

二OO六年七月十七日联系人:邵丹联系电话:************辽宁省林业厅整顿规范征占用林地秩序检查验收工作方案一、目的按照省厅《关于印发〈省林业厅2006年整顿规范征占用林地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林办字〔2006〕59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征占用林地的管理,提高林地管理水平,加大林地保护的执法力度,省厅决定,于7月25日开始统一组织对各市、县整顿规范征占用林地秩序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为搞好检查验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二、检查内容(一)整顿规范征占用林地秩序自查情况(二)征占用林地管理情况(三)检查《关于切实加强林地管理促进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辽林办字〔2006〕25号)和《关于印发〈省林业厅2006年整顿规范征占用林地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林办字〔2006〕59号)等文件落实情况(四)违法占用林地案件的查处情况(五)市县级审批占用林地项目情况三、检查单位及检查人员本次检查验收工作由省林业厅统一组织,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管理处牵头,省林业规划院及14个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处)为成员单位,成立检查验收组,下设4个小组,分别进行市际间互检,对每个市抽查2个县(市、区)。

具体检查分组情况如下:第一组庄严带队,成员由省规划院1人、锦州、阜新、朝阳、盘锦市林业局各1人组成,负责检查抚顺(新宾县、清原县)、本溪(本溪县、明山区)、丹东(凤城市、振安区)、铁岭(铁岭县、清河区)。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系统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系统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系统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考核评比标准(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辽林办字[2007]77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林业厅【发布日期】2007.07.30【实施日期】2007.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系统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考核评比标准(暂行)的通知(辽林办字〔2007〕77号)各市林业局:近年来,我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显著成绩。

全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数量和面积都有了较快增长,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省环保局等5厅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考核指标》(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实际,省厅制定了林业系统的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考核评比标准(暂行),现印发给你们,省厅将按照此标准组织专题检查,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辽宁省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考核评比标准(暂行)2.辽宁省林业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考核评比标准(暂行)二00七年七月三十日辽宁省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考核评比标准(暂行)1、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8分)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机构设置规范[设立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

内部科室设置满足各项工作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指具有与自然保护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中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者)比例达到50%以上,高级技术人员(指具有自然生态方向高级技术职称者)不少于2人。

2、运行经费保障程度(7分)保障程度较好(指管护人员补助经费及日常管护工作所需经费的保障情况,包括上级拨款、自筹等)。

3、管护设施(8分)各项设施(指管护站卡、巡护道路、交通与通讯工具、管护工作用水、用电等)完备,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4、范围界线与土地权属(3分)范围界线清楚(指保护区边界线或边界走向以及功能区界线划定并立标公示的情况),土地权属清楚(指依法确认保护区范围界线内土地权属的情况)。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林字〔2012〕26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林字〔2012〕26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林字〔2012〕26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全省公益林和天然林管理,省林业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根据《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林办字[2018]3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切实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无立木林地和宜林地。

纳入省级天然林保护范围的天然商品林参照省级公益林管理。

第三条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保育结合、依法补偿的原则,按照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积极营造、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和检查监督,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资金,各级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落实,层层签订责任状,确立各方责、权、利相统一的关系。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9.06.08•【字号】•【施行日期】2009.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关于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各市林业局:为了调动广大林农保护和建设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完善集体林林权改革配套措施,确保林农合法权益,增加林农收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现就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多年来,生态公益林为改善我省生态环境、抵御自然灾害、维系国土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完善,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的收益差距拉大,出现了管护难保证、补偿难到位、经营难开展等问题,保护的压力越来越大。

为此,必须加快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调动广大林农保护经营公益林的积极性,确保生态公益林安全。

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和拓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迫切要求,是保障农民权益、维护林区稳定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承担起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建设的责任,组织和协调各方力量,积极稳妥地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建立起责、权、利相统一的管护机制。

二、创新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一)遵循的原则1. 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

创新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必须有利于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管理,有利于林农权益的维护,有利于生态公益林质量的稳步提高。

2. 坚持因地制宜、因村施策的原则。

根据当地生态公益林资源状况和林农对山林的依赖程度,因地制宜,确定相应的管护模式,不搞“一刀切”。

3.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操作的原则。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重大事项要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通过,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防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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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治理行动的通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布部门】辽宁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09.06.02
【实施日期】2009.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各市林业局:
近几年,我省林业重点造林绿化工程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高速公路两翼绿化、退耕还林工程、三北防护林工程、沿海防护林工程建设以及全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得到了国家林业局和省领导的一致好评。

但是,近一段时间,工程建设乱征滥占林地(采石挖砂、开矿建厂)、毁林(毁绿)开荒、乱砍盗伐林木、盗挖绿化大苗、滥伐天然林等违法现象有所抬头,个别地区破坏情况十分严重,已引起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

最近,张文岳书记、陈政高省长、陈海波副省长连续对几起滥占林地、盗挖盗卖珍稀树苗、严重毁林案件作出重要批示。

为了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巩固全省林业改革与建设成果,遏制破坏森林资源的势头,省林业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治理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治理行动),并制定了辽宁省保护森林
资源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见附件)。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是认真贯彻落实陈政高省长关于“种好树,更要管理好” 批示的需要;是深入研究在我省林权制度改革进入关键时期,建立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新机制,实现兴林富民的需要;是保护和巩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成果的需要;是切实加大全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力度,从而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社会稳定的需要。

各地要切实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专项治理行动,明确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专项治理行动的领导,要由一把手亲自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成立专门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专门队伍,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二、抓住重点,务求实效
牢牢抓住专项治理行动的重点,彻底排查高速公路和省级公路两翼绿化、退耕还林工程、三北防护林阻沙带工程、沿海防护林工程以及全省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中出现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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