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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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规定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规定

一、总则为保障食品安全,预防疾病传播,维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健康检查1.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 健康检查项目包括:血液、粪便、尿液等常规检查,胸部X光、心电图、肝功能、肾功能等检查,以及皮肤病、性病等相关检查。

3. 健康证明有效期为一年,逾期需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三、健康档案管理1.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岗位、健康检查结果等。

2. 健康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3. 健康档案定期更新,确保信息准确。

四、健康状况监督管理1. 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

2. 每日组织从业人员晨检,对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从业人员,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个人卫生要求1. 食品从业人员要熟悉掌握岗位卫生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2. 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戴口罩,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3. 工作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按消毒液使用方法正确操作。

4. 工作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戴戒指、耳环等饰物。

5. 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入厕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六、培训和考核1. 食品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和卫生知识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卫生操作技能。

2. 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对考核成绩优秀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3篇)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3篇)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3篇)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书痴者文必工,艺痴者技必良,下面是爱岗的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较新13篇】,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篇一一、从业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一、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人员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工作。

二、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职业道德的培训。

三、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分别不少于20、50、15课时。

四、新参加工作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六、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篇二(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食品生产人员每年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预防疾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医疗卫生、公共场所、学校食堂等行业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从业人员具备良好的健康状况,预防疾病传播,保障消费者健康。

第二章健康体检范围和内容第四条健康体检范围:1.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2. 医疗卫生人员;3.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4.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5. 其他可能接触消费者健康的相关从业人员。

第五条健康体检内容:1. 一般检查:身高、体重、血压、脉搏等;2. 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糖、血脂等;3. 传染病筛查:艾滋病、乙肝、丙肝、梅毒、淋病等;4. 其他相关检查:如胸部X光、心电图、B超等。

第三章健康体检时间和要求第六条健康体检时间:1.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体检;2. 医疗卫生人员:根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管理办法》执行;3.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体检;4.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体检;5. 其他相关从业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性质,由所在单位规定体检时间。

第七条健康体检要求:1. 体检人员应携带身份证、工作证等相关证件;2. 体检前三天内,避免剧烈运动,保证充足睡眠;3. 体检当天,空腹进行实验室检查;4. 体检过程中,如实告知医生个人健康状况;5. 体检结束后,及时领取体检报告。

第四章健康体检结果处理第八条体检单位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从业人员,并对异常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对体检结果异常的从业人员,应要求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对患有传染病或其他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疾病的从业人员,应依法暂停其从事相关工作,并对其进行隔离治疗。

第五章健康教育培训第十一条体检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教育培训,提高其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员工健康管理,促进员工全面发展,保障员工身心健康,提高企业生产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合同工。

第三条公司要重视员工健康管理工作,加强员工健康教育,提高员工健康水平。

第四条公司要建立健康管理工作机构,设立专门的健康管理部门,配备专业医护人员,负责员工健康管理、职业病防治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要建立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员工的健康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并建立相应的健康档案。

第六条公司要制定相应的健康管理规定,要求员工遵守相关规定,提高自身保健意识。

第七条公司要加强对员工的健康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

第八条公司要积极组织员工的体检工作,对员工进行全面体检,及时发现和处理患病症状。

第九条公司要加强对一线员工的职业危害监测和控制,减少职业病发生风险。

第十条公司要建立健康管理工作评价制度,定期对员工健康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对工作效果进行总结和改进。

第二章健康管理机构第十一条公司要设立健康管理部门,配备专业医护人员,负责员工的健康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员工健康管理工作计划,并定期组织实施健康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健康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健康管理档案,对员工的健康情况进行跟踪和记录。

第十四条健康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康教育制度,定期组织员工健康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健康意识和保健能力。

第三章健康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公司要制定健康管理规定,要求员工按照规定进行健康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要加强对员工的职业健康教育,提高员工对职业危害的认识,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要对员工进行定期体检,发现员工的健康问题,及时进行干预和治疗。

第四章健康档案管理第十八条公司要建立完善的员工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员工的健康情况进行记录和分析。

第十九条健康档案管理要确保员工的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保护好员工的健康信息。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从业人员在工作中身体健康和安全,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伤害,提高从业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企业发展而制定的制度。

以下是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从业人员在工作中身体健康和安全,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伤害,提高从业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企业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和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权利,关心和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积极参与健康管理工作,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健康权益。

第二章健康检查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周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条健康检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一)一般检查:身高、体重、血压、脉搏、视力、听力等;(二)专项检查:根据工作性质和环境,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专项检查,如职业病检查、心理健康测试等;(三)健康评估: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评估,提出健康建议和改进措施。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用人单位。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资料,不得泄露从业人员个人健康信息。

第三章健康培训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健康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十条健康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职业病防治知识;(二)事故应急预案及急救知识;(三)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四)心理健康知识。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健康培训,提高自身健康素养。

第四章健康管理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健康检查结果、健康培训情况等。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从业人员的工作性质和环境,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伤害的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5篇)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5篇)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5篇)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一、食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未取得前述有效证件的人员不得上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2医院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为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广大消费者和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所有餐饮从业人员在人事部门报到后,开始工作前(包括临时工)必须先到指定的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工作。

四、餐饮部负责人或卫生管理人员要及时对本单位从事餐饮工作人员进行登记造册,按照人事部门安排,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五、凡对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指患有如流涎症状、肛门漏、膀胱造瘘等)人员,人事部门必须立即通知所有部门予以调离,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按规定进行治疗。

人员从业健康管理制度

人员从业健康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等领域的从业人员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等领域的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检验、管理等岗位。

三、健康管理内容1. 健康体检(1)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体检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内科、外科、五官科、传染病、胸部X光等。

(2)新入职从业人员应在试用期内完成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3)从业人员因工作需要,需进行临时体检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2. 健康状况报告(1)从业人员应如实报告自己的健康状况,包括疾病史、过敏史等。

(2)从业人员发现自身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影响食品、药品、公共卫生安全的疾病时,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3. 健康档案管理(1)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包括体检报告、健康状况报告等。

(2)健康档案应妥善保管,确保信息安全。

4. 健康教育与培训(1)单位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健康意识。

(2)培训内容应包括传染病预防、个人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等。

四、管理职责1. 单位负责人(1)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负总责。

(2)确保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健康状况报告、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与培训等工作的落实。

2. 人力资源部门(1)负责组织实施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健康状况报告、健康档案管理等工作。

(2)负责健康知识培训的组织和实施。

3. 各部门负责人(1)负责本部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2)对本部门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

五、监督检查1. 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2.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健康体检、健康状况报告、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与培训等。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从业人员健康证管理制度文件

从业人员健康证管理制度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分类管理,动态监管;(三)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健康检查与证明第四条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健康证明包括健康体检证明和预防接种证明。

第五条健康体检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负责,体检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一般健康状况检查;(二)血常规、尿常规、粪便常规等实验室检查;(三)肝功能、肾功能、心电图等辅助检查;(四)针对特定行业和岗位的专项检查。

第六条健康体检费用由从业人员本人承担。

第七条健康证明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前需重新进行健康体检。

第八条预防接种证明包括以下内容:(一)从业人员近一年内的预防接种记录;(二)从业人员近一年内的预防接种禁忌症。

第三章健康管理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记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预防接种、培训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岗位要求。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健康知识的培训,提高其自我保健意识。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患有传染病的从业人员,应及时隔离治疗,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相关部门;(二)对患有慢性病的从业人员,应要求其定期复查,并提供必要的医疗帮助;(三)对因特殊原因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安排其进行调岗或休息。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预防接种和培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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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Revised final draft November 26, 2020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有关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工作。

七、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资,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

八、负责培训的部门要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1)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

(2)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保证落实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对质量安全有关的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

三、职责
1、质量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协调、管理工作,批准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和自查报告。

向公司管理层报告食品安全自查结果。

2、自查组长:提出自查小组名单,全面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实施活动,食品安全自查审核方案和食品安全自查报告。

3、质保部:负责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组建食品安全自查小组,按照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实施自查,起草自查报告,对不合格项目的整改,实施效果进行确认。

4、自查小组成员:按照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及时实施自查,提交自查报告。

5、受检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自查,负责本部门不合格项目的整改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四、要求
4.1 起草食品安全自查的策划
4.1.1 自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且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质保部每年初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在每个年度内所进行的安全自查,并覆盖所有的相关部门。

4.1.2当有下列情况时,需追加食品安全自查:
a) 发生了严重产品质量问题或外界有重大投诉;
b) 组织的内部机构、生产工艺、质量方针和目标等有重大改变。

4.1.3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的准则、范围、频次和方法由质保部提出,质量负责人批准实施。

4.2 食品安全自查的准备
4.2.1由自查组长提出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质量负责人批准,经批准生效的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表中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即被制定为该次食品安全自查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

4.2.2自查小组成员不检查自己的工作。

4.2.3质保部负责向自查小组成员提供自查时所需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受检部门负责提供其他支持性文件和相关标准。

4.2.4自查小组成员按所检查的范围和受检部门的特点,标志有可操作性的食品安全自查表,供检查时使用。

4.3食品安全自查的实施
4.3.1召开一次简短的会议,组长介绍自查的目的、范围、准则、方式、计划和自查人员分工及日程安排,澄清自查计划中不明确的问题,确定末次会议的时间、地点。

4.3.2在收件部门人员陪同下,由自查组长主持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员采用现场观察、查阅资料、提问等方法进行抽样调查。

4.3.2在受检部门人员陪同下,由自查组长主持进行现场检查,检察院采用现场观察、简约资料、提问等方法进行抽样调查。

4.3.3寻找客观证据,在自查表中记录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和事实。

若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将不符合事实与受检部门交换意见。

4.3.4自查结束,自查小组成员互相交流分析,确定不符合事实。

在编写“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项报告”时,须事实描述清楚,证据确凿。

4.3.5帮助受检部门制定并评价纠正措施。

4.3.6对自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确定不合格项,取得首检部门签字认可。

4.3.7召开末次会议,由自查组长报告自查情况和自查结果。

就食品安全提出检查结论,并对如何提高食品安全提出建议。

4.3.8提交自查报告。

4.4纠正措施
4.4.1根据审核员填写的《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项报告》,受检部门处进行确认外,还要分析不符合产生的原因,由问题的责任部门在5个工作日提供提出纠正措施,
并规定完成纠正措施的期限。

4.4.2纠正措施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实施完成,如不能按期完成,责任部门必须向负责人说明情况,请求延期。

4.4.3受检部门在预定期限内完成纠正措施的实施后,通知质保部确认完成情况,并报质量负责人认可。

4.4.4对期限较长的纠正措施,可在下一次食品安全自查时由自检小组确认。

4.5食品安全自查结果提交管理评审。

4.6食品安全自查的记录由办公室负责保存。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条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
据;
2、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
货票据。

第六条对获得驰名商标、着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八条
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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