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病毒检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农办牧〔2018〕59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18〕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农村)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精神,强化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我部决定在2018年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和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基础上,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现将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18年10月26日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方案为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我部决定在2018年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和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基础上,自即日起至2019年1月底前,在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省及相邻省份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
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以实施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为抓手,以提升猪肉质量安全为目标,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贩卖加工病死猪肉等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切实做好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防止病死猪及其产品流向市场、进入餐桌。
二、主要任务(一)强化生猪屠宰风险隐患排查1.强化私屠滥宰隐患排查。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省及相邻省份在生猪禁运期间,要加大城乡结合部、县乡交通道路周边、已取缔的私屠滥宰点(户)等私屠滥宰易发区和多发区,以及疫区、受威胁区的巡查排查力度,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线索要集中力量进行核查,要确保排查不留盲区,违法线索件件有核实,防止私屠滥宰行为死灰复燃。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试剂盒有关事宜的通知

78资讯2019年第1期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试剂盒有关事宜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降低病毒扩散风险,农业农村部已部署加强各环节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工作。
现就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方法及其试剂盒(试纸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动物检疫中对生猪及其产品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应当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或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比对符合要求的检测方法及检测试剂盒(试纸条),确保检测结果准确。
符合要求的检测方法及检测试剂盒(试纸条)可从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查询。
二、应急期间,比对符合要求的检测试剂盒(试纸条)可使用至2019年6月30日。
三、各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试剂盒(试纸条)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质量监管,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发生非洲猪瘟疫情2019年1月1日,农业农村部接到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经黑龙江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 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一养殖场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截至目前,该养殖场存栏生猪约73 000头、发病4 686头、死亡3 766头。
疫情发生后,农业农村部立即派出督导组赴当地。
当地已按照要求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处置措施,对全部病死和扑杀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同时,禁止所有生猪及其产品调出封锁区,禁止生猪运入封锁区。
目前,上述措施均已落实。
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主任王守伟:非洲猪瘟不会影响猪肉食用安全我国是猪肉消费大国,猪肉年消费量超过5 000万吨。
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后,不少消费者担心,“还能不能好好吃猪肉了”,一些食堂甚至暂停了猪肉食品供应。
非洲猪瘟疫情到底会不会影响猪肉及其制品的食用安全?对此,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主任王守伟明确表示,非洲猪瘟疫情不会影响猪肉及其制品的食用安全,我们可以放心食用猪肉及其制品。
首先,非洲猪瘟不是人畜共患病,不会传染人。
非洲猪瘟发现近100年来,全球范围内没有发生过人感染非洲猪瘟的情况,消费者完全不用担心食用猪肉感染疫病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2号——关于全面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2号——关于全面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5.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2号•【施行日期】2019.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2号为确保兽用生物制品质量安全,防止非洲猪瘟病毒污染相关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19年5月25日起,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毒种、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全面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并做好检测结果报送和后续处置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生产企业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至少应包括以下范围:(一)猪用及采用猪源原辅材料制备的生物制品成品及半成品;(二)猪源毒种;(三)猪源细胞及相关制品生产用细胞;(四)其他猪源原辅材料(如组织、血清、胰酶等)。
二、样品的取样和处理、核酸提取、检测,按照猪用生物制品及相关猪源原辅材料中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方法(见附件)或我部批准的商品化检测试剂盒说明书进行。
三、对猪源生物材料和毒种的检测结果应记录在相应产品的批记录中,由生产企业归档留存;对猪用生物制品的检测结果,除需记入批记录外,还应随批签发报告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四、一旦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样品,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销毁该批成品、半成品、毒种、原辅材料,进行彻底消毒,并在24小时内报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追溯调查,并及时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同时抄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对检出的阳性样品及相关产品、原辅材料、细胞、毒种等风险物品,生产企业要按要求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经彻底消毒并对换批的毒种、原辅材料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合格后,生产企业方可恢复生产。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12.14•【文号】农办牧〔2018〕66号•【施行日期】2018.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农业农村)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经前期大量样品检测实践,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大幅提高,已具备非洲猪瘟确诊能力。
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疫病检测程序首次发生疑似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54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由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进行确诊。
再次发生疑似非洲猪瘟疫情的,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确诊;各受委托实验室发现疑似阳性结果,要将疑似阳性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确诊。
确诊后要将病料样品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备份。
二、检测结果报告首次发生疑似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按照《通知》有关要求报告检测结果。
再次发生疑似非洲猪瘟疫情的,各受委托实验室一旦发现疑似阳性结果,应立即报告所在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反馈送样单位;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后,应在1小时内以快报形式报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反馈送样单位。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至我部畜牧兽医局。
三、其他有关要求各检测实验室要按照《通知》有关要求,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规范,严格开展实验室活动。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遵守报告时间要求,确保报告及时准确,特别是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第一时间向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病确诊结果,并由我部负责疫情认定和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公告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降低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病毒扩散风险,切实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全面开展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非洲猪瘟检测。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生猪屠宰厂(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做好非洲猪瘟排查、检测及疫情报告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二、生猪屠宰厂(场)要严格入场查验,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屠宰有关生猪:(一)无有效动物检疫证明的;(二)耳标不齐全或检疫证明与耳标信息不一致的;(三)违规调运生猪的;(四)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调运行为的。
三、生猪屠宰厂(场)要按照规定,严格落实生猪待宰、临床巡检、屠宰检验检疫等制度。
在待宰圈发现生猪疑似非洲猪瘟的,应当立即暂停同一待宰圈生猪上线屠宰;在屠宰线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的,应当立即暂停屠宰活动。
同时,按规定采集相应病(死)猪的血液样品或脾脏、淋巴结、肾脏等组织样品等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同批生猪方可继续上线屠宰。
四、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在驻场官方兽医组织监督下,按照生猪不同来源实施分批屠宰,每批生猪屠宰后,对暂储血液进行抽样并检测非洲猪瘟病毒。
经PCR检测试剂盒或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为阴性的,同批生猪产品方可上市销售。
其中,经PCR检测为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可按照规定在本省或跨省销售;经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为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仅可在本省范围内销售。
五、按照本公告第三、第四条规定,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生猪屠宰厂(场)应当第一时间将检测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并及时将阳性样品送所在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确诊)。
经确诊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生猪屠宰厂(场)要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监督下,按规定扑杀所有待宰圈生猪,连同阳性批次的猪肉、猪血及副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车间和相关场所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农业农村部:全面开展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非洲猪瘟检测

农业农村部:全面开展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非洲猪瘟检测近年来,非洲猪瘟对我国的养猪业造成了巨大的影响,给农民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也对国家的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为了有效控制非洲猪瘟的传播,保障生猪产品的安全,农业农村部决定全面开展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的非洲猪瘟检测工作。
一、非洲猪瘟的严重性非洲猪瘟是一种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急性、高度传染性的病毒性疾病,目前尚无特效治疗方法。
一旦发生非洲猪瘟,往往会导致猪只的大面积死亡,给养猪户带来沉重的经济损失。
非洲猪瘟还会造成猪肉的供应短缺,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
二、开展非洲猪瘟检测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养猪业的发展,生猪产品的流通量大幅增加,疫情传播的风险也在相应增加。
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成为非常必要的举措。
通过对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的非洲猪瘟检测,可以及时发现疫情的存在和传播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非洲猪瘟的传播风险,保护养猪户和消费者的利益。
三、检测范围和对象农业农村部将在全国范围内对生猪产品的流通环节进行非洲猪瘟检测,包括生猪养殖场、批发市场、屠宰场、加工厂、冷链物流等多个环节。
检测对象主要包括活猪、猪肉及各类猪产品。
四、检测方法和技术要求农业农村部将采用多种手段和技术进行非洲猪瘟检测,包括采样检测、实验室检测以及现场快速检测等。
检测方法要求严谨、科学,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还将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检测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五、加强督导和管理为了确保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顺利开展,农业农村部将加强对各级检测单位的督导和管理,确保检测工作的全面覆盖和有效实施。
还将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的安全和稳定。
六、促进合作与交流为了提高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农业农村部将积极促进各地区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通过资源共享、经验交流,不断提升检测工作的水平和能力,保障养猪业的健康发展和猪肉供应的安全稳定。
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试剂盒的通知

1 2019年第2期中国饲料兽 药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试剂盒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降低病毒扩散风险,农业农村部已部署加强各环节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工作。
近日,就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方法及其试剂盒(试纸条)有关事宜发布通知,情况如下:(一)在动物检疫中对生猪及其产品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应当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或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比对符合要求的检测方法及检测试剂盒(试纸条),确保检测结果准确。
符合要求的检测方法及检测试剂盒(试纸条)可从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查询。
(二)应急期间,比对符合要求的检测试剂盒(试纸条)可使用至2019年6月30日。
(三)各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试剂盒(试纸条)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质量监管,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饲 料违禁镇静类药物实现快检从河北省质检研究院了解到,该院科技项目《饲料中苯巴比妥、艾司唑仑、地西泮以及盐酸氯丙嗪的检测毛细管电泳法》已实现成果转化运用,可对饲料产品中的苯巴比妥、艾司唑仑、地西泮、盐酸氯丙嗪等违禁镇静剂药物进行快速测定。
苯巴比妥、艾司唑仑、地西泮以及盐酸氯丙嗪等属于镇静类药物,名列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一些养殖户由于利益驱动,仍在畜禽饲料中加入此类药物,促使畜禽嗜睡增长,药物在畜禽体内蓄积,间接威胁人体健康。
目前,国内检测饲料中违禁药物主要采用传统的溶剂萃取等检测方法,自动化程度低、提取净化的效率不高,且造成环境污染。
毛细管电泳检测方法,可实现连续自动进样及在线分析,能应用于大批量样品测定,所用有机化学试剂大大减少,降低了对环境的污染,且精确度高。
畜 牧广东: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严防疫情扩散蔓延2018年12月20日,广东省委常委叶贞琴率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珠海市香洲区非洲猪瘟疫情发生点,现场检查应急处置落实情况,进一步部署全省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要求各地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指示要求,严格落实《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科学研判疫情发展态势,严防疫情在全省扩散蔓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33号——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33号——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11.1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33号•【施行日期】2019.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3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精神,为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鼓励群众对违反非洲猪瘟防控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我部制定了《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并确定了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电话,现予公告。
农业农村部2019年11月18日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暂行办法为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充分发挥“群防群治”力量,有效打击违反非洲猪瘟防控相关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等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社会公众举报非洲猪瘟疫情以及违反非洲猪瘟相关防控规定情形的线索,经查证举报属实给予相应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二、奖励条件范围(一)举报内容存在以下情况导致非洲猪瘟疫情发生或扩散的;1.养殖场(户)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泔水)喂猪;2.养殖场(户)发现生猪异常死亡不予报告;3.未及时报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擅自处理不明原因死亡的生猪;4.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生猪及其产品;5.开具虚假检疫证明、不检疫就出证、违规出证以及违规使用、倒卖产地检疫证明等动物卫生证章标志;6.私屠滥宰或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生猪及其产品;7.生产、销售、屠宰、加工、贮藏、运输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及其产品;8.故意丢弃死猪并制造和传播养殖场(户)发生疫情舆论,借机大幅压低价格收购生猪等方式从事“炒猪”牟取暴利;9.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防治药物(包括任何形式的疫苗);10.其他引发疫情或违反法定非洲猪瘟防控措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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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大豆里面,未成熟的青豆比较多。
所谓青豆就是大豆没有完全成熟,但是也不会继续再生长的豆子。
青豆主要的问题是蛋白含量较低。
很多贸易商去田间地头接货,或者农户定点送到贸易商处,基本也只收了一两批就停了。
因为青豆太多,又无法筛选,后续价格可能不会上涨。
青豆含量高一旦不能做蛋白制品,就只能做油料和饲料。
而油料和饲料则不能反映出中国非转基因大豆的价值。
3中美贸易战深度影响
一位知名奶业的内部人士表示:“我们今年向大牧场采购奶的价格上涨得非常快。
而且,大牧场的奶供不应求。
”
中美贸易战正深入地影响着行业。
在第二届世界农场动物福利大会上,农业农村部总畜牧师马有祥表示,中美贸易摩擦对我们饲料行业还是有一定影响的,因为中国的豆粕使用量比较大,我们大豆80%以上是进口的,进口豆粕是重要的蛋白饲料,所以中美贸易摩擦对饲料带来的影响,间接地就会影响到我们的畜牧业生产。
”
其实,早在去年7月,业内人士就开始建议降低中国饲料中的蛋白含量。
华鸿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徐建飞表示:“欧美分析师均认为,中国离不开美国大豆,至少要进口约2000万t。
”但他补充道:“放在中美大博弈的格局下,大豆根本不是个问题,猪鸡少吃20%豆粕也不会有问题。
”
他解释,猪饲料现在含16%的豆粕,可以降到13%。
对于中美贸易摩擦带给整个养殖行业的变化及影响,马有祥表示:“这是个变量,不确定的因素。
但整体来说我们分析它的影响是可控的,有影响但不会发生根本性的影响。
就中美贸易摩擦对蛋白饲料的影响,通过我们开源节流,能够降到最低程度,影响还是有的,但可控。
”
(来源:中国畜牧兽医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结果通报和发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市场监管局(厅、委):
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为加强非洲猪瘟病毒检测信息管理,规范检测结果通报和发布工作,确保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准确掌握信息,提高非洲猪瘟溯源追踪和风险排查效率,倒逼养殖场、屠宰厂和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部署,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明确了非洲猪瘟病毒检测信息通报和发布相关要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公告》(2019年第
17号)规定开展抽检工作,生猪产品或猪肉制品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应及时将阳性样品送至国家非洲猪瘟参考实验室进行复检。
二、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在生猪产品原料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企业应在48h内将阳性样品送至具有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资质的单位复检。
三、复检单位应在收到疑似阳性样品之日起5d内出具复检结果。
四、复检结果为阳性的,猪肉制品加工企业自收到检测报告起应在24h内主动上报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24h内抄报所在地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同时上报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五、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的48h内将生猪产品和猪肉制品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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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瘟病毒检测的阳性结果抄报所在地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同时按规定报送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
六、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所在地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的相关要求,依法定职责做好阳性产品处置和溯源调查工作。
七、农业农村部和市场监管总局按有关程序及规定统一发布信息。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相关信息。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9年5月14日
(来源:农业农村部)
关于做好2019年畜禽粪污
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2019年中央财政继续支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
为确保政策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提高认识,明确政策实施要求
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任务,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以畜禽粪污肥料化和能源化利用为方向,聚焦扩大终端产品利用路径,完善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全面开展畜牧大县整县治理,扎实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各项工作。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实现畜牧养殖大县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治理全覆盖。
项目完成后,县域内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水平要得到全面提升,畜禽粪肥田间贮存和利用设施要得到全面完善,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畜禽粪污处理和利用逐步规范,粪肥还田利用渠道畅通,项目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整省、整市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地区,2019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设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要建立项目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畜牧兽医、土肥、能源、环保等部门协同工作机制,落实乡镇政府和基层组织责任。
要按照以种定养、以养肥地、种养对接、就地消纳的原则,合理布局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引导畜禽养殖与种植基地有效对接,支持畜禽养殖场将沼液和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水作为肥料还田利用,构建起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农业可持续发展机制,有机肥替代化肥的比例不断提高。
要完善受益者付费机制,加快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畜禽粪肥和沼气等终端产品使用政策支持体系,推动形成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运输、利用市场机制,提高终端产品竞争力。
2创新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支持范围。
支持范围为农业农村部确定的畜牧大县,其中生猪调出大县以2018年生猪调出大县为准,已开展过整县治理的畜牧大县不再重复支持。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确定2019年项目县分省控制数量指标(详见附件),省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确定的项目县控制数量指标,在全国畜牧大县名单范围内确定项目县。
(二)支持内容。
重点支持两方面内容:一是以农用有机肥和农村能源为重点,支持第三方处理主体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建设,推行专业化、市场化运行模式,促进畜禽粪污转化增值。
二是支持规模养殖场特别是中小规模养殖场改进节水养殖工艺和设备,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按照种养匹配的原则配套粪污消纳用地,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
(三)支持标准。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原则上对猪当量(以生猪、牛存栏量折算猪当量,1头牛相当于5头猪)为50万头以下的项目县,累计补助上限为3500万元;猪当量为51—70万头的项目县,累计补助上限为4000万元;猪当量为71—
99万头的项目县,累计补助上限为4500万元;猪当量为100万头以上的项目县,累计补助上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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