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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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后有效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

”四、第四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3.30•【文号】发改价格[2007]670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七年三月三十日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14•【文号】发改规划[2007]794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规划[2007]794号)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我委商有关部门起草了《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七年四月十四日附: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项第三章起草第四章衔接和论证第五章报批第六章备案和公布第七章实施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专项规划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以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由国务院审批或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

第三条国家级专项规划要突出指导性、预测性、宏观性。

规划的编制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突出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能够以指导意见等形式引导发展的领域,一般不编制规划。

国家级专项规划的编制原则上应限于以下领域:(一)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领域;(二)需要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三)涉及重大产业布局或重要资源开发的领域;(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要求的领域。

第四条国家级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原则上要与国家总体规划保持一致,特殊领域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立项第五条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编制。

第六条编制国家级专项规划均需制定工作方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6〕8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6〕84号

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关于印发《价格认定⾏为规范》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6〕84号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关于印发《价格认定⾏为规范》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6〕84号各省、⾃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局、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为贯彻执⾏《价格认定规定》,规范价格认定⾏为,统⼀价格认定程序和⽅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我们根据《价格认定规定》对《价格鉴定⾏为规范(2010年版)》进⾏了修改,形成了《价格认定⾏为规范》。

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

在执⾏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反馈。

附件:《价格认定⾏为规范》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价格认证中⼼ 2016年4⽉15⽇附件:价格认定⾏为规范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价格认定⾏为,统⼀价格认定程序和⽅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件,结合价格认定⼯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政⼯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价格确认的⾏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提出机关,是指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各级纪检监察、司法、⾏政机关。

第四条本规范适⽤于下列情形中的价格认定⼯作:(⼀)涉嫌违纪案件;(⼆)涉嫌刑事案件;(三)⾏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政征收、征⽤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章价格认定程序第⼀节价格认定的提出第六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七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价格认定⽬的;(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四)价格内涵;(五)价格认定基准⽇;(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七)提出协助的⽇期;(⼋)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联系⽅式;(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3现代应用写作.行政公文 通知

3.3现代应用写作.行政公文 通知

第五节 通 知
一、通知的含义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 “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 , 转发上级机关和不 相隶属机关的公文, 相隶属机关的公文 ,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和有关单 位需要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位需要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二、通知的分类
1 2 3 .发文通知(发布、转发、批转) 发文通知(发布、转发、批转) .传达性通知 .任免性通知
四、注意几个相关词的区别 印发 发布 颁发
关于印发桂林工学院 关于印发桂林工学院 印发 2007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 2007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
“印发”,指本机关制定的 印发” 指本机关制定的 非规章类文书以及计划、 非规章类文书以及计划、总 领导讲话等。 结、领导讲话等。 “颁发”或“颁布”,指政府 颁发” 颁布” 机关制定的重要法规或规章, 机关制定的重要法规或规章, 发给下级机关执行的发文。 发给下级机关执行的发文。 “发布”,指领导机关制定 发布” 的法规、规章公布, 的法规、规章公布,要下级 机关执行的发文。 机关执行的发文。
传达性通知
通知缘由、具体事项、执行要求 通知缘由、具体事项、
任免性通知
任免根据和任免人员姓名及任 免职务,还可以写明任期。 免职务,还可以写明任期。
活动通知正文
(1)召开活动的原由和根据; 召开活动的原由和根据; (2)活动的主题、目标; 活动的主题、目标; 参与的活动人员; (3)参与的活动人员; 活动的时间、地点; (4)活动的时间、地点; 活动的相关内容。 (5)活动的相关内容。
三、通知的写法
四个部分组成。 通知一般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落款 四个部分组成。 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三个要素构成。 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三个要素构成。 如《国务院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 主送机关:即被通知的单位或个人,在正文前顶格书写,后 主送机关:即被通知的单位或个人,在正文前顶格书写, 跟冒号,以示引领下文。 跟冒号,以示引领下文。无固定通知对象者或知照范围广 泛的通知则可不写。 泛的通知则可不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3.02•【文号】发改价格[2005]309号•【施行日期】2005.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二00五年三月二日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第四条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2006中国经济大事记

2006中国经济大事记

2006中国经济大事记(1月~6月)2006年10月11日国家发改委综合司提供1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自2月1日起施行。

1月4日商务部、证监会、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国外投资者可以对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和股改后新上市公司两类对象进行战略投资,将于1月31日起施行。

人民银行决定,即日起在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上引入询价交易方式(简称OTC方式),改进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并研究部署加快气象事业发展工作。

1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监察部、环保总局日前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取消一切针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在行驶线路和出租汽车运营等方面的限制。

文件要求,清理有关限制性规定的工作必须在今年3月底前完成。

1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意见》。

人民银行2006年工作会议召开,讨论2006年货币政策:继续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预期调控目标是广义货币供应量和狭义货币供应量分别增长16%和14%,全部金融机构新增人民币贷款2.5万亿元。

1月6日 2005年全国各种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2042.1亿元,财政部、民政部安排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40.48亿元。

1月8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我国应急预案框架体系初步形成。

1月9日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开幕,胡锦涛总书记发表题为《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努力奋斗》的重要讲话,并为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颁奖。

1月10日国务院发布5件国家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1月11日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分别通过《炼油工业中长期发展专项计划》、《乙烯工业中长期发展专项计划》、《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的决定的解读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24()2
【摘要】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

现就有关修改内容解读如下:一、修改《实施细则》的背景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确保《办法》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对照《办法》修改内容,对《办法》的配套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

【总页数】2页(P31-32)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2.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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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989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8.12.03
【实施日期】2008.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08]989号2008年12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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