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发文办理工作的通知(卫生局)(1)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工作的通知各部门、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要求,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和便民服务工作,需要我们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工作。
为加强此项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加强公文管理1.明确公文的分类、编号、签发、送达、归档及销毁等流程,确保公文办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2.建立公文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公文档案保管,及时归档、销毁以及提供信息服务。
3.健全公文传输体系,完善政务服务平台,提高公文传输效率,保证公文办理的快捷、便利、安全。
二、规范公文撰写1.明确公文格式要求及撰写规范,提高公文撰写质量,将公文的用语、格式、排版等准确明确化。
2.加强对公文的内部和外部审核,严格把控公文内容的真实行文、传达和阐述,保证内容正确、准确、完整。
三、加强公文应对工作1.建立公文应对制度,增强应对危机、突发事件的处理和协调能力,推广公众在线应用平台等多方式公开履职情况。
2.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强化协作共同,拓展公共参与渠道,畅通公民表达权。
总之,我们将加强加强公文办理工作,进一步探索实践和完善完善公文办理的制度和机制,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和便民服务的工作效率,为人民群众营造便利、高效、权威的政务服务平台。
希望各部门、单位认真执行,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公文办理工作。
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沟通解决。
特此通知。
人民政府公文办公室20XX年X月XX日四、加强公文流转的监督和考核1.明确公文流转的责任人,加强对其管理监督,实行责任到人制度,规避延误和漏洞。
2.加强公文流转的考核,建立规范的考核制度,对公文流转的速度、质量、效率等进行考评。
五、强化公文信息化建设1.推广公文信息化处理,并建立统一的公文信息处理系统,实现公文办理过程的全程信息化和智能化。
2.建立公文信息公开平台,推动公文信息公开化,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六、加强对公文办理工作的培训和学习1.加强对公文格式和撰写规范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公文文书资格和效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9•【文号】国卫办医政函〔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进一步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以下简称医疗文书)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出具医疗文书行为,提高医疗文书质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完善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医疗文书管理制度,梳理制定本机构开具的医疗文书目录清单,明确目录清单中每种医疗文书的开具流程和具体负责部门,强化开具相关医疗文书的授权管理,按照文书种类分别明确开具相关医疗文书人员应当具备的资质、职务、职级等条件,并进行动态管理。
同时,严格落实证章分离的管理要求,明确每种医疗文书的专用印章(可新制作或指定现有印章),强化用章审核管理。
二、统一医疗文书开具内容对于国家或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尚没有统一制式规定的医疗文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文书种类制定本机构相关医疗文书的开具常规,统一文书格式,明确文书内容的基本规范或要求,在机构层面建立统一编号和留存备份机制。
医疗文书填写内容应当具体、真实、合理、清楚、规范,符合本机构相关医疗文书的开具常规,并有相应的诊断治疗依据。
三、规范医疗文书开具行为医疗机构应当规范本机构医师开具医疗文书的行为,指导医师根据患者在本机构的就诊情况开具相关医疗文书,不得向未在本机构就诊的人员开具医疗文书,不得出具虚假医疗文书以及与医师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疗文书。
负责医疗文书用章工作的人员要认真核对医疗文书内容,确认相关医疗文书是否符合本机构管理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用章,且不得在空白医疗文书上盖章。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

关于进⼀步改⾰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各省、⾃治区、直辖市卫⽣计⽣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卫⽣计⽣委: 关于进⼀步改⾰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作的通知: ⼀、全⾯推进电⼦化注册管理改⾰ 地⽅各级卫⽣健康⾏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要把推进医疗机构、医师、护⼠电⼦化注册管理改⾰作为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改⾰的重要抓⼿,加快建⽴审批信息共享机制,进⼀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审批效率。
2018年6⽉底前,全国全⾯实施电⼦化注册管理。
各省级卫⽣健康⾏政部门根据电⼦化注册管理情况,按照国家卫⽣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制作样式和技术要求,组织印制和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登记 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医学影像诊断中⼼、医疗消毒供应中⼼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
卫⽣健康⾏政部门可以将该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的登记依据,并在诊疗科⽬后备注“协议”。
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的牵头医院应当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具备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服务能⼒。
三、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命名 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个体⼯商户名称登记和医疗机构命名的有关规定。
卫⽣健康⾏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衔接,根据⼯作需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有关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名称信息。
卫⽣健康⾏政部门应当根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申请,出具其医疗机构名称信息的证明材料,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正常执业运营提供便利。
四、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 地⽅各级卫⽣健康⾏政部门应当全⾯组织清理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律取消;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提供证明材料。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提供验资证明,申请⼈应当对注册资⾦的真实性负责。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4.24•【字号】鲁卫办字[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鲁卫办字〔2009〕32号)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的报送工作,推进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厅领导指示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政务信息是各级政府决策的依据和基础,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政府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做好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各市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准确、及时、全面地向省卫生厅报送信息。
二、紧紧围绕全省卫生中心工作报送,严把质量关要重点报送全省卫生中心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好经验、好做法,促进卫生事业科学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事关全局、领导关注的重大课题调研和政策研究,等等。
要把提高信息报送质量贯穿于信息处理和报送的全过程,信息的内容要真实,数据要准确,文字要精练,反映的情况要客观全面,对全省的卫生工作要有指导意义。
三、进一步加强信息网络、队伍建设各市各单位和厅机关各处室已确定一名负责同志靠上抓好信息报送工作,并安排专人担任信息联络员,具体抓好信息的编写和报送(名单附后),如需进行调整,请将有关人员的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电子邮箱)于5月4日前以传真方式报厅办公室。
四、规范信息报送程序,完善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的考核机制各市各单位和厅机关各处室的信息要经分管负责人审阅把关后,统一通过卫生厅机关网站后台管理系统进行报送(操作流程详见鲁卫办字【2008】7号《关于做好省卫生厅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正文:----------------------------------------------------------------------------------------------------------------------------------------------------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各区、市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医疗市场秩序,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管理,建立完善的医疗卫生监管体系,充分发挥长效监管机制的作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
按照《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监管职责,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是保障我市深化、实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要措施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整治和维护良好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重大意义,把其作为执政为民的重要工作,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
要认真执行《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监管工作的领导,并认真履行好下列医疗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二)对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三)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四)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或非医师行医的非法机构予以取缔,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五)对医疗卫生监督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对工作不力的提出批评或督查意见,责令改正;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或奖励;(六)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其它监督职责。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19•【字号】•【施行日期】202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委机关各处(室、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文件质量,确保文件效力,推进依法行政,现将《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11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起草第三章合法性审核第四章决定与印发第五章备案与公布第六章清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文件质量,确保文件效力,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委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一)直接转发各类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将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简单整理、汇编形成的文件,但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除外;(二)本委内部执行的人事、公文流转、财务、保密、安全、宣传、调研、外事、档案等方面的工作流程、办事指南、管理制度和任务分工的文件;(三)会议纪要;(四)以本委名义或牵头印发的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工作方案、实施意见等;(五)对下级行政机关发出的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工作部署、工作通知、监督检查、指导意见等;(六)各类请示、报告、意见和建议以及不涉及法律适用的具体事项的通知、通报、答复、批复、决定等;(七)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且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的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200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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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2005]5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办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公文报送工作1、各市州政府和省直部门(单位)向省政府报送的公文,应统一寄送省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办理,不得将公文直接送领导同志个人。
公文不得委托外单位人员代送。
除紧急情况外,县市区政府和省直部门(单位)的下属机构不得越级向省政府报送公文。
2、各市州政府和省直部门(单位)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采用规范的上行文格式,不得以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方式报送。
请求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应有书面报告,说明需要发文的理由,附上代拟文稿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协调会签情况等,并提供代拟文稿软盘。
3、各市州政府和省直部门单位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包括代拟文稿),应当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给省政府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速办的,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单位的办理过程。
二、关于公文办理工作1、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直部门(单位)办理的公文(包括征求意见的文稿),凡明确提出办理时限要求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需要报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复的,应当向省政府办公厅说明原因;对未明确提出办理时限要求的,有关部门(单位)也要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尽快予以办理并回复。
市卫生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WORD17页)

市卫生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政府制定的《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文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文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认真负责,及时准确,讲求效率,注重质量,保证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处室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本办法。
第七条局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局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郑州市卫生局常用公文种类包括:(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三)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四)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五)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或者要求。
(六)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八)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九)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或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第九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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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发文办理工作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制作提高公文质量的通知》(锡府办〔2010〕38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局发文办理,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发公文应遵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等要求执行,严格遵守行文规则,确保公文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行文方式妥当,文种适用准确,文字格式规范。
二、优化发文流程。
(一)纸质发文流程
1、拟稿:相关科室人员草拟,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并填写拟文单后,报分管领导审阅,修改后交党政办核稿。
2、核稿:局党政办负责行文格式、规范的审核。
3、局长签发:党政办审核结束后,呈局长签发后完成印刷、盖章发文、存档。
(二)网上发文流程
拟稿(相关科室人员草拟,科室负责人核稿后上传)→审核或会签(分管领导)→签发(石国洪)→复核(钱艳)→编号、存档(李洁)。
三、公文(包括各类通知等)制作完毕后,由党政办负责在“锡山卫生信息网”上发文。
各承办科室根据公文内容,凡重要的公文应分送各局领导和相关科室;其他公文一般应送分管领导;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由党政办牵头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
其他行文规则详见《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制作提高公文质量的通知》
附件:《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制作提高公文质量的通知》(锡府办〔2010〕38号)
局党政办
201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