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及政策条文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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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一每股收益》

解读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一每股收益》

解读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一每股收益》一、每股收益会计准则的主要特点每股收益(EPS)是资本市场上一个特别重要的基础性指标。

我国现行每股收益的确定和列报主要依据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的规定。

该规定汁算披露的只是基于平凡股计算的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的基本每股收益,未考虑潜在平凡股的影响。

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并结合我国上市公司近年来的新状况,财政部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一每股收益》,其最大特点是针对存在稀释性潜在平凡股的状况,通过调整净利润及发行在外平凡股的加权平均数,要求汁算和披露稀释每股收益,不再计算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

二、每股收益指标计算每股收益准则含总则、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和列报四部分内容。

下面主要解释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

(一)潜在平凡股是否具有稀释性的说明潜在平凡股在我国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票期权等。

潜在平凡股转换为平凡股后,会削减每股收益,因此应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需要留意的是,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并股或拆股等也使平凡股股数发生变动,但不作为稀释性因素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只需对列报期间发行在外平凡股的加权平均数进行追溯调整。

(二)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1.基本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二平凡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发行在外平凡股的加权平均数发行枉外平凡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平凡股股数牛当期新发行平凡股股数x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平凡股股数x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一般根据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按月份简化计算)。

如:2005年某公司1月1日已发行股数800股,库藏股数为120股;5月31日发行新股320股;12月1日购头库藏股100股,则该公司2005年度发行在外平凡股的加权平均数为:(800-120)x12/12十(320x7/12)—(100x1/12)=858股2.稀释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是在考虑潜在平凡股稀释性影响的基础上,对基本每股收益的分子、分母进行调整后再计算每股收益。

财税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的主要内容

财税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的主要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的主要内容
2006年2月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下称新准则)。

这是我国第一次正式颁布关于每股收益的会计准则。

之前我国一直无每股收益准则,最早的是中国证监会1998年12月发布的关于每股收益计算的问题解答,2001年1月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以下简称披露编报规则)。

 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这次新发布的每股收益会计准则规范了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及其列报,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是总则,界定了“潜在普通股”的概念;
 第二章是基本每股收益,提出了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计算方法,并指出为收取现金而发行、因债务转资本而发行、为收购非现金资产而发行、企业合并情况下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的计算方法;
 第三章是稀释每股收益,介绍了稀释的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规定了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的事项,指出计算“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时应当将“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
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包括在内,井具体介绍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具有稀释性时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的计算方法;第四章是列报,规定了企业应当如何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以及应该披露与每股收益有关的信息。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上市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及政策条文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2014年修订

上市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及政策条文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2014年修订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现金流量表;(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

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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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 计 准则 会
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 ( ) 司 章程 或 协 议 规 定 少 数股 东 有 义 务 承 担 , 且 少 一 公 并
照 上 述 规 定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与 其 对 应 的 子 公 司 或 母 公 司所 将
有 者 权 益 中所 享 有 的 份 额 相 互 抵 销 。 二 ) 公 司对 子公 司 、 ( 母 子 公 司 相 互 之 间 持 有 对 方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投 资 收 益 应 当 抵 销 。 三 ) 公 司 与子 公 司 、 ( 母 子公 司相 互 之 间发 生 的其 他 内部 交 易对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的 影 响应 当抵 销 。 合 并所 有 者权 益 变 动 表 也 可 以根 据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合 并 利 润 表进 行 编制 :
第二十五条
编制合并现金 流量表应 当符合下列要 求 :
( ) 公 司 与 子 公 司 、 公 司 相 互 之 间 当期 以 现金 投 资 一 母 子 或 收 购 股 权 增 加 的投 资所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应 当抵 销 。 二 ) ( 母 公 司 与子 公 司 、 公 司 相 互 之 间 当 期 取 得 投 资 收益 收 到 的 现 子 金 , 当与分配股利 、 润或偿付利 息支付的现金相互抵 销。 应 利 ( ) 公 司与子公司 、 三 母 子公 司 相 互 之 间 以 现金 结算 债 权 与债
司转 移 资 金 的能 力 受 到 严 格 限 制 的情 况 。 九 ) 要 在 附 注 中 ( 需
说 明 的其 他 事 项 。
相互 之 间 当期 销售 商 品 所产 生 的 现金 流 量应 当抵 销 。 五 ) ( 母公 司 与 子公 司 、 公 司 相互 之 间处 置 固定 资 产 、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子 无 长 期 资 产 收 回 的现 金 净 额 , 当与 购 建 固定 资 产 、 形 资 产 和 应 无 其 他 长 期 资产 支 付 的现 金 相 互 抵 销 。六 ) 公 司 与子 公 司 、 ( 母 子 公 司 相 互 之 间 发 生 的其 他 内部 交 易 所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应 当

最新最全财政部会计司王鹏新会计准则培训讲义之三十四每股收益

最新最全财政部会计司王鹏新会计准则培训讲义之三十四每股收益

财政部会计司王鹏新会计准则培训讲义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四号——每股收益财政部会计司王鹏010-6855 2897wangpeng@2006年8月5日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一、适用范围二、基本每股收益三、稀释每股收益四、重新计算一、适用范围◎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自愿列报每股收益信息的企业二、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分子: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净亏损※合并净利润—少数股东损益分母:仅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权数※新发行普通股※库存股例:期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10000股3月2日新发行4500股12月1日回购1500股,以备将来奖励职工普通股加权平均数=10000×12/12+4500×10/12-1500×1/12=13625股三、稀释的每股收益基本原则:假设稀释性潜在普通股于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已经全部转换为普通股分子的调整:※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相关所得税的影响分母的调整:※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可转换公司债券例:某公司2005年1月2日发行4%可转换债券,面值800万元,每100元债券可转换为1元面值普通股90股。

2005年净利润4500万元2005年发行在外普通股4000万股所得税税率33%基本每股收益=4500/4000=1.125元稀释的每股收益净利润的增加=800 ×4% ×(1-33%)=21.44万元普通股股数的增加=800/100 ×90=720万股稀释的每股收益=(4500+21.44)/(4000+720)=0.96元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行权时发行的普通股包括两部分:※按当期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不具有稀释性,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不必考虑※未取得对价而发行的普通股,具有稀释性,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应当加到普通股股数中例:某公司2005年初对外发行100万份认股权证,行权价格3.5元2005年度净利润2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500万股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4元基本每股收益=200/500=0.4元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100-100×3.5÷4=12.5万股稀释的每股收益=200/(500+12.5)=0.39元多项潜在普通股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稀释程度:以增量股的每股收益衡量例:某公司2005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375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125000万股。

上市公司XXX2024财务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XXX2024财务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XXX2024财务管理制度尊敬的读者:感谢您对上市公司XXX2024财务管理制度的关注。

下面是该制度的详细介绍:一、财务管理制度的目的和任务:1.目的:XXX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确保公司的财务报告准确、完整和及时,提高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可靠性,为投资者、监管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

2.任务:该制度的任务包括规范财务报告的编制、审计和披露流程,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优化公司的财务决策和资源配置,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二、财务管理制度的组成和职责:1.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和审查公司的财务报表,并确保符合财务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的要求;负责财务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审核;负责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2.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查,确保报表的真实和准确;负责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执行;协助监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信息进行监督和审查。

3.独立审计师:由公司聘请的独立第三方审计师,负责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保证报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向审计委员会和监管机构提供审计意见和建议。

三、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审查流程:1.财务报告编制:财务部门按照财务会计准则和公司的财务报告编制准则,对公司的财务信息进行统计、分类和核算,编制财务报表。

2.财务报告审查:财务部门负责对编制的财务报表进行内部审查,核对报表中的各项数据和科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审计师审计:独立审计师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包括对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核实和评估。

4.审计报告:审计师根据审计结果,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报告中包括审计结论和发现的问题等内容。

四、财务预算的制定和执行:1.财务预算制定:公司根据业务计划和目标,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等方面的预测和计划。

2.财务预算执行:财务部门负责审核和监督各部门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风险,并提供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税会实务】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税会实务】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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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2月15日公布的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准则要求,除了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外,还必须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根据该准则,上市公司在发行新股、回购股份以及发行有可转债、权证时,每股收益的计算将产生重大变化。

当上市公司有发行新股、回购股份等行为时,发行或回购的时间将会影响每股收益的计算结果。

新准则规定,对总股本数应当以加权平均数为准。

公式为: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另外,新准则要求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对于发行有可转债、权证可能影响股本规模的公司,稀释每股收益与原有的每股收益将产生重大区别。

根据准则要求,企业存在转债、权证等稀释性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当期净利润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其中加权平均的股本数必须加上假定稀释性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部分。

解读:以1家发行有1亿元可转债的上市公司为例,假设转股价为5元,公司现有股本为1亿股,净利润为1.2亿元,那么,如果转债全部转股,公司股本将增加2000万股。

此时,其基本每股收益为1.2亿元÷1亿股=1.2元/股,而其稀释每股收益为1.2亿元÷1.2亿股=1元/股。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同时,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

解读每股收益会计准则(1)

解读每股收益会计准则(1)

解读每股收益会计准则(1)一、每股收益会计准则的主要特点每股收益(EPS)是资本市场上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性指标。

我国现行每股收益的确定和列报主要依据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的规定。

该规定汁算披露的只是基于普通股计算的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的基本每股收益,未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

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并结合我国上市公司近年来的新情况,财政部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一每股收益》,其最人特点是针对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情况,通过调整净利润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要求汁算和披露稀释每股收益,不再计算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

二、每股收益指标计算每股收益准则含总则、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和列报四部分内容。

下面主要解释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

(一)潜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释性的说明潜在普通股在我国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票期权等。

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后,会减少每股收益,因此应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需要注意的是,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并股或拆股等也使普通股股数发生变动,但不作为稀释性因素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只需对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进行追溯调整。

(二)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1.基本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二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发行枉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牛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x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x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按月份简化计算)。

如:2005年某公司1月1日已发行股数800股,库藏股数为120股;5月31日发行新股320股;12月1日购头库藏股100股,则该公司2005年度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为:(800-120)x12/12十(320x7/12)—(100x1/12)=858股2.稀释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是在考虑潜在普通股稀释性影响的基础上,对基本每股收益的分子、分母进行调整后再计算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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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应用指南
一、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的计算
根据本准则第五条规定,计算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作为权数的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通常按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如按月数计算。

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根据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潜在普通股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等的税后影响额;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

(二)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
根据本准则第十条规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作为分子的净利润金额一般不变;分母的调整项目为按照本准则第十条中规定的公式所计算的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同时还应考虑时间权数。

公式中的行权价格和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按照有关认股权证合同和股份期权合约确定。

公式中的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通常按照每周或每月具有代表性的股票交易价格进行简单算术平均计算。

在股票价格比较平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代表性价格;在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最高价与最低价的平均值作为代表性价格。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计算平均市场价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原计算方法不再适用。

当期发行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应当自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发行日起计算。

(三)多项潜在普通股
根据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其中"稀释程度",根据不同潜在普通股转换的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大小进行衡量,即: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时,将增加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加权平均数所确定的金额。

在确定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的顺序时,通常应首先考虑股份期权和认股权证的影响。

每次发行的潜在普通股应当视为不同的潜在普通股,分别判断其稀释性,而不能将其作为一个总体考虑。

三、计算每股收益时应考虑的其他调整因素
(一)企业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或并股等,会增加或减少其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也不改变企业的盈利能力。

企业应当在相关报批手续全部完成后,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二)企业当期发生配股的情况下,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考虑配股中包含的送股因素,据以调整各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公允价值+配股收到的款项)÷行权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调整系数=行权前每股公允价值÷每股理论除权价格
因配股重新计算的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调整系数
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调整系数×行权前普通股发行在外的时间权数+行权后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存在非流通股的企业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不考虑配股中内含的送股因素,而将配股视为发行新股处理。

四、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
本准则第三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

其中,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为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合并净利润,分母为母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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