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绿化模范评选表彰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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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绿化模范评选表彰实施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甘政发[2011]108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9.15
【实施日期】2011.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绿化模范评选表彰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政发〔2011〕10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绿化模范评选表彰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8日省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甘肃省绿化模范评选表彰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表彰在国土绿化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和重大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生态建设的积极性,树立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的良好社会风尚,进一步推进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国土绿化工作深入开展,根据《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委办”)、省人社厅和省林业厅负责绿化模范评选表彰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承担绿化模范评选表彰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沟通协调、资格审核、检查验收及考核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评选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范的原则。

根据我省国土绿化工作的任务和特点,不断完善评选机制、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及奖励办法,做到科学合理、规范有序。

(二)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

向社会公开绿化评选表彰活动的要求、条件和标准,公示被评选的单位和个人,让广大群众参与评议,公正地评选出各地、各部门(系统)涌现出来的绿化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三)坚持竞争、激励的原则。

按照统一的条件、标准和办法,进行统一的衡量、比较、选优,形成竞争激励机制,进一步促进全社会各行各业积极参与国土绿化事业。

(四)坚持真实、准确的原则。

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审核把关,真正使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第二章奖项
第四条甘肃省绿化模范评选表彰设立“甘肃绿化模范城市”、“甘肃绿化模范县(市、区)”、“甘肃绿化模范单位”和“甘肃绿化奖章”等4个奖项。

第五条甘肃省绿化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每4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甘肃绿化模范城市”由国土绿化成绩突出并达到标准的市州(按行政区划确定的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及城郊范围)自行申报,每次表彰不超过1个。

第七条“甘肃绿化模范县(市、区)”由国土绿化成绩突出并达到标准的县市区(按行政区划确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建成区及城郊范围)自行申报,每次表彰不超过5个。

第八条“甘肃绿化模范单位”从国土绿化成绩突出并达到标准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单位、中型(含中型)以上企业和团级(含团级)以上部队以及大中专院校、甲级医院、社区等单位中推荐(土地总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绿化覆盖率超过50%的单位可不受此限),每次表彰不超过30个。

第九条“甘肃绿化奖章”从为甘肃国土绿化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各阶层人士中评选,其中,工人、农民和非公有制单位员工比例不得少于25%,县处级领导干部(厅级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所占比例不得高于10%,每次表彰不超过50个。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均可参加“甘肃绿化模范城市”评选:(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绿化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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