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必须掌握的慎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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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的辩护技巧

死刑案件的辩护技巧

死刑案件的辩护技巧死刑案件的辩护技巧一充分了解国际社会对待死刑的态度我们要求刑辩律师了解国际社会对待死刑的态度,并不是指一些专家、学者关于死刑的态度,而主要是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在对待死刑问题上的基本立场。

我们先看看国际组织对待死刑的态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联合国制定的国际人权宪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该公约于1968年12月16日通过,并于1976年6月23日生效。

该公约第六条二款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第四款同时规定,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

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

公约的上述内容,反映出联合国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对死刑问题的态度:倡导废除死刑,但在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应当严格限制死刑,并从程序上给予严格控制。

1984年5月25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又批准了《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护的保障措施》,进一步明确了可以判处死刑的范围。

并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最严重的罪行”,界定为“不超出有可能或者其他极其严重的后果的故意犯罪”。

同时,扩大了可以判处死刑但不执行死刑的范围,还对程序、执行等作了具体规定。

1989年12月15日,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明确指出,“废除死刑有助于提高人的尊严和促进人权的持续发展”,并要求在本议定书缔约国签署范围内,任何人不得被判处死刑。

除此之外,一些区域性组织、非政府组织也有类似举措。

如《旨在废除死刑的〈美洲人权公约〉议定书》、大赦国际《关于废除死刑的斯德哥尔摩宣言》、42个国际非政府组织作出的《关于废除死刑的联合声明》等,都几乎无一例外地主张废除死刑及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

世界上不少国家已经废除死刑。

上述公约生效前后,英国、法国、意大利等欧洲国家和南美洲一些国家先后废除了死刑。

到1999年,全世界废除死刑的国家及地区高达74个,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及地区有11个,连续10年以上未执行死刑的国家达38个。

我国不适用死刑的情况有哪些

我国不适用死刑的情况有哪些

我国不适用死刑的情况有哪些
1.妇女和男子未满18周岁的罪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8条的规定,对于未满18周岁的罪犯不适用死刑。

2.老年罪犯:对于已满75周岁且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也不适用死刑。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老年人心理和生理特点的尊重和关切。

4.舍身救人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对于因舍己救人而犯罪的嫌疑人或罪犯,其处罚可能减轻或不予追究。

虽然并未明确规定不适用死刑,但是在实践中,此类情况通常不会被判处死刑。

6.独立犯的从犯: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在犯罪行为中属于独立犯,并非从犯,往往能够避免被判处死刑。

从犯在犯罪行为中起辅助和协助作用,虽然也构成犯罪,但通常处罚相对较轻。

8.其他制度限制: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一些特殊的犯罪行为,如间谍罪、贩卖人体器官罪、非法拘禁罪等,由于其特殊性质,可能不适用死刑。

此外,刑法规定了对于故意杀人罪的紧急避险行为、紧急避险需要杀人罪等明确排除死刑的情形。

总之,我国不适用死刑的情况主要包括妇女和未成年人罪犯、老年罪犯、孕妇或哺乳期妇女、舍己救人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法定自首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独立犯的从犯、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以及特定犯罪行为。

这些不适用死刑的情况反映了我国法律对人权、社会公平正义以及尊重生命的关注和保护。

哪些情况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哪些情况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哪些情况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第一,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未遂、从犯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不立即执行。

第二,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告人如实供述同种罪行,或者能如实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和酌定从轻情节的,可不立即执行。

我们知道死刑当中具体是分为了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很显然死刑立即执行是最严厉的处罚。

但并不是任何一个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都会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那么哪些情况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取决于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尽管判处死缓也是判处死刑,但判处死缓的罪犯除个别以外一般不再执行死刑。

这样,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对犯罪分子来说往往是生死两重天。

因此,在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尚未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准确裁量犯罪分子是否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从而作出选择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无论是对统一死刑的适用标准,还是发挥死缓在限制死刑适用中的重要作用而言,都具有非凡的意义。

那么,哪些死刑案件属于应当立即执行,哪些属于应当缓期执行?这是一个关涉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当犯罪行为触犯法定刑为绝对确定死刑之罪的,在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该情节可以作为适用死缓的依据。

当犯罪行为触犯相对确定死刑之罪的,在既具有相应的从重处罚情节又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可见,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是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是一项重要的考量因素。

这种从轻处罚情节,既可能是法定的也可能是酌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况一般可视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从而可以考虑对被告人适用死缓或者其他较轻刑罚。

刑事诉讼法口诀

刑事诉讼法口诀

刑事诉讼法口诀1、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2、证人出庭的条件: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3、证人出庭的例外:有病太远在国外4、鉴定人应当出庭的条件:有异议、有必要5、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范围:贪污贿赂和渎职、职权人民和其他。

(国家工作人员)6、法院自诉案件:亲告、轻微、公转自7、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亲告罪):侮诽暴虐侵(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虐待、侵占)8、公安检察院交叉:该谁给谁,再看主罪9、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危恐无死没(危害国家、恐怖活动、无期、死刑、没收违法所得)10、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就高不就低11、指定管辖情形:管辖不明、管辖不宜、规避管辖12、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哪里抓到哪里管13、外国人国外对中国公民犯罪:两境和老家(入境、入境居住地、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14、中国公民在领域外:一进一出和老家(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15、发回重组、回来不限(发回重审合议庭重组,又进入二审不限重组)16、申请回避的主体:当法诉辩(当事人、法代、诉代、辩护人)17、回避的决定主体:一般找老大、老大找组织18、辩护律师会见需要经许可的情形:危恐特(危害国家、恐怖活动、特别重大贿赂)19、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主体:当法近辩(当事人、法代、近亲属、辩护人)20、强制法律援助辩护:盲聋哑、半疯傻、无期死刑、未长大21、物证、书证强制排除的情形:真伪不明、来源不明、无法解释22、证人证言强制排除的情形:麻醉.猜测.未个别、核对.翻译.有威胁、拒绝出庭不真实23、供述强制排除的情形:刑讯、未核对、未翻译24、辨认笔录强制排除的情形:预见、没有警察、指示、个、混杂25、保证人的适用情形:老幼没钱(未成年和75周岁、无力支付保证金)26、保证人的适用条件:无牵连、有能力、有权利、有住处收入27、取保候审人遵守的义务:五个法定义务+X:28、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条件:自杀、逃跑、在逃的;毁灭、伪造、串供的(证据)29、公安拘留期限:一般3+7;复杂7+7;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30+7(天)30、逮捕的基本条件:证据因素、量刑因素、危险因素31、批捕中应当讯问:疑面违难幼聋傻32、人大代表的逮捕:本级直接报、上级要层报、下级随便报、两级分别报、外地委托报33、特殊外国人的逮捕程序:危交难找最高院(危害国家、外交疑难)34、期间的重新计算:机关改变、程序重来35、检察院立案监督:先要求说理由,后通知立案-撤案(应立案不立案,不应立案却立案)36、公安机关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范围:危恐黑毒严(重大毒品犯罪、严重危害社会)37、侦查羁押期限:2+1+2+2+X(月)38、侦查期限可延长2月:交集流广(交通不便、重大集团犯罪、流窜作案、犯罪涉及面广)39、直接言词原则:亲自、口头(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证人口头陈述…)40、集中审理原则:人不换、事不断(不更换审判人员,不中断审判)41、庭前会议召开情形:非烦大(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材料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重大)42、陪审员适用范围:一审合议庭可以有陪审员43、一审审限:2+1+3+X(月)44、单位被告人的诉讼代表人:首选老大、不然其他45、决定延期审理的情形:新证、补侦和回避(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46、裁定中止审理:他跑了,他疯了47、裁定终止审理:过时效、特设、告诉和死掉48、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积极):事实清楚、认罪、同意(三个条件同时满足)49、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消极):有缺陷(盲聋哑半疯傻)、有影响、不认罪50、上诉不加刑原则:被上被抗可加刑(检方上诉、抗诉可加刑,被告上诉不加刑)51、二审应当开庭的情形:抗死事实证据(检方抗诉、死刑立即执行案上诉、事实证据异议)52、二审审理期限:2+2+X(月)(2月内,交集流广报高院延2月,特殊报最高院延X月)53、死刑立即执行复合结果:没错就核准、见错就发回、(数罪、共同)1/N不该死可改判54、人民法院执行种类:光收钱、不干活、还杀人(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及无罪、免除刑罚)55、减刑假释应当开庭的情形:不一般、有意见、有权有势又有钱(领导、黑社会、金融)5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人没了、钱还在57、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犯罪时疯一审判时还疯。

律师参与死刑立即执行临场监督的思考

律师参与死刑立即执行临场监督的思考
处 理 进行 监 督

我 国死刑立 即执 行临场 监督的现状及制度缺陷
( ) 国死 刑 立 即执 行 临 场监 督 的现 状 一 我
《 刑事诉讼法》 第二 百一十条、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人 民检察院为 我 国死 刑 立 即执 行 的监 督 主 体 , 外 , 高人 民检 察 院 的 《 民检 察 院 此 最 人
( ) 国死 刑 立 即执 行 临 场监 督 的制 度 缺 陷 二 我
第一 、 监督主体单一 。 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为死刑立即执行 的 唯一监督主体 , 当检 察机 关怠于行使监督权, 造成监督不力甚至形同 虚设时 , 死刑立 即执行便 失去了唯 一的监 督途径 。 这对保 障死刑犯 的 权益无疑非常不利而且是无法挽 回的。 第 二 、 督 权 行 使 不 规 范 。 由 于缺 乏 相应 的 制 约机 制 , 监 加之 对 死 刑立即执行临场监督 的重要性没有正确 的认识 , 检察机关在行使监督 权时往往不够积极 , 行使过程 中也 不够规 范, 往往对 执行过程 中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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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参 与 咒 刑 豆 即 吼纤 蝠场 监 督 的 愿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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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检 察 机 关作 为 我 国死刑执 行 临场监 督 的唯 一监督 机 关 , 实践 中经常会 出现监 督 不力 的情 况 , 致执 行 过程 中出 在 导 现 了一 些 不尽 人道 、 不尽合 理 的现 象 。本文 认 为律 师应 当参 与死刑 立 即执行 的 临场监 督 , 既有 利 于保障 死刑 犯 的合 法权 这 益 , 死刑 犯 家属 的 心理 得到 慰藉 , 能让 死刑 的执 行更加 透 明 , 使 又 增强公 众对 司法 的信赖 度 , 我 国死 刑执 4 ̄ 督 制度 的 完 对 - f ' 善 具有 非 常 重要 的意 义 。 关 键词 律 师 参 与 死 刑执 行 临场监督

现在我国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罪有哪些

现在我国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罪有哪些

一、现在我国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罪有哪些
现在我国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罪是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处死刑的罪名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绑架罪致人死亡或重伤、拐卖妇女儿童罪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也包括一些严重损害社会公共秩序,给社会公益带来巨大损害的犯罪,比如走私、运输、贩卖、制造毒品罪。

判处死立即的犯罪,犯罪分子的行为都造成了公民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也给社会秩序制造了混乱。

二、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程序是什么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近亲属提出会见被告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的,应当在3日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验明正身,还要讯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有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写成笔录。

法律快车提醒您,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三、死刑立即执行由哪个机关核准
判处犯罪分子死刑立即执行的,在执行前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死刑复核有不同的程序: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执行规章制度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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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执行规章制度最新一、总则为了严格规范死刑执行的程序,确保死刑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章。

二、死刑执行的适用范围1、适用对象:本规章适用于因犯罪被判处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死刑判决已生效的被执行人。

2、适用程序:本规章适用于死刑执行的全部程序。

三、死刑执行的程序1、死刑执行前的准备工作(1)颁布死刑执行命令: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判决进行审查,确定判决生效,依法颁布死刑执行命令。

(2)通知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司法机关通知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死刑执行的时间和地点。

(3)安排律师辩护:被执行人有权聘请辩护律师进行法律援助。

2、死刑执行的具体程序(1)确保执行地点、时间和方式:死刑执行地点应该是整洁、明亮,设备完备;执行时间应符合法定程序;执行方式应符合规定。

(2)严格执行程序:执行人员应按照规定程序执行死刑,不得超越权限,不得滥用职权。

(3)尊重人权:对待被执行人应该尊重其人身尊严,不得使用暴力手段。

四、死刑执行的监督1、法院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执行程序进行审查,确保执行程序合法。

2、检察院监督:检察机关对死刑执行程序进行监督,确保检察工作合法。

3、群众监督:公众对死刑执行程序进行监督,督促司法机关执行程序。

五、死刑执行的效果评估1、检查评估:对死刑执行程序进行评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改进完善: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完善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

六、附则1、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死刑执行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死刑是一种极端的惩罚手段,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和规定,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只有如此,我们才能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辩护要点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辩护要点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的辩护要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在社会治安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例,是常发性刑事案件,也是刑事辩护律师经常要面对的辩护案件。

对于此类案件应着重从案件的性质上进行区分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充分评价犯罪情节确定犯罪情节是否属于极其恶劣,评价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确定被告人的可改造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护观点。

一、明确被告人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死。

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侵犯的都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从犯罪的性质上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如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行凶的对象为不特定的人;另一类是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

前者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辩护应该更具针对性,后者在法律的适用上伸缩性较大,辩护的重点应放在化解矛盾上。

在区分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时,应从作案工具、打击部位、力度、犯罪起因等方面进行考察,寻找辩护的突破口。

二、统筹各个犯罪情节,提出辩护意见。

犯罪情节中的犯罪动机、手段、对象、场所、后果等,在具体的案件中能反映出不同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情节虽然是酌定的量刑情节,但犯罪情节是适用刑罚的基础,是具体案件中从严或从宽处罚的基本依据,律师在辩护时应仔细甄别各个犯罪情节,提出有价值的辩护意见。

在被告人既有法定或酌定的从宽情节,又有法定或酌定从严情节时,应在全面分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提出忠恳的辩护意见。

三、评价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提出辩护意见。

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从严或者从宽处罚的重要依据,是法院对被告人适用刑罚时必须要考虑的。

主观恶性是被告人对自己行为及社会危害性所抱的心里态度,反映出被告人的可改造性。

人身危险性即再犯罪的可能性,应该从被告人有无前科、平时表现及悔罪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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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必须掌握的慎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
在吸取历史教训的基础上现行的司法政策对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采取慎重适用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死刑立即执行核准死刑时,明确了几种慎用死刑立即的情形,这几种情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核准具有指导意义,同时,也是刑事辩护律师必须掌握的。

刑事辩护律师在进行死刑辩护时,必须将慎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运用到具体的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案件中,以维护被告人应有的权利。

现对这几种情形简要论述如下:
一、同时具备法定从轻和从重处罚情节的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罪行极其严重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对符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条件的被告人同时具备自首、立功、累犯等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情节的,应综合所有案件情节进行评价。

被告人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可以”应理解为从轻是原则,不从轻是例外。

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又同时具有累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影响量刑的各种因素,慎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二、因同案犯在逃致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不明的,应当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确定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必须综合全案进行全面分析。

如果同案犯在逃,导致其他共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难以查清的,应当慎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杀人案件对被告人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杀人案件的特点是:1、被告人一般是普通百姓,而且是初犯、偶犯;2、一般发生在熟人之间,攻击的对象特定;3、发生案件的原因往往是因为被告人的性格、认知和控制力上有明显的弱点,具有突发性、偶然性。

民间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一般属于激情性犯罪,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有着明显的区别,对社会治安的危险性相对较小。

基于此,对于民间矛盾引发的杀人案件,对被告人应当慎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承办此类案件时应认真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当事人的在引发矛盾中的责任和过错,力争辩护取得圆满的结果。

四、被害人具有过错的杀人案件对被告人应当慎用死刑。

该类案件一般发生在熟人之间,双方积怨比较深或者是因为某种利益关系导致被告人激情杀人。

对此类杀人案件的被告人应当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五、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关键犯罪情节并赔偿经济损失的应当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被告人所犯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如果如实供认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致人死亡的关键情节,应属于坦白,按照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且其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符合刑法规定的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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