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案例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案例

Human life rushes like a flood, without encountering islands and reefs, it is difficult to arouse beautiful wave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案例原告山西x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与被告z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z市土地局)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期40年,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有效合同合同法律效力是合同依法成立后所发生的法律后果。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管理部门将国有的土地出让给第三者使用,由第三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出让费。
在实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会出现双方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的纠纷,譬如说一些企业与土地管理中心签订了合同,但出让费并没有全额支付或者拖延支付等。
那出现这些纠纷之后,法院都会怎么判决呢?在下文中为您提供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案例,希望对您有参考意义。
案例原告:山西x大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z市土地管理局。
1993年11月23日,原告山西x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与被告z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z市土地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z市土地局将位于z市城区鼓楼西北角面积为8939.7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x公司,使用期40年,土地出让金额为8045793元。
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0日内,x公司向z市土地局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15%,计1206868.95元人民币作为合同的定金;x公司应在签订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3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z市土地局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x公司赔偿;x公司在向z市土地局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5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案例最新版

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案例最新版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案例最新版甲方:(出让方名称)地址:(出让方地址)法定代表人:(出让方法定代表人)电话:(出让方联系电话)乙方:(承购方名称)地址:(承购方地址)法定代表人:(承购方法定代表人)电话:(承购方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开透明、合作共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就土地出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一、土地基本情况1、土地位置、用途、面积、权属性质等均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有关内容执行。
2、甲方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方可出让给乙方。
二、各方权利、义务及履行方式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确保土地出让合同的合法性。
(2)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向乙方出让土地。
(3)保证土地处于合法使用状态,不存在已知或应该知道的争议和纠纷。
(4)按照约定的履行期限积极履行义务。
(5)承担因甲方原因导致土地出让合同无法履行的全部法律责任。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全额支付土地出让款。
(2)按照约定的用途合法使用土地,并缴纳相关的土地使用费用。
(3)依法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4)应承担因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期限及违约责任1、本合同履行期限为____________(日期),甲方应在此期限内将土地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2、如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出让土地,应承担乙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按乙方要求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
3、如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土地出让款,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或违约金。
四、法律效力及可执行性本土地出让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并可转让、出质、抵押等。
合同中的各项条款是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如双方对这些条款有不同解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法规予以解决。
五、其他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成为双方共同的有约束力的公文。
土地出让合同案例

土地出让合同案例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 年_____ 月 ___ 日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承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将工业园()土地一宗出让给乙方用以建设加油站,现签订如下:一、土地面积:南北长米,东西长米,计平方米,其中出让面积平方米,租赁面积平方米。
该宗土地位于镇政府驻地东南,东至养殖区,西至莒中路,南至园区道路,北至玉平预制厂。
二、出让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该土地由乙方自己出资办理国有土地手续,甲方无偿帮助乙方协调与莲花岭村、土管局及相关部门关系,本着又快又省钱的原则办理。
办理国有土地的征地费中应该返还给村的部分直接返给村,作为土地一次性补偿;乙方未办理国有土地手续而使用的其他土地按租赁形势交纳租赁费,每亩每年元。
签订合同之日交足五年租赁费,其后以此类推。
本土地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党委政府和村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建设与经营。
四、乙方须在签订合同后60 个工作日内开工建设,在一年内将加油站建设好并投入经营。
五、甲方支持乙方在本地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并维护乙方正常的建设、生产、生活秩序。
六、违约责任。
在出让期内,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不得违约,如有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须赔偿对方因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支付对方违约金万元。
七、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司法所一份存档。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乙方:法人代表(签字):年月日土地出让合同案例[ 篇2]甲方:身份证号:住址:乙方::身份证号:住址:经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
公平合理,相互自愿的前提下,双方签订以下协议。
一、地块概况该地块位于威宁县海边村安置区,集体土地证号为:威集用(2017)第X003 号,土地使用权人:耿昆,使用权面积为300 平方米,地类(用途):住宅,该宗地四至:西至A205 ,东至A203 ,南至威双大道,北至广聚路。
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

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土地使用权的买卖是一种财产权交易,购买者不只可以在该土地上种植植物获得收益,还可以独立支配和处置土地使用权。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土地出让合同纠纷的案例及分析,了解土地出让合同相关知识。
【基本事实】【一审认定与判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xx管委会依xx县人民政府的授权与浙江xx永x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出让协议书》内容合法有效,故对xx 管委会要求华xx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但双方于1996年7月1日所立的借款协议将拖欠的土地出让金转为借款,其内容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应属无效,故xx管委会要求按借款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滞纳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逾期付款标准应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计付;华xx公司系原浙江浦江永x 电子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者,故应负本案支付土地出让金及逾期违约金的。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于2002年5月22日判决:由华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xx管委会土地出让金154.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1996年7 月1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3 619,由xx管委会负担1000元,华xx公司负担22 619元;保全费14129元,由华xx公司负担。
【当事人上诉请求与答辩】宣判后,华xx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双方于1996年7月1日签订的借款协议,表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双方形成了另一个合同关系,即借款合同关系,原审法院判令华xx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属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适用已废除的司法解释,判令其按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违反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于xx 管委会出让的土地没有按规定提供配套,华xx公司自行配套耗资80余万元,应在借款中冲抵。
据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华xx 公司归还xx管委会1108 080.64元。
xx管委会辩称:华xx公司拖欠答辩人的是土地出让金,并非借款;华xx公司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依法应支付违约金;双方签订的土地出让协议中并未规定具体的配套条款,华xx公司要求在土地出让金中抵销其配套耗资80余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华xx公司对此也未提出反诉。
土地出让法案例讲解

提高法律意识:企业和政府都应 当提高法律意识,遵守法律规定。 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审 查合同条款并与市政府协商解决 任何疑虑。而市政府在行使行政 权力时也应当依法行政,保护市
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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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的启示与教训
总之,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土 地出让过程中各方都应当遵 守法律规定,尊重合同精神, 保护市场主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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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的启示与教训
保护市场主体权益:市场主体的 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甲公司 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合同 约定支付了出让价款并开始开发。 市政府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合 法权益,甲公司有权要求市政府
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强化法律监督:法院作为独立的 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行为 的法律监督。在这个案例中,法 院通过审理认为市政府的行为违 反了法律规定,并作出了公正的 判决。这对于规范政府行政行为, 保护市场主体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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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分析
在本案例中,涉 及以下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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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分析
01
市政府是否:有权 要求甲公司停止开 发并向市政府申请
规划审批?பைடு நூலகம்
02
如果市政府的行为 违反了法律规定: 甲公司的损失应如
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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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和《城市房地产转让条例》的规定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主体:在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可以 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但 是,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
土地出让合同案例

土地出让合同案例话说在一个不算大也不算小的城镇里,有个叫老张的人。
老张呢,一直怀揣着一个大梦想,就是搞个大项目,成为当地的风云人物。
这一天,老张听说有块地要出让。
那地的位置可不错,就在镇中心稍微偏一点的地方,交通方便,周围还有学校和医院。
老张心里就像有只小猫在挠,痒痒得很,决定去探个究竟。
老张到了相关部门,看到了土地出让的公告。
经过一番打听,他了解到了一些基本情况,然后就开始准备参与竞拍这块土地。
竞拍那天可热闹了,就像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老张坐在那里,心里有点紧张,手心里全是汗。
不过他想着自己的宏伟计划,咬咬牙就开始出价。
经过好几轮激烈的角逐,老张最终以一个不算低的价格拿下了这块地。
很快,老张就和土地出让方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
这合同啊,厚厚的一沓,里面的条款密密麻麻。
老张看着都有点头晕,不过他知道这里面可都是关键的东西。
合同里首先就明确了这块土地的位置,精确到了门牌号和四至范围。
老张当时就想,这可真够严谨的,一点含糊的地方都没有。
然后就是土地的用途,规定得死死的,只能按照规划来做商业开发,可不能乱来。
老张心里默默点头,毕竟这也是为了整个城镇的规划嘛。
出让的年限也写得清清楚楚,是40年。
老张心里盘算着,40年的时间,足够他把这个项目做得风生水起了。
价格和付款方式那也是重点。
老张已经在竞拍的时候交了一部分定金,合同里详细写了剩下的款项要分几次付清,每次付款的时间节点都有明确规定。
要是逾期付款,那可有不小的违约金呢。
老张可不敢马虎,把这些日期都在自己的小本子上记了好几遍。
还有土地交付的条件,出让方得保证土地是平整的,没有什么纠纷,水电等基础设施要达到一定的接入条件。
老张想着,这要是土地交过来坑坑洼洼的,还有一堆麻烦事儿,那可就糟了。
可是呢,事情往往不会一帆风顺。
老张在准备开发项目的时候,发现土地上有一些之前没注意到的小问题。
比如说,有一小部分土地被旁边的居民占用种了些菜。
老张拿着土地出让合同去找出让方,出让方一开始还不太相信,但是看到合同里明确写着土地交付时要无纠纷,就赶紧去协调解决这个事情。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典型案例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典型案例
关于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典型案例的问题,我为您提供以下信息:
1. 怀化市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怀化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此案例中,按照挂牌出让程序依法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在出让方同意的情形下,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中标权”给他人,并由该他人作为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这一行为并未扰乱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秩序,也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廊坊市荣达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阳区分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此案例涉及到政府规划改变,土地使用权存在变更土地用途等情形。
受让人应按照起诉时同种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调整土地出让金。
3. 甲公司与某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发生争议:法院审理后认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经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不同,如需更专业的信息,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物权法实用案例:公司与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

【案例分析】某公司,以下称“甲方”,因业务发展和扩大经营规模需要,决定在某市购买一块建设用地使用权。
该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称“乙方”,负责土地出让和管理工作。
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一份《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合同约定了土地的用途、出让期限、出让金额等事项。
然而,在实际开发过程中,甲方发现该地块存在诸多问题,如地质条件复杂,需要大量投资进行地基处理;周围环境恶劣,存在安全隐患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建设进度和正常经营。
甲方多次与乙方沟通协商,要求解决问题,但未果。
乙方认为,这些问题不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无权要求解决问题。
面对乙方的态度,甲方决定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结果】经过法院审理,认为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但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土地使用期限、交付土地的时间和方式以及对土地的使用限制等事项。
”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导致甲方无法按照计划进行建设和经营,影响了甲方的权益。
因此,法院支持了甲方的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的款项,同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律师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例中,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照约定向甲方交付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导致甲方不能按照计划进行建设和经营。
因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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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案
例
上诉人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某某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土地出让合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2年6月8日,中美联合信托公司、上海新城房产企业公司、上海市虹口区房屋综合开发经营公司与某某房地局签订沪土出让合同第13号《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信托公司、新城公司、开发公司以4,205,
800美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上海市吴淞路31号街坊A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自1992年8月15日至2042年8月14日止。
1993年2月24日,信托公司、新城公司与开发公司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投资组成合资企业某某公司,上述A地块土地使用权即转为某某公司。
1994年9月10日,某某公司与某某房地局又签订沪土出让合同第75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取得上海市吴淞路31号街坊B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某某公司如不按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合同》支付费用,某某房地局有权解除本出让合同,已付的土地出让金不予退还。
同日,某某公司与某某房地局签订《A 地块出让合同备忘录》载明:双方同意将A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延长至2043年10月8日止,与B地块土地使用权期限相同。
同年9月9日、9月10日,某某公司分别与案外人虹口区政府签订
《虹口区大市政配套费合同》、《补充协议》、《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合同》,约定了虹口区政府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费用数额及违约责任等事宜。
在某某公司与虹口区政府履行上述合同、协议过程中,某某公司发现受让的地块存在民防工程。
1996年10月,某某公司以虹口区政府违反《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合同》、《虹口区大市政配套费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拆迁期限、且在拆迁过程中发现该受让的土地存在民防工程为由,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依法解除拆迁合同,由虹口区政府返还其支付的动迁费,并支付违约金、设计费、勘察费及A地块土地使用年限减少等损失。
土地出让合同
【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合同性质。
某某房地局代表国家以合同形式将讼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
某某公司,双方因土地使用权合同权利义务履行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某某房地局要求以行政合同定性,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
某某房地局就某某公司诉讼已超过时效所提供的证据为复印件,依法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即便某某房地局提供的虹口区民防办谈话通知书能证明某某公司已于1995年1月12日知悉讼争地块有民防工程,但是,早在1996年11月1日,某某公司已提出质疑,因此,某某房地局认为某某公司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可认定某某房地局出让给某某公司的地块是有瑕疵的,对此,依法应由某某房地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合同效力。
已生效的人民法院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可以确认某某公司与虹口区政府之间的《拆迁合同》等有效,并继续履行。
而《拆迁合同》又是本案B地块出让合同解除与否的前提,且某某公司关于解除本案讼争合同
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因此,对某某公司请求解除B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同及返还土地出让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4)责任承担。
对某某公司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因民防工程拆除费用为49,元,应由某某房地局承担。
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认某某公司在委托拆迁及市政配套方面也存在违约,因此,某某公司的违约行为亦是造成其土地开发工作闲置的原因之一,某某公司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某某房地局提供的土地存在瑕疵,土地使用权又是有价值的,故可延长土地使用权年限来折价赔偿。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18日以沪高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某某公司与虹口区政府之间有关上海市吴淞路31号街坊B地块的《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合同》及《虹口区大市政配套费合同》有效,继续履行;
二、虹口区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
付某某公司赔偿金2,645,美元;三、虹口区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某某公司受让的A地块土地使用年限减少损失130,美元;四、某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五、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虹口区政府委托动迁费7,170,505美元,并自1997年6月17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7,170,505美元为总值按每日万分之三给付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