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辜制度的法律传统及其当代价值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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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保辜制度对现代刑法的指导意义论文

古代保辜制度对现代刑法的指导意义论文

古代保辜制度对现代刑法的指导意义论文古代保辜制度对现代刑法的指导意义论文保辜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古代得到了广泛应用,本文主要阐述了保辜制度对现代刑法两个方面的指导意义,一是为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界定提供了一个客观标准,二是对现代刑事和解制度的有益启示。

希望为完善我国刑法制度理论,健全我国法制做出贡献。

一、为界定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提供客观标准中国历史上的保辜制度采取的是客观主义,即对杀人与伤害两种犯罪类型,不以行为人主观意思作为区别标准,而是以行为所导致的结果作为判断的依据,保辜制度在此方面引来现代刑法学者的批判,然而这种制度的出现和对它的评价不能离开它所存在的背景,古代的科技和医学落后难以真正判断一些伤害结果的程度,综合衡量一下结果所导致的真正原因,所以才规定对某些伤害行为的考察期限:另一方面,有学者批判保辜制度一直都是以时间来断定因果关系的有无,未能抛弃时间这一因素,而对行为动机、手段、目的以及被害人所受创伤之程度等主客观因素未加以考虑,实为美中不足。

但众所周知,时值今日,刑法理论界仍有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争论,主观的内容必须通过客观的内容加以充分的体现,从客观表现往往难以推断出行为人的动机,如果把这些在案件中难以确定的因素在法律中都加以详细的规定,这样就忽略了立法的其他价值,是不可能也是不应该的。

因此,我们不能对保辜制度求全责备,而应该客观的评价其所体现的真正价值,就是它所提倡的用客观标准来解决现在难以处理的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案。

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类型,前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意图,而后者则仅出于对被害人施以殴打或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的意图,并没有致人于死地的.故意。

但因杀人未遂者,常造成伤害的结果,而实施伤害后也可能发生致死的结果,而且被害人死亡前必然先经过伤害这一阶段,因此在认定犯罪类型时,往往会出现疑义。

我国古代的保辜制度是将杀人与伤害的区别标准侧重于行为的结果而非行为的犯意,这样就为实践的操作提供了明确的尺度,我们认为,保辜制度中的时间作为区别标准的补充,还是有其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

保辜制度论文解析

保辜制度论文解析

浅论中国古代保辜制度自清末修律以来,中华法系走向崩塌。

进入近代之后,我国法律体系总体上承接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又兼收前苏联的法律理念,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体系。

但中华法系中的许多宝贵的法律理念也因此被束之高阁,保辜制度便是其中之一。

作为中华法系中一个非常具有特色的重要法律制度,保辜制度在西周时便已经有所记载,随着历朝历代的发展,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

其总体内容可以概括成两个方面:1其一是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实施一定的行为来挽回因犯罪带来的危害,在法律上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制度;另一方面是在一些伤害案件中,鉴于当时的司法鉴定技术落后,无法在短时间确定伤害的程度,待一段时间之后确定伤情,并以此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保辜制度的表现形式虽然有所变化,但是其价值已经深深地烙印在了中华法律文化之中,成为中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保辜制度的沿革与发展保辜制度起于何时,现已不可考。

《春秋公羊襄公七年传》记载:“郑伯髡原何以名?伤而反,未至乎舍而卒。

”东汉学者何休注:“古者保辜,…辜内当以弑君论之,辜外当以伤君论之。

”他认为在春秋时代已有保辜,此论颇值得研究和考证。

蔡枢衡先生认为,“古者保辜”当必有所本,并推测保辜制度可能首创于西周,很可能是成康时代的新猷2。

这两种说法并无实际考据。

但据现有的文献资料,西汉确有保辜制度,《汉书·功臣表》曾记载如下实例,昌武侯的继承人单德“坐伤人二旬内死。

弃市”。

意即受伤者在二十日内身死,伤人犯负杀人罪责。

《急就篇》(唐颜师古注)“痫只痫有,保辜”曰:“殴人,皮肤肿起曰痫只,殴伤曰痫有,保辜者,各随其状轻重,令殴者以日数保久,限内致死,则坐重辜也。

”足见汉代确有保辜制度,并且其保辜期限可能为20日。

晋律“诸有所督罚,五十以下鞭如令,平心无私而以辜死者,二岁刑”。

三国魏晋南北朝时基本上沿用汉制3。

至唐保辜制度始完备,宋1侯飞. 中国古代保辜制度的发展及其影响[J]. 兰台世界, 2014, 06期.2蔡枢衡 . 中国法制史[ M ] . 南宁: 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 208.3曾代伟 . 中国法制史 [ M ] .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1. 96.元基本上照抄唐律,惟元律除此之外,还增加了“诸殴伤人,辜限外死者,杖七十七”和“诸以物伤人,伤毒流注而死,虽在辜限之内,仍减杀人罪三等坐之”的规定,明清律亦承自唐律,但文字表述更为明晰,内容上也稍有变更。

古代保辜制度对现代刑法的指导意义

古代保辜制度对现代刑法的指导意义

-15-职工法律天地2017 年第 6 期法学研究zhigong falv tiandi古代保辜制度对现代刑法的指导意义杨 菲(730070 甘肃政法学院 甘肃 兰州)摘 要:保辜制度作为中国封建法律泛道德化的典型反映,虽然这一制度在清末修律时已被废除,但笔者认为其对现代刑事立法仍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它的存在对于当时缓和社会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和谐曾经起过重要作用。

在现代,保辜制度也有其存在的意义。

保辜制度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有利于缓刑制度的改进、有助于报复行为的遏制。

在交通肇事罪和伤害罪中加入有关条文,能够更好的运用和发展保辜制度。

关键词:保辜制度;借鉴;立法建议一、保辜制度的涵义《说文》载:“保,养也。

辜,罪也,义从辛,古声”,段注:“辜,非常之罪,引申之凡有罪者皆为辜。

”《吏学指南》曰:“保是保其罪也。

”《吏学指南》对保辜的解释相较《说文》的解释则更进一步,它强调通过保辜可以减轻加害人的罪责。

保辜制度的完备入律,当自《唐律》始。

《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在卷21《斗讼律》保辜专条中,其律条正文为:“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

《大清律辑注》关于保辜制度的解释曰:“保,养也;辜,罪也。

保辜,谓殴伤人未致死,当官立限以保之。

保人之伤,正所以保已之罪也”。

道出了保辜制度通过救助受害人来减轻加害人罪责的真谛。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了解到保辜制度的基本内容是:殴人致伤后,受害人没有立即死亡,则法律规定一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要求加害人积极救助受害人,视期限届满时受害人的伤情对加害人定罪量刑。

二、保辜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一)保辜制度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谦抑性原则即“刑法应依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止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

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止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

保辜制度被害救助功能的迁移理论与承接架构

保辜制度被害救助功能的迁移理论与承接架构

保辜制度被害救助功能的迁移理论与承接架构保说制度被害救助功能的迁移理论与承接架构引言保险制度是现代社会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被害救助作为保险制度的一种重要功能,旨在为受害者提供经济赔偿和法律支持。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被害救助功能可能无法充分发挥作用,这就需要通过迁移理论和承接架构来解决这一问题。

本文将探讨保险制度中被害救助功能的迁移理论和承接架构,并分析其对现实中被害救助问题的作用和意义。

一、被害救助功能的迁移理论1. 迁移理论概述迁移理论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某一种功能在原有领域无法得到发挥,于是在另一领域中被实现的过程。

在保险制度中,被害救助功能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无法有效发挥作用,这就需要寻找其他途径和领域来实现其功能。

2. 迁移理论在被害救助中的应用被害救助功能的迁移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现:(1)法律途径:通过司法机构和法律程序来保护被害者的权益,为其提供赔偿和支持。

例如,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加强对受害者的法律援助和维权。

(2)社会福利途径:通过社会福利制度来弥补保险制度的不足,为受害者提供生活补助和精神支持。

例如,建立健全的社会救助体系,为受害者提供经济和心理帮助。

(3)社会组织途径:通过社会组织和非营利机构来提供被害者的援助和支持。

例如,建立专门的被害者援助机构,为受害者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二、被害救助功能的承接架构1. 承接架构的概念与作用承接架构是指在保险制度中为被害救助功能提供支持和保障的体系和机制。

它旨在弥补被害救助功能的不足,从而为受害者提供更好的保护和赔偿。

2. 承接架构的具体构建承接架构的构建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机制: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被害救助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为受害者提供法律保护和救助。

(2)组织机制:建立专门的机构和组织,负责被害救助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例如,设立被害者救助中心,为受害者提供全面的援助和支持。

(3)资金保障:建立完善的资金来源和保障机制,确保被害救助工作的持续和稳定。

保辜制度特性分析及现代影响

保辜制度特性分析及现代影响

烟台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保辜制度特性分析及现代影响姓名:***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指导教师:***20090315摘要保辜制度是中国古代刑事法律规范中一项旨在保护人身伤害案件中的受害人、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进而整合社会关系的制度。

具体来说,当人身伤害案件发生后,受害人伤情未定,如果受害人在法定的期限(即保辜期限,简称辜限)内因该伤害死亡,对加害人以杀人罪论;如果受害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死亡或因其他原因死亡,及在法定的期限之外死亡,则对加害人以伤害罪论处。

此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发展了两千余年。

唐代是保辜制度的发展成熟时期,保辜制度得以定型化、系统化。

保辜制度在宋、元、明、清继续发展,并在立法及司法领域产生了一系列重要变化。

保辜制度有其深刻的思想源渊,存在自身的规律性。

本篇论文共分为四章来全面系统的介绍保辜制度。

第一章,为了使读者对保辜制度有一个初步了解,首先叙明保辜制度的基本原理。

继而主要依从保辜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依次介绍唐代以前的保辜制度、唐代以后的保辜制度。

第二章,从法律的实体规定和具体的操作程序两个方面介绍唐代的保辜制度。

由于保辜制度在唐代发展最为完备,所以这部分的内容以唐代为例详细介绍保辜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操作程序。

第三章,从保辜制度的合理之处与欠缺之处两方面入手,对存在于中国历史达几千年之久的保辜制度作一全面的理性分析。

其合理性主要表现在反它映了中国儒家的“无讼”思想;反映了古代社会统治阶级的“慎刑”统治理念;体现了古代刑法对刑事因果关系理论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

其欠缺之处主要表现在它只注重行为结果而忽视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包含了太多偶然因素;缺乏相关配套制度。

第四章,着眼于古代保辜制度与现代社会的结合。

主要从古代保辜制度的谦抑价值、人道价值、权利补救价值等方面展开。

保辜制度从创设起一直在中国历朝历代得到沿用和完善,不难看出,这项制度有着顽强的生命力,对于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极大的积极作用。

论古代保辜制度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启示

论古代保辜制度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启示

论古代保辜制度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启示保辜制度是古代一种刑事法律制度,从西周开始应用于刑事处罚中,该制度于唐朝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鼎盛时期,一直沿用至宋元明清,制度成就于很多原因,大都与当时的社会状况以及人文思想有关,本文将会对其成因进行阐述。

另外,作为一项沿用时间较长的特色的法律制度,其消亡的原因也值得探索,对其成因和消亡原因的了解有助于进一步作出评价,以便于在该制度的探讨下得出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借鉴或启示。

标签:保辜制度;刑事责任一、保辜制度概述(一)保辜制度的概念保辜制度被记载于不同的文献资料中,《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说“保辜,中国古代刑法中一种保护受害人的制度。

凡斗殴伤人案件,被告要在一定期限内对受害人的伤情变化负责。

如果受害人在辜限內因伤情恶化而死亡,被告以杀人罪论处,所定的期限为辜限。

” 1 《大清律例》中也有对保辜制度的定义,即“保,养也。

辜,罪也。

保辜,谓殴伤人未至死,当官立限以保之,正所以保己之罪也。

” 2保辜制度是古代刑事法律中关于人身伤害与挽救的责任相结合的一种制度,在人身损害造成的过程中,法律为行为人赋予一定的救治期限,法律根据这段时间内被害人伤害的情况对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

如果行为人在这段时间内被害人因为行为人的伤害行为死亡,则该行为人承担法定的杀人罪的罪责;如果被害人由于行为人的救治未死亡,则根据刑法规定以伤害罪论处。

(二)保辜制度的特点保辜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保辜制度有专门的适用范围。

保辜制度适用于殴打或伤害他人但当场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但“殴、伤不相须”。

即使行为人做出了殴打的行为,如果并未直接直接受伤,但因被殴打而跌倒或者因惊恐而致伤,也属于保辜制度的适用范围。

其二,保辜制度适用于在人身损害案件中殴打或者伤害受害人但并未造成受害人当场死亡的行为者。

其三,保辜制度并不适用于今天的主客观归罪原则,即行为者主观上是否故意并不作为归罪的要件。

(三)保辜制度的价值关于保辜之说,现存最早古文献是《公羊传·襄公七年》3,根据《公羊传·襄公七年》、《史记》、《汉书》、《唐律》等记载,保辜制度从西周开始应用于刑事处罚中,该制度于唐朝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鼎盛时期,一直沿用至宋元明清。

中国古代保辜制度考析

中国古代保辜制度考析

三、保辜制度的意义
保辜制度在中国古代刑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保辜制度保护了被告人 及其家族的安全,避免了过度惩罚和报复行为的出现。其次,保辜制度的存在为 审判公正提供了保障,使得被告人可以在没有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接受公正的审判。
最后,保辜制度的存在也体现了古代社会对于家族名誉和安全的重视,以及 对于社会秩序和稳定的维护。
中国古代保辜制度考析
目录
01 一、保辜制度的定义
02
二、保辜制度的历史 发展
03
三、保辜制度的主要 内容
04 四、保辜制度的考析
05
五、保辜制度的应用 探讨
06 参考内容
保辜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调节社会矛盾、维护 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次演示将从保辜制度的定义、历史发展、主要内容、 考析和应用探讨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深入了解这一古代法律制度的内涵和价值。
三、保辜制度的主要内容
1、辜限:保辜期限是指被告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对受害者进行赔偿、道歉 等行动。不同时期的保辜制度对辜限有不同规定,但通常都在一定期限内。
2、辜所:被告人在履行保辜责任时,需要选择适当的场所和方当被告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未构成犯罪,或者认为受害者的损失 并非由自己造成时,可以提出辜议申请,由官方进行审查。
总之,中国古代的保辜制度虽然已经消亡,但其核心理念和价值对于今天仍 有借鉴意义。我们应该在今天的法律实践中,汲取保辜制度的优点,摒弃其不足, 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公正。
参考内容
保辜制度,是我国古代刑法中一种保护被告人及其家族安全的制度。在古代 社会,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常常会面临各种形式的威胁和惩罚,因此,保辜制度 的存在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定的保护。本次演示将对中国古代保辜制 度进行研究和探讨。

保辜制度_被害救助_功能的迁移理论与承接架构

保辜制度_被害救助_功能的迁移理论与承接架构

[摘要]保辜制度是指在保护人身伤害案件中的受害人、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进而整合社会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由于保辜制度中的因果关系理论与现代理念存在冲突且没有在现代性法体系中得到解决,保辜制度被以现代刑法理念为基础的刑法典否弃。

保辜制度的消亡虽然符合社会与法律的发展趋势,但其本身蕴含的“被害救助”功能亦被不合理抛弃,且现行法律制度不能很好地涵盖、替代保辜制度所具有的“被害救助”功能。

因此,如果要在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中成功地迁移保辜制度的“被害救助”功能,就必须对保辜制度中的因果关系困境进行突破,以及在现代刑事法律体系中构建承接制度。

[关键词]保辜制度;被害救助;迁移进路;因果关系理论[中图分类号]DF7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628(2013)020-0000-00一、引言发生在2012年2月13日的杭州“90后情侣死伤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被告人何虹健在法庭上忏悔说:“请给我一个机会,任何一种结果都是为了赎罪,我会尽可能去补偿对婷婷和家人的伤害。

”[1]假如何虹健在行凶过程中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及时把康婷婷送到医院进行救治,那么结局OntheTheoryandConstructionoftheFunctionofVictimAssistanceImmigratedfromPaulKooSystemXIEJun[Abstract]Asalegalsystem,PaulKoosystemaimsatintegratingthesocialrelationsbyprotectingvictimsandchargingwiththeobligationoftheoffender.DuetotheconflictbetweenthecausalitytheoryofPaulKoosystemandmodernideasandhasnotbeensolvedinthemodernlawsystem,SoPaulKoosystemhasbeendesertedbythecriminalcodebasedontheconceptofthemodernideas.AlthoughthedisappearingofPaulKoosystem,whichisinlinewiththetrendofthesocialandlegaldevelopment,thevictim-assistancefunctionincludedbyPaulKoosystemisalsounreasonableabandoned,andthecurrentlegalsystemcannotcoverandtakeplaceofitsthevictim-assistancefunction.Therefore,ifthevictim-assistancefunctionincludedbyPaulKoosystemissuccessfulintheconstructionofthevictim-assistance,thecausalitytheoryofPaulKoosystemshouldbebrokenoutandtheconstructionshouldbetoundertake.[Keywords]thePaulKoosystem;thevictimassistance;migrationroute;causalitytheory保辜制度“被害救助”功能的迁移理论与承接架构①谢军(杭州启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318000)[收稿日期]2013-01-11[作者简介]谢军,(1988-),男,汉族,埃默里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曾任杭州启多网络科技公司技术部副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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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辜 制 度 的 法 律传 统 及 其 当代 价 值 迁 移
薄 洋
摘 要 :作为我 国古代刑事 司法领域 中一项极具特 色的制度 ,保 辜制度是儒 家 “ 德主刑辅 ” 、“ 先教后诛” 思想的具体体现 ,在 缓和刑 事被 害人与加 害人之 间的 矛盾 、保 障被 害人权益 、减 少社会 冲突等 方面具有 重要作 用,对 当前我 国刑 事 司法领域 依然具 有一定 的积 极意义 与借鉴价值 。本 文中,笔 者从保 辜制度 的 内涵出发 ,阐述其在 - g - - ' & ̄ I , 事司法实践 中的实用价值 ,并对其现代启示意义进行再 思考 。 关键词 :保辜制度 ;辜期 ;慎刑 ;刑 事和 解


之 ,其缺陷处十分明显 ,例如保辜制度 以辜期届满 时被 害人是 否身死 为 基 础 对 加 害 人 以杀 人 论 或 以 伤 人 论 , 而 忽 视 了加 害 人 行 为 时 的 主 观 方 面 ,亦即杀人故意抑或伤人故意 。然 而,在 以小农 经济 为基础 的封建社 会 ,保辜制度之存在具有极大 的现实 意义 ,不仅 可以促 使加害 人改过 自 新 、复归社会 ,同时也可 以在一定程度上减 少复仇行 为 】 、缓 和社会矛 盾 ,更可 以有效保存社会劳动力 、稳定社会 经济 基础。作为一项 历史久 远 的成文化封建 司法制度 ,保辜制度所蕴含 的理 念早已深人人 心 ,对 于 我 国法律文化成 型影 响甚大 ,当前 我国刑事案 件 中广 为诟病 的 “ 私 了” 现象 即为其现实体现 ,而这种违法现象 的存 在正是我国刑事 司法领域缺 乏 具 有 刑 事 和 解 性 功 能 之 制 度 的结 果 。 现 代 意义 刑 事 和 解 制 度 发 轫 于 二 十世 纪 中 叶 的 西 方 ,也 可 以 称 为 加 害者与被害者 和解制度 ,其具 体是指 在犯 罪行为出现后 ,在调 停人居 中 调停下 ,加害者 与被 害者进行 直接商谈 ,从 而解 决刑事纠纷 、达成刑 事 和 解 , 旨在 缓 和甚 至 修 复 被 破 坏 的 双 方 关 系 , 积 极 促 使 加 害 者 反 省 自 新 、回归社会 。由此 可见 ,我国古代保辜制度虽不是现代意 义的刑事 和 解制度 ,但其理 念与功能对 于当前 我国刑 事司法领域之完善及 社会主 义 法治建设 ,依 然具有 可资借 鉴与参 考之意义。尤其是当前构建 社会 主义 和谐社会进程 中提出的 “ 以人为本 ”理念 ,就 是我 国传统 儒家 “ 民本 ” 思想及 当代民主权利 理论融合的结 果 ,保 辜制度其设计理念 与现实功 能 相比于国外 刑事和解 制度 ,更具法治本土资源性 ,为逐步完 善宽严相 济 的刑事政 策 、探索适 合我国国情的刑事和解制度奠定了实践基础 。
作为儒家宽缓慎刑 、以和为贵思想 的制度化体现 ,保 辜制度 自其出 现 以来积极促进 了中国古代封建 宗法 等级社会 的和谐 发展。尽管 它是封 建法统下 的产物 ,但是其缓 和被 害人 与加害人 双方矛盾 的和解性功 能对 立足法治本 土资源 ,完善 我国刑 事司法 制度仍 具有价值迁移 意义 。 保辜制度的 内涵与源流 作 为我 国古代 一项特殊 的刑 事司法 制度 ,保辜制 度指的是在 一般殴 打 伤 人 案 件 发生 时 ,官 府 对 加 害 人刑 事 责任 的 界定 先 予 以 保 留 , 责 令 其 在律典规定 的期 限内 ( 亦 即辜期 内)对刑事被害人进行保养及 医治 ,待 辜期 至,官府再 视被害人 身死 与否 、伤势严 重程度 等裁量加害人 刑事责 任 。如果受 害人在 辜期 内因伤死 亡 ,则加害人 以杀人 论 ;如果受 害人在 辜 期 内 因他 故 死 亡 或者 辜 期外 死 亡 ,则 以 一 般 殴 伤 人 案 件 处 理 。 至 于 受 害人是否在辜期 内身死 、是否因他故身死 ,则需要主管官员进行 核实与 查验 。 保辜制 度在 中国封建社会 存在时间久远 ,究其制度起源 ,蔡 枢衡先 生在其著作 《 中国刑法 史》 中提 出可能首创 于西周 ,细而话之 ,很可能 是 成康之 际的新猷 , 是西周 时期 “ 敬天 、保 民”思想 的 司法 体现 ,而 正式 进入古 代正典则始 自 《 唐律 疏议》 “ 凡是殴人 ,皆立辜限 ” l 2 的规 定 。作 为中华法 系最为成熟 、最具代表性的封建 法典 ,《 唐 律疏议》 对 保 辜制度进行了较 为详细地 阐述 ,之后 的历代 封建 正典 对其 均有 所规 定 ,在内容及适用方面甚至更加完备 ,《 大 清律例》 对保 辜制度 进行 了 明确界定 ,其如是 阐述 :“ 保 ,养也 ;辜 ,罪也。保辜 ,谓 殴伤人未 至 死 ,当官立限以保之。保人之伤 ,正所 以保 己之罪也 。 ” l 3 二、 保 辜制度历 史价值 及社 会价值 自 汉 武帝 “ 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 以降 ,中国古代 法律儒 家化进 程 开始 ,儒 家思想亦成显学 。而至 《 唐律疏议》之 制定 ,代 表着滥觞于西 汉 中期的法律儒家 化宣告 完成 。保辜 制度 历经 多朝 之发 展 ,亦 已臻成 熟 ,充分体现出儒家慎刑 、减刑 的思想 。官府对刑事加害人 殴伤人 的行 为 并 不 急 于 定 罪 ,而 是 待 受 害 人 伤 势 稳 定 或 身 故 死 亡 后 再 对 其 明 正 典 刑 ,此为慎刑思想之 体现 。官 府主 动责 令加 害人 对伤 者进 行 医治与保 养 ,如若恢复情况 良好则可 视具 体情 况减 等处 罚 ,此 为减 刑思 想之 体
四 、结 语
பைடு நூலகம்
当前 ,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对国外刑事和解制度采取 “ 拿来主义” 并 不现实 ,而保 辜制度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古代司法制度更是 具有其局 限 性。但 刑事司法领域中刑事和解制度的缺失所引发的问题 已经成为 司法 实 践 中 的 顽 疾 ,因 此 本 着 缓 和 社 会 矛 盾 、引 导 罪 犯 积 极 复 归 社 会 的 理 念 与精神 ,我国可以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步完善与探索适 合我 国的刑 事和解制度 ,而保辜制度作为法治本土资源与文化 ,可 以在 构建我 国刑 事 和 解 制 度 的 过 程 中 实 现 价 值 迁 移 ,从 而 有 效 避 免 在 制 度 移 植 过 程 中 出 现的 “ 移橘易枳” 问题。( 作者单位 :江西师范大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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