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局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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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家标准报批工作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家标准报批工作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家标准报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09•【文号】标委办计划[2006]52号•【施行日期】2006.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家标准报批工作的通知(标委办计划[2006]52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标准化协会,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随着标准化工作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的启用,我国标准化管理形成了新的工作模式。

为更好地实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国家标准报批文件的报送及审查工作,现对国家标准报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国家标准报批要求(一)凡报批的国家标准必须是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项目。

(二)报批国家标准,必须报送电子文件及纸质文件,并且应确保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的一致性。

(三)应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国家标准电子文件,纸质文件应在电子文件提交并确认"已上报的标准项目"在"审查部"状态后,送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

(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对报送的国家标准报批文件进行审查,报送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

对存在问题的国家标准报批稿,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将根据具体情况通知报送单位,报送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

对于存在问题较多或报送单位15个工作日内未予答复的国家标准,退回报送单位。

电子文件同时退回。

(五)国家标准报批稿中的技术内容不得随意改动。

二、纸质文件要求(一)纸质国家标准报批稿应图文清晰、文稿整洁、页码齐全、装订无误,便于审查和可供出版。

若报批稿中个别处需作修改时,只可使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2000)一、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报告》中的有关要求,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促进生产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已颁布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使用单位。

三、根据需要,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标准局共同委托有关科研等单位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

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和标准局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和需要,共同组织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并报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标准局备案。

劳动人事部会同国家标准局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数量和分布状况,负责协调和规划监督检验中心站和监督检验站的业务分工和各自承担的检验范围。

四、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的职责是:1.向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颁发《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检验证》。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已规定颁发新产品鉴定合格证书的产品,可不再颁发《产品合格证》;2.对领取《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检验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产品低于国家标准时,视其具体情况给予批评、警告或通报,必要时可吊销其《产品合格证书》;3.制订并公布检验实施细则和检验费收费办法,报有关部门批准;4.及时提出产品质量检验结果;5.监督检验中心站,负责对监督检验站的技术指导和制定统一的检验操作方法。

五、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

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向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申请《产品合格证书》。

产品出厂前,应进行自检,并抽取一定比例的产品送交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进行检验,领取《产品检验证》。

六、生产企业送交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的受检产品样品,应由企业所在地区的劳动部门或标准化管理部门进行“封样”。

七、领取《产品合格证书》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使产品质量长期保持稳定的工艺技术装备和健全的管理制度;2.设有产品检验机构或专职检验人员。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04.12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深化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的监督工作,提高标准实施效益,充分发挥标准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网址:
),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shifutao@,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13日。

附件: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4月12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年)的通知国办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年月日(此件公开发布)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年)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制度。

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世纪以来,我国标准化事业快速发展,标准体系初步形成,应用范围不断扩大,水平持续提升,国际影响力显著增强,全社会标准化意识普遍提高。

但是,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比,我国标准化工作还存在较大差距。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号)精神,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快完善标准化体系,提升我国标准化水平,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要求,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建立完善标准化体制机制,优化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实施与监督,夯实标准化技术基础,增强标准化服务能力,提升标准国际化水平,加快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普及应用和深度融合,充分发挥“标准化”效应,为我国经济社会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

需求引领,系统布局。

围绕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部署,合理规划标准化体系布局,科学确定发展重点领域,满足产业结构调整、社会治理创新、生态环境保护、文化繁荣发展、保障改善民生和国际经贸合作的需要。

深化改革,创新驱动。

全面落实标准化改革要求,完善标准化法制、体制和机制。

强化以科技创新为动力,推进科技研发、标准研制和产业发展一体化,提升标准技术水平。

以管理创新为抓手,加大标准实施、监督和服务力度,提高标准化效益。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2.24•【文号】国标委计划[2002]15号•【施行日期】2002.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促进国际贸易的需要,加强强制性标准的管理,我委制定了《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你们将本《规定》尽快转发至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标准起草单位,并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二00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国家标准委办公室附件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促进国际贸易的需要,加强强制性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标准化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强制性标准包括要求全文强制执行或部分条文强制执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

第三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应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主要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

第四条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条文的内容应限制在下列范围:(一)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二)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三)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四)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它要求;(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六)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七)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八)维护国家经济秩序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

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

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
1.加强标准化体系建设。

推动建立完善的标准化体系,包括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确保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以及行业的竞争力。

2.提高标准制定水平。

加强标准的制定工作,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注重产业发展和创新需求,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3.加强标准宣传和推广。

积极开展标准宣传活动,加强标准推
广工作。

提高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标准化意识,促进标准的广泛应用。

4.完善标准执行机制。

建立健全标准执行体系,包括标准检验、认证和监督等环节。

加大标准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标准执行的效果。

5.加强标准化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标准化培训,提高标
准化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建立健全标准化人才的培养机制,推动标准化人才的专业发展。

6.加强标准化与质量安全监管的衔接。

加强标准化与质量安全
监管的协同合作,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

加强标准化与法律法规的衔接,促进标准化工作和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

7.推动标准化国际化。

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工作,加强
国际标准化合作。

推动我国标准的国际认可和应用,提升我国标准的国际影响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版本:2018年1月1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版本:2018年1月1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文章来源:中国人大网更新时间:2017-11-08 09:02(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三章标准的实施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四条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10•【文号】国标委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1.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标委发〔2020〕18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审议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10日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加快建立协调配套、简化高效的标准体系,充分发挥行业标准的技术支撑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晰行业标准的范围。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是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公益类标准。

行业标准的范围应限定在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重点围绕本行业领域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需求制定行业标准。

适量控制新增行业标准数量,鼓励进一步整合优化相关行业标准,提升单项行业标准覆盖面,增强行业标准的系统性、通用性。

行业标准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行业标准交叉问题等需要调整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经征求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跨部门、跨行业的技术要求应按规定申报制定国家标准。

二、优化行业标准供给结构。

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推动行业标准更多聚焦支撑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公益属性,逐步清理和缩减不适应改革要求的行业标准数量和规模,为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留出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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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局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标准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发[1982]156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82.12.25
【实施日期】1982.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局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国发[1982]156号)
国务院同意《国家标准局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和贯彻执行。

标准化是一项综合性的基础工作,对促进技术进步,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作用。

目前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反映了经济发达国家七十年代或八十年代初已经普遍达到的先进生产技术水平。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是我国重要的技术经济政策,也是技术引进的重要组成部分。

标准化工作,现在到了非抓不可的时候了,必须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解决工作中的具体困难,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工作抓上去。

国家标准局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报告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
为了加快标准化工作的发展,为更好地促进我国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现将有关情况和今后的主要工作,报告如下:
随着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国际贸易的扩大,标准化的作用和重要性越来越显著,国外标准化工作发展异常迅速,其趋势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标准要求越来越广泛的统一性。

二十世纪初,各国着重发展专业标准,六十年代以来着重发展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目前有近百个国家建立了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

世界上建立了两大国际性的标准化机构:国际标准化组织(有八十九个国家参加)和国际电工委员会(有四十三个国家参加)。

采用国际标准已成为世界的发展趋势。

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直接采用和部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比重,一般都占其国家标准的百分之六十以上。

国际标准化组织认为,约有百分之五十的国际标准同发展中国家的生产技术水平是适应的,建议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用。

(二)标准增加的速度越来越快。

国际标准化组织一九八一年有四千五百八十个标准,其中近五年制订或修订的达二千二百一十个,占百分之四十八。

国际电工委员会一九八一年有一千七百五十二个标准,其中近五年制订或修订的达八百个,占百分之四十五。

各国国家标准的增长也很快,如日本和罗马尼亚一九四九年只有一百多个标准,现在分别达到了七千八百个和一万个。

(三)标准化领域越来越广泛。

随着经济建设和生产技术的发展,标准化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不仅有工农业方面的标准,还有节约能源、工程建设、国防军工、交通运输、文化教育、对外贸易等方面的标准;不仅有产品质量标准,还有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包装、储运等标准;不仅有
技术标准,还有计划统计、人口普查、信息传递、文字编码、文献资料分类编码、人类工效等管理标准。

为使企业管理活动合理化、制度化,达到高质量、高效率、低消耗、低成本的目的,各国正在大力推行企业标准化。

标准化是一项综合性的基础工作,是制订技术法规的基础,对发展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提高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的质量,扩大对外经济和技术交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都有重要作用。

(一)标准化是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保证。

有了高水平的标准,才能有高质量的产品。

如造船钢板过去都靠进口,为了满足出口船的需要,一九八○年我们采用国外先进标准生产出了造船钢板,质量得到国际上权威船检机构的认可,目前产量达到了二十六万吨,每年可节约外汇八千五百多万美元。

(二)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是合理发展品种,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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