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中卖方违约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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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的法律责任和违约处理

二手房买卖中的法律责任和违约处理

二手房买卖中的法律责任和违约处理二手房买卖是指购买方购买已有产权归属他人的房屋,而不是从开发商处购买新房。

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责任和违约处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从法律责任的界定、违约责任的处理以及预防违约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法律责任的界定在二手房买卖中,法律责任的界定主要取决于合同的内容以及中国法律的规定。

购房合同是买卖双方约定权利和义务的书面文件,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首先,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提供完整的产权材料。

如果卖方未能按约定交付,购买方有权要求其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其次,购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并接受房屋的交付。

如果购买方未能按约定支付房款,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购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购房合同中可能还约定了其他权利和义务,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二、违约责任的处理在二手房买卖中,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

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对于违约方可能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 违约责任的承担: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金等。

具体的承担责任和金额可能在购房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2. 解除合同:如果违约严重或无法履行,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3. 请求履行: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要求其交付房屋或支付房款等。

4. 寻求赔偿:守约方可以寻求违约方的经济赔偿,包括实际损失和合理支出。

5. 起诉诉讼: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守约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三、预防违约为了避免二手房买卖中的法律责任和违约处理问题,双方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措施:1. 仔细核实信息:购买方在购房前应当仔细核实房屋的产权状况、面积和房屋的质量等信息。

2. 缔结合同:双方应当签订详细的购房合同,约定权利和义务,并明确违约责任和处理方法。

3. 避免不当行为:购买方和卖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交易过程中避免不当行为。

二手房买卖合同违约案例

二手房买卖合同违约案例

二手房买卖合同违约案例【正文】案例一:买方违约甲方(买方):李某乙方(卖方):王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李某与王某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违约案例进行分析。

一、案情描述2019年5月1日,甲方李某与乙方王某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XX街XX号的房产转让给甲方,总价为500万元,双方于同日支付了首付款50万元,并约定于2020年6月1日前支付余款。

然而,在付款期限届满后,甲方以无法筹集到余款为由,表示无法按时支付。

二、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而在本案中,甲方未能按时支付余款,已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十条的规定,乙方可以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请求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1. 继续履行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十一条的规定,如果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余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和逾期支付违约金。

2. 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十二条的规定,如果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返还已付的首付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在本案中,根据合同约定,甲方需支付违约金总额为合同总价的30%,即150万元。

四、法院判决经双方协商未果后,乙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首付款及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方未能按时支付余款,已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依法判决如下:1. 解除合同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乙方将房产返还给甲方。

2. 返还首付款甲方应返还已支付的首付款50万元给乙方。

3. 支付违约金甲方应支付违约金150万元给乙方作为违约金。

五、案例启示本案例中,甲方未按时支付余款,造成了合同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

在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应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并及时履行合同。

对于买方而言,要确保自身具备支付能力;对于卖方而言,则要保证所售房产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手房买卖合同卖方违约

二手房买卖合同卖方违约

二手房买卖合同卖方违约
甲方所有的二手房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违约责任
1. 若甲方在合同约定的交易时间内未能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除非遇
到不可抗力因素,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已付房
款的10%。

2. 若甲方在交易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房屋重大瑕疵,导致乙方
无法完成交易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同时支付相当于已付款项10%的违约金。

3. 若甲方在合同生效后擅自提高房屋交易价格或拒绝出售房屋给乙方,甲方应支付乙方双倍的定金作为违约金。

二、违约通知
1. 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应在发现违约行为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形式通知违约方,并要求违约方在接到通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纠正
违约行为。

三、争议解决
1. 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违约问题。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其他条款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合同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

二手房买卖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典型案例分析

二手房买卖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典型案例分析

二手房买卖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典型案例分析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违约责任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署买卖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然而,有些情况下,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导致买卖交易无法顺利完成。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违约责任案例,探讨二手房买卖中违约责任的判定和应对方法。

案例一:买方违约李先生与张女士达成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双方自签署合同之日起,买方应在30天内支付房款。

然而,到约定支付日,李先生却未能如约支付房款。

张女士依约交付了房屋产权证书等相关证件,并准备搬离房屋。

在李先生违约后,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李先生的违约责任。

针对上述案例中的买方违约行为,买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房款属于典型的违约行为,侵犯了卖方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买方赔偿卖方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并追究买方的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二:卖方违约小张与小刘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

在交付日期前,小张收到了卖方的通知,称卖方因家庭紧急情况无法履行合同,请求解除合同。

小张不同意解除合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上述案例中的卖方违约行为,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卖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和办理过户手续,违反了合同约定,给买方造成了损失。

法院判决卖方支付买方违约金,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违约责任的救济方式王先生与李女士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交付和过户手续。

然而,在约定日期前的一天,王先生突然悔意,拒绝履行合同,并发出通知要求解除合同。

李女士对王先生的违约行为感到无奈,并寻求法律救济。

针对上述案例中的买方违约行为,买卖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救济方式解决纠纷。

首先,一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就解除合同或者违约赔偿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其次,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或调解等方式进行争议解决。

二手房买卖违约案例

二手房买卖违约案例

二手房买卖违约案例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买卖双方签订了合同,双方都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但是在实际交易中,也存在着一些买卖双方由于各种原因而违约的情况。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二手房买卖违约案例。

案例一,卖方变卦。

小张在网上看中了一套二手房,经过多方考察后,决定与卖家签订购房合同。

在签订合同后,小张支付了定金并开始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

然而就在过户前一天,卖家突然表示不卖了,理由是房价涨了不愿意卖给小张了。

小张对此感到非常愤怒,因为他已经支付了定金并且办理了相关手续,卖家的变卦给他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案例二,买方迟迟不付款。

小王在二手房市场上看中了一套心仪的房子,与卖家商定好价格后,签订了购房合同。

按照合同的约定,小王应在一个月内支付清款。

然而一个月过去了,小王却一直未能支付清款。

卖家多次催促小王支付款项,但小王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脱。

最终,卖家只能选择解除合同,但因为小王的迟迟不付款,导致了卖家的损失。

案例三,房屋瑕疵。

小李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定金。

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瑕疵问题,例如房屋结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证件不全等。

小李要求卖家解决这些问题,但卖家却拒绝承担责任。

最终,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交易被迫中止。

以上案例反映了二手房买卖中常见的违约情况。

在面对这些情况时,买卖双方应该根据合同的约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对房屋的真实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调查,避免因为房屋瑕疵问题而导致交易失败。

另外,也需要加强对合同条款的认识,避免因为合同条款不清晰而产生争议。

总之,二手房买卖违约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要慎重对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违约问题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给大家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提供一些借鉴和警示。

买卖二手房小心7大陷阱 常见恶意违约案件盘点 房产贷款首付注意事项交税

买卖二手房小心7大陷阱 常见恶意违约案件盘点 房产贷款首付注意事项交税

买卖二手房小心7大陷阱常见恶意违约案件盘点房产贷款首付注意事项交税买卖二手房小心7大陷阱二手房交易是一个经过时间考验的行业,但仍然存在一些卖家和信息中介向买家隐藏或隐瞒的缺陷。

这些缺陷会给买家带来很多麻烦,甚至导致诉讼纠纷。

在购买二手房时,买家必须小心谨慎,了解下面的7个陷阱。

1. 非法房屋这是最明显的陷阱。

如果当局确认房屋或建筑是非法的,则可能需要拆除和重新建造。

检查公共记录,包括土地,房产证,分区规划及批文等公开资料,以确保房屋的合法性。

此外,如果房屋在计划范围内,也需注意事前公示如何拿到可行性报告和验收报告。

2. 非法文件制作在购房协议和转让书上,卖家或中介可能使用非法文件。

这包括虚假的协议或错误的房屋描述。

在签订文件之前,检查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诸如产权证以及买卖协议等资料是否具备。

3. 遗漏在售字段在售房屋一定是所有在售房屋信息的一部分,但是,在售字段有时会被故意遗漏,以便卖家更快地寻找买家。

如果您发现房屋在其他网站上出现在售字段,请联系经纪人。

4. 转卖不止一次有时,中介会以另一个房东或房东的名义转售房屋。

这可能会导致卖家只是借用房东的身份进行交易,并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将房产转售给买家。

了解房屋的所有权历史,以避免这种情况。

5. 忽略房屋的质量问题不少人会在二手房交易时忽略房屋的质量问题,这可能会导致日后需要支付更多的维修成本。

在购买房屋时,检查房屋是否需要修缮或翻新,并评估维修成本。

6. 忽略房屋现有的租约如果房屋租赁期内还有租户,卖家必须告知买家。

否则,在一些国家,如以色列,需要对租赁期内的租金进行赔偿。

要确认租户是否已被告知房产被出售。

7. 忽略最终的完整清单在买卖房屋后,卖家有义务提供全面的清单,列明所有包括设备设施、各种固定建筑物和其他费用在内的所有资料清单。

如果卖家有所遗漏或隐藏,买家可以就此起诉卖家。

常见恶意违约案件盘点恶意违约是一个常见的二手房交易问题。

在此种情况下,卖家故意违反在购房合同中所列明的条款,有时可能涉及欺骗和操纵。

二手房买卖中的常见争议及解决方法

二手房买卖中的常见争议及解决方法

二手房买卖中的常见争议及解决方法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二手房买卖逐渐成为人们投资和置业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争议。

本文将介绍一些二手房买卖中常见的争议,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法。

争议一:房屋价格争议在二手房买卖中,一方提出的房屋价格和另一方的期望价格可能存在较大差距。

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难以达成一致,从而引发争议。

解决方法:1. 双方可以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协商来促使价格的达成。

可以邀请专业的评估师对房屋进行评估,从而形成公正客观的价格基准。

2. 可以请中介机构或律师提供专业意见,以促成买卖双方达成价格一致。

争议二:房屋真实性争议在二手房买卖中,有时候房屋的实际情况可能与买主所了解的房屋情况存在差异,引发争议。

解决方法:1. 卖方应提供真实、详尽的房屋信息和证明材料,确保买方对房屋的了解充分,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争议。

2. 对于买方来说,应仔细核实房屋信息,可以请专业人员进行检测和评估,保证购买的房屋符合自己的需求和期望。

争议三:房屋权属争议房屋的权属问题是二手房买卖中的一个重要争议点。

如果房屋的产权归属不清晰或存在争议,可能会导致交易无法完成。

解决方法:1. 买卖双方应仔细核实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确保房屋的产权清晰。

2. 可以请律师或房产中介机构进行产权调查和审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争议四:违约争议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可能存在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从而引发违约争议。

解决方法:1. 买卖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2. 如果发生了违约行为,受害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维权,或者协商解决。

争议五:税费争议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和买方对于税费的承担可能存在争议,特别是涉及到契税、个人所得税等。

解决方法:1. 卖方和买方应在签订合同前充分了解税费政策和法规,明确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2. 建议双方达成共识,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平合理地分摊税费。

二手房交易中常见的纠纷案例剖析

二手房交易中常见的纠纷案例剖析

二手房交易中常见的纠纷案例剖析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于住房需求的增加,二手房交易逐渐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然而,随之而来的也是一系列的纠纷案例。

本文将针对二手房交易中常见的纠纷案例展开剖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这些问题。

一、房屋真实性与合法性存疑的纠纷案例在二手房交易中,有时候房屋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成为争议的焦点。

例如,一些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中所描述的面积存在差异;或者卖方在销售过程中隐瞒了房屋的严重瑕疵。

这些问题给购房者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损失。

对于此类纠纷,购房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身权益:首先,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要仔细核对房屋相关信息,如面积、产权证等,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其次,购房者有权要求卖方提供相关的房屋检验报告,以便全面了解房屋状况;最后,购房者可以选择委托专业律师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和鉴定,确保购房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产权归属纠纷案例在二手房交易中,产权归属的问题也是一个常见的纠纷。

例如,有时候卖方并非真正的房屋所有者,或者存在多人共有产权却未经充分协商等情况。

对于此类纠纷,核实房屋的产权归属非常重要。

购房者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产权证书,确认卖方的产权是否合法。

此外,购房者还可以要求卖方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文件,如婚姻状况证明、继承关系证明等,以确保购房交易的合法性。

三、抵押与贷款纠纷案例在二手房交易中,抵押与贷款问题也是一个常见的纠纷。

例如,有时候卖方尚未清偿完房屋贷款就擅自出售房屋,或者购房者不知情房屋曾被用作他项权利的担保等。

为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购房者在购房前应该留意以下几点:首先,核实房屋是否存在抵押,及其金额和范围;其次,购房者可以查询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了解房屋的抵押情况;最后,购房者可以要求卖方提供相关的贷款证明和还款记录,确保房屋的负债情况清晰明了。

四、转让合同纠纷案例在二手房交易中,转让合同纠纷也是常见的问题之一。

例如,卖方违约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合同条款模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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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中卖方违约问题研究
——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角度出发
房地产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的房地产行业的迅速壮大,房价的飞速攀升,不少购房者把目光转向了相对廉价的二手房。

据住建委公开数据统计,今年一月至八月,北京二手房共成交18.35万套,比去年同期上涨46.1%,创下了2010年以来的新高。

随着二手房交易的激增,与其相关联的各种法律诉讼问题也相伴而生,其中卖方为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而违约甚至悔约的行为占了很大比重。

而与之相对的,二手房买卖相关法律体系却并不完善,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指导,只依照地方高院或中院出台的若干指导性意见,这也就导致法官在审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往往需要依据民法的诚实信用、公平等基本原则来裁量判决。

下面,笔者就通过一个具体案件来探析二手法买卖纠纷案件中,法官对买方可选择的救济方式的裁量。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7日,买方蒋某、卖方颜某与某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买方购买卖方位于某小区的住宅一套,成交价为1170000元,买方须于3月30日支付首付款,剩余房款以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如买方不能顺利办理贷款业务,则须从不能办理贷款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补齐剩余房款。

同时约定如有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成交价5%的违约金。

2016年3月29日,买方蒋某又与卖方颜某在房管部门网签了《房产买卖协议》,约定买方在协议签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款,
一个月内付清全部款项办理过户手续。

之后,在该合同给予的一月内,买方的贷款迟迟未办理成功,也并未交付首付款。

在买方蒋某恳求下,卖方丈夫刘某又于2016年4月29日与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附属合同》。

该《附属合同》约定,“一、买卖双方正常履行此合同,退房管局原买卖协议,重新签订买卖协议,选银行做贷款。

二、经买卖双方协定,如卖方在6月1日前拿不到房款,买方承诺付购房款的1.5%作为利息付给卖方。

”但事实上,至6月1日,买方贷款依然未办理成功。

2016年6月23日,买方蒋某、卖方颜某在房屋管理部门就该房屋又网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约定买方在协议签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款,且双方应在协议签订后30日内去相关机构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如因一方原因未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则该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蒋某于7月14日将首付款交付房管部门的资金监管账户。

2016年7月23日,蒋某贷款未成功,双方因此也未办理相关权属登记手续。

7月29日,买方蒋某申请银行贷款成功,要求卖方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手续及房屋过户手续。

此时,卖方颜某认为买方存在违约行为及第二次网签的《房产买卖协议》未争得共有人刘某的同意,因此认为此第二次网签的《房产买卖协议》无效,明确表示不履行此次交易。

有鉴于此,买方蒋某将卖方颜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3月7日签属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同时支付违约金58500元。

在此案中,买方蒋某与卖方颜某的买卖交易行为持续了近半年的时间,期间签属过三份买卖协议,价格均约定不一致。

买方存在数次违约行为,截止到本案起诉之日卖方尚未收到任何款项,而本地区的房价却发生了大幅上涨情况。

笔者认为,本案件处理意见存在如下三个观点:
一、原告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具备履约的可能性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换句话说,如一方违约,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除履行不能或代价过高外,应责令其履行。

在实下的房屋买卖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卖方违约撕毁合同,拒不履约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地方法院基于考虑保护交易安全及守约方权益,判令继续履约。

笔者对这类判令继续履行合同的案件进行了大量梳理,认为宜判决继续履约的情况,有以下两种:
1.涉案房屋无权属争议,卖方拥有处分权。

买方已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且涉案房屋已交付买方使用;
2.涉案房屋无权属争议,卖方拥有处分权。

买方已给付卖方定金,且在交易中积极履行完成交易的其他义务,而卖方是在买方要求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时才提出解除合同。

由此可见,法院在判令继续履约时,是综合考虑了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及合同继续履行无其他障碍的情况。

而具体到此案中,法官是否应当判决卖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则需要多重考量。

据前文可知,涉案房产由最初3月份签属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始,共经过三次买卖协议签订的过程,且导致双方拖延完成房屋交易的原因是买方存在履约障碍原因导致的。

虽然,买方最终于7月29日逾期完成银行贷款的审批,但此逾期完成义务的行为并未事先争得卖方的认可和谅解,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可以选择不接受买方逾期履行义务的权利。

而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在买方迟延履约期间发生了当地房屋市场价值飞涨的情况,市场的变动确实是导致卖方不愿在继续履约的一个因素,但导致此情况发生的原因更多的是来自买方的迟延支付房款的行为。

若此时判令卖方按照3月份时双方议定的价格进行履约交易,对卖方显失公平。

另外,涉案房屋自3月份确定买卖关系至买方完成银行贷款审批期间,买方未获得任何款项,且涉案房屋亦未交付买方实际占
有使用。

同时,买方履行支付房款的前提为,卖方及共有权人刘某需配合办理房屋的抵押贷款手续。

而在本案中,卖方及共有权人刘某均明确表示不予配合,尤其共有权人刘某根本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判决书对刘某并无拘束力。

因此笔者认为,若本案判令买方履约,从实际履约上存在新的交易风险,若卖方尤其是共有人刘某不予配合抵押贷款手续,那么买方根本无法完成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义务。

具体至本案的情况,笔者认为不宜判令继续履约。

二、关于违约金问题
一般情况下,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都会约定违约条款,即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该条款方能起动。

具体到本案,在3月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约定的该房产的实际成交价的5%的违约金。

”此违约金提出的依据是《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而此后又陆续签订了其他的买卖合同且房屋的成交价格均不同,此时买方蒋某是否能基于最初的成交价格提出违约金赔偿就存有疑问。

且编号为27721-004261的《房产买卖协议》的签订未通知房屋共有人刘某,其是否为有效合同还须进一步判定。

假如此买卖协议有效,那么在买方蒋某长时间办理贷款未成功,交易期间为给付卖方任何款项,且也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内交付首付款的情形下,卖方颜某拒绝履行此房屋买卖交易是否属于其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以上,都是买方蒋某能否提出违约金的赔偿请求的前提与基础,需要法官在具体审理中衡量判断。

三、若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第三份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解除房屋差价赔偿是否能获支持的问题。

2007年,北京朝阳区一则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卖方因房
价飞涨而反悔,买方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最终,法院不仅判决卖方双倍返还定金而且需赔付高额的房屋差价款。

关于房屋差价款的相关规定,早在2005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即可见一斑。

其第六条规定对于确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同时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可得利益认定为房屋涨跌损失金额。

随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也都作出了相似的规定。

笔者通过对这类案件进行了梳理,认为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判决赔付房屋差价的情况,应满足以下三点:
1.买方为守约方,积极履行交易,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2.卖方为恶意毁约,存在如“一房二卖”、拒领购房款、拒绝办理过户手续等违约行为;
3.违约的过错方完全在卖方,违约的动机为房价存在大幅上涨情况。

在本案中,虽存在房价上涨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不是发生在合理的合同履行期内,而是因为买方蒋某迟延取得贷款审批期间发生的。

卖方再给予买方支付房款的展期(6月1日之前)时,亦未提及房屋需要调价的要求,由此可见,本案中卖方不再履约的原因不仅仅是市场房价上涨导致,更多的是认为其未能如期获得房款,而导致其错过了其他项目投资的机会。

另外,买方的首付款是于7月14日打入监管账户的,其接到卖方不履行合同要求解约的时间为7月29日,那么买方的资金实际损失也仅为是资金监管账户中停留期间的利息损。

更何况买方已于8月初即提起诉讼,因此假如买方蒋某提出房屋差价
赔偿这一请求,笔者认为明显高于买方的实际损失,加之解约的过错并不完全在卖方,因此人民法院不宜判令支持。

综上所述,在二手房买卖领域法官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是否判令继续履行买卖合同,或是判令违约金补偿?是否支持买方要求的房屋差价赔偿,都需要法官依据案件客观事实,以诚实信用的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做出判断与衡量。

目前,我国针对二手房买卖交易纠纷尚缺乏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这也是法官处理此类案件的难点。

目前,北京、上海等地的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地域性较强,位阶不高,不能很好地推广运用。

希望我国在今后的立法活动中,针对二手房交易纠纷案件能尽快制定统一规范性的法律标准,从而完善整个房地产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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