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小学体罚相关规定
小学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问责制度

XXXX小学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问责制度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XXXX小学关于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第一条全校教职员工应定期、认真学习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禁止体罚(变相体罚)的决定,加强师德修养,树立民主育人的观念。
第二条严禁任何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后勤、管理等活动中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体罚(变相体罚)行为事件的受理、认定部门是学校政教处。
体罚(变相体罚)事件可通过投诉、举报、主动发现等方式交由政教处处理。
第三条下列行为为体罚(变相体罚)行为:1、在教育教学等活动中殴打学生;2、在教育教学等活动中通过无意义罚站、罚跑等行为惩罚学生;3、在教育教学等活动中通过他人在身体上惩罚学生;4、在教育教学等活动中通过无意义罚抄课文,无意义重复练习等处罚学生;5、其他类似行为。
第四条体罚(变相体罚)行为,由政教处根据本制度及其其他相关规定,当事人陈述,物证出示等加以认定。
第五条体罚(变相体罚)行为一经认定,由政教处提请学校行政会研究,作出处理。
处理将同教职员工的奖金、评优、晋级等挂钩。
处理由校内处理,行政处分,直至司法机关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第二章问责程序第六条对于以上所属的问责对象,学校应先全面、客观地了解发生的原因与其本事实,充分听取本人和他人的申诉,发现有关与事实不符的,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必要的修正。
第七条对于问责人员与事实相符的,根据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职责范畴、事故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及事后的态度等,学校行政可以自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校长办公会议提交教代会,根据教代会意见进行进行问责处理。
处理程序如下:(1)、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学校提出书面建议,由学校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重大问题的由学校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责任人应当配合调查。
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学校暂停其工作。
小学关于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的规定

小学关于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的规定小学关于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的规定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切实加强我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我校教师依法施教意识,杜绝我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保障我校学生身心健康,根据《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全体教师应当遵纪守法,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第二条对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等知情人可向学校德育处以及校长举报。
学校有关部门须认真调查,及时处理。
第三条所谓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殴打学生或对学生实施罚站等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处罚行为;所谓变相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讽刺、挖苦、谩骂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以及采用罚作业、罚劳动、罚抄书,罚款或停课等处罚行为。
第四条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次。
情节较轻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导致学生或家长到学校投诉,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
情节较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明显的伤害,导致学生家长到学校投诉,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情节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家长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新闻媒体投诉,或使学校成为被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恶劣的社会影响。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特别严重的伤害,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第五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按下列规定处理:情节较轻的,取消当年评选各种先进的资格并在教师会上公开检讨。
情节较重的,由学校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通报批评;当年考核视为不合格,不能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给予解聘或待岗处理,并通报批评;两年内考核视为不合格,不能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规定

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规定
1. 小学严禁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包括但不限于打、拍、揍、踢、拉、推等身体上的伤害行为。
2. 小学也严禁教师进行变相体罚学生,即以课业、作业或体育训练等名义对学生进行过度惩罚的行为。
3. 教师要以身作则,以积极的言行影响学生,以身心健康的方式对待学生,严禁使用恶言恶语、讽刺嘲笑等伤害学生自尊心的方式对待学生。
4. 学校要提供安全文化环境,营造积极向上的氛围,严禁任何形式的校园暴力和欺凌行为。
5. 学校要组织适当的培训,加强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心理健康素养,帮助教师正确对待学生,避免使用体罚和变相体罚的方法进行教导。
6. 学校要建立举报和处理体罚学生事件的机制,对于存在体罚学生行为的教师要进行严肃处理,并协助受伤学生和家长维护合法权益。
以上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小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小学教育的和谐发展。
任何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都将被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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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班级体罚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保障学生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杜绝体罚现象。
2. 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3. 促进教师与学生、家长之间的和谐关系,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三、管理职责1. 班主任:负责班级体罚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本制度的有效执行。
2. 教师及教职工:严格遵守本制度,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 家长:积极配合学校,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共同监督体罚管理工作。
四、具体规定1. 禁止体罚:任何教师、教职工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包括打骂、罚站、罚跪、罚抄作业等行为。
2. 严格规范教育行为:教师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以理服人,耐心引导,不得以任何形式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 严肃处理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立即停止该教师的教学工作,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情节严重的,取消教师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4. 加强家校沟通:班主任应定期与家长沟通,了解学生在校表现,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
如发现学生有不良行为,应及时与家长沟通,共同制定改进措施。
5. 完善班级管理制度:班主任应结合班级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班级管理制度,明确学生的行为规范,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6.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应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帮助学生正确面对挫折,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五、监督与检查1. 学校成立体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班级体罚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2. 班主任定期向学校汇报班级体罚管理工作情况,接受学校检查。
3. 家长可通过学校公布的监督电话、邮箱等途径,对班级体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我校将坚决杜绝体罚现象,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力保障。
学校体罚孩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行为,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确保学生在安全、和谐、健康的环境中成长。
第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对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的预防和处理。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预防为主原则。
学校应通过教育、管理、监督等手段,预防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教育引导原则。
对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学校应采取教育引导的方式,帮助教师和管理人员认识到其危害性,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第六条严肃查处原则。
对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七条教师和管理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以任何形式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包括但不限于殴打、罚站、罚跪、罚抄作业等。
(二)不得对学生进行侮辱、恐吓、威胁等心理暴力行为。
(三)不得在学生面前发表歧视、侮辱学生人格的言论。
(四)不得在学生面前使用暴力语言。
第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举报制度。
鼓励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对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进行举报。
(二)教师和管理人员培训制度。
定期对教师和管理人员进行师德师风、学生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培训。
(三)学生心理健康辅导制度。
关注学生心理健康,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
(四)家校沟通制度。
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
第九条学校应加强对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的监督:(一)学校领导定期检查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教学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
(二)设立学生权益保护举报箱,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举报。
(三)对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进行公开通报,形成震慑作用。
第四章处理与责任第十条对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一)对教师和管理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检查。
小学学生惩罚管理规定

小学学生惩罚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
二、惩罚的原则1、教育性原则惩罚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学生,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不良行为,促进其健康成长。
2、公正性原则对学生的惩罚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不偏袒任何一方,遵循相同的标准和程序。
3、适度性原则惩罚的程度应当与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不过轻也不过重。
4、及时性原则对学生的错误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惩罚,让学生能够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尽快改正。
5、灵活性原则根据学生的个性特点、年龄差异和具体情况,灵活选择适当的惩罚方式。
三、惩罚的种类1、口头批评对学生的轻微错误行为进行当面的口头批评,指出其错误所在,要求其改正。
2、书面警告对学生较为严重的错误行为,给予书面警告,明确指出错误的性质和后果,要求学生作出书面检讨,并保证不再犯。
3、校内通报批评对多次违反纪律或情节较为严重的错误行为,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以起到警示作用。
4、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适用于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影响恶劣的学生。
5、劳动教育安排学生参加一定的校内劳动,如打扫教室、校园卫生等,培养其劳动意识和责任感。
6、课后辅导针对学生因学习态度不端正导致的成绩下降或作业未完成等情况,安排教师进行课后辅导。
四、惩罚的实施程序1、发现错误行为教师、学校管理人员或其他学生发现学生的错误行为后,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调查。
2、收集证据在实施惩罚前,应当收集相关证据,了解事情的经过和原因,确保惩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3、告知学生将学生所犯错误及拟采取的惩罚措施告知学生本人,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4、作出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和学生的陈述申辩,学校相关部门或教师作出惩罚决定,并通知学生及其家长。
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规定

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规定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旨在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其全面发展。
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对其身心造成伤害,不利于教育的正常进行。
为了更好地实施这一规定,学校需要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和培养教师责任感,以确保学生得到健康的成长和全面的发展。
首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会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伤害。
体罚是指教师对学生使用肢体暴力或其他形式的惩罚,如打、骂、拉、拽等;变相体罚则指依靠日常行为或活动中的意外伤害或其他非人道方式对学生进行惩罚。
这些行为都会严重伤害学生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导致学生产生恐惧、厌学、自卑等不良情绪,甚至引发心理障碍和心理创伤。
其次,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违反教育伦理和法律法规。
教师是学生的引路人和知识传授者,在教育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尊严,树立正确的权威。
而采取体罚和变相体罚的行为,违背了教育伦理,伤害了学生的权益。
此外,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违者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另外,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对学校教育的正常进行产生负面影响。
学校是学生学习和成长的重要场所,其教育环境和氛围对学生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如果学生经常遭受体罚或变相体罚,会影响学生对学校的信任感和归属感,使学生对学习和校园生活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出现逃学、辍学等问题。
而且,体罚和变相体罚会使学生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变得紧张,妨碍教师对学生的有效教导和引导,影响教育效果。
总之,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是为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其全面发展。
学校应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感,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学习环境。
同时,学校还要加强家校合作,提高家长对此事的认识,共同监督和落实相关规定。
只有这样,才能营造一个和谐的学校氛围,让每个学生都能够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健康成长。
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规定模版

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小学生的权益,维护学校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小学,包括公办小学、民办小学等各类小学。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体罚,指的是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身体所产生的直接伤害或痛苦,包括但不限于打击、辱骂、捆绑、虐待等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变相体罚,指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利用其他形式对学生进行身体上或心理上的伤害或压迫的行为。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预防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制度和机制,加强对教育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的培养和教育,提高其防范和化解体罚和变相体罚的能力。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制,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帮助。
第二章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禁止第七条任何形式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都是严格禁止的。
第八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对学生进行打击、辱骂、捆绑、虐待等行为,不得利用批评、惩戒、奖励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
第九条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强迫学生参加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活动。
第十条学生对体罚和变相体罚的行为有权拒绝,并有权向学校、家长或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章处理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原则第十一条对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学校应当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第十二条学生的身心健康是第一位的,学校应当确保受到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学生得到及时的救助和保护。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预防和教育,通过学生培训、教师培训和家长教育等方式,提高学校对体罚和变相体罚的认识,增强预防和化解的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查处机制,对发生体罚和变相体罚的案件进行彻底调查,保证公正处理。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和举报机制,接受学生、家长等的投诉和举报,并能为其提供必要的保护和协助。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说理权,在处理体罚和变相体罚的案件时,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意见。
第四章处理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程序第十七条学生、家长或其他相关人员在发现体罚和变相体罚的行为时,应当立即向学校报告,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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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小学
关于杜绝体罚与变相体罚的相关规定
在校教师不得有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殴打学生或对学生实施罚站等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处罚行为;不得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讽刺、挖苦、谩骂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以及采用罚作业、罚劳动、罚抄书,罚款或停课等处罚行为。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切实加强我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我校教师依法施教意识,杜绝我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保障我校学生身心健康,根据《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体教师应当遵纪守法,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第二条
对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等知情人可向学校政教处以及校长举报。
学校有关部门须认真调查,及时处理。
第三条
所谓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殴打学生或对学生实施罚站等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处罚行为;所谓变相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讽刺、挖苦、谩骂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以及采用罚作业、罚劳动、罚抄书,罚款或停课等处罚行为。
第四条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次。
情节较轻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导致学生或家长到学校投诉,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
情节较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明显的伤害,导致学生家长到学校投诉,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情节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家长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新闻媒体投诉,或使学校成为被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恶劣的社会影响。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特别严重的伤害,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第五条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按下列规定处理:情节较轻的,取消当年评选各种先进的资格并在教师会上公开检讨。
情节较重的,由学校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通报批评;当年考核视为不合格,不能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给予解聘或待岗处理,并通报批评;两年内考核视为不合格,不能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情节特别严重的,报市教育局处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所造成的伤害或学生家长因此提出要进行检查、治疗所需的各项检查、治疗和其他费用,一律由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当事人承担。
第七条
教师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所在年级的年段长应负领导责任,并在教师会上公开检讨。
第八条
受到处理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市教育局申诉。
第九条
受到处理者(取消教师资格的除外),在受处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理决定;解除处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不再受原处理的影响。
第十条
处理决定和解除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一条
学校员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比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办公室以及政教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校长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金山镇中心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