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北京大学法硕专业考研状元笔记-考研经验分享
2013年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法律基础真题考研经验考研心得

2013年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法律基础真题一、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试题要求。
1.依据马克思主义法学观,下列关于法起源的表述,正确的是A私有制是法律起源的经济根源B从存在形态看,国家先于法律产生C法起源时就有别于道德、家教等规范D从一般调整到个别调整及法起源的基本规律2.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是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法律B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C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D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3.下列有关法律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A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B从刑事法律角度上看,法律义务就是法律责任C违法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不违法就不担法律责任D过错责任既要承担行为上的责任,也要承担思想上的责任4.下列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表述,正确的是A权利和义务都可以放弃B有利的义务都不可以放弃C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D义务可以放弃,权利必有享有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下列关于本条的表述,正确的是()A.该规定属于法律原则B.该规定具有指引作用C.该规定属于禁止性规则D.该规定意味着我国《合同法》没有溯及力6.罗马法称“法理不理琐碎之事”对此表述正确的是()A.“琐碎之事”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B.“凡事皆诉讼”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标志C.法律无法对所有的社会问题提供解决方案D.法律对自身能够提供解决方案的问题一律加以规制7.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A.立法体系的结构B.立法者的主观意志C.立法机关的设置D.法律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8.法官邓某在审理一起案件过程中,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了解释,并据此做出判决。
邓某对法律的解释属于()A.立法解释B.非正式解释C.司法解释D.行政解释9.下列关于民主、法治、人治、德治的表述,正确的是()A.西方“民主”一词源于罗马法B.法治与德治是两种根本对立的治国方略C.依照人治的理论,治理国家不需要法治D.依照传统的德治理论,国家只要通过道德教化治理国家10、下列关于法律实施的表述,正确的是A.法律的实施意味着法律的实现B.法律的实施是法律实现的过程性和结果性相结合C.法律的实施是使法从应然状态向实然状态转化的过程D.法律的实施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各环节11、下列情形中,符合我国法律使用原则的是A.某监狱依照法律规定,批准正在服刑的赵某保外就医B.法官钱某为办好案件,多次与原被告双方私下接触C.检察官孙某在办案过程中接到领导的批示,并按批示要求处理案件D.村长李某对一起强奸案进行协调,最终促成双方以赔偿5000元私了12.下列关于守法的表述,正确的是A.依法办事,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是守法的最高状态B.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不在我国公民守法的范围之内C.公民甲被迫缴纳行政罚款的行为不属于守法范畴D.公民乙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某项立法建议的行为属于守法范畴13.下列关于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一个法律条文就是一个法律规则B.一个法律规则只能用一个法律条文表达C.一个法律规则可以通过不同规范性文件的不同条文表达D.法律规则同某些要素必须法律条文表达中予以省略14.下列关于法律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法律关系是人与物的关系B.法律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C.法律关系是人与自然的关系D.法律关系是人与社会的关系15.1997年3月14日公布,同年10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据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该法律关系中的行为模式为“勿为”B.该法律条文所载内容为确定性规定C.1997年3月14日以后发生的故意人案,应该以此条文裁判D.该法律条文中,刑罚的排序意在对故意杀人行为依法优先适用较重刑法16.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有权制定基本法的国家机关是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7.按照宪法的分类,我国现行宪法属于A.钦定宪法B.协定宪法C.成文宪法D.柔性宪法18.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权内容的是A.立法权B.防务权C.独立的司法终审权D.货币发行权19.下列法律文件中,属于地方法规的是A.某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物业管理办法》B.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布的《人才招聘管理方法》C.某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辐射污染治理条例》D.某省公安厅转发的《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规定》20.下列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村民委员会向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B.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C.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型组织D.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21、下列关于宪法解释体制,表述正确的是A.社会主义国家一般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解释宪法B.德国创立了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C.日本是最早采用宪法法院进行宪法解释的国家D.美国经由马伯里诉麦迪案确立了专门解释宪法的体制22.根据现行宪法,关于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分配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A.不劳动者不得食B.各尽所能,按需分配C.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相结合D.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23.下列关于我国检察机关的表述正确的是A.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司法行政机关B.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C.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D.人民检察院有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并领导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职权24.根据我国宪法,兴办各科学展,发展教育事业,应当予以普及的学校类型是A.学前教育B.初等义务教育C.中等义务教育D.高等教育26.根据我国宪法,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划分的国家机关是A.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B.国务院C.发改委D.民政部28.下列选项中,属于公民政治权利的是A平等权B人格尊严C言论自由D受教育权29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资源中,只能属于国家所有的是A森林B城市土地C滩涂D草原31.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资源中,有提议进行宪法修改的主体是A最高人民法院B中央军事委员会C省人民代表大会D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32.我国的奴隶制五刑为A.笞、杖、徒、流、死B.昏、墨、贼、赎、鞭C.墨、劓、腓、宫、大辟D.折杖、充军、刺配、迁徙、凌迟33.西周时,通过察言观色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审判方式称为A.三刺B.三赦C.五过D.五听34.下列关于《法经》的表述正确的是()A.《法经》的作者是商鞅B.《法经》将“名例”列为首篇C.《法经》确立的九篇体例为后世法典所继承和发展D.《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36.汉代律无正条时,可以援引典型判例作为裁断案件的依据,由此形成的法律形式称为 A.律 B.令 C.科 D.比39、下列关于宋代“翻异别推”制度说法正确的是()A.实行“审”与“判”相分离B.农务繁忙季节停止民事诉讼审判C.皇帝特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理D.犯人翻供且“实碍重罪”时,须交由另外司法官或司法机构重新审理40.元朝在中央设立的最高行政机关为A.尚书省B.中书省C.门下省D.行省二.公共课复习的两个“务必”和两个“坚持”务必要养成多记忆多分析多总结的习惯,务必要坚持以真题为纲的理念。
13年北京大学法硕专业考研状元笔记-考研经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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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先并后减”、“先减后并”问题)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c)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75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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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学考研真题及2013年北京大学法学考研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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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咨询热线:400-6998-6262013年北大法学考研参考书【宪法】王磊《宪法的司法化》《选择宪法》周叶中《宪法》(第二版)肖蔚云《宪法学概论》(2008版)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二版)(该书非专业课考生可挑重点看)《宪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用于补充拓展)【行政法】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
该书前十章为姜教授所撰写,重点关注。
罗豪才、湛中乐《行政法学》(第二版)关注该书行政行为及行政许可法部分。
罗豪才、湛中乐《行政法学》(自考版)(2008版)与前述之行政法学教材内容基本一致,没有大的出入,可择一而看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08自考版)与前述第一本教材作者阵营基本一致,内容很多是相同的,但该书补充了最新的立法,可以相互补充使用【刑法】陈兴良教授1、《刑法适用总论》(上、下卷)(第二版)。
可只看上卷。
较之于教材较为深入,较之于专著又比较浅显,因此难度很适合于考研用书的标准。
2、《规范刑法学》。
重点关注总论及分论重点罪名。
鉴于刑法诸多最新修正案,需要予以补充最新的司法解释。
3、《刑法学的现代展开》。
刑法专业课必备,非专业课可适当拓展。
双杨《中国刑法论》(第四版)可只看总论部分马克昌《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该书体系清晰,层次分明,亦可作参考用书。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
专业课考生必备。
非专业课若有兴趣可了解拓展。
另外,刑法专业课考生除以上用书,另外推荐以下用书:陈兴良《本体刑法学》陈兴良文集系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共同犯罪论》(第二版)(该书系陈教授博士论文,鉴于共同犯罪在刑法学中的重要地位,被西方学者称为“刑法学中的绝望与黑暗之山”,可予以拓展)梁根林《合理组织对犯罪的反应》(论文集)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外国刑法原理》或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建议专业课考生对刑法发展历史尤其是西方刑法学说有所了解)储槐植相关论文学有余力的同学可参考其《美国刑法》高明瑄等著《刑法专论》(研究生用书)北大刑法其他教授的论文另外建议专业课考生若有余力可阅读我国台湾地区韩忠谟《刑法原理》、陈朴生《刑法专题研究》、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考研体会

北京大学法学院考研体会北京大学法学院考研体会我本科北京理工大学法学出身,虽然老师也大多都是北大等知名大学的博士生,但法学学习的学术氛围可想而知,加之我对法律并不感冒,所以前3年对法律的认识也仅停留在考前突击中学到的那么一点点皮毛而已。
大三的寒假结束时,我决定考北大(可见我多么年少轻狂),但是我也不是盲目的,因为觉得自己很有潜力,努力学习应该不无希望。
3月份我开始疯狂搜集考北大的各种信息,买到了各种资料,买齐了所有课本(没想到后来10门改6门,白买了好多书),开始准备复习。
也就是隔三岔五地上上自习,而且三年来都没怎么学习,根本都不会学了。
后来考研复习结束以后才发现,从3月到6月我的复习基本都是没用的。
7月份我参加了凯程北大法学的辅导班,也是从辅导班以后才开始正式开始复习的。
暑假参加完辅导班我便回家复习了,那阵还赶上有奥运会,看也不是,不看也不是,每天挣扎的,不过还是基本保证有一定复习时间的。
9月份回来一直到10月中旬,开始加大复习强度。
10月下旬以后我便开始疯狂复习了,一直坚持到考前6小时。
最后成绩让我非常吃惊,专业卷125,虽未进复试,但心满意足,毕竟基础不一样。
这段时间或多或少也总结出一些心得,以下第一部分就是介绍一些我的心得,第二部分具体各门简单聊聊。
第一部分:心得篇第一,必须保证足够的有效学习时间这点我感悟是很深的。
就我复习的那个固定自习室而言,不少同学总是早上很早就进教室了,但进了教室经常会趴着睡一会觉、出去打、出去吃饭、出去买东西、和一起复习的同学聊个天等等,很多很多小块的时间其实就把你的学习时间挤掉了。
也可能在学习的时候思想不能高度集中,导致真正有效的学习时间其实很短。
我觉得这点是非常致命的。
考北大要看的东西非常多,没有时间拿来浪费。
对我个人而言,我从小就爱赖床,所以我每天再怎么挣扎都早起不来,一开始会逼自己早起,却发现效率很低。
后来我干脆让自己睡够,我差不多每天得睡到8点半多,然后9点多点到教室。
北京大学法硕考研高分经验分享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考研高分经验分享先介绍一下我今年的状况:初试405,排名第6;复试之后总成绩排名第5。
再介绍一下本科背景:第一,我所在的学校的法学院实力很强,其实我至今都认为这是全国最好的法学院呵呵。
平时有较多接触法学界大牛的机会,我从大三开始就系统地旁听民、刑、宪、法理、法制史,法学院的讲座、模拟法庭、国际法庭辩论赛也蹭了不少。
不过这些只是个启蒙,激发学法律的兴趣,扫扫盲。
没有类似机会的童鞋也不必忧虑,考研还是自己最靠谱。
第二,楼主是英语专业,虽然算不上大牛人,但是应付初试英语和复试听力还是有些微优势。
初试英语我时间没把握好,大作文开了头,就收卷了,当场觉得五雷轰顶打算卷铺盖回去找工作。
结果是拿了75分。
复试英语听力很多人反映太难,但是我觉得属于中等难度,拿了2.6分。
具体的复习策略我后面会谈到。
第三,作为中关村村民,认识一些北大法硕的师兄师姐,保持着联系,他们给了不少中肯的建议。
Part 1 选学校我觉得这个选择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水平来定,最终目标可以比目前的能力高一点,这样能激发斗志。
以我们学校这一届考法硕的情况来说,大家从一条起跑线出发,报P大的压力偏大,报R大、T大以及其他学校的压力就较小,看着他们几个欢乐的复习状态,我有时候心态起伏还是蛮大的。
最后结果是,报p大的分数都很高,其他学校的会低一点,但是大家都过各自的复试线了,皆大欢喜。
所以报哪所学校,基本就决定了你未来几个月复习的强度。
楼主经常被问到为什么选p大,原因也很简单:换个环境。
P大这个平台机会很多,认识的牛人也会比较多。
而且万柳的宿舍有空调,夏天的日子就不难熬了(这让楼主羡慕了本科四年)。
Part 2 初试Q1:司考和法硕要不要一起准备?A:如果你记忆力好,复习效率高,建议先司考后法硕。
原因就不用说了,法硕专业基础课有司考化的趋势,拿下司考,在心态上就有居高临下的感觉,面对难题不会犯怵。
但如果你记忆力一般,背过的东西忘得很快,那就需要一遍一遍地重复,所以没那么多时间把司考的几万条法条看过来,那么就主攻民、刑两块。
育明考研:2013年北大行政管理行政法学考研状元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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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明教育包揽2008-2013年北京大学行政管理考研状元!2008年第一名郭同学398分,2009年第一名冯同学418分,2010年第一名葛同学398分,2011年第一名周同学384分,2012年第一名王同学402分,2013年第一名郭同学402分。
四、公共行政(public administration)①分权理论与公共行政在宪法上的界定。
②行政法上公共行政的范畴:形式意义的公共行政和实质意义的公共行政。
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
准政府组织的行政。
政党(如中国共产党)和其他政治性社团(如工会、青年团、妇联)。
被授权的组织,尤其是事业性单位(如公立大学中的北京大学)。
各种自治组织和行业协会,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律师协会、注册会计会协会、进出口商会、足球协会等。
被授权的国营企业,尤其是民航、电讯、石化等垄断性国营企业,如中国电信、中国石化集团。
私人组织行使行政权,如美国在放松管制和新公共管理运动中兴起的私人监狱。
五、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理解行政法的几个视角,“关于行政的法律”。
关于公共行政的法律法规和基本原则的总称,它的核心是调整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语其它国家机关和公民的权力(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的渊源(一):成文法渊源A、国际公约、条约、协定B、宪法C、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D、行政法规(国务院)E、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省府市所在地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F、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G、部门规章(国务院的部委、行、署、直属机构)H、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省府市所在地的政府,较大市的政府,经济特区的政府)②行政法的渊源(二):不成文法渊源I、习惯法 J、判例法K、行政法的一般原则(如自然公正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公平负担原则)③中国行政法中的潜规则L、行政法与政策 M、行政法与意识形态 N、行政法与乡土社会的伦理规则O、行政法与“批示”的法律意义 P、宗族主义、单位制与内部规则④行政法的三种理论传统,或关于法律与行政的三种理论传统功能主义传统(管理论)规范主义传统(控权论)法社会学传统(平衡论)六、法治政府(government of the law)法治政府:是指一个具有合法性基础,建立在良法的基础上,遵守正当程序,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并对它的行为承担公平法律责任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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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90
2001 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6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4月18日起施行
法释〔2001〕1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0)101号《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0
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
2001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
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第三条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四条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致人死亡、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造成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死亡、严重残疾、感染艾滋病、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可视为“保障人体健康的行业标准”。
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第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二)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三)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四)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
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2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7次会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9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3日起施行
法释[2002]26号
为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盐酸克仑特罗(ClenbuterolHydrochloride,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两种以上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依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告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