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诉讼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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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讲座

婚姻家庭法律讲座

孩子的探视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
行使探望权 ,也可能会有 1 至 2 天的探望时间。如果另 一方行使探望权会明显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或 10 周岁以 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望,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由 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 另一方对孩子的探望权。 抚养权的变更
离婚后,哺乳期内(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以随 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 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 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法院在判决孩子归属问题时考虑的几个因素: ❖ (1)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思
想品质、身体条件等; ❖ (2)双方父母的基本条件; ❖ (3)孩子的生活环境; ❖ (4)有表达能力的子女的意见; ❖ (5)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第 42 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 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 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 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主要包括:
❖ (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 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家家学法,户户平安”
**市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座 ——婚姻家庭继承问题
主讲人:***
专题一:婚姻家庭问题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1、事实婚姻
❖ (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线;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第一节婚姻家庭婚姻家庭的概念1、婚姻的定义: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

应把握四个层次: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必须是社会规范所认可的结合;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结合;必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2、家庭的定义: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所产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体,家庭关系则是由法律所规范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家庭的特征:a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至少有两人。

以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前提条件,有固定身份称谓,家庭成员只能限制在亲属的一定范围内,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b 组成家庭的亲属一般有三个来源:婚姻,血缘,法律拟制。

c 被法律确认和调整的家庭,以权利义务为实体内容,即作为家庭成员的亲属之间在法律上存在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完备的婚姻家庭立法既要注意调整家庭关系,还要注意调整家庭外的亲属关系)d 家庭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既是由人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又是以一定的物为基础的财产集合体。

婚姻家庭法一方面应规范亲属身份关系,另一方面还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家庭财产制度。

4、婚姻与家庭的关系:在本质上,婚姻和家庭都是一种社会关系。

其中,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家庭是婚姻成立的结果,也是婚姻的结构载体;在微观和现实表现上,婚姻当事人双方组成里最初的家庭,然后才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关系。

一般来说,家庭关系包括婚姻关系,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则包括夫妻的权利义务。

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个体化的婚姻是造就家庭的基本动力之一。

因此,婚姻是否稳定,影响到家庭是否稳定,婚姻质量的好坏决定着家庭的命运。

婚姻家庭的结构与职能5、婚姻的结构:历史上经历了群婚结构、偶婚结构和个体婚结构。

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是个体婚的变种。

一夫一妻是协调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最佳婚姻结构。

6、婚姻的职能:性爱职能、生育职能、扶助职能。

7、家庭的结构:(一)核心家庭,由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法律常识100条

法律常识100条

法律常识100条一、婚姻家庭法律常识1. 结婚双方必须自愿,并达到法定婚龄。

2. 婚姻关系需经过婚姻登记部门注册方才有效。

3. 离婚需符合法定程序,不能轻易解除婚姻关系。

4. 夫妻共同财产应平等分割。

5. 对配偶的家庭暴力可以申请保护令。

二、劳动法律常识6. 劳动者享有合理工资和工作时间,不得受到歧视。

7. 用工单位应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

8. 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9. 劳动者有权休假和享受带薪年假。

10. 解雇劳动者需符合法定程序,不能任意辞退。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常识11. 消费者有权选择商品和服务,享受公平交易。

12. 商家不得以虚假宣传或强制销售方式误导消费者。

13. 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质量保证和维修。

14. 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应当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5. 对于合同争议,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权。

四、交通法律常识16. 汽车驾驶者需具备有效驾驶证和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17. 严禁酒后驾驶或者服用麻醉药物驾驶。

18. 行人应当在人行横道、人行道等区域内通行。

19. 严禁超速、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

20. 驾驶机动车辆需按规定缴纳相应的交通费用。

五、知识产权法律常识21. 著作权属于作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

22. 商标、专利和版权可以注册保护。

23. 盗版、侵权等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

24. 对于盗用他人创意或发明的行为可以申请侵权赔偿。

25. 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六、刑法常识26. 法律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及其相应的刑罚。

27. 故意杀人、盗窃等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28. 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受到特殊的法律处理。

29. 极端暴力和恶性伤害的行为会受到更严厉的刑罚。

30. 举报犯罪行为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七、民事赔偿法律常识31. 对于他人造成的损害,可以要求赔偿。

32. 损害赔偿可以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33. 对于合同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解决。

婚姻法必考知识点总结

婚姻法必考知识点总结

婚姻法必考知识点总结婚姻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婚姻法作为对婚姻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对于每一个法律从业者来说都是必须要掌握的知识点之一。

下面将就婚姻法必考知识点进行总结,以便于在备考过程中能更好地进行复习和提升。

一、婚姻的基本原则1. 自愿结婚原则自愿结婚是指婚姻需要男女双方自愿决定,不得强迫、买卖、包办婚姻。

2. 禁止一夫多妻我国的婚姻法规定一夫一妻制,严禁一夫多妻。

3. 男女平等原则婚姻法规定男女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4. 保护妇女和家庭的特殊地位原则婚姻法强调保护妇女和家庭的特殊地位,保障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5. 家庭成员平等原则婚姻法规定家庭成员在婚姻关系中应该平等相待。

二、婚姻的形式1. 婚姻登记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要求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成立婚姻关系。

2. 自愿原则婚姻登记应当是男女双方自愿决定,不得有强迫、欺骗的情形。

3. 同等地位原则男女双方参加婚姻登记时,应当是平等地位,没有一方受到歧视。

三、夫妻关系的权利义务1. 夫妻协议夫妻双方可以依法订立夫妻协议,约定夫妻财产的处理、家庭生活等事项。

2. 家庭暴力婚姻法规定家庭成员不得进行家庭暴力,并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3. 财产的处理夫妻财产应当由夫妻共同所有,但也可以依法约定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

4. 抚养子女夫妻一方离婚后,应当确定抚养子女的具体事项,包括抚养费、监护权等。

四、离婚1. 离婚的原因我国的婚姻法规定了七种离婚的情形,包括重婚、家庭暴力、感情丧失、分居两年等情形。

2. 离婚程序离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提起离婚诉讼、审理、判决等程序。

3. 离婚协议夫妻双方可以依法协商离婚后,签订离婚协议。

但离婚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

五、再婚1. 离婚后再婚离婚后当事人可以依法再婚,但必须符合再婚的条件和程序。

2. 丧偶再婚丧偶后当事人可以依法再婚,但必须符合再婚的条件和程序。

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程序与要点

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程序与要点

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程序与要点一、背景介绍婚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涉及到各方在婚后所获得的财产权益。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个人价值观的变化,夫妻之间的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

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程序及要点成为了婚姻终止时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二、诉讼程序1. 提起诉讼在婚姻关系终止后,任何一方如认为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书应详细陈述婚姻情况、夫妻各方的财产权益、请求的分割方式及理由等,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2. 立案审理法院收到起诉书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受理,将立案并通知被告方。

立案后,法院将组织庭前调解,以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3. 举证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需要提供证据以支持各自的主张。

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形式。

双方应确保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4. 审理和判决法院将依法进行诉讼审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合理评估证据的价值。

最后,法院将根据权利许可和财产情况作出裁定或判决,确定财产分割的具体方式和比例。

三、要点1. 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区分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应当分别进行考虑。

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成立前所拥有的财产,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共同财产。

而婚后财产则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共同投入或独自取得的财产。

2. 配偶财产的确认在婚后财产分割诉讼中,确定配偶财产的具体范围是十分重要的。

一般情况下,配偶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结婚生活以外的方式所独立获得的财产。

3. 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财产分割的目的是实现公平和合理。

在判决分割比例时,法院将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婚姻关系期间的贡献、抚养子女等因素。

分割比例一般在50%左右,但具体数额会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变动。

4. 判决执行和财产转移一旦判决生效,财产分割的结果将需要执行。

判决生效后,财产将按照判决确定的比例进行转移。

对于涉及不动产等特殊财产的判决,还需要进行相应的过户手续。

婚姻家庭编知识点

婚姻家庭编知识点

婚姻家庭编知识点一、婚姻的定义和意义婚姻是指两个人在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下建立的家庭关系。

婚姻的主要意义在于实现两个人之间的感情、经济和法律上的关联,为夫妻双方提供情感支持、生活保障和法律保护。

二、婚姻的基本要素1.自愿:婚姻必须是自愿的,不得强迫或利用伪装、欺骗等手段迫使他人结婚。

2.男女双方:婚姻是指男女之间的关系,是人类繁衍后代的基础,不得违背生物学规律。

3.合法年龄:婚姻必须在法定婚龄内进行,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4.无直系血亲:婚姻禁止直系血亲结婚,如父女、母子等亲属关系。

三、婚姻家庭的功能和特点1.生育和繁衍后代:婚姻是人类繁衍后代的基本方式,通过结婚可以保证子女的合法身份和权益。

2.情感交流和支持:婚姻为夫妻双方提供了共同生活的平台,可以分享喜怒哀乐,互相支持和鼓励。

3.经济支持和合作:婚姻可以促进夫妻双方的经济合作和支持,共同承担家庭的经济责任。

4.法律保护和权益维护:婚姻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法律上的保护,保障了夫妻双方的权益和利益。

四、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危机1.婚姻危机:婚姻家庭面临着各种危机,如沟通不畅、经济压力、第三者介入等问题,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解决。

2.婚姻稳定:婚姻家庭的稳定需要夫妻双方的互相理解、宽容和支持,以及共同的价值观和目标。

五、婚姻家庭的维护和发展1.沟通和理解:夫妻之间的沟通和理解是维护婚姻家庭的重要基础,可以通过有效的沟通来解决矛盾和问题。

2.互相支持和关心:夫妻双方应互相支持和关心,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和义务。

3.共同兴趣和爱好:夫妻双方可以培养共同的兴趣和爱好,增进彼此之间的情感和感情。

4.适当的空间和独立性:夫妻双方需要适当的空间和独立性,保持个人的发展和成长。

六、婚姻家庭的变革和发展趋势1.同性婚姻的合法化: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合法化同性婚姻,为同性伴侣提供法律保护和权益。

2.家庭结构的多样化:传统的核心家庭结构正在变得多样化,如单亲家庭、重组家庭等,对婚姻家庭的定义和功能提出了新的挑战。

要认定无效婚姻怎么起诉?【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要认定无效婚姻怎么起诉?【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要认定无效婚姻怎么起诉?【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要认定无效婚姻怎么起诉?”,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涉及无效婚姻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宣告婚姻无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无效婚姻和有效婚姻是相对的,有效婚姻结束时采取的是离婚的手段,无效婚姻要先向法院申请认定,法院认定该婚姻无效后该段婚姻自动结束。

但是相比离婚的条件来说,法院在判定婚姻无效时要求的条件更为严格,只有符合条件的才有可能判定无效,要认定无效婚姻怎么起诉?一、要认定无效婚姻怎么起诉?《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实践中,涉及无效婚姻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宣告婚姻无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经审査,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办理结婚登记。

一经办理了结婚登记,即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对于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査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婚姻法律知识点大全

婚姻法律知识点大全

婚姻法律知识点大全婚姻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之一,承载着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责任。

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婚姻法律。

本文将介绍一些婚姻法律的知识点,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婚姻法律。

1. 婚姻的基本要素婚姻的基本要素包括男女双方的自由意愿、男女双方的婚姻资格和男女双方的合法婚姻登记。

自由意愿是指婚姻关系的建立应当基于双方自愿的选择,不存在强迫或欺骗等情形。

婚姻资格是指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年龄和其他条件,如未婚、无婚姻无效或失效等。

合法婚姻登记是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手续。

2. 婚姻的禁止原则婚姻的禁止原则是指婚姻法律对一些特定情况下的结婚行为做出了限制。

比如,在一些国家或地区,近亲结婚被禁止,因为近亲结婚容易导致遗传疾病的传播。

另外,婚姻法律也禁止未成年人和尚未离婚的人再婚等。

3. 婚姻的法律地位婚姻在法律上赋予了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双方享有夫妻平等、互相尊重、互助互爱的权利。

而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忠实、互相扶持、共同抚养子女等。

4. 婚姻的解除方式婚姻的解除可以通过离婚来实现。

离婚是一种法律程序,使婚姻关系彻底终止。

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来进行,具体程序和要求有所差异。

5. 婚姻财产制度婚姻财产制度是指在家庭成员间确定权利和责任的一种制度。

常见的婚姻财产制度有共同财产制、独立财产制和部分共同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下,夫妻的财产属于一体,一起共同享有;独立财产制下,夫妻的财产各自独立,互不干涉;部分共同财产制下,夫妻的财产分为共同财产和独立财产两部分。

6. 婚前协议婚前协议是指婚姻登记前夫妻双方对婚姻财产制度、赡养费、抚养权等方面的约定和规定。

婚前协议可以在夫妻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制定,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7. 家庭暴力和婚姻法律保护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的身体、心理、经济、性或其他形式的虐待行为。

婚姻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和追究。

对于受害者,他们可以通过申请保护令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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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基本知识离婚有两条途径,法院诉讼离婚和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两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归纳请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发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疫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共同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不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屡教不改的,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诉讼离婚的程序: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1、起草起诉状;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在诉讼离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1、管辖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调解。

调解原则上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3、诉讼中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必须提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这些证据包括:(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3).提交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材料(可以是被告身份证、有效暂住证、户口本复印件、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的被告至起诉之时已连续在宝安居住一年以上的书面证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有由被告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被告下落不明时间、情(6).未况的证明。

(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成年子女身份证明,提交户口簿复印件或出生证。

(7).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证明,起诉不要求分割财产的不需提交;(8).如果要争取小孩的抚养权时,则需证明自己有抚养能力的证据;(9).如果对方有过错的话,能证明对方过错的证据;(10).其他证据。

4、判决与上诉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作出判决。

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

如果调解不成,二审法院可以作出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婚姻终止只能因两种法律事实为发生原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离婚。

(1)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终止。

①自然死亡,婚姻关系的主体之一已不复存在,必定引起夫妻关系的消灭,并且发生遗产继承等法律后果。

在立法上,有的国家明文规定,配偶一方的死亡引起婚姻关系的终止。

有的国家在法律上未作出明文规定,认为主体死亡必然引起婚姻终止的结果。

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

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

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规定。

但个别国家规定,自生存一方再婚之日起,其原有婚姻关系始告消灭。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以后确知失踪人并未死亡时,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原宣告死亡的判决。

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有些国家则规定,在此情况下,须经夫妻双方同意并须重新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才能恢复。

如果其配偶已与他人登记结婚,后一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其原来的婚姻关系不再恢复。

这是鉴于人身关系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

多数国家对此作了明文规定。

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原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在启动离婚诉讼程序之前,怎样才能最大程度上来降低诉讼的风险呢?法律快车网为您列举了离婚诉讼要注意六大细节,帮助您在离婚诉讼的时候,最大程度的降低诉讼风险。

为了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处于有利的地位,争取到更多的权益,离婚律师分析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好以下准备:(一)一旦出现婚姻麻烦,并已经产生离婚的念头,一定尽早到婚姻专职律师处进行一个详细的全面的咨询,这些咨询包括双方婚姻状况、财产情况、债务情况、子女情况,律师的咨询会根据你的案情和婚姻纠纷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给予一个总括性的指导意见,便于当事人的后期操作。

(二)尽可能的保存好有效的证件、财产凭证等。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未发生矛盾时一般对此毫无戒备,但请您早作准备,以防万一。

因为大多数婚姻案件中弱势一方总是在这方面根本从未留心。

上述资料包括:结婚证、购房协议或房产证、车辆买卖合同、发票、存折存单、借条、股票帐户、贵重财产发票……上述凭证即使拿不到原件,也应当保存复印件留做底案,帐户号均要详细作记录。

(三)个人财产及物品妥善保管,以防被对方拿走,婚姻案件中经常发生一方当事人的工资卡、手机、个人贵重首饰,甚至是自己父母赠与的有价值财产被另一方夺走的情况。

(四)注意保存或取得与婚姻诉讼有关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针对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包括针对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的,包括针对对子女抚养监护权的方方面面,例如有的女性遭受了家庭暴力,未及时报警并就医,造成了证据的灭失,再比如夫妻曾签署过书面的离婚协议书又丢失了。

婚姻诉讼不同于其它民事经济案件的诉讼,证据的取得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收集和积累,这对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就提出了更高的法律自我保护意识的要求。

因此,建议当事人在证据取得方面,在律师的指导下,尽早着手准备。

(五)保持冷静,抓住有利时机进行离婚的谈判或调解工作:许多婚姻纠纷不一定需要对簿公堂才能解决,通过亲友的介入或律师的介入,在双方中间进行调解,有时也能促成双方和气的解除婚姻关系。

这样可以避免夫妻双方耗时耗财,又能避免双方互相攻击和伤害,避免了离婚以后双方关系僵化,为维护社会生活的良好秩序也起到了一定作用。

(六)一旦条件成熟,立即着手准备起诉的材料,包括确定法院的管辖权,书写民事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准备结婚证、身份证、大宗财产凭证及诉讼费,同时要提起财产保全的,还应当书写“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搜集证据的,还应当准备“调查申请书”,另外所有的相关证据材料都应当全部备份。

协议离婚(一)协议离婚的概念和条件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根据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确认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经有适当处理的,应当办理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能够达成协议,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修改实施后,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十分便捷。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但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1)一方当事人请求登记离婚的;(2)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债务清偿未达成协议的;(3)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4)双方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离婚协议的效力,《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有权就“因履行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

男女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同样也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和程序通过行政程序进行的协议离婚由民政部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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