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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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47《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48《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49《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条。
50《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
51将《河南省中医条例》第二十九条中的“依照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进行处罚”修改为“依法处罚”。
(五)对下列法规中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作出修改
23《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25《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26《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条。
27《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删去第二十六条。
75将《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的“零点三”修改为“零点二”。
二、对下列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对下列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76删去《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的规定”。
将第三十一条第五款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的规定”。
10将《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的“依照《铁路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4《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35《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6《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37《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1989修正)

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1989修正)

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1989修正)【法规类别】选举法【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89.11.08【实施日期】1989.11.0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1995)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正)(1980年10月8日河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83年11月21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5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89年11月8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代表名额和分配第四章选区划分第五章选民登记第六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七章投票选举第八章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第九章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第十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设区的市、县、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市辖区、市辖县、市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选民和代表的民主权利。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若干问题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若干问题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若干问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8.05•【字号】•【施行日期】1997.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若干问题的决定(1997年7月2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5日公布实施)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关于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的规定,我省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于1998年任期届满,应进行换届选举。

现对全省县、不设区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的若干问题决定如下:一、关于人大换届选举时间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全省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应于1998年6月底以前完成。

二、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全省新一届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予以确定。

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

三、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全省新一届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予以确定。

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

附:1998年河南省县(市、区)人大代表名额、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表单位代表常委会组成名额人员名额郑州市中牟县24921新郑市23921登封市25121新密市27323荥阳市24721巩义市27323中原区21019二七区20419管城区18419金水区23021上街区13319邙山区14719开封市开封县25721杞县32125兰考县26021尉氏县28723通许县23221龙亭区14019古楼区14519顺河区16419南关区14419郊区16319洛阳市新安县22121孟津县20519栾川县18919嵩县23119汝阳县21119宜阳县25721洛宁县21519伊川县25921偃师市27723老城区13819吉利区13219洛河区15319西工区17219涧西区18619郊区21819平顶山宝丰县21419叶县28623鲁山县29523郏县22921襄城县27523汝州市30123舞钢市18419新华区18119卫东区16919湛河区16019安阳市安阳县34225汤阴县20719滑县35125内黄县25421林州市33223北关区15519文峰区14719铁西区15419郊区16219新乡市新乡县20219获嘉县19519原阳县24221延津县20819封丘县25921长垣县26821卫辉市21419辉县市28623红旗区17619新华区15719北站区13719郊区14919焦作市修武县17619博爱县20219温县19719武陟县24221孟州市18519沁阳市20719解放区17119中站区14419马村区14719山阳区15719濮阳市清丰县25121范县21219濮阳县32725南乐县21519台前县18619市区20819许昌市许昌县27623鄢陵县23921长葛市25221禹州市34725魏都区18719漯河市舞阳县23721临颖县25321郾城县29523源汇区18219三门峡市渑池县19219陕县19719卢氏县20319灵宝市27321义马市14819湖滨区16819鹤壁市浚县25121淇县16819鹤山区13419山城区15019郊区15819南阳市方城县31323南召县25121西峡县21219镇平县30523淅川县27521唐河县37129桐柏县21419新野县26621社旗县24321内乡县25721邓州市42029宛城区27423卧龙区28123商丘市虞城县32625柘城县29923夏邑县32725宁陵县23521民权县28623睢县26921永城市37329周口地区扶沟县25721商水县33725淮阳县37229西华县28423太康县37429郸城县36325沈丘县34925鹿邑县33725项城市33525周口市18219驻马店地区泌阳县31523西平县28123汝南县28123新蔡县31523确山县24721遂平县23921上蔡县37529平舆县29823正阳县26321驻马店市17919信阳地区信阳县34025息县29623光山县27223商城县26921新县19419淮滨县24321潢川县27023固始县41629罗山县27421信阳市18019济源市25821合计370373279d54075--011029wwj。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9•【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9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2024年3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四章议事规则第五章能力建设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保障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增强专门委员会的履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专门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专门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法承担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监督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专门委员会分党组在专门委员会工作中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专门委员会应当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决定和要求,执行专门委员会分党组的工作安排,工作中重大事项或者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告。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县(市、区)、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县(市、区)、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51202(颁布时间)
20051202(实施时间)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县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市、区)、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
(2005年12月2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八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的规定,按照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全省县(市、区)、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安排在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期间同步进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1988)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1988)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1988)【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88.12.22【实施日期】1988.12.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1988年12月22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几年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实践经验,决定对《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一、第二条第一项增加“砖刻、木刻”。

第六项改为第二款,修改为:“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和古树名木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二、第五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三、第七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各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监督各项文物法规的执行。

“文物重点单位应设保卫机构,配备专职内保人员,负责文物安全保卫工作。

”四、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县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由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社会知名人士组成的‘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凡有文物保护单位的参观、游览场所(归宗教部门管理的文物单位除外),其门票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交当地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用于文物的保护管理和维修。

”六、第十三条修改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新建筑或构筑物时,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其设计方案需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上一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上一级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内容为:“以党建为引领,发挥中国共产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居民参与积极性,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内容为:“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突发事件应对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相应级别的应对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制定部分新规章废止旧规章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制定部分新规章废止旧规章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制定部分新规章废止旧规章的通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政府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河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制定部分新规章,并废止一些旧规章。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定新规章的背景和目的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一些旧规章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河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制定一些新规章,以适应新形势下的行政管理需求,并进一步优化行政管理流程,提高行政效能。

二、废止旧规章的原因和依据废止旧规章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旧规章已经过时: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一些旧规章已经无法满足实际需求,不再适应当前的行政管理工作。

2. 旧规章存在冲突和重复:在过去的行政管理中,由于各个部门和单位的独立制定,导致一些规章之间存在冲突和重复,不利于行政管理的统一和协调。

3. 旧规章不符合法治化要求:在法治化建设的背景下,一些旧规章的制定和执行存在不规范、不合法的情况,需要加以废止和整治。

废止旧规章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1. 国家法律法规:废止旧规章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行政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中央政府要求:废止旧规章也是中央政府对各地行政管理的要求之一,以推动行政管理的改革和创新。

三、制定新规章的原则和内容制定新规章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法治化原则:新规章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行政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简化流程原则:新规章要求简化行政管理流程,减少繁琐的程序,提高行政效能。

3. 统一标准原则:新规章要求在行政管理中统一标准,避免冲突和重复,提高行政管理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制定新规章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2. 政府信息公开: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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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选举实施
细则》的决定(2005)
【法规类别】选举法
【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5.09.30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7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9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河南省选举实施细
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设区的市、济源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市辖区、县、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选举工作机构,负责办理选举事宜。


三、第六条修改为:“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由本级政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团体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各方面的代表人物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若干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具体事宜。


“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由本级政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各方面的代表人物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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