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1993修正)

合集下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规章解释权限和程
序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3.06.12
•【字号】
•【施行日期】1993.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
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
(1993年6月12日)
随着政府法制工作的不断加强,行政管理工作正在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为了理顺关系,划清职责,保证省政府规章的顺利实施,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3〕12号)精神,现就省政府规章(包括行政法规的实施细则、实施办法)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陕西省人民政府规章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作出解释。

这类立法性的解释,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按照《陕西省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程序的规定(试行)》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况,由省人民政府发布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凡属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省政府规章的问题,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解释有困难,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其作出的解释有不同意见,提请省人民政府解释的,由省政府法制局提出答复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直接答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三、凡属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解释问题,仍由省政府办公厅承办。

涉及省政府规章的问题,省政府办公厅可征求法制局意见;涉及地方性法规解释的,按照《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办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1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1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12号)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对我省现行有效的142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部分条款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37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修改。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需修改的省政府规章目录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尽快修改,并按立法程序将修改后的规章报省政府审议后重新发布。

附件:需修改的省政府规章目录(37件)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需修改的省政府规章目录(37件)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日期承办单位1陕西省《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实施细则1981/6/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5/7/6省地税局3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2/21省地税局4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1989/7/25省地税局5陕西省开发建设神府榆地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1990/4/6省水利厅6陕西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1990/5/10省民政厅7陕西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1990/5/11省民政厅8陕西省木材检查站工作暂行规定1990/6/15省林业厅9陕西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规定1991/4/9省测绘局10陕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1991/5/18省林业厅11陕西省保护通信线路规定1991/11/21省通信管理局12陕西省实施《土地复垦规定》办法1991/12/28省国土资源厅13陕西省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励办法1992/1/3省农业厅14陕西省地质资料汇交管理规定1992/1/7省国土资源厅15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1992/2/26省物价局16陕西省建筑业实行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1993/7/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7陕西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细则1993/11/3省农业厅18陕西省公路检查站管理暂行办法1994/7/25省公安厅19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1994/9/8省林业厅20陕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4/12/27省国土资源厅21陕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1995/8/28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2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1995/10/4省水利厅23陕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5/11/9省农业机械管理局24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1996/1/2省地震局25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1996/5/1发布2004/2/25 修订省水利厅26陕西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管理办法1996/5/28省质监局27陕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1996/7/8发布2002/10/1 修订省公安厅28陕西省淤地坝建设管理办法1997/12/15省水利厅29陕西省种畜禽管理办法1998/7/24省农业厅30陕西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00/3/31省农业机械管理局31陕西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办法2000/7/18省国资委32陕西省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管理办法2000/7/18省住房城乡建设厅33陕西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2000/11/5省国土资源厅34陕西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2001/7/14省水利厅35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2002/1/11省工业和信息化厅36陕西省实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办法2004/4/2省工业和信息化厅37陕西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2004/9/13省人力资源——结束——。

陕西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陕西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陕西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200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员。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第四条凡须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常委会未通过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拟任免人员不得到职或离职。

第二章任免范围第一节市人大常委会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六条根据主任会议提名,补充任命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专门委员会的人选,必须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条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其他办事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根据主任会议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人选,必须是市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

第九条根据主任会议提名,通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

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必须是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1995)-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1995)-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1995)正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1995年8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决定,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和补充:一、第三条“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任期届满时的选举工作应当统一部署,同时进行”修改为:“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同时换届的,选举工作应当统一部署。

”二、第五条的后一句话“每一代表候选人只能在一个选区应选”修改后作为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选区应选。

被两个以上选区提名推荐者,由选举委员会同被提名推荐者商定在一个选区应选。

”三、第六条增加第一款“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三款末尾“可以参加原籍地、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增加“现在工作所在地”的内容。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和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二款中的“地区联络组”修改为“地区工作委员会。

”五、第十一条删去“由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内容。

中共中央关于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1984.04.26•【文号】•【施行日期】1984.04.26•【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治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关于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的通知(1984年4月26日)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它的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也要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

十二大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党组织的一切活动都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这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守的一个基本原则,必须引起各级党委高度重视。

1983年9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发出《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和其他行政领导职务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的通知》以后,已经引起各地党委的重视,不依法办事的现象有了较大好转。

但是,仍然有一些同志对干部任免的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不熟悉、不习惯,甚至怕麻烦,因而,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做法时有发生。

例如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经党委审查同意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名单有不同意见,党委仍坚持要保证通过,甚至批评人大常委会提出不同意见是“同党委唱对台戏”。

特别是在市、县机构改革中,调整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甚至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名单,有的地方未经人大选举或人大常委会决定就公布任命。

这些都是很不应该的,也是很错误的。

这些违背宪法或法律的做法,既损害了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也损害了党的威信,造成工作被动,影响很不好。

为此,中央重申: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所有宣传单位,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任免,都要在组织手续、法律程序完备后,才能公布。

中央认为有必要指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各级党委审查同意、须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或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人选,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提出不同意见。

陕西省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述职办法(1998年修正)

陕西省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述职办法(1998年修正)

陕西省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述职办法(199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0.23•【字号】•【施行日期】1995.06.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陕西省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述职办法(1995年6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一条为了使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更好地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促进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增强公仆意识和法律意识,改进作风、属尽职守,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述职对象是,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等(以下统称述职人员)。

述职人员在任期内应当向人大常委会会议述职一次。

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可不再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述职。

第三条听取和评议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形式,述职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述职工作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

述职过程中的具体工作,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

第五条述职的内容:(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二)依法履行职责情况;(三)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第六条述职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

人大常委会每年确定若干述职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述职报告。

最新-人大任免国家机关工作办法 精品

最新-人大任免国家机关工作办法 精品

人大任免国家机关工作办法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讨论稿)(2019年月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代表大全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任免县人民代表大全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任免范围第一节人大常委会第三条在县人民代表大全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行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成人员,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免。

第五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受理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二节人民政府第七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提名,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由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议从副县长中决定代理县长。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局长、主任,由县长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并由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辞职,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或主任会议提议,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和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三节人民法院第十一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缺位时,由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1993年修正)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1993年修正)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199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6.30•【字号】•【施行日期】1993.06.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1988年9月28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8年9月28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号公告公布施行1993年6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改)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常务委员会其他办事机构负责人,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免。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需补充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命。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由省长提请常委会决定任免,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提名,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代理省长。

第七条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1993修正)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3.06.30
【实施日期】1993.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1988年9月28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8年9月28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号公告公布施行1993年6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常务委员会其他办事机构负责人,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免。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需补充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命。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由省长提请常委会决定任免,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提名,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代理省长。

第七条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免。

第八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