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的立案审查的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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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撰写好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如何撰写好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如何撰写好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是指检察机关在经过初步审查后,认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需要编写的一份详细的材料。

这份报告涉及到案件的基本情况、立案理由、证据材料、案件意见等内容,是案件办理中的重要文件。

为了撰写好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以下是一些可以参考的方法。

一、了解案件写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之前,需要对案件进行详细的了解。

这些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年龄、家庭情况、职业等基本信息,以及案件的性质和影响等情况。

只有对案件有全面的了解,才能够撰写出详细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二、搜集证据材料公诉案件审查报告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材料支持。

这些包括现场勘查笔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等。

在搜集证据材料时,需要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证据材料可以有效的支持起案件的审查。

三、分析证据材料收集完证据材料以后,需要进行仔细的分析。

在分析证据材料时,需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对证据进行合理的判别,以便于准确核定案件。

在这个过程中,还要考虑证据间的时间、空间、原因等因素,以便于更有力地证明案件。

四、立案依据在撰写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时,必须说明立案依据。

一般来讲,立案依据是指检察机关认为案件符合法律规定需要立案的依据,常见的包括文件、证据材料、法律规定等。

立案依据的充实性与合理性是影响案件立案的关键因素。

五、撰写意见在审查案件后,检察机关还需要对案件做出意见。

意见是对案件审查的总结,提出关键问题,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裁定。

意见也是撰写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具体、清晰、明确。

六、文书格式公诉案件审查报告需要按照规范的文书格式来编写。

在文书格式中,需要包含标题、主题、文本、结束语等内容。

同时,在文本中还要注明各项细节,包括起草时间、编号等信息。

确保文书格式规范,能够增加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可读性和准确性。

在总结本文时,需要强调的是,在撰写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时需要仔细选择言辞,尽量使用简明扼要的语言,确保案件的重点问题清晰易懂。

立案问题调研报告

立案问题调研报告

立案问题调研报告立案问题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背景司法机关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力量,其中立案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重要程序。

目前,我国的审判工作面临很多挑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立案问题。

立案是法院接受和受理案件的过程。

只有经过立案程序,案件才能进入审判程序,否则就无法进行裁判。

在实践中,立案问题不仅会导致司法办案效率低下,还会给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本文旨在通过立案问题调查研究,深入了解立案问题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提高立案质量提供参考。

二、调研内容1. 司法人员现状首先,我们应该了解司法人员的基本状况,以便更好地理解立案问题。

司法人员是维护司法权威的中坚力量,他们的基本素质和工作热情直接影响司法公正。

在本次调查中,我们关注了以下几个方面:(1)司法人员素质:司法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质量。

我们认为,素质好的司法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确保公正司法。

他们要有执法专业知识,熟悉各种审判程序和技巧,以便更好地应对各类案件。

同时,他们还应该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以便与当事人充分交流,更好地了解案情。

(2)工作热情:我们认为,司法人员的工作热情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效率。

工作热情好的司法人员有积极寻找事物问题的精神,有思考和创造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耐心和毅力解决案件,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和质量。

2. 立案问题的表现为了更好地了解立案问题的实际情况,在此次调研中,我们还了解了一些立案问题的表现,以便更好地阐明立案问题的本质。

(1)审核严格:一些法院工作人员立案审核过于严格,要求当事人提供大量证据和资料,甚至一些根本没有必要的证据。

这种审核标准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标准,不仅增加了立案难度,也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进度。

(2)审理难度大:一些案件因具有特殊的手续性或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处理起来比较困难。

其中的困难可能来自于法律适用方面,也可能来自于法律材料的缺乏。

这些因素都会导致案件的审理过程长时间不见效。

立案审查制度要求

立案审查制度要求

标题:立案审查制度要求引言:立案审查制度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立案审查制度要求推动司法公正、法治化和规范化发展,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司法效率和公信力。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介绍立案审查制度的要求,以及在实践中应该遵守的原则和方法。

一、立案审查制度的原则立案审查制度有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立案审查应本着公正、公平原则进行,不偏袒任何一方,保证案件的公正裁决。

2. 独立性原则:立案审查应行使独立的审查权和独立的裁判权,不受任何干扰或影响,确保司法独立。

3. 法律规范原则:立案审查应严格依法行使,确保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和裁决,杜绝滥用职权行为。

4. 公开透明原则:立案审查应公开透明,确保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可以了解案件的审查程序和裁决结果。

5. 纪律性原则:立案审查人员应遵守纪律,不得泄露案件信息,不得滥用职权,确保立案审查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二、立案审查制度的要求1. 合法合规要求:立案审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审查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事实查清要求:立案审查应对案件事实进行详尽的调查和查证,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证据充分要求:立案审查应依法收集、保护和审查证据,确保案件审理的证据充分、正当和合法。

4. 审查程序要求:立案审查应有明确的程序规定,包括立案登记、案件分派、审查调查、决定立案等环节,确保程序的严密性和规范性。

5. 理论联系实际要求:立案审查应密切结合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确保立案审查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6. 保护当事人权益要求:立案审查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7. 保密要求:立案审查人员应严守职业操守,对案件信息进行保密,防止泄露和滥用。

三、立案审查制度的方法1. 建立科学的立案审查标准:制定相应的立案审查标准,明确立案的基本条件和审查的具体要求,避免主观随意性。

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有何必要性

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有何必要性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有何必要性一、无罪判决的社会效果《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

从这个规定看似乎是完全排除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的立案审查权,对人民检察院提出公诉案件打开大门,只作登记收案处理。

由于,在登记收案时,未赋予法院立案审查权,对案件无法把关,大量无罪判决的出现也就无法避免。

无罪判决的出现,在司法资源相对充备和法治相对发达的西方国家,这本是一个非常正常的现象,而且不会有太多负面的影响。

但在中国目前现状来看,这种司法理念的接受还尚需一段时间,因此,面对当前大量无罪判决的出现,现有的司法现状也就暴露出不少的社会效果问题。

1、司法程序透明度不够加重了人们对无罪判决与冤狱的联想近几年,我国司法虽然加大力度进行改革,程序的透明性与正当性不断提高,实体的公正性与效率性也逐渐显现出来。

但群众对法律的意志和需求远远高过于对法律的认识,对目前司法机关的努力关心远远少于对法律的结果关心程度,这些原因都决定了人们无法一步到位接受新型司法理念下的法律结果。

从而导致国民对法律的结果也有一个渐渐的接受过程,这个过程如果被过分省略了,那社会效果一定会适得其反。

当前,虽然,司法程序透明度大大提高,但由于人们对司法过程认知不够,在他们眼里中国司法程序还存在较严重问题,刑事诉讼过程不是简单的罪与非罪的依法辨思判断的过程,而且是轻程序重实体处罚的过程,在这种意识下,无罪的判决那不等于冤假错案吗?古代的中国对冤假错案,可要处理涉及本案的所有人员,而今又有谁为此付出代价呢?因此,在大部分民众眼里有无罪判决,就有人为此负责,否则就是司法的腐败。

无罪的判决会导致这样的效果,这是许多法律人事先没有意想到的事。

因此,对刑事公诉案件赋予法院立案审查权是适时的法律意识需求。

2、臭名昭著的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充分被无罪开释的将导致司法权威的流失现阶段,由于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不同步,对一些司法现象无法理解,特别对按情理与司法来判断显而易见的差距问题,更是无法达到认识的统一,有点“秀才遇到兵”的道理。

公诉案件流程

公诉案件流程

公诉案件流程公诉案件是指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公诉案件的流程一般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和执行等环节。

下面将对公诉案件的流程进行具体介绍。

1. 立案。

公诉案件的立案是指检察机关接到刑事案件后,依法对案件进行登记备案,并依法组织侦查。

在立案阶段,检察机关将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如果决定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将依法组织侦查工作,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

2. 侦查。

侦查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和取证工作。

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将依法采取必要的侦查措施,如传唤、询问、搜查等,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侦查工作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并为审查起诉提供依据。

3. 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侦查工作结束后,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将对侦查取证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起诉决定。

4. 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公诉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

在开庭审理阶段,法院将依法组织庭审,听取公诉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5. 执行。

执行是指对法院判决的执行工作。

在判决生效后,法院将依法对判决进行执行,保障判决的实施。

执行工作的目的是确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以上就是公诉案件的流程介绍。

公诉案件的流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旨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

希望公众能够了解公诉案件的流程,增强法律意识,遵纪守法,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宁。

立案问题调研报告

立案问题调研报告

立案问题调研报告问题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背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法律问题与司法案件也越来越多。

在这个背景下,本次调研的目的是了解人们对于立案问题的看法和态度,以及现有的法律机制对立案问题的处理状况,希望通过此次调研可以为优化立案流程和解决立案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和访谈的方法。

问卷调查主要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进行,访谈则是通过直接与相关人员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以此获取更多的细节。

三、调研结果分析1. 对立案问题的看法和态度根据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人对立案问题相当关注和重视。

超过80%的受访者认为,立案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

2. 立案问题的原因通过访谈了解到,立案问题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院审批权限过于繁琐,导致立案缓慢;二是司法资源不足,导致立案难以有效解决;三是立案费用过高,对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人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负担。

3. 立案问题的解决措施针对立案问题,访谈结果显示,大多数人认为需要优化立案流程,加快立案审批的速度;同时,可增加司法资源的投入,提高立案处理能力;还可以考虑减少立案费用或提供适当的减免政策,降低立案的经济负担。

四、对立案问题的建议根据调研结果,提出以下建议:一是提倡立案问题的公开透明,加强对立案流程的公示和告知,让当事人能够清楚了解立案的相关流程和规定,避免因为不了解而耽误立案;二是加快立案审批过程,简化相关手续和环节,提高立案效率;三是加大对司法资源的投入,以提高立案处理能力和效率;四是通过减少立案费用或提供适当的减免政策,减轻立案负担,使更多人能够享受到立案的便利。

五、结论通过本次调研,我们了解到人们对立案问题的看法和态度,并推测出立案问题的主要原因和解决措施。

在对立案问题的解决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立案流程、审批权限、司法资源和经济负担等方面的因素。

只有通过优化立案流程、加大对司法资源的投入,减少立案费用等措施的综合配合,才能够更好地解决立案问题,提高立案效率,更好地为人们提供司法服务。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审查问题浅议_刑法论文(1)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审查问题浅议_刑法论文(1)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审查问题浅议_刑法论文(1)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

它是“公诉案件”的对称。

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

如果没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则不予审理。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

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年来自诉案件逐年上升是个普遍性问题,有些自诉案件处理不好,便会诱发当事人上访等社会局部不稳定的问题。

就笔者所在法院受理刑事案件的情况来看,自诉案件占到了刑事案件的40%以上。

这还不包括因自诉人证据不足说服其撤回自诉和驳回起诉的案件。

但因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的收案范围、立案审查及处理等问题的不同认识,已对这类案件的正确、及时处理造成了直接地影响。

笔者拟对此略抒己见,以期专家和同仁们不吝赐教。

一、自诉案件的收案范围对自诉案件范围,国外立法例主要采取特定化和泛化两种方式。

所谓特定化,就是刑诉法规定几种特定的犯罪为自诉案件。

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374条规定,对于下列之一的犯罪行为,被害人可以通过自诉途径予以追究,无需事先告诉检察院:(1)非法侵入罪(刑法第123条),(2)不是针对《刑法典》第194条第四款所指政治团体的侮辱罪(刑法第185条至第187条a、第189条),(3)侵犯通信秘密罪(刑法第202条),(4)伤害罪(刑法第223条、第223a条、第230条),(5)威胁罪(刑法第241条),(6)损坏财产罪(刑法第303条),(7)《反不当竞争法》以及《专利法》、《实用新型专利法》、《半导体保护法》、《濒危动、植物保护法》、《商标法》、《设计注册法》、《版权法》、《造型艺术及摄影作品著作权法》等规定的犯罪。

①所谓泛化规定方式,是指自诉案件范围不局限于特定的犯罪案件,而是在法律原则上确认对一切犯罪或者对一切侵犯了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犯罪,被害人和其他有自诉权的人都可以提起自诉。

立案审查报告方案

立案审查报告方案

立案审查报告方案背景立案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审查刑事案件立案的程序。

经过立案审查的案件,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就会立案审查通过,提起公诉。

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审查报告是很重要的一部分。

审查报告要呈现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对案件是否应该立案提供评估和决策的依据。

因此,如何制定一份合适的立案审查报告方案,对于公安机关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目的本文旨在为公安机关立案审查过程中,提供一份合适的审查报告方案。

通过阐述审查报告方案的基本内容,帮助公安机关将立案审查工作作出正确判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内容1. 基本信息首先在审查报告中需要写明案件的基本信息。

包括案件名、案件号、案发时间地点和基本涉案人员信息等。

这些信息需要通过严格核查,确保准确无误。

2. 案件事实其次,需要详细呈现案件事实,包括案件发生的经过、案件涉及的人员、物品等等。

这些信息需要通过审理前充分的调查和证据收集获得。

在呈现案件事实的时候,应该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详细而准确的呈现案发过程。

在呈现案件事实的时候,一定要遵循证据链的原则,确保证据的严密性和真实性。

3. 法律适用接下来是对法律的适用和界定,这是整个审查报告的重中之重。

公安机关在立案审查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查,并根据已经证实的事实进行判断。

在审查报告中,需要详细分析法律规定,明确涉案人员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违法犯罪行为,是否符合定罪量刑的标准。

4. 总结最后,需要对审查报告进行总结。

在总结的过程中,需要概括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得出明确的结论,为下一步的处理提供依据。

总结的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对细节的说明,以确保汇报的全面和准确。

结语立案审查报告方案对于公安机关来说非常重要,可以为案件的审查提供全面的依据。

在制定立案审查报告方案时,需要认真核查案件事实和涉案人员信息,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和判断。

只有在严谨的处理中,才能得出更加准确和公正的审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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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的立案审查的浅议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立案是刑事审判流程中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地提出公诉案件的“立案”概念,而仅仅表述为公诉案件的“受理”。

但是,结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理论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诉案件的过程其实就可以理解为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7条曾明确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

”正是由于对这种“都应当受理”规定的不同理解,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人们对公诉案件立案审查认识上的偏差,认为人民法院在受理公诉案件时,采取的是登记主义,即登记立案,对公诉案件不存在审查的问题,即使审查也是非常简单的。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也正是由于这种错误观点的指导,致使司法实践中公诉案件立案工作简单化,甚至造成一些公诉案件的立案错误。

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在公诉案件的立案过程中同样应当严格进行程序上的审查。

对于一审公诉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这是一审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立案审查的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6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其审查的内容共有10项。

在审查完毕后,根据《解释》第117条的规定,应当由立案庭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① 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② 对不符合《解释》(二)至(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③ 对于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判决,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④ 对于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⑤ 对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被告人死亡和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⑥ 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按其自报姓名审理。

这是一审公诉案件的立案审查。

一些上级人民法院对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公诉案件,由于不注意进行审查而造成错误立案的情况更是经常发生,有的将复核案件立为二审案件,有的又反将二审案件立为复核案件;有的将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立为纯刑事案件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的又反将纯刑事案件立为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的遗漏当事人,有的又多列当事人,不一而足。

出现这些问题的关键就是没有对下级人民法院移送来的案件进行立案审查,特别是进行程序性审查,认为只要进行登记即可。

因此,上级人民法院在受理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时,除应当审查下级人民法院移送材料是否完整外,还应当严格地进行程序性审查,依法正确地启动相关程序。

笔者认为,上级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审查,作出相应的立案决定。

(1)、对于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原审对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含无期徒刑)以下的案件,应当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立案审查:① 原审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抗诉期满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按二审程序立案,由立案庭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审理。

② 原审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上诉、抗诉期满后,按二审程序立案,由立案庭将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支持抗诉,同级人民检察院答复支持抗诉的,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不支持抗诉的,由立案庭裁定准许撤回抗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③ 原审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抗诉的,上诉、抗诉期满后,按二审程序立案,由立案庭将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审查是否支持抗诉,同级人民检察院答复支持抗诉的,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不支持抗诉的,由立案庭裁定准许撤回抗诉,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审理。

(2)、对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审对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以下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应当特别注意审查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原审被告人是否上诉以及上诉的内容,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立案审查:①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原审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后,原审被告人、人民检察院没有对刑事判决部分提出上诉、抗诉的,刑事判决部分发生法律效力,按二审程序立案,由立案庭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审理。

② 原审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抗诉期满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原审被告人没有对民事判决部分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的,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发生法律效力,按二审程序立案,由立案庭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对刑事部分进行审理。

③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或者对刑事和民事判决部分均不服,提出上诉的,抗诉期满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按二审程序立案,由立案庭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对刑事附带民事进行审理。

④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抗诉期满后,原审被告人、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上诉、抗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没有对民事判决部分提出上诉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由立案庭决定不予立案。

⑤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上诉期满后,原审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按二审程序立案,由立案庭将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支持抗诉,同级人民检察院答复支持抗诉的,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对刑事附带民事开庭审理;不支持抗诉的,由立案庭裁定准许撤回抗诉,刑事判决部分发生法律效力,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审理。

⑥ 原审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上诉期满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原审被告人没有对民事判决部分提出上诉的,民事判决部分发生法律效力,按二审程序立案,由立案庭将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支持抗诉,同级人民检察院答复支持抗诉的,由立案庭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对刑事部分开庭审理;不支持抗诉的,由立案庭裁定准许撤回抗诉,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对刑事部分审理。

(3)、对于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原审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立案审查:① 原审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的,抗诉期满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按二审程序立案,由立案庭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审理。

② 原审被告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上诉、抗诉期满后,按二审程序立案,由立案庭将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审查是否支持抗诉,同级人民检察院答复支持抗诉的,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不支持抗诉的,由立案庭裁定准许撤回抗诉,按复核程序立案,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审理。

③ 原审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抗诉的,上诉、抗诉期满后,按二审程序立案,由立案庭将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审查是否支持抗诉,同级人民检察院答复支持抗诉的,由立案庭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不支持抗诉的,由立案庭裁定准许撤回抗诉,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审理。

(4)、对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原审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应当注意审查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原审被告人是否上诉以及上诉的内容,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立案审查:①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原审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抗诉期满后,原审被告人、人民检察院没有对刑事判决部分提出上诉、抗诉的,按二审程序立案,由立案庭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审理,刑事审判庭在作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判的同时,对判处死刑的被告人进行复核。

② 原审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抗诉期满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原审被告人人民检察院没有对民事判决部分提出上诉、抗诉的,民事判决部分发生法律效力,按二审程序立案,由立案庭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对刑事部分进行审理。

③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刑事或者刑事和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的,上诉期满后,按二审程序立案,由立案庭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对刑事或者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审理。

④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抗诉期满后原审被告人、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上诉、抗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没有对民事判决部分提出上诉的,附带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按复核程序立案,由立案庭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对刑事部分进行复核。

⑤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上诉期满后,原审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按二审程序立案,由立案庭将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支持抗诉,同级人民检察院答复支持抗诉的,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对刑事和民事部分开庭审理;不支持抗诉的,由立案庭裁定准许撤回抗诉,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审理,刑事审判庭在作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判的同时,对判处死刑的被告人进行复核。

⑥ 原审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上诉期满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原审被告人没有对民事判决部分提出上诉的,民事判决部分发生法律效力,按二审程序立案,由立案庭将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支持抗诉,同级人民检察院答复支持抗诉的,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对刑事部分开庭审理;不支持抗诉的,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对刑事部分审理。

此外,对共同犯罪案件按复核程序立案的,只将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列为当事人进行复核,没有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不得列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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