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审查判断
四证据法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30分)1、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证据的法律性。
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所以,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
合法性,是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
即运用证据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和相关性的重要保证,也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
2、勘验笔录勘验笔录: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
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
勘验笔录可以用文字记载,也可以拍照、录像、绘图或制作模型等。
3、有罪证据有罪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是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
有罪证据一般是由控诉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指控时提出的,也是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和加重处罚的根据,所以也叫控诉证据。
4、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证明标准的意义:第一,证明标准是当事人履行证明责任的灯塔;第二,证明标准是事实认定者决定具体事实能否认定的行为准则。
事实之真伪,就在于与证明标准是否吻合。
5、证据的审查判断证据的审查判断,就是指司法人员对于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分析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从而对案件事实正确认定的一种活动。
即认证。
证据的审查判断的概念有以下基本含义:1、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运用是司法人员为履行责任而运用职权进行的一项重要诉讼活动。
2、证据的审查判断的目的在于鉴别证据真伪,查明事实真相,认定案件事实。
3、证据的审查判断也是司法工作人员的一种思维活动,是司法人员通过科学的分析、鉴别和判断而完成的。
6、司法认知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裁定的形式直接确认特定事实的真实性,及时排除没有合理根据的争议,确保审理顺利进行,从而提高诉讼效率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
证据审查判断方法

证据审查判断方法
证据审查判断方法是一种用于分析和评估证据的技巧,以确定其在论证中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证据审查判断方法:
1. 一致性检查:检查相关证据之间的一致性和相互支持程度。
如果不同证据的结论一致,那么可以认为其更可靠。
2. 可信度评估:评估证据的来源和质量,并参考专业评估机构或领域专家的意见。
3. 实证科学方法:根据科学研究原则和方法来评估证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4. 逻辑分析:通过分析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和论证结构,判断证据的有效性。
5. 统计分析:对于使用了统计数据的证据,可以通过统计分析来验证其可靠性,并检查样本大小、抽样方法和统计方法是否合理。
6. 反证法:通过寻找证据的反例或相反证据,来验证证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7. 比较分析:将不同证据进行比较,分析其优劣和相关性。
选择更具说服力和支持性的证据。
8. 综合评估:综合考虑以上方法,对证据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
以上方法并非完全独立,通常需要结合使用。
在实际应用中,根据具体情况和研究对象选择适当的方法进行证据审查和判断,以确保论证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证据的审核认定内容

证据的审核认定内容法律是讲证据的,案件的证据必须经过审查是否合法,我国法律对这⽅⾯有着明确的规定。
如果当事⼈提供的证据不真实或不完全,法院是不会采纳的,在证据认定⽅⾯法院有严格的制度规定。
那么关于证据的审核认定内容是什么?店铺⼩编为⼤家在下⽂浅要的分析⼀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证据的审核认定《证据规定》第五部分规定了“证据的审核认定”,实际上就是理论上所说的“认证”,即由法官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以及特殊情况下⽆需质证的证据),按照法定的程序和依据,对其能否作为定案根据进⾏衡量,并据此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的⾏为或者过程。
其内容涉及审核认定证据的⼀般要求、根据证据效⼒划分的认证规则、优势证据规则、司法认知等。
认证规则是《证据规定》的重中之重,其内容也较为庞杂和丰富。
(⼀)审核认定证据的⼀般要求和具体⽅式该规定是对认证的⼀般要求,具有⼀般性的指导意义。
值得⼀提的是,按照通常的认识,在⼤陆法国家认定事实和适⽤法律都是由训练有素的职业法官完成,其没有形成系统的证据规则,⽽英美法国家因其有由陪审团认定事实的传统,为防⽌未经职业训练的陪审团成员被⼀些⼲扰因素误导,发展出⼀套特殊的证据规则。
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证据规则的认识受英美法的影响较⼤,吸收了⼀些英美法的证据规则。
从⽬前我国审判实际来看,制定⽐较详细的证据规则有利于法官在审判⼯作中掌握和操作,也可以增加证据活动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但⽆论证据规则如何详尽,均不可能也不必要排除法官在认证中的⾃由裁量。
鉴于这种实际,《证据规定》实际上采⽤了在证据规则基础上的法官⼼证思路,即法官在遵循客观依据(如法官职业道德、逻辑推理和⽣活经验)的基础上,对客观存在的证据得出主观上的认识(案件事实)。
我们通常将实践中的认证⽅法归纳为三种,即个别审查、⽐较印证和综合分析。
个别审查是对单个证据是否符合“三性”的审查;⽐较印证是对同类证据或者证明同⼀事实的不同证据的对⽐分析;综合分析是对全部证据进⾏总体分析并据此得出整个案件事实的结论。
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要求

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要求证据在判断和推理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为论证提供可信度和可靠性。
然而,证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需要经过审查和判断。
下面将介绍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要求。
一、来源可靠性审查证据的来源是判断其可靠性的重要标准。
证据应来自可信的、值得信赖的权威机构、专业人士或可靠的研究报告。
在审查证据来源时,需要考虑作者的专业背景和研究经验,以及研究方法和数据的可靠性。
二、数据可信度证据的数据应具备可信度。
审查数据的可信度需要考虑数据的采集方式、样本数量和质量,以及数据的统计方法和可重复性。
数据的可信度对于证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因此需要仔细审查数据的来源和处理方式。
三、逻辑合理性证据的逻辑合理性也是审查证据的重要要求。
证据与论证之间应存在合理的逻辑关系,证据应能够支持或证明论证所要表达的观点或结论。
审查证据的逻辑合理性需要注意证据是否具备充分性、必要性和相关性,以及是否存在逻辑漏洞或自相矛盾。
四、实证支持证据的有效性还需要通过实证支持来判断。
审查证据的实证支持要求考察相关的研究结果、实验数据和统计分析,以及其他可能的证据支持。
实证支持可以增加证据的可靠性和说服力,因此需要仔细审查和比较不同的实证结果。
五、背景信息审查证据还需要考虑背景信息。
背景信息可以提供证据的相关背景知识、历史背景和相关事件等,有助于理解和解释证据的含义和结果。
审查证据的背景信息需要对相关领域的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和理解,以便更好地判断证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要求包括来源可靠性、数据可信度、逻辑合理性、实证支持和背景信息。
这些要求可以帮助我们准确判断证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从而提高判断和推理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在进行判断和推理时,我们应该注重对证据的审查和评估,以避免基于无效或不可靠的证据做出错误的判断和结论。
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在司法审判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而在证据审查中,个别证据的判断标准更是至关重要。
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主要包括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充分性和重要性等方面。
下面将从这几个方面对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证据的合法性是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重要标准之一。
合法的证据是指在获取和使用过程中合乎法律规定的证据。
在司法审判中,只有合法获取的证据才能被认定为有效证据。
因此,在个别证据的审查中,首先要对证据的获取过程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其次,证据的真实性也是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重要标准之一。
真实的证据是指能够真实反映事实的证据。
在个别证据的审查中,需要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严格的审查和验证,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避免虚假证据对案件审判的影响。
再次,证据的充分性是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重要标准之一。
充分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在个别证据的审查中,需要对证据的充分性进行全面的评估,确保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避免因证据不充分而导致案件审判的不公正。
最后,证据的重要性也是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重要标准之一。
重要的证据是指对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的证据。
在个别证据的审查中,需要对证据的重要性进行准确的评估,确保重要证据能够得到应有的重视,对案件审判起到积极的作用。
综上所述,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主要包括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充分性和重要性等方面。
只有严格按照这些标准进行证据审查,才能保证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因此,在司法审判中,需要高度重视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确保证据的合法、真实、充分和重要,为案件审判提供有力的支持。
论刑事案件中法官对证据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

论刑事案件中法官对证据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审判官评判证据,乃审判官根据其学识、经验所得客观之认识也。
故在自由心证,审判官之确信系根据客观之原因,并非根据其主观之意志,任意判断,毫不受证据法则之拘束。
①——民国法学家,周荣认证,是法官对证据的证据属性和证明力的审查认定活动。
我国法官的认证活动采行自由心证主义,但是自由心证并非无限制的心证,法官对证据进行的审查判断及认定,“须依证据法则及其他一般之法则,以求对某项事实之确信”。
本文以刑事案件的法官认证活动为研究背景,关注法官对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规则,以期对今后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理论支持。
一、关于证据的基本属性法官在进行认证的过程中,第一个要回答的问题是:眼前的证据都能作为定案根据吗?也就是说,第一步要做的工作就是筛选出那些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那么,应当根据哪些标准进行筛选与判断呢?一项证据事实是否具备证据属性,是判断其能否进入诉讼程序的先决条件。
我国证据理论界,对于证据的属性,也即证据的特征的界定一直存有分歧。
本文以“三性说”作为判断证据属性的标准,即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
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的本质特征,强调的是证据本身是一种客观实在,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从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的相互关系方面来反映证据特征,我国诉讼法对证据的关联性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证据的合法性,则是指证据从形式与来源上合乎法律规定而没有不可采取的理由的特性,②而关于合法性的争议最多。
法官在对证据进行认证的过程中,较易做出判断的是证据的真实性问题,而对证据的关联性与合法性的判断则较为复杂,因此,本文将重点就证据相关性与合法性的审查判断规则予以阐述。
二、证据相关性的认证规则相关性是所有现代证据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401条将相关性定义为:是指使任何事实的存在具有任何趋向性的证据,即对于诉讼裁判的结果来说,若有此证据比缺乏此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
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

对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关系进行审查
鉴定意见与其 他证据的关联 性:鉴定意见 与其他证据是 否具有关联性, 是否能够相互
印证。
鉴定意见的客 观性:鉴定意 见是否客观、 真实,是否符 合科学原理和
法律规定。
鉴定意见的合 法性:鉴定意 见的取得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 是否经过合法
程序。
鉴定意见的可 靠性:鉴定意 见是否可靠, 是否能够作为
鉴定意见的完整性:是否包含必 要的信息,如鉴定机构、鉴定人、 鉴定时间等
鉴定意见的可靠性:是否经过科 学、客观、公正的鉴定过程,是 否具有足够的定意见的合法性:审查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和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审查鉴定意见是否基于客观事实和科学依据,是否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 鉴定意见的关联性:审查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具有证明力 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审查鉴定意见的准确性,是否与案件事实相符合,是否存在错误或遗漏
和检验
鉴定意见必须 符合法律规定
和程序要求
鉴定意见必须 由具有相应资 质的鉴定机构
或人员出具
关联性原则
鉴定意见必须与 案件事实有关联
鉴定意见必须能 够证明案件事实
鉴定意见必须能 够支持案件事实 的认定
鉴定意见必须能 够排除其他可能 性
鉴定机构的资质和信誉
鉴定机构的资质: 是否具备相应的 鉴定资质和资格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鉴定机构的资质和合法性
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鉴定人员的资质和合法性
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鉴定程序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鉴定意见的科学性:鉴定意见是否符合科学原理和规律,是否经过科学实验和验证 鉴定意见的可靠性:鉴定意见是否具有足够的准确性和可信度,是否经过多次重复实验 和验证
证据的审查判断—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2-27)

证据的审查判断—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2-27)关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下列哪⼀说法是正确的?A.被害⼈有⽣理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定困难,故其陈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B.与被告⼈有利害冲突的证⼈提供的对被告⼈不利的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C.公安机关制作的放⽕案的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见证⼈签名,⼀律不得采信D.搜查获得的杀⼈案凶器,未附搜查笔录,不能证明该凶器来源,⼀律不得采信【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证据的审查判断。
选项A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都有作证的义务。
⽣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不能正确表达的⼈,不能作证⼈。
据此可知,虽然被害⼈有⽣理缺陷,但如果其所认知和表达的事实是其具有认知和辨别能⼒的,则其陈述就可以采信。
选项B错误。
与被告⼈有利害冲突的⼈提供的对被告⼈不利的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选项C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百三⼗⼀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和见证⼈签名或者盖章。
据此可知,见证⼈可以签名也可以盖章,⽽不是必须签名。
另外,《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款规定,勘验、检查笔录存在勘验、检查没有见证⼈的,勘验、检查⼈员和见证⼈没有签名、盖章的,勘验、检查⼈员违反回避规定的等情形,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据此可知,即便是勘验、检查笔录上没有见证⼈的签名或盖章,该勘验、检查笔录可以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来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选项D正确。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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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证据的审查判断审查判断证据是指司法人员鉴别、分析现有证据和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据此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认定结论的专门活动。
审查判断证据由司法人员代表的司法机关进行。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包括律师可以对已知的证据或者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但是这种判断没有法律效果和约束力,只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不构成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
审查判断证据首先是司法人员的主观思维过程。
对司法人员来说,现有的证据材料仅仅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初步的根据,对于这些证据材料,司法人员必须在大脑中挑选、加工、处理。
司法人员的认识水平随着审查判断的反复进行,不断深化和提高。
从这一点来看,审查判断证据效果的好坏,取决于司法人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程度,取决于他的经验、专业知识水平和敬业精神。
其次,审查判断证据是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法律活动。
审查判断证据的结论是司法人员适用法律、作出裁判或者决定的事实基础;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人员审查判断证据错误的,据此作出的裁判或者处理决定应当被撤销。
另外,审查判断证据既包括对单个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也包括对案件所有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
审查判断个别证据是为了鉴别其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鉴别其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去伪存真,寻找其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判断其是否具有可采性及其证明大小。
司法人员既要认定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也要解决证据的关联性及其实际的证明作用。
依据指引: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九十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第一百三十七条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讯问或者发问。
第一百四十八条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一百五十九条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i8日)第九十七条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
在审查批捕中如果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
但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的意见。
第二百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审查起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
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
第三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审查逮捕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经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1994年3月21日)第四十二条对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
年幼的人能够辨别是非并正确表达的,可以作证,但询问方式必须符合年幼的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第四十六条证据必须经过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公开审理案件中,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阴私的证据时,审判长应当制止,或者决定转入不公开审理。
⑤《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6年12月31日)三、关于依法收集和运用视听资料证据5.视听资料证据的审查和采信对接受和调取的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审查视听资料证据,必须坚持全面、细致、协调、科学原则。
对接受和调取的视听资料要认真审查来源是否清楚;获取时间和过程是否符合客观实际;获取人是否具备获取视听资料的条件和技术,获取该视听资料的动机、目的;视听资料的内容是否连贯,有无剪辑,所反映的犯罪事实与背景是否一致,口形与声音是否同步,视听资料所反映的内容与其他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是否协调一致,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是否存在矛盾。
对通过审查尚不能判定真伪的视听资料,要及时聘请有关视听技术专家进行鉴定。
⑥《关于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6年12月31日) 三、关于出庭6.公诉人举证中应注意的问题(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每一个证据(包括请法庭传唤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证言、出示的物证、宣读的书证证据法精要与依据指引等),经过质证或者辩认后可以确认的,合议庭均应作出是否采信的表示。
如有疑问当庭不能确认的,或合议庭未作表示,公诉人应提请合议庭及时弥补。
⑦《关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6年12月31日)四、侦查活动的监督(三)对违法取证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活动监督中,要注意对侦查机关通过违法的方法获取的证据的审查,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取证,对以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的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违法方法收集言词证据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取证据。
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对于以违法的方法收集的实物证据,经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可以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
但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违法取证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对于在侦查活动中违法取证。
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⑧《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2001年8月16日)二、公安机关在作出是否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之前,应当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但需要继续侦查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重大案件讨论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派员参加。
参加的检察人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应当对侦查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1986年6月26日)三、对于律师提供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查证核实或者送交侦查机关查证核实。
以在定案时查考。
⑩《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1998年6月26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你院琼检发刑捕字[1998]l号《关于执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经审查,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如果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保证批捕案件的质量,防止错捕或漏捕。
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2001年12月26日)第十九条在审判长主持下,控辩双方应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分别进行陈述。
合议庭对控辩双方无争议和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归纳,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在审判长主持下,就控辩双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
第二十一条在审判长主持下,控辩双方对提出的新证据或者有异议的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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